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解密骗术大全,多年精心积累-第12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传销打开了方便之门。
骗术更新时间:06…8…3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163164
第373章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须小心
【案例导读】
专家提醒:“黑白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通过“黑白合同”买的二手房,出售时购房人还要补交10%综合地价款……
【案例正文】
11月26日,紧邻东四环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百子湾一号全部封顶,但是关于这个经济适用房的二手房求购信息在网上已流传了一段时间。看来二手经济适用房暗中买卖生意颇火。
■记者调查: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暗中买卖
据央视报道,“按照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五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而日前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北京某些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却在以“黑白合同”的方式进行买卖。
亚运村以北是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比较集中的一个地区,这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周围有很多主要经营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房屋中介机构。记者调查了这里的10个中介,发现他们代理的二手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平均售价要比新房高出五六百元。
记者:二手经济适用房大概多少钱一平方米啊?
中介:大概在3200元左右吧。
记者:那个经济适用房原价是2650元,怎么二手房比新房还贵啊?
■暗箱操作:签订黑白两套合同,回避政府买卖禁令
中介:房主这房子是用2650买的,但他所有的手续办下来,这房子不止2650,做买卖的都不想亏本,他有成本在这儿呢。
按照今年5月20日北京市建委下发的“经济适用房住满五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的政策,这里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只能按原价,也就是每平方米2650元,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购房人,买卖双方都不需要缴纳占房10%的综合地价款。有了政策限制,实际交易的每平方米3200元的价格能否出现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呢?
记者:那签合约的时候怎么签啊?
中介:合约上还是签2650元。
记者:那剩下的那部分钱怎么办?
中介:在补充协议里。
记者:那我过户的时候用哪个合同?
中介:当然是买卖合同啦。
记者:按2650元那个合同,是吗?
中介:对。
经纪人所说的“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表面给政府部门看的“白合同”,“补充协议”则是私下价钱谈好后,双方再签的“黑合同”,令有关部门(骗术研究网 163164 )无从查起。为此,记者来到北京经济适用房的主管单位———北京市建委,对于经济适用房私下交易问题,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政府部门所看到和所审核的合同都是按规定填写的原价买卖合同,因此只承认原价合同,买卖双方一旦因为补充合同发生纠纷,就很难裁定,如果双方是口头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小心黑白合同
专家指出“黑白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约定,进行现金交易,那风险就更大了。
■专家提醒:通过“黑白合同”买的二手房,出售时购房人还要补交10%综合地价款
北京市建委住房指导处副处长于雷表示:“黑白合同”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是不允许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房人在买卖过程中要小心这种交易陷阱。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购房人通过这种“黑白合同”买到的房子再上市出售时,还需要补交一个10%的综合地价款。以一套总面积80平方米、每平方米2650元的经济适用房为例,原价21。2万元。如果买卖双方按市场价每平方米3200元、总价25。6万元交易,签的却是每平方米2650元的原价合同,那么如果该房再上市,出了高价的购房人还是按像原价购买的一样,补交超过2万元的综合地价款。“黑白合同”损害的将不只是国家,还有购房人自己的利益。
■政策解读:“五年出售”政策是为限制利用经济适用房投机行为
“住满五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的政策是为了限制利用经济适用房投机的行为,从统计数字看,政策实施后二手经济适用房交易量的确比上一季度下降了50。3%,但这背后引发了多少“黑白合同”却不得而知。为什么不能在经济适用房建成伊始就严格审核,减少经济适用房投资呢?
