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五千年事物由来总集--经济分册-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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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和不来梅自由港,加拿大建立的“出口产品加工工业村”等。一些社会主
义国家也出现了经济性特区,如我国的深圳特区等。至今,世界经济特区的
意义已经不同于往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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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由来
第一产业主要指直接取之于自然界的农业;第二产业主要指加工制造
业。“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术语,最早流行于本世纪20年代澳大利
亚和新西兰。他们把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矿业称为第一产业 (即第
一次产业);把制造业称为第二产业(即第二次产业),有人也主张把矿业、
建筑业列入第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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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的由来
第三产业指满足人类除物资需要外更高级的需要。“第三产业”一语源
于英国经济学家、新西兰澳塔哥大学教授阿·费希尔1935年出版的《安全与
进步的冲突》一书。费希尔说:这些术语在某种意义上是与人类需要的紧迫
程度有关。他认为第一产业为人类提供满足最基本的需要的食品,第二产业
满足其他更进一步的需要,第三产业满足人类除物质需要以外的更高级的需
要,如生活中的便利、娱乐等各种精神上的需要。以后,在澳大利亚和新西
兰的统计部门中,采用了三次产业的分类方法。到1940年,英国经济学家柯
林·克拉克在《经济进步的条件》一书中,广泛地使用了第三产业这一概念。
以后克拉克又以“服务性产业”一词取代了“第三产业”。但事实上,以后
的经济学著作,仍沿用第三产业这一概念,并把费希尔和克拉克同视为这种
划分方法的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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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由来
专利制度从建立、发展至今,已有300多年历史。但“专利”一词,我
国早在西周时代就出现了。史载公元前857—841年间,曾有一位大臣向周厉
王献策,认为应搞些赚钱谋利的事。厉王就实行了对山、林、川、泽等的独
占政策。此时,大臣黄良夫首先提出了反对贵族统治者凭借政治特权从事专
利,认为“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这里所说的专利,
仅仅是指独占自然资源而谋取厚利之权利。
在我国古代,虽然“专利”的含义逐渐变化发展成为泛指独占某种产品
的生产、经营、流通以便获利的行为,但一直未形成一种专门的、具有法律
性质的制度。
欧美各国,“专利”一词始于十三四世纪。含义开始虽然也仅仅是指对
某种产品的制作和经营的独占,但由于通常是由统治者专门授予的,因而带
有一定的法权性质。
最早明文颁布专利制度的是英国。1624年英国制订了专利法,大大刺激
了英国工业的发展。接着,美、法、德、日、荷兰等国也纷纷建立专利制度
颁布专利法。自此专利制度不断发展,“专利”的含义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特别是1873—1973年,世界上建立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的国家从22个猛
增到120个,授予专利的数目更是日趋上升。迄今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
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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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的由来
公共关系是一个组织运用传播的手段,是使自己适应环境并使环境适应
自己的一种活动或职能。它的主要功能是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扫除相互关
系中的障碍,谋求合作和支持。
公共关系的发源地是美国,它的“前身”是19世纪中叶开始风行起来的
各种组织的报刊宣传活动。本世纪20年代,特别是50年代以来,公共关系
逐渐与昔日那种报刊宣传活动分离,成为一种新的活动和职能。其中有两个
重要变化,一个是最新的社会科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已经用来指导公共关系活
动,另一个是公共关系的从业人员已经能用职业道德标准来约束自己。公共
关系不是私人关系,更不是去搞拉关系、走后门之类的事情。相反,公共关
系有着自己的职业道德标准,也正因为如此,它才在国际上确立了自己的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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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由来
印花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各项契约、簿据、凭证上须按
税则贴政府发售的印花。印花税源于荷兰。1624年最先在荷兰使用。目前世
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日、英、法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香港、台湾等地
区都征收印花税。我国早在1912年10月,北洋军阀政府就颁发了《印花税
法》,首次开征印花税。192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1934
年又修订为《印花税法》。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印花税暂
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印花税。1952年曾征收3。29亿元,1953年和
1956年两次修订条例,缩小征收范围,减少税目,1958年将印花税并入了工
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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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由来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
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
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
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
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
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
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
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
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
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
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
渊源。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
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
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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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由来
随着商标的发展兴盛,有些厂家便假冒或盗用有名的商标。为了防止和
惩罚假冒商标者,出现了商标注册。14世纪时,有个国王认为伪造商标是严
重的欺诈犯罪,应处以绞刑。1803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把
假冒商标定为伪造文件罪,严加惩处。商标注册于本世纪初传入我国,最早
出现在津沪两地。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在津沪分别设立“商标
注册局所”,翌年清政府成立商部。1904年,清政府商部才将商标注册权从
外国人手中夺回来,在商部内设立了商标注册总局,津沪各设分局,并制定
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至此,中国商业有了自己的商标注册机关,商标
才得到保护。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设立商标局办理商标注
册。商标注册的条件是:凡是备新颖性,即申请商标之日前在国内没有相同
的商标注册,并且不与已登记注册的商标相冲突、混淆的商标可以注册,就
是说,相同商品不许采用相同商标或类似商标,也不许类似商品采用相同商
标。不准许注册和不能作为商标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标志。(2)
制成商品的原料,商品名称。(3)违反国家法律,败坏社会道德,妨害公共
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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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的由来
“安全第一”这个词最早是美国US钢铁公司E·H·凯里董事长提出来
的。1906年,凯里董事长从长期接连不断的事故中引出教训,下决心摆脱焦
头烂额的困境。他别出心裁地把公司的经营方针加以变动,将原来的“质量
第一、产量第二”改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这项方针的变
动,既保障了雇员的安全,又使质量、产量得到保证。凯里“安全第一”的
口号和他的安全措施取得的成功,震动了美国的实业界。1912年,芝加哥创
立了“全美安全协会”,研究制定了有关安全的法律草案。1917年,英国伦
敦也成立了“英国安全第一协会”。从此以后,“安全第一”的口号为许多
管理部门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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