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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官场学-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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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杜绝这些事情,背地里却有意识地放纵这些事。等到当地的殷实大富人家又
不得不忍受这帮无赖之徒的侵扰和欺诈的时候,这实际上是等于让这些卑鄙无耻的
小人气焰嚣张,风长了恶人的威风,当官的反而成了老百姓的仇敌了!
    朝廷设置官府,目的在于清除暴虐,安扶善良的黎民百姓,这本来就是官府必
须尽的义务。放纵暴徒的行径,欺侮善良的平民百姓,这种负国负民同时也是祸国
殃民的罪恶行为,难道苍苍上天还会保佑地吗?所以在我看来,保持富裕最有效方
法就在于严厉征治那些奸恶之徒的诬告和侵扰,使他们不致寻找任何袭。惹事生
非,有钱的人也就可以相安无事。如果这样做了都治理不好自己的辖区,那却是从
来没有过的。
  赈济灾民,切莫贪图私利
    这件事不大好说出口来,而且也不敢说,但是在我良心上,又不忍心不说出口
来。在某个地方,十分不幸地遇上了收成不好的年成。从查明灾情、核实灾情到请
求救灾款项,每一个层次和环节都需要费用,这些过程中不能有私毫伸展的余地。
钱从什么地方来?不大好说,也不敢说的正是这个问题。只是克扣赈灾项目中的款
项,装到自己个人腰包中,虽说富了自己,然而在成千上万受灾的灾民之中,一定
有正在眼巴巴等待救济而还没有得到救济的人,会因为贪官的私欲,而成为那遍野
饿死的人中的一缕冤魂。这样做,上对不起皇上的恩情,下害死了无辜百姓的生
命。丧失人性,制造罪孽最多的,正是这种人。这就是我不忍心不说的事情。
    从前,济源卫公哲先生在邓州当父母官的时候,他拿出了所有的救灾款项赈济
饥民,为流离失所的人建造了住房,供养那些在灾难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难
民。因此那些无家可归的人,因为卫公哲的措施而生存下来了的,不计其数。和他
同时办理这次赈灾活动的官吏们,都竞相嘲笑卫公哲太迂腐,太不识时务了。然而
那些中饱私囊的官员们多数都没有得到好的下场,而只有所谓“迂腐”的卫公哲反
而得到了提升。
    没有过几年,卫公哲先生经过了多次提升后,当了安徽巡抚,继而又升任工部
尚书,后来又到了中堂做高官。
    文端公继善在当两江总督时,我亲眼目睹了他是怎样搞好赈灾工作的。他在告
示最后一条的内容是:“倘若官府中有人克扣减少了赈济灾民的款项,肥了私人的
腰包,一旦被我耳闻目睹了,决然逃不脱法律的制裁。即使本督察考察不周到,没
有被发现,但我确信,这种人天理难容,他的子子孙孙命运将极为悲惨,就是想当
一个饿死鬼也办不到!”他的这些话说得多么沉痛啊!如果有人读到这里,却还不
努力地赈济灾荒中的难民们,这种人难道还有人性吗?
  执法贵在有人情味
    我从前作幕僚,遇上犯人有红白喜事的,而他们的案情又不是很重大的,这种
情况就是我的主人也一定会曲意怜悯体恤的,因而我也就全部成全他们的喜事,同
情他们的不幸。有不少人都议论我迂腐不切实际。直到我后来在读到《辍耕录》中
的“匠官仁慈”一条时,在我胸中终于获得了共鸣,发现其观点与我心中所想不谋
而合。匠官是杭州的金王府的副总管罗国器罗世荣先生。有一个匠人犯法后案子都
已搞好了,官吏们请求判决。这时罗世荣说:“我听说他刚刚娶了媳妇,若是责难
他的话,公婆必定认为新媳妇对儿子不吉利,争吵之余,事情发展下去就说不清楚
了。所以姑且放下暂时不问。以后如果再犯,重重加以惩治就行了。”这真是一个
仁慈的人说的话。乾隆三十一二年间,江苏有个十分干练的官吏张某,这个人治理
案子十分严厉。在县城的时候,一个童生怀里挟带着他过去写的文章。如果按照法
律,这个考生应戴枷示众。可是这个考生的各位亲戚朋友都来跑在地上求情,说这
个人才结婚一天,请求满一个月以后再补枷示众。张某不同意。他那刚结婚的媳妇
听说了这件事后,就上吊死了。于是张某才命人把枷打开,随后这个考生也跳水自
杀,随他媳妇去九泉相会了。怀里挟带资料参考应该戴枷示众,。这是法律。执法
人没有错误,但难道他唯独没有听说过:“法律设了死刑,礼却要顺通人情”吗?
