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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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工厂管理混乱,贪污浪费现象严重。年底,苏区开展反贪污浪费和反官僚主义运动。1934 年4 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局制定了《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确定国营工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并对管理、党务、财务、奖励等作出具体规定,大大改善了国营工厂的管理和经营。国营工厂厂际之间,部门、班组、工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竞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在“一苏大”之后有较大发展,中央苏区在1933 年8月经济建设会议之后更出现发展高潮。中央苏区17 县1933 年8 月之前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76 个,社员9276 人,股金29351 元,到1934 年2 月,发展到176 个社,社员32761 人,股金58552 元。其他苏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大小不一,涉及到民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手工业者组织起来之后,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了苏区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苏区政府颁行的有关条例规定的盈利积累留成比例过大,达50—70%,社员分红比重小,不利于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在苏区城镇,有少量私营工商业,同时苏区政府也把手工业作坊当作私营工业。苏区政府对待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明显带有“左”的倾向。虽然也主张保护私营工商业并允许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但又执行过“左”的劳动政策。“一苏大”通过的《经济政策》和《劳动法》,即反映了这一特点。在这种政策之下,资本家(包括小业主)负担不起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又不允许解雇工人,维持经营无利可图,常常亏本,而且担心引来杀身之祸,因此纷纷歇业逃避。私营工商业不但没有得到保护和发展,反而受到打击和破坏。1933 年上半年开始,张闻天、陈云等对过“左”的劳动政策提出批评,指出必须“对资本家实行让步”①,“使他们有利可图”②,才能真正使私营工商业得到复苏,以利于苏区经济发展。临时中央政府1933 年10 月颁布新劳动法,纠正“一苏大”劳动法的一些“左”倾错误。但这时私营工业几乎已经绝迹,实在无从恢复发展了。
苏区工业因国营工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而得到恢复发展,这对苏区缓解工业品奇缺,提供起码的军需民用工业品(主要是手工业产品)起了积极作用。尤其在发动群众煮盐解决民用食盐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3。商业贸易。除了恢复发展生产之外,商业贸易是打破敌人经济封锁的重要途径。井冈山根据地率先采取保护私营商业,利用、改造、建立农村商品交换场所——墟场,设立公营商店和公卖处,开展对白区的贸易,促进商① 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14 期、10 期,1933年6 月5 日、5 月1 日。
② 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14 期、10 期,1933年6 月5 日、5 月1 日。
业贸易活动。后各根据地也都相继采取措施,开展商业贸易活动,以缓解苏区工业品奇缺、工农产品剪刀差加大的困难局面。主要措施有:组织消费合作社、成立粮食调剂局、开展对白区的贸易、保护和鼓励私营商业。
“对外贸易”方面,苏区建有负责对外贸易的机构。临时中央政府1933年4 月设立对外贸易局,管理“赤”“白”区贸易。苏区与白区接壤地区设有采办处,负责从白区采购物资。这类机构属于国营商业性质,其他国营商业机构也兼做进出口贸易业务。同时,鼓励苏区商人、合作社组织及广大群众到白区或在边沿地区与白区商人做生意,而且允许并保护白区商人到苏区做买卖。苏区实行的是有条件的进出口贸易自由,即保证进出口贸易自由和进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政策。重要物资(如粮食)和现金的出口实行控制,“过剩”物品的出口和急需物品的进口免税,一般物品进出口按苏区规定的税则一次性纳税,离开苏区到白区经商者颁发出境护照。
苏区的国营商业,除专营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采办处等机构外,还有公卖处,公营的商店、药店、饭店、粮食调剂局及商业公司。在中央苏区,粮食调剂局遍设机构,中央设总局,省设局,县设分局,区和重要墟场设支局,任务是通过购、销、调、存粮食,打击奸商,平抑粮价,保证军需民食,并有计划地组织出口,以换回苏区急需物品。这方面工作成绩显著,如1933年春荒季节,总局售粮价格比市价低60%,分局售粮价格比市价低30%。秋季购粮价格又有相当提高,避免了“谷贱伤农”。国营的中央钨砂公司,组织钨砂生产的同时,并收购钨砂,组织钨砂的出口贸易。中华商业公司建立于1934 年1 月,属公私合营性质,采购各种货物,供应苏区市场。其他苏区也有一些国营商业,但国营商业在苏区商业中仍不占优势。
