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一至四册)-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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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废屯田制,立占田制及其附属的课田制
魏国屯田,主要的一种是朝廷招募农户,在各级典农官统率下,垦种官田。自曹操开始屯田,收有成效,后来魏国逐渐扩大屯田区,荒地很多成为朝廷直接所有的官田。典农官都是武职。屯田农户受兵法部勒,有典农部民、屯田客、田兵、田卒等名称,实际是终身服兵役半农半兵的特殊农民。朝廷当进行战争的时候,不惜“加其复(免一般徭役)赏”,多招农户来加强屯田,但当战争缓和的时候,就要加强剥削来补偿免除了的一般徭役。屯田农户耕地有定额,朝廷为增加收入,使屯田官凭军事权力强迫田客在定额田外,多种田地若干亩。田客人力有限,耕种法势必粗简,谷物产量也势必低落。从曹操时到晋武帝泰始年间,屯田区旱田每亩收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的生产量低落到一亩只收数斛,同时,官六客四(用官牛)、官客对分(用私牛)的租税率却提高到官八客二或官七客三。屯田制到了魏末晋初,不仅被剥削者穷困不堪,无法再继续生产,就是剥削者也感到无法再进行压榨,反不如废屯田制,别行新制较为有利。司马昭灭汉的第二年,即罢屯田官,各级典农官改称郡守县令等文职。二六八年,晋武帝 又下诏改典农官为郡县官。屯田制逐步被废除,到了灭吴的一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占田制和课田制,曹魏以来的屯田制基本上废除了。
占田制和课田制实际是一种租税制度。朝廷规定每户每人应种田若干亩,并不是按户和口实际授予这个数额的田地,而是按规定的田数向每户每人征收规定的租税。不过,这种制度也有它的根据。司马昭改屯田官为郡县官,屯田农户也就成为普通农民,所耕官田也就成为私田。耕官田有定额,一般是五十亩,屯田制废除后,加收五十亩租税,作为官田变为私田的补偿。这就是占田制的根据。屯田官不顾人力,强迫屯田客加种田亩,这就是课田制的根据。为什么屯田制可以作为占田制课田制的根据呢?这是因为在朝廷督促农户开垦荒地、增加田数,不顾生产量低落的方针下,普通农户和屯田农户都在被迫扩大耕地,而屯田农户被迫更甚。占田制规定一户负担一百亩的租税。在朝廷方面,不管农户实际种田若干亩,按百亩收租税,自然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在农户方面,屯田农户得私田五十亩,普通农户得确定开垦地的占有权,一百亩租税的负担是可以接受的。课田制改按户加课新垦田为按丁加课,农户也还是可以接受的。占田制课田制开始行施时,额定田数比农户实有田数,相差不是过远,所以占田制课田制是租税制,同时也是农户土地占有制。
三 赋税制
在占田制基础上,规定赋税制。赋是户调,税是田租。
户调——如丁男作户主,每户每年纳绢三匹,绵三斤。如户主是妇人或次丁男,绢绵减半。有些边郡纳三分之二,远郡纳三分之一。边地非汉族人,按住地远近,每户纳賓(赋)布一匹或一丈。
田租——西晋田租每亩八升,朝廷按下列田亩数收税。户主占田七十亩,户主妻三十亩,一户共纳占田租一百亩(八斛)。一户内正丁男纳课田租五十亩,正丁女纳二十亩。次丁男纳课田租二十五亩,次丁女不课。边地非汉族人不课田,按住地远近,每户纳义米三斛或五斗。住地极远,纳米不便,改纳钱每人二十八文。
两汉户赋用钱。曹操改为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户调比魏制加一匹绢一斤绵。曹操定户调在东汉末大乱时,晋初社会经济已经恢复了一些,按州郡远近有所增减,应是一种合理的制度。两汉有口赋钱算赋钱和三十税一的田租。曹操废两汉租赋制,户调以外,不取口赋算赋,田租改为每亩收租四升。晋斟酌汉魏旧制,改田租为每亩八升。并规定十六岁以上至六十岁的男女为正丁,十五岁以下至十三岁,六十一岁以上至六十五岁的男女为次丁,十二岁以下、六十六岁以上的男女为老小。除户主夫妇纳占田租,次丁女和老小不纳田租,其余正丁男女和次丁男都得纳课田租。所谓课田租,如果纳租者并无实田,那就等于纳口赋算赋。晋武帝时齐王司马攸说,现在土地有余,务农的人却嫌少,附业(种课田)多有虚假。晋惠帝时束晰(音析xī)说,占田课田,往往有名无实。这都说明占田制课田制,只是一种意在督促农户加辟耕地的赋税制。它比魏重,比汉轻,对当时农户说来,还不算是过重的负担。它的又一特征是立户赋税重,附业较轻,因之,西晋虽增收课田租,但一户所包容的人口,比汉魏仍有增长的趋势。在土地有余、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农户内人口增加,是有利于生产的。
四 王公官员限田
国王公侯得在京师有住宅一所。大国王在京师近郊,得有田十五顷,次国王十顷,小国王七顷。公侯所占近郊田当是依次递减。