满月后补带枷锁示众,既顺应了人情也没有歪曲法律,为什么就不可以变通一下
呢?一定要这件事上树立权威,这是多么残酷的事情啊!后来张某调到南汇去当县
令,犯了乱收港粮的罪行,按法也应该杀头。我们从处理怀旧文章一事,大概就可
以知道他的冷酷无情。上天的正道喜欢回报他人,快得像报喜一样。所以法律也有
一定准则,而人情却千差万别。在准许人情的前提下用法,就不会触犯造物主的仁
慈和原则。
  反躬自问方能宽恕他人
    再说那些自己身为执法官的人,又真的能够做到在任何时候都维护法律的尊
严,任何事情都遵循法律办事吗?贪婪而冷酷的人,无论他多么谨慎自持,却终究
不能做到在自己的薪水之外分毫不取。像在前面说到的各种陈规陋习,其中哪一样
又不是触犯了国家法律的?只不过是多年的积习难以改变,老百姓和官府中人都习
以为常了,而法律却又没有触及到这些问题,侥幸地免于法律的制裁罢了。况且任
何官吏也不能把自己置身于法律之外,而只把老百姓绳之以法,这样做能够问心无
愧吗?所以碰上老百姓犯法,只要能够反躬自问,那么,就会在执法时宽恕犯法的
百姓。法律不能容许的,原本就不应该扭曲法律以助长奸情;如果可以从宽发落
的,就不妨根据实际情况从宽处理。
  不干涉百姓议论官府
    判断是非善恶,人人都有一个标准。在没有当官的时候,听到别人谈起官吏残
害百姓的各种事情,没有不气愤痛恨得捶胸顿足的。而一旦戴上乌纱帽的时候,就
忘记了早年曾多次告诫自己要引以为鉴的往事,正是所谓“当局者迷”。这正是古
往今来的人们共同感叹的深刻原因。如果有幸而能在当官后回想到自己没有发迹之
时的种种感慨,从而常常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不去干涉老百姓对于官府的各种议论,
这样自然就可以在自己工作中,不会出现举措失当。
  当官不做黑心事
    我们大清王朝使用贤人没有固定的标准,只要有一技之长就都加以重用。那些
王公贵族们,世世代代享受皇家恩泽,加上耳濡目染,早就熟悉了当官所忧虑的各
种事情。他们呱呱坠地后,就处在良好的环境之中,只晓得富贵是我家本来就有
的。刚当官时,震摄于象齿之焚的家训,尽力使自己的言行不辱没门风。至于贫穷
的读书人,靠科举及第起家,把自己和那些读得头发都白了的读书人比较而感到幸
运万分;哪里又能够马上放弃自己所学到的礼仪和良心,去和那些贪婪狡猾的官吏
们一起同流合污呢?如果在其他方面努力进取,自问还可以为时所用。但为什么一
到了登上仕途就开始不自爱了呢?既然已经当了父母官,那就有了培养廉政的银
子,有了薪水官俸,另外还有一些自然可得到的利益,无论差使好坏,即使是最差
劲的,都比在乡下私塾中教几个学生糊口要强得多。努力去干还担心不能干好,怎
么可以味着良心做黑心事呢?不辜负老百姓的希望,因为百姓是把身家姓命托付给
了父母官,如果昧了良心,连鬼神都是看得清清楚楚的。从前孙子林先生在浙江做
官时,在官薪之外,他一分钱都没有。有人劝他为子孙买点地,他说:“我没有看
到过红项官儿的儿孙到了当乞丐的地步。如果到了这个地步,那就是他的祖宗的过
错。”这几句话,到现在人们都还在广为传诵。