苏区合作社商业,主要是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在“一苏大”之后有较快发展。消费合作社,政府免征所得税,享有贷款和承售没收财产的优先权,在运输经营方面政府给予帮助和保护。消费合作社以合理的价格向农民销售工业品和收购农副产品,社员可以优先、廉价购买商品。粮食合作社实际是群众集资兴办的粮食调剂局,调剂办法与公营调剂局相似。中央苏区1934 年2 月有消费合作社1140 个,社员295993 人,股金322525 元;粮食合作社1071 个,社员243904 人,股金242097 元。临时中央政府和闽、赣两省及17 个县建有消费合作总社。营业情况也不断发展,如兴国县1934 年头两个月消费合作社营业额达12。2 万元。
苏区私营商业和私营工业情况相同,尽管苏区政府规定“保证商业自由”,保护私营工商业,但过“左”的劳动政策及“左”倾错误的没收、税收政策,打击和破坏了私营商业。从1932 年开始,在私营商业中的“左”倾错误政策有所纠正,但苏区内私营商业已所剩无几,只有小商小贩经营的私营商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
4。财政金融。土地革命初期,根据地的财政来源,主要取之于敌人,一是战争缴获,二是打土豪筹款。同时也开始征收商业税、土地税,还有红军公田收入、群众捐献及公营工商业的收入。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红军的供给,少量用于苏维埃政府的费用支出。
随着红军的发展和根据地的扩大,苏区财政支出增加。为广开财源,保障日益发展的革命战争的供给,“一苏大”之后苏区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整理税收。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常规税收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并规定了各种税的税率。第二,继续打土豪筹款。1932 年6 月苏区中央局曾决定主力红军集中用于决战,攻夺中心城市,废止分散筹款办法,只有地方部队和游击队到白区和在新发展区域打土豪筹款。但由于单靠地方游击队筹款困难,苏区群众负担能力有限,1933 年1 月又恢复了主力红军筹款的任务。第三,强制性地向地主罚款、富农捐款。如瑞金县,1933 年1 月之后5 个月中,地主罚款26000 元,富农捐款18000 元,两项合计占该县1932 年全年农业税收10 万元的44%。第四,大力发展国营工商业,以增加收入。第五,发行公债。中央苏区1932 年6 月、10 月先后发行两次战争公债,分别为60 万元和120 万元;1933 年8 月开始发行建设公债350 多万元,到1934 年3 月完成推销任务。第六,向群众借粮并动员捐献。中央苏区1933 年3 月、1934 年6 月和7 月,先后向群众借谷20 万担、10 万担和60 万担。并发动群众捐献和退还公债票、借谷票活动,1933 年4—9 月,赣南、闽西、湘赣、闽浙赣等苏区群众捐献150 多万元,退还第二期战争公债票90 多万元。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战争期间,还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收集粮食运动,以多种形式共收集粮食174 万多担。
在采取以上措施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苏区政府还大张旗鼓地开展节约运动,到第五次反“围剿”期间,节约开支达到了最大限度。
为了加强财政的统一管理,临时中央政府1931 年11 月27 日设立财政部,以邓子恢为部长。12 月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规定统一管理一切税收和一切财政收支,并建立预决算制度,统一帐簿和记帐单位。此后还建立了国库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当时中央把一切收支统管起来,统得过多过死,会计制度规定得也十分繁琐,过于强调“正规化”,这些与战争环境并不相适宜。
革命根据地创立之后,就着手建立新的金融机构。闽西上杭县蛟洋区农会于1927 年冬率先成立农民银行,海陆丰根据地1928 年2 月建立劳动银行,湘南耒阳县工农兵政府1928 年春率先发行纸币“劳动券”,井冈山根据地创立了造币厂,铸造“工字银元”。1929 年后,各根据地的银行相继创建,主要有:东固平民银行(1929 年8 月)、赣西南银行(1930 年上半年)、闽西工农银行(1930 年9 月)、江西省工农银行(1930 年11 月)、鄂西农民银行(1930 年11 月)、鄂豫皖特区苏维埃银行(1931 年5 月)、赣东北特区贫民银行(1930 年10 月)。有些根据地还普遍发展信用合作社,招股募集资本金,开展贷款业务,有的并发行纸币。苏区银行建立后,禁止旧的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发行货币,由银行垄断各所在根据地的货币发行。1930 年下半年和1931 年,几家主要银行纸币发行量如下:赣西南银行2 万元,闽西工农银行3 万元,江西省工农银行100 万元,鄂西农民银行50 万元,鄂豫皖特区苏维埃银行6 万元(只限一元票,一元以下纸币不在内),赣东北特区贫民银行1 万元。为维护纸币信用,苏区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以一定数量的黄金、白银作准储备基金,广泛宣传苏区银行纸币,纸币可随时兑换现金,打击扰乱金融的破坏活动,有些苏区允许以纸币纳税。发行纸币的同时,苏区还铸造发行银元。对待旧有纸币,有些根据地曾把旧纸币加盖革命政府印章继续流通,待苏区银行发行纸币后,再禁止旧纸币流通,并用新币兑换旧币以到白区购买物资。个别苏区允许旧币折价使用。苏区银行也办理少量储蓄、信贷业务。苏区限制现金出口,“边贸”鼓励以货易货。
