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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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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根据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 年对陕、豫、苏、浙、粤、桂6 省农村调查的总结(陈翰笙、薛暮桥、孙晓村、王寅生等参与调查):占农村人口3。5%的地主占45。8%的耕地,6。4%的富农占18%的耕地,19。6%的中农占17。8%的耕地,70。5%的贫雇农占18。4%的耕地。①再从全国范围来看,陶直夫(即钱俊瑞)1934 年根据各方材料的综合估算如下:中国土地的分配②户数所有土地户(万) % 面积(万亩) %*平均每户土地面积(亩)
  总数6000 100 140000 100 23。3地主240 4 70000 50 291。7富农360 6 25200 18 70中农1200 20 21000 15 17。5贫雇农4200 70 23800 17 5。7②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99—101 页。
  ③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99—101 页。
  ① 薛暮桥:《中国农村经济常识》,新知书店1937 年版,第26 页。
  ②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189 页。地主所有的土地,包括“集团地主”的“族田”等在内。
  地主所有的土地占首位,富农仅次于地主,富农中有不少是出租土地,具有半地主性质。地主、半地主或富农占全国农户不到10%,而占有全国耕地的60%上下,而且多数是上中等的好地和水田。按户均来计算,地主户均占田是中农的16 倍多,是贫雇农的51 倍。而这种封建半封建性质的土地关系,以50%左右的地租率计,地主不劳而获,每年从佃农半佃农手中获取粮食600 亿斤以上,大多用于寄生性的挥霍,必然导致人地关系的紧张,农业生产力的衰退,这是民国时期最落后和最反动的一种生产关系。
  农民的土地所有主要是指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小块私有土地。
  中国是以农立国,自耕农在社会经济总和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数量的增减,往往标志着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兴衰,同时,由于自耕农的小块土地肩负着国家赋税的重担,因而封建皇朝的开明君主一般是重视对自耕农的扶植。自耕农素有“天子之农”之称。历代皇朝后期,社会动乱不已,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土地兼并造成大量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破产。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军阀官僚热衷于抢夺土地,更谈不上颁布扶植自耕农的法令。南京国民政府的“土地法”虽有扶植自耕农的条文,但却收效甚微。在内乱、外患的交相侵害下,自耕农逐年减少,无地化的趋势加速。22 省农民无地化的趋势①(%)
  时期合计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1912 100 49 23 281931 100 46 23 311936 100 46 24 301947 100 42 25 33一般说,总农户中自耕农、半自耕农的比重,华北、西北地区要比华中、华南地区大些。各地自耕农下降的速度也不平衡,有的地方非常剧烈,如江苏丹阳,1931 至1936 年,总农户中自耕农由45%下降为30%,半自耕农由40%下降为35%,佃农则由15%剧升为35%。①农民自耕比佃耕为优。一是土地属于自己所有,不似佃耕受地主的掣肘①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76 页。
  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 辑,第733 页。
  和担心抽田退佃,愿意投资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丰度;二是四场收益除承担国家的赋税外,没有地租剥削,在经营条件与佃耕相等的情况下,自耕农收益比佃农大,有利于改善自身的生活、生产条件;三是自耕农有自己的“恒产”,有恒产者有恒心,既爱其地产,必爱其家乡,比佃农安居乐业,有利于社会安定与乡村建设。
  可是自耕农作为土地小私有者的重要特点,是其不稳定性,不断出现“两极分化”。个别自耕农虽有可能勤劳致富后上升为富农地主,但多数自耕农趋向破产。原因在于:其一,当国家无限度地横征暴敛时,自耕农成为沉重的赋税和徭役的主要负担者;其二,外国资本入侵,造成一个买办的和商业高利贷的剥削网,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自耕农半自耕农成为它们在农村掠夺的主要对象;其三,对于天灾人祸的袭击,自耕农身单力薄,无力抗衡。所以,就物质条件(土地)而言,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是地主的土地所有的补充和附庸;就劳动条件而言,自耕农半自耕农是佃农和雇农的潜在后备军。可以说,农民的土地所有是一种处于十字路口的土地所有,具有过渡的特色。
  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指土地所有者采取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使用雇佣劳动,产品的全部或大部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商品,从中赚取利润的一种土地所有。或者是土地所有者将大块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收取农业资本家雇工经营超过其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即共同分割剩余价值收取资本主义地租为前提的一种土地所有。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价值规律在土地经营中发生作用,代替超经济强制的封建主义剥削方式而新兴的一种土地所有。