  贪官不可作
    当官不能够贪污行贿受贿,这是毫无疑问的。我则认为这样做不仅是不能够,
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十多年前,当官的人都洁身自好,小心谨慎地按理决定各类
诉讼案件。诉讼人中虽偶尔也有通过行贿取胜的,但他们都极为保密,不敢声张。
自从一两个短缺银两的官儿借口弥补开支,稍微接收了一点贿赂后,诉讼的人就都
以行贿取胜作为自己的本事夸耀。当官者只有不开纳贿的方便之门,才不会有什么
事能达污他在官的声誉。偶然一次受了贿被发觉,那么受贿人的名声就四下传播开
来。大概家里的人和身边的随从们都喜欢那种不廉洁的官儿,因为他们能够趁机施
展阴谋诡计,捞取好处。虽然做官的也并不是每件事都收求贿赂,但他们一定会
说:“不接受贿赂就不能够显示出官府的声威和力量,也不能充实手下人的荷
包。”当官的人一旦受到了行贿者的挟持,就不能够惩治奸邪之辈的丑恶行为。再
说,如果一个当官的人以受贿出了名,那打官司的人必定会以财力雄厚而称霸,即
使他没有行贴也打着行了贿的招牌。那些行贿送礼的人,都喜欢夸大行贿的数目,
并且因此而沾沾自喜。富豪之家如果花了三百两银子的赔礼,必定在别人面前吹牛
说成五百两。可是这到手的三百两银子,从双方说妥到付钱,随从和家人们层层分
肥,当官所得到的还没有一百,可别人在议论传播中却都是按虚数五百两算的。听
说他的上级官吏贤明廉洁,就一定要找点事情去弹劾他。上司就算很爱才,也必定
会拿出的数目超过了受贿所得到的钱的数目。于是他就不得不羊毛出在羊身上,再
去寻求一定要受贿,受贿的人会更加贫穷。这样一些正义的谴责就会加到他身上,
而背后还有既没有对不起老百姓也会受到上司的嘉奖表扬。
  清官不可刻意追求
    做官清正严明,只不过许多治理方法中的一种而已,并不是做到这一点就够
了。以前曾有过不少洁身自好的官吏,把为官清正廉洁为本钱来炫耀。而这些人处
理政务时一味严厉,执行法律时一味严求。其所作所为,人人都有口皆碑,人人都
有目共睹。然而当他们只要有一点失误的时候,大家都群起而攻之。而这些自命廉
洁的官员,也从不推究自己受到众人围攻的原因,动辄就说:“哎!清官当不得
呀!”可是这哪里是为政清廉的过错呢!在他们心目中,大概清廉就是刻薄。但对
自己要求严厉是可以的,对别人要求过于刻薄就不可以了!
  假命案断不可拖延
    应该抵命的杀人案件,官吏们还震慑于法律威严,不敢胡作非为。而那些自杀
身亡,死在路旁等案子,却更容易扩大事端造成骚乱。由于老百姓的无知,最害怕
的就是牵涉进了人命案件中去。而恐吓人、招摇撞骗的事容易找到藉口,这些事全
靠验尸的人尽量把它弄得简明。凡是自杀的人,除了由于挑衅、威逼或奸情,需要
重新审讯外,其它那些因为吵嘴口角而轻生自杀的,就完全可以当场结案,不必要
拘押相关人员进城,使下级官吏增加看守的拖累。如果死者是倒在路上,失足落水
的,那就可以马上验尸呈报,立案了结,不必再做其他的事了。但有那种糊涂的
官,随便向当地地主、邻人刨根问底,曲曲折折,东拉西扯,只不过是填满了办事
人员的口袋,造下的罪孽可以说是到了极点!
