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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铁账难销-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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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美国于1946年3月向远东委员会先指定一个临时赔偿方案,先后通过了十几项有关暂时拆迁的政策性文件,将日本的主要军事设备,如兵工厂、航空工业、所有轻金属以及合成橡胶和合成石油设备,都用于赔偿。在重工业方面,如造船工业和化学工业,都用于赔偿。远东委员会监狱拆迁其生产能力的50%以上。1946年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各种充赔工业设备方案主要如下: 甲级战犯被带到国际军事法庭
  5月23日通过四项议案:(1)超过生产能力2。7万部的工具制造设备予以拆除;(2)超过年生产能力350万吨的硫酸生产设备予以拆除;(3)超过5万吨年生产能力造船设备及300万总吨位的修船设备予以拆充赔偿;(4)超过年产成品价值3250万日元(以1939年币值计算,约折合845万美元)的钢珠轴承制造设备予以折充赔偿。
  6月12日又通过了四项议案:(1)超过年生产能力钢块350万吨、生铁200万吨的生产设备拆迁充赔;(2)年生产能力超过8。25万吨的烧碱生产设备拆迁赔偿;(3)超过年生产能力63万吨的纯碱生产设备予以拆赔;(4)超过21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设备拆迁充赔。 等审判的日本战犯
  6月20日,通过了民营军需工业全部拆迁充赔的议案。
  9月12日,通过了人造石油与人造橡胶工厂全部拆迁充赔的议案。
  12月16日,通过了超过年生产能力277。5万吨的轧钢设备予以拆迁赔偿的议案。
  但临时赔偿方案又是纸上谈兵,远东委员会规定,这一方案必须等各同盟国对日赔偿分配比例商定后方能付诸实施。可是11国代表磋商了几个月也没得出什么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给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出了一项有关拆迁赔偿的暂行指令。 这一指令于1947年4月正式发出,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部将远东委员会在临时赔偿方案中所规定的超出保留和剩余设备中的30%先行予以拆赔,这部分物资分配给受日本侵略占领时受害最深的中国、菲律宾、荷属东印度群岛和英国当时所属的缅甸、马来西亚、香港和北婆罗州。其中,中国分得50%,菲律宾、英国、荷兰共分得50%。拖至此时,即日本投降后的1年又8个月后,对日索赔的实际工作才艰难的进入实质阶段。 甲级战犯东条英机
  中国战区是绵延最广、牺牲军民最多、坚持时间最长的反法西斯战场。中国起到了抵抗日本法西斯的主力作用。1945年1月6日,罗斯福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说:“美国忘不了中国人民在7年多的长时间里怎样顶住了日本人的野蛮进攻和在亚洲大陆广大地区牵制住大量的敌军。”抗战后期,中国成为世界四大强国之一。作为抵抗日本侵略的主力和强国,在对日本索赔问题上应有一定的发言权,是可以理直气壮的维护自己国家权益的。 南京大屠杀的主谋谷寿夫被押赴型场…


中国的抗战损失调查说帖(图)


中国军队在对受害妇女做调查  按照国际惯例,1945年日本战败后,应该对这笔民族间的血债进行偿付,而当时中国政府也参加过远东委员会对日索赔行动。国民政府在初期是比较重视这项工作的。抗战中他们就开始注意抗战损失调查工作,准备在战后清算日本罪行、索取赔偿。1938年11月,在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黄炎培等人提议政府速设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工作。蒋介石对此提案非常重视 ,“谕令国防最高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参事厅,从速估计之直接间接损失,并时时注意此项工作之进行”。1939年7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制定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调查须知》,通令各机关及各地方政府调查具报,并指定国民政府主计处审核汇编所有材料。
  1943年开罗会议后,同盟国各国开始考虑战后索赔问题。中国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加紧系统调查工作。1944年3月参事室参照苏联索赔办法,草拟《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指出:日本除对我军费赔偿外,还应用以下方式对我予以经济赔偿:“(甲)赔款与债权:日本对华所得赔款无论已未交付,所享债权无论有无担保,一律取消;(乙)损害赔偿:日本非法侵略所致中国一切公私损害,日本应付赔偿之责,并以实物或金钱交付;(丙)投资与建设:日本在华所有投资以及在侵占或割让地区公私建设,包括路矿厂舍各种财产以及存储物资一律交与中国;(戊)复兴资源:日本在若干年内应负责供应中国复兴建设所需资源及制成品;(己)债票伪钞:日本及其所支持伪政权在中国占领区域内所发行公债、伪钞、军用票及其他有价政券,应由日本政府以国际通货全部赎回。”〔13〕
  抗战胜利后,为向日本索赔,必须提出各项战争损失的数字及有关资料。1945年10月12日,行政院将资料整理估计数,编制成《财产损失报告表》和《人口伤亡报告表》上报。财产损失方面,初步计算出“九·一八”事变以后的损失,折合1945年8月价值的部分3100372亿元,未折合1945年8月价值部分9033。7亿元,《人口伤亡统计表》收列了苏、浙、皖、赣等8个省以及南京、上海、西安、重庆市的人口伤亡计516609人。调查战争损失
