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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世界古代后期生活习俗史-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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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所记载的“婚礼不用乐”和“婚礼不贺”恐怕也具有相同的意义。 

     这一时期前后的掠夺婚从其性质以及具体的掠夺方式或原因看,大致可 

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通过战争的掠夺。如晋献公征伐骊戎而掠夺骊姬成婚,曹操攻破邺城 

而掠夺袁熙妻给儿子曹丕成婚。 

     ②依靠权势的掠夺。如卫宣公和楚平王皆强夺自己的儿媳成婚,三国吴 

孙皓强夺冯纯妻入宫封为左夫人,唐玄宗强夺儿媳寿王妃杨氏入宫封为贵 

妃。 

     ③因其他原因的掠夺。如春秋时,郑国某商贩在至晋国的途中遇到一起 

迎亲的,他竟然掠夺新娘为妻。南北朝时,高乾向崔圣念女求婚,崔氏嫌他 

无权无势而拒绝,结果高乾与其弟高昂共同将崔氏女掠夺至野外,于是高乾 

与崔氏女“野合而归”。 

     边疆地区的乌桓族也盛行这一婚俗。据《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载, 

乌桓族的婚俗是:先掠女子同居,半年或百日之后,送牛、马、羊至女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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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聘礼。然后男子随女子至女家,给女家服役一二年。之后,女家送一份厚 

礼给女儿,包括双方住宅、结婚用品,均由女家负责。乌桓族的这种婚俗具 

有多元性,它既是掠夺婚的形态,也有服役婚的内容。 

      (2)转房婚 

     转房婚又称“收继婚”。寡妇改嫁给原夫亲属的婚姻形式。分为两种类 

型: 

     ①平辈间的转房婚,即“夫兄弟婚”,又称“妻兄弟婚”,是原始社会 

群婚制的残余。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中,女子出嫁后被视为夫家的财产, 

因此寡妇必须留在夫家内转嫁。在许多民族中广泛流行,英国人类学家泰勒 

认为,世界民族的三分之二行此婚姻形式。还有的民族甚至允许兄健在时弟 

与嫂同居,称作“先行夫兄弟婚”。中国的哈萨克、达斡尔、鄂温克、独龙、 

景颇、傈僳、毛难、赫哲、哈尼、布依、怒、苗、壮、黎、彝等族也行此婚 

姻形式。 

     ②非平辈间的转房婚,如侄可收娶婶母或伯母,子可以收娶父妾。 《括 

地志》载:夏桀死后,“众妻”被其子■鬻收娶。《左传》载:卫庄公死, 

姬妾夷姜被其子卫宣公收娶;卫宣公死,姬妾宣姜被其长子昭伯收娶。晋献 

公与晋惠公也都收娶过父妾。郑文公收娶过婶母。隋唐之后转房婚到处可见。 

     汉代的匈奴、乌桓、西羌都实行这种婚俗。如《史记·匈奴列传》:“父 

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汉与匈奴和亲后,凡宗室女子嫁 

于匈奴单于为阏氏者大都无法逃脱转房婚的厄运,即使象积悲怨于后宫、主 

动要求远嫁呼韩邪单于的王昭君也不例外。当呼韩邪单于死后,她担心按照 

匈奴婚俗被转房于单于子,曾上书成帝要求返回故土,而成帝却不许,勒令 

她“从胡俗”。她无可奈何只好再嫁呼韩邪单于长子为阏氏。西域的乌孙也 

实行转房婚。汉武帝时,江都王刘建的女儿细君作为公主嫁给乌孙王昆莫为 

夫人。后昆莫要把细君嫁给自己的孙子岑陬。公主不听,上书武帝,武帝令 

其从俗。细君只好委曲求全,嫁给了其孙。《后汉书》载:西羌“父没则妻 

后母”。《三国志·乌桓传》引《魏书》:“乌桓者,东胡也。……父、兄 

死,妻后母,执嫂。”《晋书·西戎传》:“吐谷浑……父卒,妻其群母; 

