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小说网 > 体育电子书 > 形而上学 >

第22章

形而上学-第22章

小说: 形而上学 字数: 每页35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不止与一事物相对了。如“不等”之意并指较大较小两者,那么“等”就该可以与两者都成相对(这一疑难支持了以“不等”为“未定之两”的主张),但这引向一物与两物相对的结论,那是不可能的。又,“等”明显地是在“大和小”的中间,可是并没有人看到过对反可以处于中间;在定义上,对反也不能处于中间;虽对成两项间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间体,然对成各项若自己处在中间,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项了。
    余下的问题是“等”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否定”,抑为“阙失”。这不能于大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夺“小”呢?这必须两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为此故,“抑或”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中之一(例如,“这是较大抑或相等”或“这是相等抑或较小”);这里就得常用三个“或”。但这又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
    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或”来相较。
    于是“等”,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
    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间体)。至于既非善〈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分歧的涵义,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可能作为一色的。虽则照这样,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但就是这色仍还未能确定为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色。所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善亦不恶的是善恶之间体,就说既非一鞋又非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间体——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这就产生了不真确的片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的综合否定,〈两反〉在这一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间体;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差异”存在;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层并非一律,〈所以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一间体〉。

章六
    我们于“一与多”也可以提出相似的问题。假如“多”绝对相反于“一”,这将导致某些不可能的结论。“一”将成为“少”或“少些”,因为“少”恰正也相反于“多”。又,因为“倍”是由二得其命意的乘数,倍既为多,“二”亦当为“多”;于是“一”就必须是“少”,除了一以外,各数与“二”相比时又谁能作为“少”而与“二”相对呢?没有更比“二”为“少”的了。又如长与短为同出于长度一样,若以“好多与少些”为同出于“众”,而所谓“好多”原也与“多”相同(只在无定界延续体上这两字有些分别),这里“少些”或“少”均将成为众。因此,倘以二为多,“一”恰正成了少;而“一”若作为“少”,也就可转成为“众”。只是说“多”与“好多”为义相同时,也得注意到一点分别;例如水,只能是“好多”不能说“多”数。“多”应用于可区分的事物;“多”之一义即为众,那是绝对的或相较的有所超逾(至于“少”相似地亦为“众”,那是有所不足的众);“多”之另一义则为数,只在这专称上,“多”才与“一”相对反。因为我们说“一与多”恰和说“一与若干一”或“一个白物与若干白物”一样,这也与用一计量来计量若干事物一样。所谓乘数也正是这样的命意。每一数既为若干一所组成,也就可用一为之计量,因而均称为“多”;所以“多”与“一”相对反,不与“少”相对反。在与一相对这命意上,虽“二”亦足为“多”——可是“二”之称“众”在绝对或相较的意义上均颇为不足;故“二”之为“众”只是一个起码的“众”。
    但全称之“二”则正是“少”;因为这是一个有所不足的超码之“众”,(为此故阿那克萨哥拉于此题所作论述“万物混合”,其命意为众与为小悉无尽限盖未免有误,——彼于“为小”一短语宜若“为少”;而少并非无尽,)照有些人的主张,一不作为少,以二作为与它数相较的最少。
    “一”作为“计量”与“多”作为“可计量事物”间的关系,在数的范围内成为对反,是由相关词项转化起来的。我们在别处列举过“相关”二义:(一)作为对成,(二)作为对于可知事物之相关知识,一项被称为与另一项相关,是因为另一项关联到这一项。并没有人阻止“一”不许它比某些事物,例如“二”,为较少;但既说是“较少”就不必然是“少”。“众”出于“数”所系属的那一级事物;数就是可以一为计量的“众”,而“一”与“数”之所由为对反者,不因于“相对”而因于“相关”;相关两项之作为对反者就在其命意一项为计量而另一项为可计量。所以并非一切成一者皆可称之为数;凡事物之为不可区分并不是说这已成为一数。但知识虽则也相似地为与可知事物的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计量完全相似地造成的;尽可将可知物当作被计量物,用知识为之计量,实际上一切知识皆可知事物,而并非一切可知事物竟成知识,知识的另一涵义恰正是用可知事物作为计量。
    “众”在若干命意上,不与“少”(“多”与“少”确乎相对,多为众之超逾,少为众之不足),也不与“一”为对成;
    但在一个命意上,如前曾述及者,这些是对成,因为众是可区分的,而一〈单〉不可区分,另一命意上说以“一”作为计量,众作为数则它们仅是相关,如知识之与可知事物的相关一样。