  由于上述统计是战时统计资料汇编,缺漏很多,沦陷区伤亡及财产损失大部分未被列入,并且所收者也都带有不同程度的估计成分,可见该统计只能仅供内部参考,而无对外发表的价值。为了纠正“偏于估计之统计”,国民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调查。1945年11月22日,行政院颁令《抗战损失调查实施要点》,明确划分中央各部会及地方的职责、调查事项,并限3个月内办理完毕。1946年10月,主要统计数据已经出来。其中,国际远东委员会正讨论日本的赔偿问题,为备会议参考,驻美大使顾维钧电催国内尽早提出总的损失数字。为此,中国方面于1946年10月编制出《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说帖》初步统计出八年抗战期间,除东北、台湾以外的中国领土内损失数为:
  八年抗战期间我国直接财产损失约313亿美元,公私财产其他损失为270亿美元。如将军战费66亿美元从公私财产其他损失中分开单独计算,则公私财产间接损失为204亿美元。关于国民伤亡人数,《说帖》附带指出,“经初步调查,计人民伤亡8420898人,军人伤亡3211000人”。《说帖》还说明上述统计结果,仅是初步调查结果,并不代表我国抗战损失的全部,因“我国抗战损失八年,所受损失,自非短时期所能调查完竣,日人占领较久之区域,尚在继续调查,凡未及查报完毕之损失,或遗漏未报之损失,均应保留补列”。
  《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是拟提交远东委员会的,并未对外发表。而1947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期间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实为国民政府公开发表的惟一一次抗战损失统计数字。赔偿委员会所提损失数与《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略有不同:(1)财产损失方面,将军费从“公私财产其他损失”分开计列,军费数也从原来66亿减为41。6亿。这样,财产直接损失313亿美元,间接财产损失204亿美元,军费损失41。6亿美元,(军战费损失减少,可能是因为扣除非战时常年应付军费所支)。(2)全国人口伤亡方面,将军人因病死亡的间接战争消耗计入“军人作战伤亡”栏目内,军民伤亡总数也略有增加。全国人口伤亡统计具体数如下:
(一) 军人作战伤亡3227926人
  (1)死亡  1328501人
  (2)负伤  1769299人
  (3)失踪  130126人
(二)军人因病死亡422479人
(三)平民伤亡  9134569人
  (1)死亡  4397504人
  (2)负伤  4737065人
  总计人口伤亡  12784974人
  因上述数字是国民政府惟一对外发表的,且时间又在拟具《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之后,故其价值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不过,此数字尚不包括东北、台湾及海外华侨的损失,“七七事变”以前我国的损失未予计算,中共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军民财产损失也不在内。如再加上中共敌后根据地的抗战损失,则八年抗战中我国的人口伤亡当在2200万以上,财产损失势必更加惊人。


国民党政府的赔偿交涉(1)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对于索赔事宜紧锣密鼓地着手进行。对外,1945年9月,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和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苏联外长莫洛托夫换文,表达了中方对赔偿问题的看法。对内,蒋介石在“最短期内”将战时公私财产损失及人口伤亡情况调查具报。行政院颁布《抗战损失调查实施要点》指导工作。经过一年多努力,于1946年10月得出不完全数字:仅从卢沟桥事变算起,中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313亿美元,间接损失204亿美元。10月和11月,蒋介石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约集行政院、内政部和外交部代表,两度会商研讨索赔方案。11月3日,在讨论赔偿的范围和方式时,形成两种代表性意见。朱绍阳等人坚持参事室拟定《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里确定的赔偿原则和方式,即要求日本赔偿中国因抗战而支付的巨额战费,用货币支付赔偿。而王宠惠等则力主放弃军费赔款,以日本实际偿付能力予以实物赔偿办法。由于王宠惠的意见基本上遵循了美国对日本赔偿的原则,所以主实物赔偿的一方占了上风。11月13日,外交部最后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规定:
  1。日本对我赔偿以实物为主。
  2。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受害最深,故对日索取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如同盟国实行总额分摊,中国应得日本赔偿之总额过半。
  3。凡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公司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做赔偿之一部。
  4。日本境内应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中国做赔偿之一部,这些工业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
  5。日本每年应将若干原料及产品,在规定年限内分期定量运交中国做赔偿一部。〔14〕
