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国家-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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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理解的简单经济价值)的极大化,而是寻求其他目标的人,哈耶克可以保留他的批判权利。说那些结构主义者忽视了人类生存界限,原本是没有多少或者没有任何理由的。
但是,如果从根本上否定这种在客观上衡量经济一政治效率的价值指示器的存在,这种区分就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对效率的不同定义并不依赖于这种衡量。反而,“效率”是被定义为“从相关群体的人们之间的自愿协定中产生的效率”。这是一个唯一可能的定义,除非假定各人的主观评价在客观上是为外部观察者所知晓的,或者假定相关于效率的评价是完全脱离个人评价的。可是,我们一旦通过自愿协定来给效率下定义,我们就必须考虑到可满足“效率标准”的规则和制度的非唯一性。既然有效率的规则是从协定中产生的规则;而不是相反,那么我们就不能把协定的范围限制于或限定于只能提供一个唯一的结果。
这一点是如此简单,以致常常被忽视。考察两个交易人,在初始各自拥有一种“商品”,一个拥有苹果,另一个拥有橘子。这个在客观上可辨识的交易过程因此没有任何唯一的结果。一整套结果都将满足效率标准。在正统经济理论中,当交易双方人数达到大量时,结果可能被显示为接近唯一性。但是,为了分析关于制度改革的“交易协定”,这种强调唯一倾向的一般均衡就会严重地令人误解了。如前所述,“公共因素”必然体现在制度中。因此如果效率标准要结合个人评价全体个人都必定被带入相关的“交易”,而所有这些个人中间的协定都必定是唯一有意义的概念检验。
按这种看法,哈耶克对理性结构主义者的批判,可以解释为要求将制度一立宪改革限于那些在既定的现存人性范围内是可能的改革。参与进行中的立宪选择的对话和讨论,而提出忽视人性的改革主张,这种参与等于提议我们超越逻辑或科学的普通规律。区别在于在后一种场合,反馈是直接的。而在前一种场合,反馈唯有在灾难性的社会经验后才出现。蠢人们不是那么容易被人揭露的,并且为了产生所允诺的结果,协定总是有可能在关于社会改革将需要某些人而不是普通人的介绍上(至少是在一个相关的决策集团中间)达成。
当然,大部分悲剧一直是这种通过历史进行实验的结果。但是,尤其是政治家,依然是弗兰克·奈特所强调指出的那种想入非非的蠢人,而我们需要的是像哈耶克和索维尔这样的学者的深邃智慧来防止我们陷入空想。不过,虽然哈耶克已经告诫我们一定不要采取“空想结构主义者”——正确的解释是“理性结构主义者”——的立场,但如果即使是在相对严格的哈耶克界限以内,也要对制度改革进行严肃的考察,这样,就必定更精确了。
注释:
①本章最初是提交给1982年8月在佐治亚州舍瓦纳举行的自 由基金会讨论会的一篇论文。我感谢自由基金会和讨论会组织者卡伦·沃恩(Karen Vruehn)教授允许在本书发表该文。
② 托马斯·索维尔(Thcmas Sowell):《知识与决策》(Knowledge and Decisions)(纽约:基础图书出版社,1980年)。
③特别见“规则与秩序’(Rules and order),载《法律、法规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第1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3年)。
④见 F·A·哈耶克(Hayek):“货币的非国营化”(Denationalization of Money ),载《霍巴特报》(Hobart Paper)(伦敦:经济事务研究所,1976年)
⑤见“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The Political order of a Free People); 载《法律、法规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第3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9年)
⑥见詹姆斯· M·布坎南:“法律与看不见的手” (Law and the Invisible Hand),载布坎南:《立宪契约中的自由》(Freedom in Constitutional Contract)(科利奇站:得克萨斯A和M大学出版社,1977年),第25-39页。
⑦维克托·范伯格(Viktor Vanberg ):“自由进化论、结构理性主义和契约立宪主义——立宪改革的争论”(Libertarian Evolutionalism;Constructivist Rationalism; and Contrarian Constitutionalism__the Issue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1981年2月在德国弗赖堡举行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和哲学基础自由基金讨论会论文。该文的修订稿作为沃尔特·欧肯研究所专题著作出版,题为《是自由进化论还是契约立宪主义?》(Lideraler Evolutionismus Oder Vertragsther Konstitutionalsmus?)(图宾根:J·C·莫尔出版社,1981年)。