章七
    因为相对容许间体,而且有些例中确有间体,间体应该是诸相对组成的。(一)所有间体与它们所由为之居间的对成隶于同一科属。事物进行变化时必先变入于间体,例如我们若要经过各个音阶从高音弦转到低音弦时,必然会先触及中间音符,这个我们称之为间体;于颜色而论,我们若要从白转到黑,我们必然先指向灰色或暗红;它例类比。但从一科属〈门类〉转向另一科属〈门类〉例如由颜色转到图形,除了偶然而外,这是不可能的。这样诸间体必须与它们相应的诸对成同隶一个科属。
    但(二)所有间体站在某些对反之间;只有出于本性之变化才能在这些对反之间进行。非相对的事物间不能有间体;
    因为这样的事物发生变化时,并不能由一极进达另一极。于诸对反式中,相反〈矛盾〉不容许有中项;(这样才真是矛盾——这一类对反,其命意两极端必有所厘定,间体是没有的。)其它诸对反,有些是相关,有些是阙失,另一些是相对。相关各项之未转成相对者亦无间体;理由是这样:相关之不成相对者当非同一科属。于知识与可知事物之间有什么间体?只在“大与小”之间有一个。
    (三)如上所述诸间体倘在同一科属,必站在对成之间,也必须为诸对成所组合。诸对成或是(甲)包涵于一个科属之内,或是(乙)不包涵于同一科属内。(甲)假如有这样一个先于诸对成的科属,则组成这科属中品种对成的差异,也将先于品种;因为品种是由这科属与这差异组合起来的。(例如,假定白与黑为对成,其命意一为穿透色,另一为耐压——“穿透”与“耐压”这些差异是先于的,——这样在对成而论亦为先于。)但,具有相反性差异的两品种才真是品种对成,其它中间品种必须是科属与它们各自所具的差异所组成。(例如白与黑间一切诸色就当说科属,即色与其色差所组成。可是这些差异不会成为基本相对;否则所有一切的颜色均将成为相对的或白或黑了。所以这些差异与基本对成不同;它们处于基本对成之间;基本差异则是“穿透”与“耐压”。)
    于是,(乙)我们必须询问不在一个科属内的诸相对,其间体由何组成。(因为在同一科属中的事物必须或以科属要素与各项差异相复合来组成,或是没有差异复合。)对成,凡不互涵,而为差异复合者,这才能成为第一原理;至于间体则应全是复合或没有一个是复合物。现在,事物由对成进行变化时每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物,(这些复合物具有两对成或多或少的性质,)然后再引向相对的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两对成之间,两对成在这间体上消长。那么一切所谓间体便应是这些复合物(一事物在消长之中,或多或少地具有某两事物的各不同素质,就该说是某两事物在某种程度的复合)。又因为另无它物更先于诸对成而与间体相匀和,所以间体必须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因此一切次级相对与它们的间体也当是基本相对所复合起来的。
    于是,清楚地,诸间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而(二)站在对成之间,(三)它们都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

章八
    “于种有别”是说“一事物”“于某事物中”有别于“某事物”,这就该是那相别的两事物所共同归属的事物;例如动物之“于种有别”均属动物。因此,别于品种之事物必隶同一科属。我所举“科属”一字的命意,在物质上或其它方面着想,既为两品种的共同云谓,也就包涵着非出偶然而确实重要的差异。在这科属以内不仅各物具有通性,例如两必同为动物,而又必各具有其命意个别种性,例如其命意一为马性,另一为人性;这通性,在每一动物上所表现的,超于种性之别。
    于是某一动物可由彼自性而成为某种动物,如一匹马,而别的则成为别种动物,如一个人。所以这差异必须是科属以内的“别性”。我将“异于科属”一语加之另一“别性”,使科属本身成为互别。于是,这将是一个“对反”(这也可由归纳予以说明)。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而诸对成则已证明为共隶于同一科属,因为对成已经说明是完全差异。而一切品种上的差异是“在某事物上”对于某事物的差异;所以这个某事物于它们两事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们的科属。
    (由此而论,一切于属无异而于种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谓系列之中;而达到最高度的互相为“别”——这差异是完全差异,——就不能同时并存。)所以这差异是对反之一式。
    这样,“于种有别者”就该是在同科属内凡不可区分而具有一个对反的事物(不可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于种相同”);我们所以要注明“不可区分物”,是因为在区分过程中,中间阶段上未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于是,对于所谓“科属”而言,“一科属内各品种”显然没有一个可与科属论同或论别。(这样的比喻可以适用;物质〈在综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显明,科属作为事物本性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质底层,〈品种则类于综合物体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利特氏族为一科属名词,则其命意含义便与此喻不符)。于不在同科属内的事物而言,这既于科属有异,便也不论品种之别:这里,所论为科属之别。而在同科属中的事物则论品种之别。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命意差异必须是一个“对反”;这只有同科属事物才能有这样的差异。