兄亡,妻其诸嫂。”《隋书·西域传》:“附国者,蜀郡西北二千余里,即 

汉之西南夷也。……(父、兄死)妻其群母及嫂;儿、弟死,父、兄亦纳其 

妻。” 

     汉代少数民族其所以大都实行转房婚,其原因正如《史记·匈奴列传》 

中所解释的:“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种性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 

立宗种。”这些少数民族以流动性极大的畜牧业为主,而牧畜作为活财产是 

极易失散的,为了确保本族财产和血缘关系不出问题,便必须把妇女看成家 

长的活财产,让子弟以直接资格继承他们父兄的财产。 

      (3)逆缘婚 

     这种婚姻形式表现为“妻姐妹”或“夫兄弟”,是对偶婚的一种残留形 

式。汉代宫廷中妻姐妹的现象颇多。如汉景帝的王皇后与妹妹先后入宫,双 

双嫁给景帝,俱得贵宠;而体轻如燕、能作掌上舞的赵飞燕,也是姐妹同嫁 

成帝,专宠汉宫十余年,深得成帝爱幸,贵倾后宫;东汉时马严曾上书明帝, 

请纳马援三女;明帝后又纳阎章二妹为贵人。终汉之世,这类婚嫁形式在上 

层社会中较为多见。那时,不仅姐妹同入掖廷,还有长辈与晚辈同入后宫, 

同嫁一人的。如顺帝永建三年(128年)梁商之女梁纳和姑姑同入汉宫,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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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立为贵人。再如蜀后主刘禅,先娶张飞长女为皇后,不久皇后去世,刘禅 

  又娶张飞次女为皇后。 

       汉代除妻姐妹的形式外,还有共妻制也属此类婚姻形式。如汉宣帝时, 

  燕代间有“三男共娶一妇,生四子。及至将分妻子而不可均,乃致争讼。” 

  或者“宾客相过,以妇待宿”。“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而九 

  江郡一带,竟有淮南王令“异国中民家有女者,以待游士而妻子”(《汉书·地 

  理志》)的怪事发生。 

        (4)童养婚 

       这种婚姻形式一般有两种情况:①男家有儿子后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为 

  养女,达到婚龄后与本家儿子成婚,养女转为儿媳;②男家婚后暂无儿子, 

  先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为养女,待生子并达到一定年龄时再将养女转为儿 

  媳,这又叫“等郎婚”,有的养女至10多岁才等来“郎”,如果始终等不来 

   “郎”,则男家将养女出嫁。 

       这一时期的童养婚在汉族中为数较少,而在少数民族中颇为流行。 《三 

  国志·东沃沮传》注引《魏略》载,当时东沃沮族(即今朝鲜族)的嫁娶之 

  法,是在女孩10岁之后许配于人,由男家迎至家中,待其长大成人到了结婚 

  适龄期,将其送回娘家,再举行成婚仪式。这种婚姻形式带有极大的剥削性 

  和强制性,到了后世被汉民族所吸收。 

       尽管童养婚具有节省结婚费用、增进婆媳和夫妇之间感情的功能,并可 

  满足某些人的迷信需要:认为童养媳的第一胎会生男孩,这有利于传宗接代。 

  但因其属于包办婚,所以这种婚姻的当事人多不幸福,而且由于童养媳多为 

  廉价买来的劳动力,地位很低,不仅担负繁重的家务劳动,还常要遭受体罚。 

  所以后来有首安徽歌谣唱道:“养媳妇,到灶边,心中有苦赛黄连,骂声恶 

  婆老不死,养媳妇受苦到哪年?”还有首歌谣唱道:“养媳妇,实在苦,淘 

  米拎水爬滩坨,冷粥冷饭吃一肚,挨打挨骂真正苦。” 

        (5)交换婚 

       交换婚是两家互以异性家属交换婚配的婚姻形式,具体表现类型主要有 

  二: 

       ①对称交换婚。其中又可分为三种: 