  习惯上称中国富农为农村资产阶级,将富农土地所有称为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这并不确当。事实上,中国富农不少是出租土地或兼放高利贷的,带有浓重的封建性剥削,它们对土地的占有并不是真正的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真正属于雇工经营为市场而生产商品的新式富农(包括经营地主),为数不多。二十世纪初出现的新式农垦企业,租进或购进大块土地,雇佣农业劳动者采取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者,寥寥无几。二十年代初新式农垦企业最盛之时,占有耕地也不过1000 多万亩,只占全国总耕地的1%,而且也不景气,有的退变,有的倒闭。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阻挡了中国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道路。
  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从鸦片战争开始,殖民主义势力不断侵略中国,掠夺中国的土地、财富与劳动力。它们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抢去或“租借”、诈骗的一大片一大片国土民田置于自己的专管之下。这些土地,殖民主义者有任意处置权,成为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它既不同于中国固有的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
  “租界”。殖民主义列强以1843 年《虎门条约》(《南京条约》的附件之一)中关于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划设租界,建立殖民统治机构(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等),俨若国中之国。租界内的土地一经承租即永归租户。租界范围又不断随意扩大。1925 年,上海公共租界越界筑路一下子扩大7923 英亩(1 英亩约合6 市亩),超过了原来租界面积。租界的土地永租权,等于剥夺了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殖民分子对土地可任意处置,或出租房宅地,或建屋赁租,榨取高额利润。如英人哈同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前后,大刮地皮,大搞房地产投机,在利用越界筑路扩大租界中,很快成为“地皮大王”,1931 年死时的财产竟达400 万英镑(相当1。3 亿枚银元)。“租借地”。甲午战争后,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强租中国的港湾。在被租借地区,列强不仅享有土地使用权,甚至有领土权,不付任何代价,这无异于领土主权的“割让”。德国强租胶州湾后设立胶州保护领地,把“胶州”纳入德国的殖民地之列。英国把强租的九龙半岛称为“新界”,与被其割占的香港同置于香港总督殖民统治之下。沙俄强租旅大后,设“关东省”,视同俄国领土。列强并以租借地作为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军事据点,在其势力范围内操有筑路、开矿、办厂等特权,大量侵夺中国国土民田。仅沙俄修筑东清铁路即侵占土地16 万多垧。
  教会侵夺民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国传教士开始享有“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①的特权。
  义和团反帝斗争失败后,“外国教堂,依条约应特别认为法人,得享有土地所有权”②。在直隶(今河北),法国天主教献县张家庄总堂,从1856年建堂到1949 年,共侵占农田5975 亩,民房3330 间③。在四川西部,天主教会占有土地30 万亩。绥远省265 所天主堂竟占有土地500 万亩。此番情况遍及全国。教会对占有的大量土地,同样采取分割小块出租的方式经营,致力于保持资本主义前期的剥削方式。它与中国传统的地主土地所有不同,在于农民不入教不许租佃,玩弄一套“天主”、“上帝”赐给的把戏,并享有收租谷而不缴纳赋税的特权,此亦是殖民主义土地所有的一种特征。
  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最为突出的是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国土民田的抢夺。日本占领台湾后,曾以“山林原野调查”之名,出动军队1。2 万人,由日本台湾总督任总指挥,任意掠占土地。到1914 年,划为官有的土地达752091① 《中法北京条约》,1860 年10 月。
  ②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第40 页。
  ③ 《天主堂在献县等处的田产》,载《近代史资料》1982 年第1 期。
  甲(1 甲相当于0。9691 公顷,约14。55 市亩),而认定为私有地的山林只有31179 甲。随后将官有地廉价抛售给日本垄断资本集团,其收入在台湾总督府经常岁入中所占的比重,1910 年为53%,1916 年为70% ,1927 年达78%。④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东北,迫不及待地加紧移民,侵占中国农田。
