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国家-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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觥工人也许会生产 1.8单位的“边际产量”,而不是2单位。在这种场合下,退出自由要求对税收绝对水平的限制就要小一些了,最高的税收比率可达总产出的65%。
第四个关键性参数是大规模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如果由于劳动分工与专业化,使大规模经济比小规模经济具有更高的生产率,如果在不同的政治单位的个人之间的贸易是被禁止的,则这个参数就与税收绝对水平的极限有关联了。在上还坯述事例中,我假定不存在这种规模经济。如果我假定由25个人所组成的较小的经济的生产率较低,这仅是由于其规模小所失成的我们就会得到这样的结果,该结果与由特殊的投入组合所造成的技术优势所产生的前面已引入的结果相当。但是、这种特殊的参数是否象其可能的那样具有相关性,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如果在一个原有的单位中; 有一种新的政治实体形成,那就不需要假定在新分离的政治单位的成员之间会停止贸易。这等于是说,如果存在着包罗万象的市场区域的规模经济,也用不着通过潜在的政治分割使这些规模经济丧失。
第五个关键性的参数由于说明的简单而一直被我们所忽略。在第5节中所表达的事例中,我假定,对于工作努力的刺激性的效应反馈; 无论其是由于征了税收所致,还是由于要对人均转让物实行支付所致,都是一概不存在的。显然; 纳税人一受让人的反应随着不同的财政活动水平而会发生变化,而这种反应对于决定绝对税收水平的关键性的上限来说是有关系的。只要较高的税收与/ 或较高的转移水平是会对工作的努力程度起相反方向的刺激作用的,则由自由退出准则对税收上眼所施加的作用是下降的。
最后; 我还未提及由于组织联盟的成本而可能施加的对政治退出的潜在障碍。人们也许会组成边样一个集团,该集团会形成一个独立的单位从保持政治独立中获得净好处。但是,由于存在着组织成本,这种集团从未形成过。无票乘车者的刺激可能会阻止企业家的出现,而要使这种联盟有效地组织起来,这种企业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在经济中到处存在着规模经济; 因此;这个参数究竟是否与我所讨论的目标有关,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在所有的关于潜在退出的实际估计中;这些成本是必须计入的。但是,在我的关于以退出作为估算税收水平的伦理原理的全部讨论中,从我的讨论目的来看,组织成本障碍并不一定是有关的。
我在这一节,并不想对关键性的参数作彻底的详尽的讨论,而只是想指出,最终结果对于作为政治一立法一经济的相互关系的基础的行为、技术与经济特征的变化是如何敏感地作出反应的。任何想要从经验上根据自由退出原理来确定税收绝对水平的精确上限的种种企图,必然要求对上面已考察过的参数的数值作出估算,还可能要对别的参数进行估计。我的目的却不在这里,而在于在任一给足的环境下;指出边样的上限是存在的,并且,至少在概念上是可以由经验加以估算的。
七 经济学与伦理学
在上面最后两节里,我实际上隐含了这样的思想,即从某种伦理规范出发对税收所施加的限制,主要取决于经济特征,并且,这种分析看来已转变为我们所熟悉的经济学领域:公共财货理论,俱乐部理论;经济的核心理论,以及别的相关学科理论。这种关于伦理戒律与经济过程现实关系的说明,本身就是我的分析的一个有益的副产品。建立在遵从最大的平等自由原理基础之上的关于税收一转移制度的立宪机构在其自身的努力中是不会为特定的税收上限决定一种保障机制的。只有在确定经济特征的参数的关联之中,这种税收上限才能被确定下来。然而,在既定的任一参数数值下;或者当参数的变动范围是先于制度被估计时,则就会出现税收的上限对于财政结构来说,这些限制提供了伦理上的规范准则,但是,就我所知,在规范的财政理论中,这些伦理规范准则是没有的。
这种关于税收上限的伦理上的理由来自对最大的平等自由原理的理想化应用。这并不要求政治现实的模型本身是伦理理想化的化身。在我的另一些文章里,我早就以关于政治在实际上是如何运转的预测为基础分析了税收极限。这一章中的结论却不需要这种政治上的不完善性。即使所选择的财政结构在立宪水准上是完美地运转的,且处于一种合适的位置; 这套所讨论的对于税收的极限将仍然是有充分的应用价值的。
而且,关于税收的伦理极限的推导;并不象数字例子可能揭示的那样,主要取决于任何关于个人只是按照自身的经济利益作出反应这种假定的。只要有自由退出的权力;一个特定集团的成员会选择内在的退出机会,即使这种选择会与已知的经济利益相矛盾。或者,由于有了充分的共同体团结一致的意识,个人即使在自身的经济利益将指示他退出时仍然会留在这个组织起来的集体之中。我所关切的只是关于绝对的税收极限的一种规范推导,而对于像什么时候这种极限会达到这样的实证性的预测不感兴趣。这个观点贯穿着个人最否会对个人被衡量的自身利益作出反应这个问题。
这个核心论点是罗尔斯的;我曾经运用他的第一原理来得出上述结论。然而,这个论点并不需要推广或接受第二个罗尔斯原理,即关于分配的差别原理。该观点仅依靠接受最大的平等的自由原理;而这个最大的平等的自由原理是以无知和/或不确定性为面纱的。在罗尔斯那里,无知和/或不确定性是公正的基本戒律,它们也许会被用作建立第一个结构的一种指南。同时,正如我在以前指出的,这个结论是由要被经过概念上的契约主义者检验的那些假设所推导出来的。
