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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政府论(上)〔英〕洛克-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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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总是把父亲和母亲相提并论,“凡是对他的父亲说,‘你生出什么?

    ‘或对母亲说’你养出什么?

    ‘的人都受灾殃“。

    (《以赛亚书》第十一章第五节、第十节)

    “他们在主里轻慢父母”(《以西结书》第二十八章第二节)

    ;“若再有人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必对他说,你不得存活,因为你托耶和华的名假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在他说预言的时候要将他刺透”

    (《撒迦利亚书》第十三章第三节)。

    这里,拥有权力的不只父亲一人,而是父亲和母亲一起同享,而在这个地方,所指的还是生杀之权。《旧约》的规条是如此的,在《新约》中,关于他们的儿女对他们的服从,他们也同样是连接在一起的(《以弗所人书》第六章第一节)。这规条就是“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母”

    ,我不记得我在哪里曾读到过“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亲”而没提到母亲。《圣经》在说到儿女的孝顺时,也把“母亲”同父亲等同起来,假如《圣经》原文中有哪一个地方说儿女单对“父亲”一人孝敬或服从的话,自诩为一切都以《圣经》为根据的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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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爵士是不会把它漏掉的。 而且,《圣经》不单使“父亲和母亲”对于其所生的儿女享有同等的威权,在某些地方甚至还忽略了通常被认为应属于父亲的优越地位,先提“母亲”然后才提“父亲”

    ,例如《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圣经全书》既常把父亲和母亲联在一起,我们所以可以断言他们从自己的儿女那里应受到的孝敬,是一种平等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利益,既不允许由一人完全独占,也不能有一个人被排除。62。那么,人们对我们的作者怎样从第五诫中推断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亲身上会感到不可思议。 他又怎样会以为“孝敬你的父亲”

    和你的母亲这一告诫所规定与确立的乃是政府的君主权呢?假如十诫所规定的儿女应尽的孝敬,不问其内容如何,只是“父亲”的个人权利,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父亲“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所以享有对女人的主权”

    ,那么,上帝为甚么在后来老是把“母亲”与他相提并论,分享这种孝敬呢?父亲是否基于他的这种主权取消孩子对他“母亲”的“孝敬”呢?

    《圣经》没有把这种特许给予犹太人,但是夫妻之间往往会发生破裂,甚至达到离婚和分居的程度;我相信没有人会说一个孩子可以对他的母亲不孝敬,或象《圣经》说的那样,“轻慢她”

    ,纵使他的父亲命令他这样做,正像母亲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对他的父亲的“孝敬”一样。 所以很显然,上帝这一诫命没有给予父亲以主权和最高地位。63。我同意我们作者的说法,享有这种“孝敬”的资格是由自然赋予父母的,是一种基于他们曾生育儿女而归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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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有的权利,上帝在很多次明白的宣告中,确认了他们享有这种权利。 我也同意我们的作者的这一条规定,“像父亲(我想添上‘和母亲’的字样,因为上帝是把父母联结在一起的,不要把他们分开)的权力这样一种来自于上帝或自然的赐予和授予物,人类较低级的权力不能加以限制,也不允许制定同它们抵触的任何法律”。那么,根据上帝的这种条律,母亲享有她的儿女的孝敬的权利,而不受她的丈夫的意志的拘束,因此,我们看到“父亲的绝对君权”既不能以此作为根据,也不能与此相关。 如果一个父亲以外的人对于父亲的从属地位享有与他同样的权力,并具有相同的资格,那么他所享有的权力就远远不是“君主的”

    ,和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种绝对性也相差很远了。因此,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得不这样说,“他不知道有什么人的儿女怎么可以不服从他们的双亲”

    ,所谓“双亲”

    ,用普通的话来讲,我认为是指“母亲”和父亲,假如“双亲”一词在这里单指父亲,那就是我破题儿第一遭知道有这样的用法了,采取这样的用字法,人们便可以什么话都能说了。64。按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父亲由于对于儿女享有绝对管辖权,因而对于他们所生的,也享有同样的权力,假如父亲享有这种权力这一点是真实的话,那么这个推论是正确的,但是我想要问问我们的作者,祖父基于他的主权,可否取消他的孙子根据第五诫对于他的父亲应尽的孝敬;假如祖父“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享有唯一的最高权力,而“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是规定对于君主的服从,那么,祖父的确可以免除孙子对于他的父亲的孝敬。 但是,依照常识他显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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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这样做的,因此“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显然不能理解为对于一个最高权力的绝对服从,而是另有所指。 所以,父母基于自然并为第五诫所确认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想从那里推论出来的那种政治统治权,因为这种权力在一切公民社会中是最高的,它会取消任何臣民对于任何一个其他臣民的政治上的服从。 然而,有甚么统治者的法律能给一个孩子以自由,能不“孝敬他的父亲和母亲”呢?这是一个永恒的条律,虽然关于父母和儿女间的关系,其中绝不含有统治者的权力,也全不从属于它。65。