  从这里可以看出,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向日本索赔标准,不是依据中国所受损害数,而是依据日本当时赔偿能力来定;索取的是实物,着重包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以充实军力。为取得这部分实物,国民党政府直接向同盟国政府提出:“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工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受,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并令驻美大使魏道明多次与美国洽商。为加强组织工作,自1945年11月29日起,由行政院主持办理索赔案,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1945年2月由行政院改隶内政部)改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隶属行政院,由蒋梦麟担任主任。后求得与国际间的名称相符,1946年10月1日,赔偿调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委员会,主理抗战公私损失调查统计和赔偿方案之编制及赔偿物资之审议支配事项。1946年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总部在东京设立后,国民党政府派出中国驻日代表团,朱世明任团长,主理日本的赔偿归还工作。在二战后的赔偿中,中国得到了与美、苏、英三国相等的日本残余战舰,占1/4,分得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共24艘,但吨位不足5万吨,根据国际惯例,中国将在华接受日本产业作为赔偿我国损失的一部,当时统计,除苏联红军从东北拆走大批机器资产外,日在华资产可供赔偿者约3。5亿美元。
  在准备拆迁的有关工作中,中国代表团在日工作也是困难重重,处处遇到盟军总部的刁难,其困难之情形也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在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中;中国驻日代表团的一份工作报告材料列举了四方面的困难:(1)调查工作的困难;(2)通讯联络的困难;(3)因拆迁政策不落实而致使具体工作上的困难;(4)实施拆迁工作时的困难。
  当谈及调查方面的困难时,中国代表团在汇报材料中说:
  “凡充赔偿之工厂,盟军总部不准盟国人任意前往参观,故其设备情形及生产能力,无法调查。一切资料仅能从旁搜集,且总部禁止日政府与盟国人员随便来往,致使从旁探索消息亦颇艰难。
  再查日方在投降时曾下令将所有重要资料烧毁,即在投降后所保留仅有之记录,亦均为美军搜提,加之各大都市迭遭空袭,图书杂志损失甚多,致使搜集资料益感困难。”〔15〕在远东委员会公布临时赔偿方案后,1946年秋,美国政府就邀请各国设一个驻日五人代表团,负责办理各国赔偿归还事务。中国于1947年1月即组团赴日进行拆迁赔偿的准备工作。1947年2月,盟总召开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同意各国代表团可以对它先期宣布的拆赔工厂进行参观调查,但规定调查不得径自行动,必须有盟总有关人员进行。3月,中国代表团在盟总人员陪同下和其他同盟国代表一起参观了43座工厂。
  上述报告中所提及的尚属调查初期的遭遇,在后来掀起拆迁方案公布和盟总宣布工厂拆赔时的调查工作所遇困难依旧如故。
  1947年4月,美国先期拆迁指令发布,应该说可以从速安排参观调查,以利各受偿国申请,可是盟总就是一再找借口拖延,不予安排。在各国代表团的多次要求下,不得已选了4所工厂作为选样,在5月27日至6月3日期间派员陪同各国有关人员调查参观。可参观后这4所工厂又没有供赔工厂名单。1947年9月盟总在各国催促下提出了17所供赔兵工厂名单,在前两次赔偿设备处理事宜中,均没有进行申请前的参观调查,而是首先采取抽签的方法进行分配,后来只安排了检验参观而已(按原规定,参观调查分两类,先是申请参观,其目的是调查了解设备概况以供选择申请时参考,然后是检验参观,即在申请及分配以后视有关设备决定取舍)。
  另外在给设备的估价上也是标准不一。
  1947年6月16日,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主席提出估价的计算公式,其由盟总赔偿组编估价科科长尼古拉斯少校拟定,并列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估价工作由盟总随时通知各国的受偿设备的数量和价值,但整个估价工作进展情况、供赔设备是否全部估价,总价值是多少,在拆赔工作中始终未见公布。
  此外,进行通讯亦十分困难,当时日本对外交通尚未完全恢复,各国代表团邮寄信件十分困难,即使电信来往也颇费时日,这给中国驻日代表团与国内或华盛顿无法密切联系,消息隔阂,使工作效率受到严重影响。〔16〕
  在中国索赔过程中;资委会地位最为重要。作为主管全国重工矿事业的机关;它在索赔中的重要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1)赔偿物资分配比例高。由于赔偿物资多为重工业及军工设备;所以资委会分配比例高;中国政府共申请先期拆迁赔偿物资482218公吨;分配给资委会309150公吨;占总额的64。1%,与各其他参与索赔的机构关系密切。资委会的恽震、周茂柏、邵逸周等都曾是驻日代表团成员;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行赔)的四个业务小组的组长都由资委会人员兼任;此外;资委会与外交部也保持密切的联系。鉴于资委会的重要地位;在中美双方人员接触时;资委会人员也有较多的参与。在索赔过程中;中美双方保持着密切的接触;但受美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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