官员按官品高卑占田。第一品占田五十顷,每低一品,减田五顷,至第九品占田十顷。
这种限田制的效力是可疑的,例如强弩将军庞宗就有田二百顷以上。大抵官品渐卑,限田制效力渐大,下级官员任意占田,比高级官员要困难些。既然官员中有些人占田受限制,也就意味着土地兼并多少受到些阻碍,这对农户算是起着有益的作用了。
五 恢复户口
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损耗的原因,主要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三国时期,人口不见显著的恢复,主要原因是豪强阻止私属上升为编户。晋在灭吴前后,对恢复户口曾有些措施,在这些措施下,太康年间户口达到东汉末以来最高的数字。
司马懿灭辽东,令“中国人(中原人)欲还旧乡者,恣听之”,地方官吏和豪强不得阻止。后来司马昭灭汉,劝募蜀人内徙,应募者给食粮两年,免徭役二十年。晋武帝灭吴,优待内徙的吴人,将吏免徭役十年,百姓及百工免徭役二十年。这不一定是为了减损蜀吴户口来补内地户口,主要还在于招北方流亡户口归旧乡里。东汉末,士民避乱,或逃入深山大泽,或投奔边塞外落后族,晋用重赏招募流亡,是恢复户口的一种方法。晋武帝时,塞外不少落后族率众内附,很可能是中原流亡人起着劝说的作用。
晋武帝定制,民间女子年十七,父母不让出嫁,由官府代择配偶。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宫奴婢是罪人,其中许多是司马氏政敌的子女,官奴婢被允许成家,可见朝廷对人口增殖的重视。
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荫佃客制规定一品二品官不得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荫衣食客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得荫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自九品官人法行施以来,士族严格地区分出各级门第,大体上按高中下三级固定了在政治上的地位。一二品官与三品官所荫佃客户数悬殊,六品官以上与七品以下所荫衣食客人数不同,这就是三级士族所享权利的差别。朝廷另给高级士族荫亲属的特权,以换取他们在限田客制上的让步。对中下级士族,朝廷是有控制力的。这样,原来被士族霸占的户口,在荫佃客制的限制下,至少有一部分农民,从私属变为编户。
晋灭魏时,得户九十四万余,人口五百三十七万余(包括原来汉国的户口),灭吴时,又得户五十二万余,人口二百三十万余。三国合计,户不过一百四十六万余,人口不过七百六十七万余。可是就在灭吴的一年,晋统计全国户口,共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人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比三国总户口,户增一百万,人口增一借以上。晋灭魏至灭吴,前后仅十六年,户口的增加很快,显然是国家统一,统治力加强的结果。招集流亡,督促婚嫁,限制荫佃客等措施,对增加户口都起着一定的作用。大抵劳苦群众为减轻赋税与徭役,不免有些隐避,即使在社会安定的时期,朝廷所得户口数往往小于真实户口数,所以太康户口应是比较可信的数字。
统一以后,不少塞外落后族要求内附,晋武帝为增加人口,允许他们居住塞内。《晋书》有下列内附诸部的记载:晋武帝即位后,匈奴大水塞泥黑难等二万余落内附。散居在平阳、西河、太原等六郡。
二八四年,匈奴胡太阿厚率部落二万九千三百人内附,居西河。
二八五年,参离四千余落内附。
二八六年,匈奴胡都大博及萎莎(匈奴十九种之一)等各率种落共十万余人内附,居雍州。
二八七年,匈奴都督大豆得一育鞠等率种落一万一千五百人内附。
二八九年,奚柯男女十万人内附。
晋容纳落后族居住塞内,游牧生活逐渐改变为农业生活,这对两方本来都是有益的。但由于晋官吏的残虐,使内徙诸部落受侵怨恨,本来有益的事也就不是有益而是有害了。
六 改定律令
两汉律令极为烦杂,魏时已加改革,但还不够简括。司马昭集羊祜、杜预等名儒重臣十四人,删改魏律,去其苛秽,存其清约,订定新律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余字。律与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又从令中划分出条例章程,称为故事,各归本官府执掌。二六八年,新律修成,晋武帝令抄录死罪条目,在亭、传(旅舍)悬挂,使人民知所趋避。从汉律令和说解七百七十三万字省约到十二万字,在法律编纂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人民生活上,多少减轻些动辄得罪轻重无准的威胁。
