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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巴刻-字里藏珍-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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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氡舅玫膆ostile(敌意)一词,蕴含的意义更加强烈,好像保罗是指“仇恨的本质”或“极度仇恨”一样。
从一种自我神化的态度,就衍生出向神和人自作主张的行为:一方面是漠视宗教,另一方面是非人性的行为。对于漠视第一条最大诫命——尽心尽力爱神——的人,我们很难期望他会更尊重第二条诫命——爱邻舍如同爱自己。因此,破坏人和造物者之间关系的罪恶精神,同时也破坏人类社会。保罗曾针对这种破坏性行为的一般表现方式,列出了三张可怕的清单(罗一26…3l;加五19…2l;提后三2…4)。
罪中的状况
圣经强调罪是绝对普世性的。每一个人都很自然会犯罪,这是不能避免的。“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八46)“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都是偏离正路……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9一12、23)“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约壹一8)根据圣经的解释,罪的普世性是由于人类同为亚当后裔(参林前一五22;罗五12等节)。亚当因为犯罪,在本性上成为罪人:亚当的后裔生下来就是罪人,因此依着本性犯罪。这种从亚当遗留下来、厌恶神和他的律法的天然倾向,传统上称为原罪:虽然这个名称在圣经中找不到,但不论是用来表示这种倾向源于我们的始祖,或表示我们一出生就有此倾向,或意味着一切罪恶源于它,这个名称都十分贴切。圣经称这种倾向为“肉体”或“体贴肉体”(罗八7),或简单叫做“住在我里头的罪”(罗七20;读8一13节)。这种态度控制和决定了每一个不在基督里的人的行为。那儿没有基督掌权,那儿罪就作王了。
圣经所描述的罪中状况,包括以下几点:
1、被定罪
对罪人来说,神是一位审判官;而就神的律法而言,犯罪的必须受惩戒。律法说:“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结一八20)“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八1)但在基督耶稣以外,全人类都在死亡的刑罚之下,一方面是因着他们自己的罪行(参罗一32,二8等节),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都在亚当里面。信主的人,如何因着基督的义使他们得称为义,同样,没有基督的人,也因着亚当的悖逆而被定罪。这不是说,全人类都犯了亚当所犯的罪,而是说亚当的犯罪行为是具代表性的,他的身份是全人类之首,因此,全人类都要承受他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因着我们与亚当的关系,我们也要受罚。通常我们称这为“原咎”(original guilt),这是包括在原罪的定义内的。保罗在罗马书五章十二、十五至十九节中提出了“原咎”这个思想——即是说,当一个人把罪的时候,“世人都犯了罪”,而且因着他的行为,“众人都成为罪人”。
2、不洁
对罪人来说,神是那圣者。在旧约时代,神苦口婆心地透过食物和卫生方面的不同禁忌和洁净的礼仪,教导以色列人一个功课:有些东西造成人与神相交的阻隔,因为这东西使人污秽不洁,因此那人在神的眼中变为可憎和不可接受。我们的主则把这些律例取消,并郑重地宣告说,污秽人的其实不是食物,而是罪。“'你们也是这样不明白吗?岂不晓得凡从外面进入的,不能污秽人……。'(这是说,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又说:'从人里面出来的,那才能污秽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渎、骄傲、狂妄……。'”(可七18等节)以赛亚早巳学会这个功课了。当他听见撒拉弗在圣殿里宣告神的圣洁时,他逼得要喊叫说:“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他觉得自己不配与神相交,而且实在觉得自己要“灭亡”——被咒诅,因为圣洁的神对不洁的子民必会有这种反应(赛六3…5)。
3、堕落
这个状况反映出罪人的现况,和他按照神的形像被造时两者之间的关系。按照神的形像,人是正直的(参传七29):神所造的人,有一个心思可以知道神的旨意,也有一颗乐意和渴慕实行神旨意的心。那时人的本性是圣洁,像神一样的圣洁。但现今情况却非如此。人对属灵的事物变得暗昧无知,他的意愿与神的旨意割离,他的良心对神的声音迟钝(参弗四18等节)。在神的眼中,他变得软弱败坏;他确实是乖谬不义(罗五6)。他在道德和灵性上有着撒但的形像,而非神的形像;圣经说堕落的人是魔鬼的儿女,正是这个意思(约八44;太一三38;徒一三10;约壹三8)。