  到1936 年,日本政府更加狂妄地提出“百万户移住计划”,目标为侵夺土地1000 万町步(约1。5 亿市亩)。日本侵略者除强行低价收买(一般不到市价的三分之一)外,往往以“危险地”和“维持治安”的名义,驱赶中国农民离开家园。如1939 年5 月强迫黑河上游上马厂等7 个屯207 户居民迁离,占地2450 垧。6 月又占去老青屯等4 个屯的土地7500 垧。①根据日本政府炮制的“开拓三法”(即《开拓团法》、《开拓农业协同组合法》、《开拓农场法》),将日本集团移民称为“开拓民”,他们的农业用地、房舍等为“世袭家产制”,不允典卖和转移给中国人,使开拓团永远成为在东北农村殖民统治的据点。
  日本移民占有大量耕地,一般出租二分之一左右,多者在90%以上。如吉林省舒兰县四家房的大日向开拓团,每户平均20 町步(约300 市亩)土地,其中19 町步(占95%)出租。地租占收获量的60%,远远超过当地以往的地租率。②少数民族的土地关系中国是由56 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上多次的民族大迁徙,屯田、移民以及朝代的更迭等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有杂居、散居和聚居的不同状况。而远离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社会发展阶段则比较落后,有的地区还保持封建领主制度、奴隶制度,甚至原始公社制度等等。其土地制度、土地关系有显明的特点。
  1。藏族封建领主土地关系。
  藏族的封建领主土地关系由来已久。民国时期土地属于官府、贵族、寺院三大领主,包括山水草木以及非耕地在内,一切土地都属于三大领主所有。
  农奴一般称为“差巴”(藏语意为支差的人),从领主那里领得一块“份地”,要向领主与官府承担苛重的无偿差役。以拉萨区两个领主庄园内差劳役为例:① 见《爱辉县志》,北方文物社1986 年版,第28 页。
  ② [日本]依田憙家:《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国》第257—258 页。
  庄园名称领主系统每户份地(克)① 常年差(天) 临时差(天)
  邓豁卡寺庙14 360 160黑丁豁卡贵族12 360 295①克是藏族的一种量器,一克地,就是指播种1 克种子(约25 市斤)的地,其面积相当于1 市亩。
  差巴一般有家室,占有少量耕畜和农具,但人身依附于领主,世代被束缚在领主土地上,如果逃跑被抓回来,往往被打入九死一生的水牢里,份地被抽回,财产被没收。失去份地的差巴,下降为“堆穷”或“朗生”。
  “堆穷”(藏语意为“小户”),取得少量的耕食地,或者由主人供给粗劣的食料,终日从事繁重的劳动,不得温饱。毫无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很低。
  “朗生”一译为“囊生”(藏语意为家内奴隶),是最低下的等级,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可以被买卖、赠送、陪嫁和任意处罚,甚至没有自己的家室,不准婚配,私生子长大仍是家奴。
  2。傣族封建领主土地关系。
  傣族居住在云南德宏、西双版纳等地,公元十四世纪由奴隶制进入封建领主制时代,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中叶。
  傣族领主土地关系集中体现为“澜召领召”一语,直译为“水和土地都是‘召’的”,“召”即傣族的领主。最高首脑的“召”称“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即元明以来的大土司。“召片领”分封亲近人员做各地的领主,称为“召勐”(勐,意为地方),“一勐之主”即小土司,封地可以世袭。到二十世纪时有30 余“召勐”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分别控制辖境内的军政财经实权,对召片领承担各种军事政治义务。召勐又把辖区内的土地连同农奴,分封给自己的属官,作为俸禄,俸田多少和官职大小是相称的,对其所属的农奴及辖区内各族人民进行统治和剥削。
  农奴有不同等级,较高级的称为“傣勐”(意为“土著”),占农户总数的55%,沿袭古老的农村公社组织形式,聚居成寨,领种较多的耕地和私有较多的耕畜。较低级的称为“滚很召”(意为“官家的人”),占农户总数的39%,主要是被释放的家奴,领种土地较少。农奴领得“份地”后,要提供与之相应的劳役与贡赋,用自己的耕牛和农具无偿代耕各级领主的“公田”,承担修水渠、修路、修桥与各种强制性的劳役。农奴为自己“份地”(称为“私田”)的劳动与为领主“公田”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严格分开的,实质上是劳役地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农奴的消极反抗,领主不得不改变剥削方式,将“公田”交农奴包种包收包产,甚至有将“公田”划为“份地”,一并分配给农奴耕种,只收实物地租。公田和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的景象,类似春秋战国之际井田制的崩溃。
  3。凉山彝族奴隶制土地关系。
  民国时期分布在四川大小凉山的彝族奴隶制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制度十分森严。黑彝自视为血统“高贵”、“纯洁”的贵族等级,称为“诺合”,绝大多数为奴隶主,是彝族的统治者,占总人口的7%,占有70%以上的土地。白彝是被统治者,统称为“节伙”,有“曲诺”、“阿加”、“呷西”之分。
  “阿加”,彝语“阿图阿加”的简称,意为“主子寨旁的奴”,主要是单身奴隶呷西经主子婚配成家,分居繁衍起来的,约占总人口的33% 。他们被限定住在主子宅旁,常年为主子从事繁重的田间劳动和家务劳动,通常靠主子给一小块“耕食地”,勉强维持家庭生活。阿加没有人身自由,仍属于某主子,无自己的婚权和子女的亲权。
  “呷西”,彝语“呷西呷洛”的简称,意为“主子锅灶旁边的手足”,主要是被俘虏或买卖来的,也有从“阿加”子女中抽来的,约占总人口的10%。呷西基本上是单身奴隶,几乎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住在主子家里,整年干最累最脏的活,如牲畜一般被任意抵押、买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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