上列六条都各有其部分的积极意义,也都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久经丧乱的广大劳动群众,这才有可能来恢复社会经济,补救战争的创伤。《晋书·食货志》说,太康年间,“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自东汉未大乱以来,这算是一个难得的光明时期。可是,黑暗又很快掩蔽了光明。黑暗势力的代表仍是这个以晋武帝为首的司马氏集团。
黑暗势力也就是割据势力,具体表现在两个制度上。两个制度实际只是一个士族制度,即门阀制度。它是西晋十六国大乱的祸根,也是南北朝长期分裂的一种祸根。晋武帝时这个祸根完全成熟了。
一 士族制度
魏文帝行施九品官人法,取得了士族对曹氏政权的拥护。司马氏要夺取曹氏政权,当然也必须从争取士族入手。司马懿当权,夏侯玄请减削中正官权力。司马懿不敢得罪高级士族,谢绝夏侯玄的建议。自司马懿至司马昭,用优厚的待遇收买士族,形成司马氏集团。依靠这个集团,残酷地屠杀拥曹氏的士族。到司马昭时,拥曹士族已经全部消灭。晋武帝建立晋朝,对待高级士族愈益宽容。例如刘友、山涛、司马睦、武咳四人各私占官稻田,被李惠告发。晋武帝说,山涛等三人私占官稻田,查明是刘友干的事,刘友侵剥百姓来欺骗朝士,应诛死以惩邪佞,山涛等可不问罪。晋武帝罚小官不罚大官,显然是宽容所谓朝士的高级士族。一个高级士族出身的胡威,曾谏晋武帝行政不要太宽。晋武帝说,我对中等官以下,一点也不假借。胡威说,我说的不是指中等官以下,我指的是象我等这一类人。整肃法令必须从我等这一类人开端。高级士族的利益,在于压迫中下级士族不得上升,晋武帝约束中等官以下,实际是为高级士族保障利益。他的约束力之所以有效,主要来自高级士族的支持,对高级士族当然不可能有所谓整肃的法令。
高级士族政治上的权利,从九品官人法得到保障。
州郡县设中正官,朝廷设吏部尚书。名义上中正官评定士人的品德,吏部尚书执掌选用人才的权柄。事实上中正官只依据士人的籍贯及祖、父官位,定门第的高低,吏部尚书依据门第高低作用否的标准。这种选举法称为门选,结果自然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任何人(包括皇帝)不能侵犯高级士族做高级官的特权。高级士族的经济上权利,从荫亲属制得到保障。所谓荫亲属,就是高级官的同族人得在他的荫庇下,免向国家纳租税服徭役,也就是被荫者须向荫者纳租税服徭役。所荫亲属,多的可以到九族(上起高祖,下至玄孙),少的也还有三世。高级官以外,宗室(司马氏)、国宾(被废的魏帝)、先贤的后代、士人的子孙(名门世家)也得按门阀高低荫亲属。这些亲属各有田和佃客,而且亲属也未必真是亲属。荫亲属制实际是法律承认高级士族按门阀高低、势力大小,有权从国家总户口中割取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私属,从国家总赋税中割取一部分作为自己的私赋税。高级士族以荫亲属为名,成为拥有土地臣民部曲类似周朝的贵族领主。区别只在贵族领主得建立采邑或国家,公开割据;荫亲属虽然可以作“百室合户,千丁共籍(户籍)”的大户主,但还不能取得割据的正式名号。
数量不大的高级士族在魏代汉的时候,取得九品官人的特权,在晋代魏的时候,又取得荫亲属的特权。有了这两个特权,高级士族的势力愈益巩固,各种矛盾也因此而愈趋尖锐化。
二 分封制度
晋武帝亲自看到魏国禁锢诸王,帝室孤立,司马懿父子结合士族,夺取曹氏政权的事实,因此,他违反秦汉以来虚封王侯的惯例,恢复周朝的分封制度,大封皇族为国王,希望这些诸王屏藩帝室,对抗士族中的野心家。事实和他的希望恰恰相反,诸王中很多就是野心家。
二六五年,晋武帝封皇族二十七人为国王。起初国王留居京师,二七七年,遣各王就国。王国中有五个大国,六个次国,其余都是小国。大国有民户二万,置上中下三军,兵五千人。次国有民户一万,置上下二军,兵三千人。小国有民户五千或不满五千,置一军,兵一千五百人。王国内文武官员,国王得自己选用。这些国王各拥大批徒党,有机会就可以起兵作乱。
晋武帝既分封同姓,当然也得分封异姓士族。司马昭所设五等爵号以外,仍保存汉魏以来乡侯、亭侯、关内侯、关中侯、关外侯等名号。高级士族一般都得到五等爵号,并实封土地,立国多至五百余国,这些五等国虽有封地和官属,郡公郡侯县侯还有军,但危害性比国王要小得多。这是因为异姓不象皇族那样容易攘夺政权,又公侯国比小王国还小,更重要的是高级士族的 真实势力都固着在本地方,所谓郡望邵姓(如琅琊郡王姓、太原郡王姓),就是在本郡或本县有势力的大族。他们分封到别郡别县,便缺乏凭借,无法建立新势力,因之受封的异姓公侯,实力不在封地上而是仍在本地方。
受了五等爵的高级士族还必须有适当的官职。不受封的和中下级士族也必须有官职。当时朝廷为安置士族,大量设官,都督增至十个。州陆续增设到二十个,郡县增设更多,将军多至二十余,此外还有杂号将军。这种文武官职,只能给予高级士族或某些中级士族,大多数中下级士族,无法安置到有限的官职里来。朝廷允许国王和五等爵各自选用官属,就是安置中下级士族的一个方法。事实上这个方法远不能满足中下级士族的要求,士族中存在着大批失意士人,等待机会反对高级士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