调查显示,近几年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呈上升趋势,借用对方身份证明,一旦对方反悔,实际购买者将没有任何根据证明房子属于自己,很难打赢官司。
另外,政府虽然成立了专门的部门来审核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并通过个人填报、单位审核、政府审定,最后再通过上网公示来保障只有中低收入家庭才能买到经济适用房。但由于购买经济适用房所需的收入证明由个人申报,没有统一的认证监测机构,一旦个人不守诚信,住房管理部门很难查到。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规划室副主任李景国认为,要建立两个体系:一个是个人诚信体系,包括单位诚信体系,另一个是监控体系。建立这两个体系需要社会系统工程,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做到的,它是各个部门联手,是一种国家行为。
骗术更新时间:06…8…3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163164
第374章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金融诈骗五大骗术全曝光
【案例导读】
公司企业务必注意这类金融诈骗术……
【案例正文】
骗局一:体外循环术
惯用手段:银行的内部人员以资金存入银行可获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利息为诱饵吸引储户,并给其开具“大额存款凭单”。约定一定时间内储方不得取款。该内部人员在得到这笔存款后,并未列入银行账目,而是私自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
典型案例:1995年,宋纲在担任某银行支行某储蓄代办所负责人期间,采用此种手段诈骗多家公司人民币4800多万元。
危险系数:5。堂而皇之的身份,让人自然产生信赖感,以后要小心提防这种“披着羊皮的狼”。
骗局二:萝卜章蒙人
惯用手段:刻印假章所谓萝卜章 ,伪造金融凭证。在找到目标后,利用机会搞到在银行有大宗存款单位留在银行的预留印鉴,通过某种渠道,找人私刻印章,盖在支票上,用此伪造支票,到银行支取现金。
典型案例:1997年10月至1998年9月间,成敬、陆峰等人用此办法分别骗取了多家企业的巨额资金,涉案金额竟达1.5亿元之巨!
危险系数:5。诈骗手段虽然传统,却令人防不胜防。
骗局三:高科技造假
惯用手段:印章造假采取“多媒体打印机的彩色喷墨技术”。由于“办公自动化”的兴起,有些单位的传统印章退出历史舞台,改用多媒体打印机彩色喷墨技术打印,所谓“电子签章”。这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用该方法诈骗也渐渐增多起来。
典型案例:1998年9月,沈恺平以资金存入其指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为诱饵,诱使天津某公司将资金1000万元存入某银行某支行,之后沈恺平利用电(骗术研究网 163164 )脑复制出该公司的印章,并采用彩色喷墨打印到支票上,诈骗1000万元。
危险系数:4。用错地方的高科技。
骗局四:“惊险”调包术
惯用手段:犯罪人事先准备好两个信封,一个里面装白纸,另外一个装有金融凭证,在交付给客户的时候,以“调包”的手法,骗取金融凭证,进而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
典型案例:1999年7月26日,魏政化名“王强”,冒用香港某公司经理的名义,在海淀区翠宫饭店,谎称能为香港某公司在境外开办信用证。利用事前准备好的装有白纸的信封,与装有银行汇票的信封进行调换,骗取某公司开出的银行汇票3张,金额为1298万元。后冒用收款人的名义,通过他人将上述3张汇票在银行全额兑付。
危险系数:4。法院受理的金融凭证诈骗案中,用此手段的犯罪数量有上升趋势。
骗局五:签单三级跳
惯用手段:此种手段多用于合同诈骗,即先签数额较小的合同一次,按约履行,再签一次中等数额的合同,仍然按约履行,以获得对方信任,第三次签大单,合同金额巨大时,突然“变脸”,实施诈骗。
典型案例: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相信大家都有耳闻目睹,在此不赘述。
危险系数:3。当我国的诚信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只能提醒当事人谨慎签约,方不至于上当受骗。
骗术更新时间:06…8…3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163164
第375章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金融漏洞致诈骗分子屡得手
【案例导读】
近年来,通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不仅给银行自身经营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这类案件的发生除了诈骗分子手法隐蔽难以识别,或与银行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一些银行内控机制失效,给金融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方面的教训触目惊心……
【案例正文】
近年来,通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不仅给银行自身经营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这类案件的发生除了诈骗分子手法隐蔽难以识别,或与银行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一些银行内控机制失效,给金融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方面的教训触目惊心。
金融诈骗分子花样翻新 造成经济损失触目惊心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公、检、法等部门了解到,金融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已经由原始的伪造印鉴、伪造汇票,发展成从银行索要出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甚至与银行人员内外勾结,虚开承兑汇票,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触目惊心。