       第一,对等交换婚。某男子用自己的一位姊妹为自己换来新娘,而这位 

  姊妹嫁给新娘的一位兄弟。 

       第二,三角交换婚。某男子娶某家一位女子为妻,作为交换,他不是把 

  自己的一位姊妹嫁到妻子家,而是嫁到第三家,但这家与自己和妻子皆无血 

  缘关系。 

       第三,多边交换婚。指交换婚是在三四家或更多的家庭之间进行。 

       ②形式交换婚。其中也可分为三种: 

       第一,同期交换婚。指参加对等交换婚的两家要同时举行婚礼仪式。 

       第二,信用交换婚。如果新郎暂时没有适龄的姊妹或其他女性亲属作为 

  交换,也可许诺将来给女家一位女子。 

       第三,任意交换婚或优惠交换婚。某男子娶一位新娘,有条件时向女家 

                                     ① 

  还一位女子,无条件时可以不还 。 



① 陈克进主编:《婚姻家庭词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 年版,第217—218 页。幼,维持家计和管 



理家产。从男家说也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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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上层社会的交换婚主要着眼于政治,是政治利益的需要;下 

  层社会的交换婚主要着眼于经济,是因为双方皆负担不起大量聘礼,交换婚 

  可相互节省一些钱财。秦汉史籍中所载的交换婚主要是上层社会的,如《汉 

  书·郑崇传》云,高密大族郑崇与王家世代婚配,互为嫁娶,成为交换婚的 

  典型表现方式。到了东汉交换婚仍在继续风行。明帝、章帝各朝及其子孙多 

  与功臣耿况的后代互为婚姻。到了顺帝、灵帝、献帝各种,皇室又与伏晨家 

  族世代联姻。婚姻这个纽带成了联系君臣关系、体现权力和国柄的象征。 

       交换婚客观上限制了某男子娶妻的数量,有利于一夫一妻制的巩固,成 

  为社会稳定的重要标志。某些姑舅表亲婚实际上也属于交换婚,因为姑舅表 

  兄弟双方如果各有姐妹,则表兄弟往往以自己的姐妹与对方相互交换为妻, 

  从而成为事实上的交换婚关系。 

        (6)表亲婚 

       表亲婚即交错从表婚,又称“交表婚”或“姑舅表婚”,汉代人称之为 

   “重亲”。异性同胞所生子女间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平行从表婚”或 

   “直表婚”相对。从对称方面说,包括“对称交表婚”和“不对称交表婚”; 