这种败坏,即是神形像之扭曲,是完全的败坏。那不是说,人里面的一切都坏到无可救药:而是说,人里头没有一样品质是像神最初造人时那样完美的。在神眼中,人所做的事情,或他所表现的任何才能,没有一样是绝对完美无瑕的。即使有道德的人“按照本性行律法所要求的事”(而且常常这样做:罗二14;参太七11),他们的心思仍有错误;他们每一个行动总难免以自我为中心,因为罪人的动机总不仅是对神单纯的爱,对他旨意单纯的顺服,或仅是专一渴望荣耀它,乃是存着其他杂念的。人类的行为总有败坏之处,则使不为人所见,但那监察人心肺腑的神必然看见。“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七18)
4、软弱无能
这个状况反映出罪人与颁布律法的神,并他的律法诫命之间的关系。人堕落后,神并没有改变他圣洁的律法。他仍然要求我们对他和对邻舍要有完全的爱。他发命令的权柄,和他命令的正确无误,是完全不受我们败坏的本性影响的。受影响的,是我们遵行他命令的能力。亚当堕落之前,他里面有顺服神的能力,现在我们却没有。当我们内心深处与神为敌,我们怎能爱神呢?我们不能。“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7…8)当神命令那些属肉体的人悔改(徒一七31),并相信他的儿子的时候(约六28等节),他们的心若不更新,就始终不能悔改相信(参约三5,六44;林前二14)。
那么,我们的意志是否仍是自由呢?最简单的答案是: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但我们的肉身却不是。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这意思是说,我们有能力去做我们认为应做的事,但我们肉身(由于是亚当的后裔)却是罪的奴隶(约八34;罗三9,六16-23);真正的意思是说:事实上我们不能够全心全意实行神的旨意。因此,在罪的状况中,永不能讨神喜悦。他的悲剧所在,正是他有自由的意志,也有能力选择想要做的;因为他所选择的,总不免是为了自己,因而也就是有罪和不虔敬的,所以他所做的一切,只会增加他的咒诅。
5、在神的忿怒之下
这给我们看见有罪的人与神作为君王和审判者的关系。(在旧约时代,王是审判者,正如在未有君王制度之前,以色列的士师'或作审判者'其实是君王。)在旧约里,那神圣的王是一位战土,与敌人争战,时常发怒要降灾祸与他们。在新约里,罪人是他的仇敌(罗五10),站在他的忿怒底下(罗一18等节)。万物的主宰、全地的审判者(创一八25),现在与他们为敌;神既与他们为敌,那么一切都与他们为敌了。他统治世界,但不是为了给这个罪恶世界什么好处(参罗一18至二16;帖前二14-16;启六15一17)。
6、死亡
在圣经中,生与死不是纯粹生理学上的观念,而是属灵和神学的概念。生命是指与神相交,认识他的爱;死亡是指没有这种相交和认识。罪人是在这种死亡的状态中(弗二l),除了面对死亡,别无其他盼望(罗六23)。
对罪的认识
世人之间一个最深刻的分野,可以这样界定:有些人认识罪,有些人则不认识。这种分野不但把教会和世界分开,它也存在于教会当中。所谓认识罪,我不是指带着自义的忿怒,分辨出别人的各种罪恶。所有人都会有这种忿怒,正如主所说的一个故事:有一个法利赛人感谢神说,他不像别人,不像那个与他同在那里的税吏(路一八1l等节)。但我所说的认识罪,是指醒觉到自己的罪咎、悖谬、不洁、缺乏道德和属灵的力量,正如神看我们一样。我们是否具备这种认识,并不在乎我们是否按着一般道德标准去生活,也不在乎我们所选择的生活方式,是有规律和有节制的,还是放荡不羁的。关于生活方式,我们只能够说:你若不像许多人那样,为要得到别人欣赏,硬要追随一种普遍受人尊敬的生活模式,那么你或许会更认识自己,更能看见圣经对罪的剖析是对你说的。在耶稣的时代,那些税吏和其他声名狼藉的人(“罪人”),与法利赛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情况经常重覆出现。曾在银幕上扮演各式各样人物的已故“千面笑匠”、著名谐星彼得?斯拉(PeterSellers)曾经坦白说:除了那些他所扮演的角色之外,他从来不知道自己是谁。作家们曾以“面具后的面具”来描写他。同样,宗教上也可能成为一种角色扮演,产生一种心态,如诗篇三十六篇二节形容恶人时所说的:“他自夸自媚,以为他的罪孽终不显露,不被恨恶。”
何谓认识在你里面的罪呢?这不只是认识到有些时候你并不太完全——尽管有些人认为即使这样也很难达到。真正的意思是:注意那些自我中心的动机——自我表现、自我争取、自以为义、满足自己——每天都可能成为你的行为的动机。这些动机暴露了你的真我,因为这些都源于你的“内心”——当然不是指那个输送血液的心脏,而是指我们那真实的、却大部份是隐藏起来的本性,正如耶稣所说,从里面会发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渎、骄傲、狂妄。”(可七2l等节)神透过耶利米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我耶和华是鉴察人心,试验人肺腑的。”(耶一七9等节)认识罪的意思,就是面对一个事实:即我们在堕落的景况中,不能照着神所要求的,实践自我克制、谦卑、背负十架及为别人牺牲性命的好行为。有些人能够享受宗教活动——东西方有许多人从中得到满足——但堕落的人类,没有一个在永生神面前撇弃自我的时候,会自然地喜欢当中所经受的痛苦和损失。爱维拉的德勒撒(Teresaof Avila)曾向这位永生神大但地说:“主啊,如果这就是你对待朋友的方法,那难怪你的朋友只是寥寥无几!”最后,认识罪的意思是:认识到需要赦免,并且若没有赦免,就没有与神相交的盼望。