章九
    或问雌性与雄性相对,其间差异为一对成,何以女人与男人于品种无别;雌雄各有本性之异,其命意不同于白黑之例,何以雌雄动物于品种无别;雌雄作为动物同属一品种。这问题与下一问题略同,何以一类对反使品种有异,而另一类则不引起品种之异,如“有脚”与“有翼”成为动物种别之征,而“白脸”与“黑脸”却不成种别之征。也许前一类变异,于科属而论,颇为特殊,后一类则在科属上未为特殊。因为前一类的差别要素为定义之异而后一类只是物质之异,在定义上的对反才能造成品种之异,仅于物质上有所差殊不能造成异种。所以肌肤或白或黑不为种异,白人或黑人虽各系以异称,而实非异种。这里只在物质方面考虑着问题,物质不创造差异;因为这人与那人各有其骨肉,但这并不使两人成为各别的品种。综合实体各自为“别”,但不“别于品种”,因为这在定义上,并无对反。这里不含对反之“别”,而是最后不可更区分的个体之“别”。加里亚是公式综合于物质;于是白人也如此,因为这就是那个别的加里亚其肤色是白而已;人之为白,出于偶然属性,于定义上无所增益。一铜圈或一木圈也不是于种有异;若谓铜三角与木圈异于品种,则其为异不在物质,而是因为它们在定义上已成为一个对反。然而物质能在某一方式上使事物为别,却不能使事物于品种上成为别么?或也能在另一意义上使事物为品种之“别”?虽则于它们的个体定义中包括了它们的物质,何以这匹马与这个人于种有别?无疑的,因为这在定义上有一个对反在。白人与黑马之间也有一对反,而且这是品种上的对反,这对反不在于其一之白色与另一之黑色,即使两皆为白,白人与白马仍还是“于种有别”。但雌雄〈男女〉为动物之特有秉赋,其为分别不由其怎是而由于物质,即身体。为此之故,同一种籽只为所受某项作用就或成为雌,或成为雄。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何谓“品种有别”以及何以有些事物异于品种而另一些则于品种无异。

章十
    因为对反是“别”于形式,而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是相对(因为阙失是一个决定性的无能),两者必然不同级类。
    我们现在说到一般通用名词时无需认为一切不灭坏事物应在形式上异于可灭坏事物,正象每一白色物并不一定于形式上异于每一个黑色物一样。假如这是一个普遍〈共相〉,同一事物可能成为两者,甚至于在同时可能成为两者(例如人类既有白人又有黑人);假如这是一个个别〈殊分〉,这还是可能成为两者,只是不能同时成为两者;同一人可以一时为白,又一时为黑。可是,白与黑相对。
    但,某些相对因偶然属性而附隶于某些事物(例如现在所述及的以及其它许多事物),另一些相对则不然,其中就有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这一相对。一切事物之成为可以灭坏均非偶然。凡属偶然就可有时而不然,但可灭坏性当其见于一切事物就成为一个必然秉赋;如其不然,同一事物将可能灭坏而又不灭坏。于是,可灭坏性必然就是每个可灭坏事物的怎是,或存在于其怎是之内。同样的论点于不灭坏性亦可适用;两者都应是必然秉赋。于是,那引致一事物成为可灭坏,另一事物成为不灭坏的特性应是两个相反,所以它们必需异于级类。
    于是,显然,某些人所主张的意式〈通式〉是不能有的,按照意式论,这将同时存在有一个可灭坏人与另一不灭坏人。而所谓意式,据说,与各个个体不但名称相同,形式亦复相同;但诸事物〈如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之异于级类者,其为差异较之形式之异,还更属重大。
   
 




 卷十一 

章一
    在若干章导言中我们已说明智慧是第一原理的学术,也提出了我们对各家所指第一原理的批评。人们可以这样询问,智慧是一门抑几门学术?事物的诸对反常统一于一门学术,而第一原理并不相对反,若谓智慧只是一门学术,这与此义不符。若不只一门学术,则那些学术可称为智慧?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2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