  从对象方面说,包括“姑表婚”和“舅表婚”。流行于许多民族或地区中, 

  其中多数民族或地区实行对称交表婚,但也有实行不对称交表婚的,其中既 

  有允许姑表婚而禁止舅表婚的,也有允许舅表婚而禁止姑表婚的。这种婚姻 

  形式往往具有交换婚性质。其产生原因一说是出嫁女子因留恋母亲而将女儿 

  嫁回嫁家,以加强同母家的联系并使母家得到安慰;一说是为改变母系氏族 

  向父系氏族过渡时的从妻居现象,而以男女双方家庭按氏族社会平等的交换 

  原则所实行的一种补偿。 

       这种婚姻形式在这一时期的上层社会中比较普遍,如 《汉书·齐悼惠王 

  传》载,懿王薨,厉王次昌继承王爵,其母纪太后让其娶她弟弟之女纪女为 

  王后,“欲其家重宠。”另外,重亲中还有互为婚姻的。如汉武帝立卫青的 

  姐姐卫子夫为皇后,卫青又尚武帝姐平阳长公主。《宋书·后妃传》载,宋 

  孝武帝之姑嫁给王偃,生子王藻,生女王宪源。宋孝武帝娶王宪源为皇后, 

  又将妹妹临川长公主嫁给王藻。象这种结成世代通家之好的皇亲国戚,在这 

  一时期可说是不胜枚举。 

       重亲中有同辈中互为婚姻的,也有辈分不相当,或娶上辈女子或娶下辈 

  女子为妻的。汉武帝为胶东王时,与姑母大长公主嫖之女互结姻缘,曾演出 

  了“金屋藏娇”的滑稽喜剧,这是同辈结成的姑表亲。西汉时梁荒王刘嘉娶 

  任宝姊妹为妻,又以自己的妹妹嫁给任宝。到梁荒王子立嗣后,任宝之兄又 

  将女儿昭嫁给立。这又是两代同辈人结成的三重亲。不同辈者互结婚姻的也 

  不少,如汉惠帝的张皇后是惠帝姐鲁元公主的女儿;吕后将侄孙女配给高祖 

  之子刘恢为妻;汉成帝娶许后是以表姑为妻;元帝之子刘兴娶卫姬是以姨母 

  为妻。 

        (7)入赘婚 

       入赘婚又称“招养婚”或“招婿婚”。男子结婚后到女方家居住的婚姻 

  形式。是原始社会从妻居服役婚的遗存和发展。入赘婚的目的,从女家说有 

       ①                                                                ② 

  二;缺乏男性继承人,招婿是为了传宗接代,继承祭祀和家业。缺乏强壮 



① 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如《汉书·贾谊传》载,“家贫子壮则出赘”。 

② 贪图女家富贵,将子让给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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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招婿是为了养老抚 

     秦汉时期将这种婚姻形式称为“入赘”,将男方叫作“赘婿”。《释名》 

认为“赘”指附于人体上的肉瘤,可见对赘婿的轻视。秦始皇也很轻视赘婿, 

令他们与囚徒等一起开边和作战,有人认为这与秦始皇痛恨嫪毒与他母亲私 

通有关。汉朝也常将赘婿列为“七科谪”之一。 

     这一时期不乏有关入赘婚的史料,如吴国沈莹在 《临海水土异物志》中 

就记录有:当时沿海少数民族“甲家有女,乙家有男,(女)仍委父母,(男) 

往就之居,与作夫妻”。 

      (8)指腹婚 

     指腹婚又称“胎婚”,主要是流行于封建社会的一种包办婚姻形式。一 

般是两家主妇同时有孕,指腹相约,产后是一男一女,即结为夫妻。指腹婚 

在汉代已存在,如《后汉书·贾复传》载,贾复征战受伤,光武帝为表彰其 

功而当众宣布:“闻其妇有孕,生女耶我子娶之,生男耶我女嫁之,不令其 

忧妻子也。”《魏书·王宝兴传》载:北魏司徒崔浩是高门的著名代表,他 

的两个女儿,一为尚书卢遐之妻,一为王慧龙之妻。恰好两女同时怀孕,于 

是崔浩对她们说:“汝等将来之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亲。”后来, 

王家生了王宝兴,就娶了姨母之女卢氏为妻。《南史·韦放传》载:韦放与 

张率为其子女指腹为婚,后张率亡,有贵族向韦放请婚,韦放表示不失信于 

故友,终以子娶张率女,以女嫁张率子。宋代指腹婚空前盛行,司马光批评 

说:指腹为婚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 

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 

      (9)自主婚 

     这一时期也有不少体现男女婚前自由交往的记载,如晋、宋时期流行于 

长江下游的《子夜歌》中唱道: 

      “落日出门前,瞻瞩见子读。冶容多姿鬓,芳香已盈路。” 

      “芳是香所为,冶容不敢当。天不夺人愿,故使侬见郎。”晋、宋时期 

流行于长江下游的《四时子夜歌·春歌》: 

      “罗裳窄红袖,玉钗明月珰。冶游步春露,艳觅同心郎。”流行于今湖 

北一带的《西曲歌·襄阳乐》: 

      “朝发襄阳城,暮至大堤宿。大堤诸女儿,花艳惊郎目。”流行于今河 

北一带的民歌《幽州马客吟》: 

      “郎著紫裤褶,女著采裤裙。男女共游宴,黄花生后园。”这些流行于 

不同地区的南北朝民歌,都描绘了男男女女相逐相爱的情景。 

     东晋葛洪把妇女的公开社交活动写得更为淋漓尽致:“而今俗妇女,…… 

舍中馈之事,修周旋之好。……或宿于他们,或冒夜而反,游戏佛寺,观视 

渔畋,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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