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人生的智慧-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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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因为重要的事情由法庭处理),两个同样都是无所畏惧的人,其中的一个,亦即那更明智的一个,会作出让步,会同意保留各自的分歧。那些不认同骑士荣誉原则的普通大众,或者不计其数的来自各种阶层的人士的做法可以提供这方面的明证。他们让争执和磨擦顺其自然地得到解决。在这些人当中比起那或许只占整个社会人口的四分之一的信奉骑士荣誉的阶层,置人于死地的攻击要稀有一百倍,打架也是少有发生的事情。不过,会有人说:良好的礼仪和习惯归根到底建筑在骑士荣誉的原则以及由此而来的决斗之上,因为这些都是抵御人们不良的举止和粗野行为的武器。但是,在雅典、哥林斯、罗马我们都的确见到良好、甚至一流的社交氛围,以及优雅的礼貌和习惯,而这些并没有骑士荣誉这一鬼怪作其后盾。当然,在古时候,女人还没有在社交场合占据着显要的位置,就像我们现在的情形那样。现在出现的情形使人们的交谈多了一种轻浮、幼稚的东西,它赶走了有份量、严肃的话题;它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们的上流社会钟情于个人勇气更甚于其他品质。但是,个人勇气根本上只是次一级的,它只是行伍军人的优点。在个人勇气这一方面,甚至动物都超过我们,例如人们说“像狮子一般勇敢”。与上述说法相反,骑士荣誉的原则通常都为在大事上的不诚实和卑鄙的行为,在小事上的野蛮、欠缺考虑和不礼貌的做法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庇护所。因为人们会默默忍受许多的粗野行为,仅仅因为没有人愿意冒着失去生命的危险去批评别人。与我这里的说法相符的事实就是:在一个政治事务和财产金融事务中欠缺真正信誉的国家,我们可以看到决斗发展到了登峰造极、至为血腥的地步。至于这个国家的民间私下交往的情况,则可以向那些有个中经验的人询问。至于这个国家欠缺礼貌和社交修养,则是明白无误的事情。所有骑士荣誉的借口都经受不住检验。但如果有人说:正如一只狗遭到另一只狗的吠叫时,会以吠叫回应;但受到爱抚时,它就会表示亲热;同样,人的本性就是以敌意回应敌意,在遭受别人的蔑视或者憎恨的表示时,会内心难受和愤怒那么,他的这番说词还会有点道理。因此,西塞罗说“,对于侮辱和恶待留下的疼痛,甚至谦逊和好心的人也难以承受。”无论在世界各地(除了信奉某些教派的人),人们都不会对别人的侮辱和拳头安之若素。尽管如此,人的天性只会驱使我们做出与我们所受到的冒犯相对应的报复,而不会比这走得更远;更加不会因为别人指责我们说谎、愚蠢和怯懦就致人于死地。古老的德国原则“耳光要以匕首偿还”表达的是令人反感的骑士观点。对遭受侮辱而做出报复或惩罚是因为愤怒的缘故,并不就像骑士荣誉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它关乎我们的荣誉和道义。相反,确切无疑的是:指责我们的话语所造成的伤害程度是以这些话击中目标的程度而定。这点可以从这样一个事实看得出来:只要别人说中了我们,那么,一个轻微的暗示所造成的伤害更甚于一个严重的、但却没有事实根据的指责。所以,一个人一旦知道对自己的指责文不对题,那他就会并且也应该自信地对此指责不屑一顾。但是,骑士荣誉的原则却要求我们承受我们其实并不应该承受的指责,并且针对这个并没有对自己造成任何伤害的侮辱采取血腥的报复。但如果一个人急急忙忙地压制每一句冒犯的话语,生怕这些话语被别人听见,那么,这个人肯定对自己的价值评价不高。因此,一个真正有自尊的人面对侮辱、诋毁会淡然处之;如果一个人做不到漠然对待侮辱和诋毁,那么,机智和修养将帮助他顾全面子和掩藏起怒气。如果我们首先摆脱骑士原则的成见,不再误以为通过侮辱他人就可以夺取他人的荣誉或者挽回自己的荣誉;同时,如果人们不要随时报复,以泄心头之愤,亦即动用拳脚对付遭受到的各种各样的不公正、粗野蛮横的行为因为这种回应马上就会使所有这类行为合法化, 如果真的这样,那么,人们很快就会普遍接受这一观念:如果出现了恶语相向的情形,那占下风的一方就是胜利者。就像文圣佐蒙蒂所说的:恶言秽语就像教堂的队列,永远返回它们的出发点。这样,人们就再不用像现在那样必须以牙还牙对付侮辱才可以保持自己的正确。这样,理解和思想才得以进入我们的交谈,而不是像现在那样:首先顾虑我们的说话是否得罪那些狭窄和愚昧的头脑。事实上,深刻理解力的存在本身就使狭窄、愚昧的人惊慌和难受,并由此引发一场有思想、有头脑的人与皮囊之中充塞着肤浅、狭窄、愚昧的人之间展开的一赌运气的搏斗。这样,在人们的聚会中,精神的优势才会得到它所应得的优先权。但现在,这种优先权却给予了那些拥有一身蛮力和匹夫之勇的人,虽然这一事实并不为人所知。这样,出类拔萃的人起码就减少了一条逃避社交的理由。