我所失心的是税收一转移制度的结构,而不是一种更大更详尽的社会政治机构;强调这一点是重要的。我曾经指出,在罗尔斯的量钢里,平等的退出自由是一种可衡量的活动。同时,这种自由如果存在的话,会对税收水平施加一种限制。但是,即使这种退出自由实际上并不存在,财政结构的组织也会按它可能会的方式来建立。换言之,税收如要越出我们已指出过的上限,则在伦理规范上是找不到合法依据的;因为;政治现实自身并不允许一种平等的退出自由。我的观点治好把话倒过来:正是由于退出的平等自由在实际上不存在,它的概念化作为一种规范才为一种财政结构的建立提供指针,而该财政结构也会要求有伦理一道德上的合理性。
这里,所强调的是内在的退出机会,即平等的退出自由。这种经济分析不过类似于蒂鲍特模型(Tiebout Models)中所概括的外在的退出机会。⑨只要人们有能够在不同的政治管辖区之间迁移的自由,则在既定的政治单位之内,有效的实际限制就会施加于税收一转移活动上来。在许多特定的场合,这种极限可能意味着对税收形成更低的边界,而来自内在的退出自由机会对税收所产生的边界可能要高一些。这种允许个人在不同的政治单位之间迁移的平等自由权中所包括的伦理一规范问题,会比这一章的结论所需要的平等自由权所包括的伦理一规范问题更复杂,也更广泛。
注释:
①这—章最初是在《斯堪的那维亚经济学杂志》(Scandinavian Journal of Economics)第 86卷,第 2期上发表的。承蒙允许,我在这里重新发表这一章,只作了很小的修改。我对于杰弗里·布伦南、戴维·列维(David Levy)与洛伦·洛马斯基(Loren Lomasky)对我的文章的初稿的有益评论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曾经于早期的一些文章里,单独或与人合作对关于税收的来自立宪观点的极限问题作过分析。见J·M·布坎南:“对政府征税能力的立宪制约” (Co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on Governmental Taxing Power)(斯图加特:费雪出版社,1979年)第 334—359页;“对财政权威的程序制约与立宪制约” ( procepural and Co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on Fiscal Authority),载由W·S·莫尔(Moor )与R·G·彭内(Penner)编辑的《立宪与预算》(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Budget),(华盛顿:美国企业研究所, 1984年),第 80-84页;“税收的极限”(The Limits of Taxation),载 M·詹姆斯编《立宪的挑战》(The Constitutional Challenge)(圣·莱昂那特, N·S·W‘独立研究中心,1982)第113-13O页。还有詹姆斯·M·布坎南和杰弗里·布坎南:“税收极限的逻辑”(The Logic of Tax Limits),载《全国税收杂志》(National Tax Journal),321号,1979年6月号,第11一22页;从这一角度对税收限制的会理性的看法,主要是——如果不是全部——以预测到的立宪之后的政治过程的操作性质为基础的。
②克努特·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 《财政理论考察》( Fin anztheorietische Untersuchungen)(耶拿:古斯塔夫·费希出版社1896年);埃里克·达林尔(Erik Lindahl):《征税的权利》(Die Gerechtigheit der Besteuernug)(伦德, 1919年);还可参阅我的文章“财政交易中的税收”Taxation in Exchange),载《公共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76年第6期,第17-29页。
③关于这个模型,请参见杰弗里·布伦南与詹姆斯·M·布坎南: 《远征税的权利》(The Power to Tax)(剑桥大学出版社,1980年)。
④关于分析,请参见戈登·图洛克编《对无政府状态的理沦的探索》(Explorations in the Theory of Anarchy)(布莱克斯堡:公共选择中心,1972年版);又可参见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的极限》(The Limtis of liberty)(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5年)。
⑤J·R·基尔(Kearl)曾主要依据这里概述的思想支持集体有权拥有产出价值的一部分。但是,基尔明确表示,这种要求权的限度问题,“尚无数量确定的答案”(第80页); 见J·R·基尔:“难道征税完全是偷窃?”(Do Entitlements Imply that Taxation is Theft》,载《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7 (1977年秋季号),第74-81页。
⑥约翰·罗尔斯:《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