⑧关于这一点,参见第6节。
⑨这里立即想到德姆塞茨的著作,他很早就以大量引证论述了拉布拉多印第安人中间的私人财产权的起源。见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走向所有权理沦”(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载《美国经济评论》〔American Economic Review〕57(1964年5月号);另见S·佩乔维茨(Pejovich):“走向所有权的创造和投机构经济理论”(Towards 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eation and Speculation of Property Rights);载《社会经济评论》Review of Social Economy), 30(1972年9月号),第 309-325页。最近,安德鲁·斯科特(Andrew Schotter)试图运用博弃理论结构,构造一种关于制度起源的形式理论,见安德鲁·斯科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An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utions)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
⑩当然,论述过于简单,并且结论有赖于某些条件的满足。如果政府征收的5美元完全被消费掉,那么漏洞的发现就是增加效率而不是降低效率。可是,如果有1美元花费在生产上,甚至是在纯粹的转让上,那么这个结论就是站得住脚的。
9 关于政治过程的见解①
在题为“公共选择观点”的第3章里,我区分了公共选择的两个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这两个组成部分使公共选择不同于正统的政治学研究。第一个组成部分,是把经济学家的效用极大化结构延伸到在各种公共选择中起作用的人的行为中去。第二个组成部分,是作为复杂交易的政治的理想的概念化。在概念化中,政治过程类似于市场过程。在这两个过程中,人们不管他们是谁,都通过进入社会相互发生作用,寻求促进他们自己的目标。在这些参与人的这些目标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目标。在受到正确理解的公共选择观点中,完全没有任何类似于“社会目标”、“国家目标”和“社会福利职能”这样的东西。
这些都是现代公共选择学者相当熟悉的基础知识。但是;在本章,我要对作为交易的政治的概念化的某些含义,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我要慎密地考察“作为过程的政治”。
这里同奥地利和准奥地利经济学观点的关系应该是显而易见的,还在我们开始对政治作出这种解释之前,经济学家们就必然地把总括为“市场”的社会相互作用解释为一个过程了。相反,如果不把市场作是一个过程,而是看作是用于促进某种独立存在的目标——不管这个目标是“效率”、“社会公平”还是“上帝的荣耀”——的一种“机制”、“手段”或“工具”,那么把这个论点延伸到政治时,就抓不住任何要领。这就是说,在关于政治的建设性对话能够开始之前,在对市场进行理论概括和理解方面,这种对话所要求的范例转变就已经发生了。
所以,在进入这种对话之前,让我先停留在“作为过程的市场”这一点上并且总结我的意思是什么,以及奥地利学派作出这种论述时也们的意思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市场是一个人们彼此相互作用、不管他们是谁都一样追逐自己目标的制度过程。18世纪哲学家们的伟大发现是,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一种不能为任何人选择的配置——分配结是模型这种秩序反映了市场参与人的评价的极大化。这些评价究竟是什么,唯有在过程中才能被规定;因此,个人评价不存在它们在其中被规定的过程之外。在这种意义上,并且唯有在这种意义上,在市场过程中产生的秩序可以称为或划分为是“有效率”的。那些自认有某种天赋的经济学家,把“效率”定义为存在于市场过程中人们的行为之外的东西,并用这个定义来评价作为一种制度的市场的效能,这些经济学家如此妄自尊大,实在是不敢苟同。
现在我们回到上面两段话上来。我指出了,市场是一个人们彼此相互作用、不管是谁都追逐自己目标的制度过程,还指出了,18世纪哲学家的伟大发现是,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在那里我要说的是;自然秩序反映了在市场过程中显现的个人评价的极大化。在这里,我则是要强调、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出一种价值极大化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霍布斯哲学中的无政府状态的自然法序不会使个人评价极大化,而大概会使它接近极小化。这里的要点是,任何社会相互作用中的个人行为,总是在一种处、方向不同的两个以上动机拉力之间的紧张状态中产生的:一方面,是对狭隘的短期的个人利益的追求;另一方面,是对明智的长期的个人利益的追求,而这第二种行为被描绘为包含了对相互作用过程中其他人的平等权利的尊重(这里我就没有考虑其他动机,例如利他主义)。这就是说,在任何贸易或交易中,个人参与者总有一种要掩饰、隐瞒、欺骗和违约的追求私利的动机。法律、习俗、传统、道德戒律——所有这一切都是被设计来或涉及到对这种短期追求私利行为进行约束或控制的。唯有这些制度约束运行有效,从市场过程中出现物自然秩序才能使不同的个人评价达到极大化。