1932 年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国家银行,各省相继成立分行。银行资金一部分由苏维埃政府拨款,一部分从群众中招股集资,因此具有公私合营性质。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向股东报告工作,接受股东监督,并按股分红。1932 年7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纸币,在中央苏区内流通,在此之前发行的纸币或立即收回,或陆续收回,停止使用。中央苏区之外的苏区,大都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省分行”的名义发行纸币(川陕苏区例外,仍以省苏工农银行名义发行纸币)。国家银行发行纸币之初,系根据拥有的基金决定发行量,保证纸币随时兑现,因此币值稳定。后来,尤其第五次反“围剿”期间,单纯以财政需要定发行量,纸币越发越多,而且地区越来越狭小,纸币无法兑现,信用几乎完全丧失。
国家银行及其分支行,按临时中央政府《国库暂行条例》规定,自1933年1 月1 日开始,正式代理国库总金库及其分支金库。还积极开展存放款等多种形式的信贷业务。苏区政府还大力扶持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发挥信用合作社的作用,让信用合作社放手开展存款、放款、贴现、代理公债票发行还本等业务,以使其成为苏区银行的有力助手。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中国共产党加快了由土地革命向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路线的转变,经济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在工商业政策方面,实行真正的贸易自由和投资开放政策。取消一切捐税,并在现金管理和银行贷款方面给予私人工商业以支持。财政金融政策,也作了相应改变。财政来源有三,即战争缴获的资财和没收汉奸卖国贼及地主的财产;爱国民众的捐助;国营企业的收入。对汉奸,实行没收全部财产的办法。对地主,主力红军到达陕北之初仍采用打土豪筹款的办法,后来逐渐改为募捐抗日基金和粮食的办法。对富农和工商业资本家,禁止没收、征发和罚款,免除税收,只收募捐一项。对广大群众,完全免除税收,只收完全自愿情况下的爱国捐助,实行借粮、买粮。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红军和苏维埃政府的供给,积累抗日基金;抽出一部分用于根据地各项建设事业和救济贫苦群众。金融方面,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1935 年11 月便设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原陕北苏区陕甘晋银行并入西北银行。西北银行发行纸币,代理中央金库,进行现金管理,开展货币斗争,办理存贷款业务。允许民间借贷,实行减息又交息的政策。1937 年1 月,陕甘宁边区统一使用南京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西北银行停止发行纸币,并开始回收“苏票”。
政策的转变,带来陕甘宁边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也为抗战时期实行新的经济政策作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走向成熟,对中国国情有了正确和较为深刻的认识,革命理论提高到一个崭新水平。抗日民主根据地发展到19 块。一些抗日民主根据地尤其陕甘宁边区,有了相对稳定的环境。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抗日民主根据地军民同仇敌忾,同心同德,为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和建设好根据地而努力奋斗。所有这些,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日军对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疯狂“扫荡”和惨无人道的“三光政策”以及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严重威胁了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生存。解放区要想生存下来,要想巩固和发展,不仅需要开展英勇顽强的军事斗争,还需要加强各项经济建设。正是在这种客观上既需要又具备了条件、主观上极尽努力的情况下,新民主主义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1。大生产运动。抗日民主根据地地处穷乡僻壤,经济基础本来就极为落后。抗日战争相持阶段到来之后,尤其1941 年和1942 年,日军对敌后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残酷“扫荡”,并在“扫荡”中实行惨绝人寰的杀光、烧光、抢光政策。国民党当局停发八路军、新四军经费,并不断地制造反共“磨擦”事件,还包围封锁陕甘宁边区,对一些与国统区有接壤的根据地,也实行封锁政策。再加上华北地区连年自然灾害,抗日民主根据地经济极其困难。解放区军民要想不被饿死,必须大力开展经济斗争和经济建设,努力进行生产自救。
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民主根据地政府,以“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为总方针,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发展生产。在生产和供给方面采取“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方针;在调整公私关系方面实行“公私兼顾”,“军民兼顾”,使公营经济和民营经济都有所发展;在调整阶级关系方面实行减租减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在充分利用人力方面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