1999年10月至2000年11月,金融诈骗分子张淑莹、张世莉等人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将29个存款单位的资金分别引存到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的和平、河东、北辰3个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红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随后,诈骗分子竟然从银行索要出了存款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卡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存款单位印章的承诺书等,私刻存款单位的公章,分别以几家公司的名义,骗开银行承兑汇票总计1.432亿元,贴现兑出现金非法占有。
2000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友谊路分理处经理席津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天津市肴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曹翠华。曹翠华以肴奇公司的名义向友谊路分理处申请开具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慌称开出承兑汇票后吸揽存款补齐保证金。身为银行分理处经理的席津生,在肴奇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存入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指使分理处会计李某违规在肴奇公司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证明肴奇公司在该分理处帐户上有全额保证金。随后,席津生又两次(骗术研究网 163164 )指使会计李某分别在肴奇公司申请开具1500万元和3000万元承兑汇票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曹翠华后将承兑汇票贴现兑出现金。席津生和李某的行为给银行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02万元,被法院以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2年。
2003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馨名园分理处主任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家公司的董事杨某某。杨某某称其公司目前流动资金运作方面有一些困难,想请杨某帮忙开一份贷款承诺书,待资金到位后会在该行存入1000万元作为回报。为了赢得这个大储户,熟知金融法规、行规的杨某明知分理处没有权利开具贷款承诺书的情况下,越权违规以分理处的名义开具了6000万元的贷款承诺书。后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提前介入,及时将贷款承诺书追回,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银行内控机制失效 金融诈骗分子屡屡得手
金融诈骗分子缘何能屡屡得手?银行贷前审查流于形式,盲目相信企业提供的资料甚至虚假承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赵志辉说,按规定,商业银行对企业授信或发放贷款前,都要通过财务报表对企业的资产状况及盈利水平进行调查,判断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放贷前还要对企业资产状况进行实地考查;在为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该企业必须存入用于到期支付的全额保证金,保证金必须存入专户,不得提前支取。但是,部分银行的贷前审查流于形式,甚至轻信企业编造的谎言,在没有存入保证金的情况下,开出承兑汇票,为诈骗分子打开方便之门。
银行一味揽储,对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等文件疏于管理,让诈骗分子钻了空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劲夫说,一些银行一味追求存款和放贷指标,大批量开具承兑汇票,同时,违反银行最基本的操作规范,使诈骗分子轻易得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周学智说,金融诈骗分子的屡屡得手,暴露出部分银行的内控机制存在严重问题。大多数银行实行指标式考核,追求存款额和放贷额的多少。一名分理处经理这样说道:完不成任务我自己要被扣工资,底下人也要跟着倒霉。一些银行的支行、分理处为了完成任务大批量开具承兑汇票,业绩直线往上窜,别的分理处随之效仿。
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经侦支队副队长沙冬明说,一些银行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甚至与诈骗分子狼狈为奸。按照《刑法》第188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造成直接损失为2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沙冬明说,农行天津馨名园分理处主任杨某越权违规开具贷款承诺书一案中,警方考虑到涉案人杨某的行为最终没有构成直接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其非法开具金融票证罪名相应就不成立,于是交由银行内部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开具金融票证罪指的是特殊客体的犯罪,只有银行或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才能具备此条罪名成立的构成要件。沙冬明说,部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法制意识淡薄,误认为一些行为只属于违规操作,没想到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触犯了法律,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希望银行或其他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要引以为戒,有关领导要加强
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金融诈骗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操作风险最终谁来埋单
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王春峰教授认为,金融诈骗案属于金融风险中的操作风险。其要害是利用银行的信誉行骗,其危害就是银行要承担相应损失。而在我国,中央银行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