如何认识罪?保罗说是透过神的律法——这律法反映出神的性情,并且表达了他对我们的生活所存的旨意,律法的内容已写在每一个人的良心上(参罗二14等节);这律法是在西乃山上颁布下来,后来由先知、使徒和耶稣自己阐明出来的。“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19等节)显然,当保罗提到律法的时候,他是指敬拜神、服事人的生活准则,包括神所要求的善行,及神所禁止的恶行;还时常行出神完全的要求(参雅二10),绝不是偶一为之之举。另外还向破坏律法者宣告审判。保罗告诉我们说,为使我们对罪醒觉,律法有以下的功能:
(1)指出罪来,给罪下定义,并且描绘出来。
(2)激起悖逆。罪是一种过敏症,它在堕落的人类的道德和属灵体系中产生过敏,对神的律法发出不规则的反应;它会毫无理性地涌出一种违抗命令的冲动。“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谓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七7等节)任何一个人,若曾尝试努力遵行神的诫命,限制自己只存有神所喜悦的欲望,都会有相同的经验。因此,我们当中谁有怀疑的,都可以亲自验证一下自己是否完全败坏。
(3)对罪所产生的悖逆提出谴责,使我们看见自己的真正面目——即在神面前有罪,注定死亡。“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当我忙于在某一防线上抗拒罪的时候,它却在另一防线上突破进来),并且杀了我(即是说,把我带进一个虽生犹死的景况中,每时每刻都知道我是失丧的)。”(罗七9、11)
因此,律法使我们产生一种绝望的感觉,从而教导我们把视线移离自己和自己所渴求的道德成就,以罪人的身份来到耶稣基督的面前,祈求赦免。这是神慈怜计划的一部份,是应该如此成就的。正如马丁路德曾解释说:“人一天不认识罪,就一天没有医治的余地,也就没有得医冶的希望;因为那些自以为健康而不需要医生的罪人,是不能忍受医者之手的。因此,自以为完全的骄傲之人,需要律法让他认识罪,好让他因发现自己的败坏而谦卑下来,并且渴望得着基督里成就的恩典。”(参The Bondage Of the Will,第288页;J.I.Packer及O.R.Johnston合译)引用保罗自己的说话:“这样,律法成了我们的启蒙教师(原文;paidagōgos,指那一位负责孩童的教育奴隶),领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可以因信称义。”(加三24——新译本)
在此应该进一步说,神道成肉身的儿子,实在不只是恩典成为肉身,而且可说是律法成为肉身。藉着他的生活和教训,把圣洁展露在我们的眼前,既教导我们,也定我们的罪;对很多默想主耶稣的话语和作为的基督徒来说,这比任何其他东西更能引起并加深他们对罪的意识。在耶稣以外,我们实在不可能对罪有更深的认识。上文曾说过,对罪的认识源自对神的认识;所以最重要的,还是认识那成为肉身的神。
罪的诡诈
我们这个世代,极少注意到神律法的标准,以及耶稣基督的道德典范。多听听这些教导对我们是大有裨益的。但除了强调标准之外,还需要做更多的功夫,才能产生对罪的醒觉。因为罪本身,(正如保罗把它人格化了,说它能诱惑人,杀害人)具有一种力量,我们只能称之为一种反理性的智慧,能在我们的内心运作,藉着幻想、错觉、种种虚构的事物、痴心妄想、自圆其说、分心及无数麻醉人思想的技俩,扰乱人心。罪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除去人的保障,促使人自我毁灭,不虔不义;另一方面是建立拦阻人悔改的障碍(悔改的意思不只是犯了过错而感到懊悔,而且还要以后不再犯罪)。罪不但引诱我们干坏事,还使我们有一个错误的结论,以为犯罪无损人的灵性。其实,罪欺骗了我们。保罗提到我们要脱去“迷惑人的私欲”(弗四22——新译本);他提醒读者说:我们那些有罪的欲念,向我们佯作清白的样子,或假装正当,保证我们可以任意陷溺其中,一切仍会平安无事。希伯来书三章十三节警诫说:“有人被罪迷惑,心里就刚硬了。”——罪使我们的心智对永恒的问题看得迷糊不清,特别从这段经文的上下文看来,是指我们需要在信仰上坚持到底,以达到最后荣耀的境地,而当时那些饱受逼迫、历尽困扰的希伯来基督徒,所受到的试诱,就是要他们忘掉此事。
罪迷惑人的技俩是多方面的。撒但利用我们个性上的弱点和强处,来试探我们。(“所以自己以为站得住的,须要谨慎,免得跌倒。”'林前一〇12')罪能够用一大堆属魔鬼的处境伦理,使我们的思想夹缠不清,然后作结论说: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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