在巡游了这个应该是熟悉的知识领域后,现在让我回到“作为过程的政治”上来。我要提出的中心论点是,如果从政治的复杂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秩序,能够被描述为体现了使不同来源的个人评价获得极大化的趋向,那么政治的复杂交易过程使要求有一套制度约束和道德约束,这套约束不是人们很熟悉的,但在本质上却非常类似市场交易过程所要求的约束。请思考这个论点,并回到这一点:对狭隘的短期个人利益的追求,和体现了对参与相互作用或交易的其他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对明智的长期个人利益的追求,二者之间,经常存在一种紧张状态。我们的时代思潮认为,对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偏离正道”的追求个人利益行为进行内外约束,是自然的和必需的。诚实作为交易的属性,是一种我们承认应该通过内部合理的道德规范和外部强加的法律惩罚,来适当加以鼓励的品质。可是,对于政治“交易”中符合市场交易“诚实”含义要求的品质,却没有任何同样的鼓励。确实,对公开的受贿和贪污都有道德和法律的惩罚但公开的受贿和贪污相对于政治交易中背离市场意义上的“诚实”的许多行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许多在现代政治领域内被普遍认为可以接受的这些活动,如果在市场中实行,会被归之为掠夺。
在市场中,我尊重我的交易伙伴的所有权,反之我的交易伙伴也—样。我不欺骗我的交易伙伴,并且不会不履行我的契约责任。我的交易伙伴也互惠以同样的行为。至少。这种行为模式描绘了我们花费时间分析过的理想的市场过程。在政治中,即使说能够规定所有权,所有权也不会受到尊重。在某种政治的理论模式中,国家有资格代表它的公民在名义上持有的全部价值观念尤其是,如果允许全体公民在国家决策的最终决定中有同等的发言权,这种假定的资格就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霍布斯哲学的无政府状态中,没有任何“我的和你的”;我向你攫取我有物质力量攫取的价值时,既不会受到道德惩罚也不会受到法律惩罚。根据经验来看,现代国家又有什么不同呢?为大部分现代政治学者所观察的并为政治家所操纵的现代国家,在这一层次上没有任何可辨认的区别。在这种理论模式中,即使是最理想的政治,也不是一个复杂的交易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我在这里关心的不是作为可观察制度现实的政治,而是理想化的政治,是把经验现实抽象化的基本政治模式。如果要将政治正确地构造为类似于在理想的市场中发生的那种复杂交易,需要些什么条件呢?
很清楚,在理论上构造这样一个契约过程是可能的:许多个人拥有一套权利(人权和财权),这些权利受到该群体每一个人的承认和尊重,这些个人达成协定,建立起一个政治共同,;该共同体的代理人负责实施契约的各个条款,履行契约上指定的其他职能。我曾在拙著《自由的限度》(1975年)中探讨了这样一个契约过程中各个人的利益。②在这里,交易完全类似于理想的市场中出现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存在着共同利益。没有法律约束和制度约束;市场过程便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而要建立这种法律约束和制度约束某种这样的政治契约的确是一个必要前提条件。
因此、在最基本的理想中,政治是一个完全类似于市场的复杂的交易过程。但是,被观察到的现实政治,以及在现代政治理论中被证明是合理的政治,二者都没有受到约束以保证从交易中出现共同利益。对于政治中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约束以保证个人评价均获极大化。
即使应该完全承认这些约束的必要性,设计它们却不是一项看上去那么简单的任务。为了保证复杂的政治交易的全体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维克塞尔的一致性规则似乎是必需的。但是,这样一种范围宽广的决策规则很容易使政治行动成为不可能的事。正如在《一致的计算》(1962年)③中布坎南一图洛克分析所表明的那样,对一致性的某种背离必定为全体契约当事人所接受。可是,一旦这种背离取得适当的地位就必然给那些要把政治用于掠夺行为的人,以及那些要逃避共同利益范围所规定的约束的人,提供了机会。在这方面要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国家的利用,唯一的手段是契约一立宪约束,它能严格限定国家活动和国家职能的范围。当政治被限于只担负少量的并有明确规定的任务时。是不可能有严重的掠夺性的。
美国的奠基者们认识到了这个简单的真理。现代政治学者们却没有认识到。他们一直拒绝将政治构造为一个复杂交易模式,甚至不愿把复杂交易模式作为政治的一种理想形式他们为我们大家观察到的掠夺性政治,作了各种各样的辩护,提出了各种理由和理论解释。他们的所有这些言论,都是从目的上解释政治,仿佛在某种理想的形象中,政治是为了促进某种存在于个人以外的卓绝的目标,不管这个目标是“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