  盗窃案要防栽赃诬陷
    安抚善良百姓一定要先惩治地方上的盗贼,而窝赃和购买赃物的牵连则又是因
为治理盗案而产生的。大凡乱指窝藏赃物的同伙,还可以留心侦察。至于寄存赃物
和购买赃物的地方,确实是道德和舆论都难以到达的地方。不仅狡猾的盗贼要挟嫁
祸他人,就是缉捕人员和牢头也想从中获得利益。即使办事官员弄清楚了情况放了
人,而善良无辜却因为受了拖累而难以忍受了。江浙地方有一个旧习惯,小偷被抓
到官府中时,大都把供些无头公案,胡乱认人指赃物,讲声言寄存在某某处,某某
人用什么价钱买的。办案子的官员然后就据他的口供去寻找所谓赃物,派遣捕快人
员四出活动。等到找不到赃物时,便随便用些不沾边际的口供作结了。在这个过程
中,捕快们则中饱私囊,办案官员则分享其中的好处,老百姓直接深受其害。而辖
区之内的人民却丝毫没有享受到抓贼的好处。我还没有当官的时候,对这个情况就
很了解了。所以在辅佐主人办理盗窃案时,只严厉追究有主的赃物,对无主赃物则
不予追究。在我后面的书《佐治药言》中,我已经说了不少这方面的问题,下面仅
只谈些简明扼要的办法,以备办案人员选择参考。
    一般的窃贼所窝藏的赃物,只给地保带个信去就是了。提取赃物的命令中注
明:“速将原赃物交给地保”字样,同时告诉他们不必到官府打官司。如果是属于
被诬陷的,要允许他们到官府来申诉。特别要小心的是不要借故捱时拖延,让差役
捕快们扰乱乡里。我曾在嘉湖幕府中时就这样做;老百姓都认为很简便,从未有过
不把赃物交给地保的,也从未有过想申诉没有申诉的事。
    案:赃物大而多的,需要派人前去提取的,在公文中应该注明:“只许提取赃
物,不得加以审问。”如果没有购买赃物,窝藏赃物,就要完全听取被害人的申
诉,不准许提取人审问,制造事端,骚扰百姓。这样缉捕办案人员就不敢肆意横行
作恶了。
    由于被诬陷而提出申诉的人,就要在接受诉状时,提取犯人,释放所关押的
人,让他们免除等待的麻烦。或者就在诉状内批阅,加以释放,没有必要让平民百
姓跟盗贼在公堂上对质,这么做是为了怜惜善良的百姓。
    无论是窝家、同伙、买赃者,藏赃者,只要有诉状声称自己与贼人并不相识,
而凭空被诬陷的,其中一定有教唆诬陷的人。如此就可以让被诬陷的人,夹在人群
中,先叫窃贼自己指人。如果说得含糊不清,马上就叫人放了被害者,让他回去安
居乐业,而专门处理盗贼诬陷良民的罪行。可是这个办法要时时变通,灵活应用。
如果一成不变地使用,那么教唆的人就一定会预先告诉那个人的相貌。可是如果仅
仅把认不认识作为是不是诬陷的标准,恐怕又要造成冤案了。
    至于主要官员由于事情很多,小的盗窃案就不得不叫左右的人去代办了。如果
任随他们去查办,恐怕又难免要出现受贿的弊端。这时就应该命令主办者审讯完毕
后马上送上口供,传讯证人,提取赃物等都应亲自审核。这样权力又不会下放,老
百姓也不会受到侵扰了。
  办大案的诀窍
    一个人办理一个案子,以及一件案子只牵涉到少数几个人的情形,权力既集中
而精力也充沛,自然不会出现偏差。假如有时候要同事和你一起审讯,事情又是一
个人难以判断清楚的;有时候案件关系重大,牵涉的人也多,一个不小心,就会产
生冤案。碰上了这种事,要先理出一个头绪来,搞清审理的轻重主次。如果能够把
事情的关键确定下来,就可以找出主事的人;能够找出主事的人,就可以搞清楚这
些人到底干了些什么事。亲手把这些事枷虑录来,成竹在胸,才能做得有条不紊不
慌不忙,也就不会落入书记手录人员的诡计之中。另外,各个地方的方言不一样,
就要用翻译人员。如果搞错了一句话,就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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