⑦我对洛伦·洛马斯基(loren Lomasky)是特别感谢的,他对我指出,罗尔斯所强调的是最大的自由。我在以前,曾与许多别的人一样,主要是从平等的自由这一含义上来理解罗尔斯的第一原理的。关于罗尔斯这—原理的两个要素都被应用的文章,请参见詹姆斯M·布坎南与洛伦·洛马斯基:“契约论者的公正的策源地”(The Matrix of Contractarian justice),载《社会哲学与政策》(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2(1984年秋季号),第12—32页。
⑧在这里的例子中,我排除了对于任何直截了当的威胁性行为的估算,这些威胁性行为是由潜在的脱离联盟的部分人产生的。当着一部分集团成员有着内在的退出机会时,他们当然会把成本加到仍呆着不走的集团成员身上。考虑到这种类型的税收的外在讲,威胁的潜力确实是存在的,这种威胁应该在任何一种实证的、预测性的理论内被加以估算。然而,我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样的税收水平在伦理上是有依据的,而不是什么样的潜在的联盟将能够得到加强。
⑨参见查尔斯·带鲍特(Charles Tiebout):“地方支出的纯理论”(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载《政治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4(1956年10月号),第416-424页。
16 粉碎福利国家①
一 导言
本世纪中叶,在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出现了成熟的福利国家。人们一致认为,许多后果并不是有意制造出来的,也不是必要的。从80年代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以一致认为,要是历史按不同的方式发展,事情也许会好一些。然而,同意这个假定并不意味着同意另一个明显的推论,即应该粉碎现代福利国家的一系列社会体制。关于这个推论,人们是大有争议的,而对于历史的评估,则分歧较小。这种分歧,并不仅仅发生在实际贯彻的水平上。为了捍卫上述推论,有必要从全部知识论据上引入完全不同的观点。
让我先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也许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结婚是一种错误;如果不结婚的话,生活本来会好得多。但是,这个男人(或女人)也同时认为,既然婚姻已成为既成事实;那么,离婚就不是一种理智上可取的步骤。由于不能认识到识别到以往的一种错误与从这种认识中得出的推论之间的区别; 因此,在学者们与实际事务当事人之间引起了建设性的讨论。在这一章里;我主要关注的是那个与现代福利国家有关的明显的推论。我强调这样一个问题:当福利国家已经作为一个既定事实摆在我们的面前时,我们是否应该夷平它、粉碎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何才能夷平福利国家呢?
二 某些预备性工作
首先要定义术语。我应区分社会主义国家与福利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公有制与集体操作型生产企业。而纯粹形式的福利国家,是不包括这种公有制与生产操作方式的,相反,福利国家只对由私人所有、市场导向的经济的运行,实行一套通过集体决定的、强制的收入与财产的转移。直到70年代中期以前,瑞典就为我们提供了最接近于纯粹的福利国家的实际王国。直到80年代,瑞典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成了福利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某种混合国家。
在这一章里,我只讨论福利国家,并且只就其纯粹形式展开讨论,而不涉及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福利国家问题。(其实,从我的观点中,引出要粉碎社会主义国家的观点比要粉碎现代国家的观点更为容易。通过把公有制改为私有制所能得到的有效收益,足以决定任何与决策相关的别的要素了。)
在福利国家的定义域内,如同我将要定义的那样,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收入与财产的转移,我们要考察的就是这些转移方式。如果要把它们看作是在效应上是相同的,并且认为它们在进行立宪改革中好像只会产生相同的困难,这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希望限定我的研究范围。我将只限于直接讨论现代福利国家中单个最重要的转移集;即把经济中当前的生产成员的收入与财产转移给当前的不生产成员,主要是转移给养老金、退休金的领取者。为着这里说明与理解起见,我会把分析应用到广大的、还在增长的退休年金的短期计划上(在我们美国管这个计划叫做社会保险制度)。
三 改革的准则
我曾许诺要研究福利国家是否应该被粉碎以及如要被推翻,该如何推翻它这些问题。显然,如果没有某些规范准则;我是不可能回答这样一类问题的。当然,我也许会简单地说,由于我不喜欢福利国家所以,福利国家应该被打碎,不管我不喜欢它的理由是出于私利(我是一个净损失者),还是由于意识形态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