    我们的作者说,“上帝给予了父亲以把对儿女的权力割让给别人的权利或自由”。我怀疑他能否全部“割让”受儿女“孝敬”的权力。 然而不管怎样,我确信他对于同一权力不能既“割让”又保留。 因此,假如统治者的主权,像我们的作者所说,“只是作为一个最高无上的父亲所享有的威权”

    ,而统治者享有这种父权的全部,——假如“父亲的身份”是一切威权的源泉的话,统治者必然享有这样的权力——那就不能避免地会出现,他的臣民即使是父亲,也不能享有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不能享有受他们孝敬的权利,因为全部东西在别人手中,一部分仍归属自己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根据我们的作者自己的学说,“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不可能理解为政治上的隶属或服从,因为不论在《旧约》和《新约》中,告诫儿女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的条律,全是对那些父母也在这种政府之下并且在政治社会中同他们一起充当臣民的儿女们而说的,这样,按照着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去命令他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

    ,就意味着命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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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去作那些不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们的臣民,由于这种享有臣民服从的权利已被全部赋与别人了;因此这种说法,不单不是叫人服从,反而由于是在不存在权力的地方树立权力而引起骚乱分裂;假如“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诫命是指政治上的支配,它便直接推翻我们作者的君权。 为什么呢?由于这是每一个孩子对他的父亲应尽的义务,甚至在社会中也是如此,那么,每一个父亲就肯定享有政治的支配权,这样一来,有多少父亲,就会有多少统治者。 除此以外,母亲也有这种权力,这就破坏了单一的最高君主的统治权。然而,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所指的是与政治权力完全无关的别的什么意思——事实上必然是这样——那就不是我们作者的事情,对他的目的也毫无作用了。6。

    我们的作者说:“教人服从君主的规条是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表达的,就仿佛一切权力本来都在于父亲身上一样。”但我说,这规条也包含在“孝敬你的母亲”一语中,就仿佛一切的权力本来都来源于母亲身上一样。 我要求读者考虑这一方的论证是否和那一方的论证一样有道理——在《新约》和《旧约》中劝诫子女孝敬服从的地方,“父亲”和“母亲”都是相提并论的。 其次,我们的作者告诫我们说,“‘孝敬你的父亲’这一诫命授予治理之权并使政府的形式成为君主政体”。对于这话,我的回答是,假如“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是指对官长的服从,它便不涉及我们对我们的生父应尽的责任,由于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我们的生父已因权力全部归于君主而被剥夺了一切权力,这样,他们与他们的儿女同样都是臣下和奴隶,既使是生父,也没有享受那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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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政治隶属意味的“孝敬和服从”的权利。 假如按照我们救主的解释(见《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节及上述其他一切地方)

    ,“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是指我们对我们的生身父母应尽的责任,很明显这是对的,可是这样它便与政治服从无关,而只是对那些既没有享受统治权的资格,又没有像官长支配臣民那样的政治权力的人们应尽的一种义务,由于具有父亲身份的个人,与最高官长享有的服从权是两种格格不入的东西,所以,这一诫命必然涉及我们的生身的父亲的个人,是指我们对生父应尽的职责,区别于我们对官长的服从,这种服从是极端专制的君主权所不能解除的。 究竟这种职责是什么,我们在该讲到它时再加以考察。67。

    我们的作者假设亚当有“绝对无限的统治权”

    ,所以,人类从来都是一生下来就是“奴隶”

    ,绝没有任何自由的权利,他提出来的似乎可以作为他的假设之论证的一切东西,我们终于全部考察过了。 然而,如果上帝的创造,只给予了人类以一种存在,而不是把亚当“造成”“他的后裔的君主,”假如亚当(《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不是被确立为人类的主人,也没有被赋予一种除了对他的儿女外的“个人的支配权”

    ,而只是被给予了凡是人类子孙都共同享有的支配土地和下级动物的权利和权力,如果上帝(《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

    也没有给予亚当以支配他的妻子和儿女的政治权力,而只是作为一种处罚,使夏娃服从于亚当,或者只是在有关家庭共同事务的处理上对女性的从属地位作了预测,但不曾因此而给予作为丈夫的亚当以必然属于行政官长的生杀予夺之权;如果父亲们不能因生育儿女而取得对他们的这样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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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权;假如“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诚命也没有授予这种权力,而只是责成人子对双亲同样地应尽责任,不论他们是不是臣民都一样,并且对母亲也与对父亲一样;假如上述诸点都是对的——在我想来,根据上面所说的论证,这是十分清楚的——那么,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坚决否认,人类确实具有一种“天赋的自由”。

    这是由于一切具有同样的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当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除非能把作为万物之主,并永受祝福的上帝用明白语言所表达出来的选任提供出来,用以表示某一个特定个人的优越性,要不然就应拿出一个人对一个上级表示服从而自己作出的承诺。 这一点很显然,就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承认:“王权的有力拥护者约翰。 黑沃德爵士(Sir

    JohnHeyward)

    、布莱克伍德(Blackwod)和巴克利(Bar-clay)

    三人也不能否认,而异口同声地承认人类天赋的自由和平等,“认为这是无可置疑的真理。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任何论据,都远不能证明他的伟大主张——”亚当是绝对的君主“

    ,所以“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

    、——他自己的论据也打了他自己的嘴巴,因此,用他自己的论证方法来说,“最初的谬误原则一旦失败,这个绝对权力和专制制度的庞大机构也就随之坍塌了”

    ,至于对他在如此谬误和脆弱的基础上建立的一切理论,也就没有太多的必要给予答复了。68。然而,为省去他人的麻烦,在有必要的时候,他又不惜用他自己的矛盾来揭示自己主张的弱点。 亚当的绝对和唯一的支配权是他无处不说到和一直拿来做依据的论点,可是他又告诉我们说,“亚当既然是他的儿子的君主,所以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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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政府论(上)

    儿子们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也有支配力和权威。“这样,照我们的作者的推理方式,亚当的父亲身份所享有的无限和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只能维持很短的时间,只存在于第一代;当他一有了孙儿,罗伯特爵士便讲不通了。 他说,亚当作为他的儿子们的父亲,”对于他们拥有绝对无限的王权,因此,对于他们所生的,仍至世世代代都有支配权,“可是他的儿子们——即该隐和塞特——同时对于他们的儿女也享有父权,所以,他们同时既是”绝对的主“又是”臣下“和”奴隶“

    ,亚当作为“他一族的祖父”拥有一切权力,但是他的儿子们作为父亲也有一份权力。 亚当由于生育了他们,对他们和他们的后裔,具有绝对权力,但是他们根据同一资格,对他们自己的子孙也享有绝对的权力。 我们的作者说,“不然,亚当的儿子们在他之下有权力支配他们自己的子孙,但仍须从属于最初的父母亲。”

    这种区分听起来十分好听,可惜却没有什么意义,与我们的作者的话也不协调。 我满可以承认,假设亚当对他的后裔有“绝对的权力”

    ,他的任何一个子女都可以从他那里得到对于其余全体或一部分人的一种委托的,所以也是“从属的”权力。 然而,那却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在这儿所说的那种权力。 这种权力不是一种由授予或委托而来的权力,而是相信一个父亲对儿子们应有的自然的父权,因为第一,他说,“亚当既然是他的儿子们的主宰,因此他的儿子们,在亚当之下,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们,也有支配权”。那么,他们按照同样的方式,也根据与亚当同一的资格——即是依据生育儿女的资格,父亲的身份——同样也是他们自己的儿子们的主宰;第二,很显然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是指父亲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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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论(上)16

    自然权力,因为他把这种权力限制为只“对他们自己的儿子们”

    ;而一种委托的权力是没有这种只对他们自己子女的限制的,除了对自己的儿女们以外,它还能支配别人;第三,如果它真的是一种委托的权利,它一定会见之于《圣经》,但在《圣经》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亚当的儿子们除了自然的父权外,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还有任何别的权力。69。

    但是,他在这里只是指父权,而不是指其他权力,从他在后头紧跟着推论出来的话中是毫无疑问的。他说,“那么,我不知道亚当的儿子们,或任何人的儿子们,怎样可以免去对他们的父母的从属”

    ,由此可见,我们的作者在这里所讲的一方面的“权力”和另一方面的“从属”

    ,只是父子之间那种“自然的权力”和“从属”

    ,由于每一个人的子女应当忠于的权力,不可能是别种权力,而我们的作者也常断定这种权力是绝对的和无限的。 我们的作者说,亚当对于他的后裔享有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子应有的自然“权力”

    ;我们的作者又说,这种父亲支配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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