这种改变为真正的良好气氛和优秀的社交聚会扫清道路。毫无疑问,雅典、哥林斯和罗马曾经有过类似的聚会。谁愿意得到这方面的证据,那我就推荐他阅读色诺芬的《会饮篇》。不过,对骑士荣誉的最后辩护无疑是这样“:但,上帝啊,如果真的这样,每一个人不就都可以随便对他人动粗了吗?” 此我能简略作答:这种情形发生在占社会人数百分之九十九并不奉行骑士荣誉的人群,但却不会有一个人因动粗而丧身。但在信守骑士原则的人群当中,一般来说一次动粗都会酿成致命。我还要深入地谈论这一问题。为了解释人类社会的一部分人所持有的这一根深蒂固的观点,即遭受别人的一巴掌是一件可怕至极的事,我曾努力试图找出存在于人类的动物性或理性的一些扎实、站得住脚,或者起码说的过去的理由,一些不是纯粹漂亮、花巧的言词,而是能被精练为清晰概念的理由。但我没有成功。动手打人一巴掌只是、并且永远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做出的肉体伤害行为,它表明出手打人的人身体更强壮或者动作更加敏捷,或者挨打的一方当时并没有留神等;除此之外,它并没有说明任何另外别的东西。对动手打人一巴掌这一行为的分析无法提供更多的东西。把遭受别人一记耳光视为一件最悲惨的事情的骑士,却挨过他的马匹比这一巴掌厉害十倍的踢打。但一蹶一拐的他,会强忍疼痛,一再安慰旁人那没有什么。这样,我想原因出在人手了。不过,我看到我们的骑士在战斗中受到了同样出自人手的剑刺、刀砍,他却向我们保证这些都是小菜一碟,不值一提。然后我们又听人家说:就算被人用马刀的平面拍打也远远没有挨别人的棍打那么严重。因此,不久前,军校的学生宁愿接受前者的惩罚而不接受后者。而时至今日,被马刀的刃面轻拍以获授骑士称号已成了一项至高的荣誉。现在我已完成对骑士荣誉的心理和道德理由的思考,剩下的只是这样一个结论:骑士荣誉的原则不过就是一个古老、根深蒂固的谬见,是说明人类的轻信特性的又一个例子。另外,一个众人皆知的事实可以证实我的观点:在中国,用竹杖抽打是司空见惯的一种惩罚公民的手段,甚至对各级官吏也是如此。这告诉我们,在中国,人性那可是经过高度文明教化的人性并不赞同类似骑士荣誉的东西。只要不带偏见地看一看人类的本性,就可以知道人与人打架是自然不过的事情,这就犹如野兽间的撕咬和带角动物的竖角相撞;人不过就是会用鞭子打人的动物。因此,当我们偶尔听到一个人用嘴咬了另一个人,我们就会感到震惊,相比之下,动手动脚打架却是一件完全自然的事情。很明显,通过人们提高修养和发挥各自的自我克制,我们很乐意摒弃打斗的行为。但是,如果让一个国家或者只是一个阶层的人们相信:挨了别人一巴掌就是一件天大的不幸,那么,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致人于死地和相互谋杀。这是一件惨无人道的事情。在这世界上货真价实的祸害已经太多,人们不应该再增添那些虚幻不实的灾祸,因为它们会带来真正的祸害但这正是那愚蠢和阴险的迷信正在做的事情。为此原因,我们抗议政府和立法机关为此鸣锣开道他们热切地引入有关规定,禁止在民间和军队进行体罚。它们相信这样做会利益众生,但实情却恰恰相反。这种做法只会加剧那违反人性的、无可救药的愚昧。人们已为此付出了太多的牺牲。对于除了最严重的罪行以外的一般违法过失,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要给犯人一顿痛打。因此,这样的处罚是合乎自然的。谁要是不接受理智,那他就必须接受棍棒。如果一个人既没有财产可供交付罚金,同时,剥夺他的自由也不会给人们带来益处因为人们需要他的工作效劳那么,对这个人施以适量的体罚,则是一件既明智又合乎自然的事情。我们对此并没有反对的理由,除了诸如“人的尊严和价值”一类的说词。但支撑这些说词的并不是清晰的概念,而只是上文所讨论过的那种有害的谬见它是问题的根源。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下面一个近乎可笑的例子得到证实:最近,在很多国家的军队里,鞭罚被睡板条床所取代,后者和前者一样都给身体带来痛苦,但后一种处罚却不被认为有损受惩罚者的名誉和人格。人们如此鼓励这种盲目的观点,只会助了骑士荣誉一臂之力,也因此助长了决斗的行为。与此同时,人们却又试图通过法律禁止决斗,或者似乎在这样做。这样的结果就是:从最野蛮的中世纪流传下来的拳头即公理的认识残余,还游荡在世纪这实在是社会大众的耻辱。现在实在是到了把它羞辱一番然后弃如敝屣的时候了。当今已不允许人们斗狗了(至少在英国类似的娱乐遭到处罚),但人们却违反意愿地互相搏斗,致对方于死地。这都是荒谬的骑士原则和那些拥护骑士原则的思想偏执、狭窄的辩护人为其原则宣传、鸣锣开道的结果。他们强迫人们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就要像角斗士一样地拼搏。因此,我向德语语言学者进言: 这个词应由这个字代替。这个字或许并不源自拉丁字,而是出自西班牙语的意思是痛苦、艰难。决斗这种愚蠢的行为却以一本正经的方式进行,它不仅仅为人们提供了笑料。骑士荣誉的荒谬原则在一个国家里面另立一个独立王国,除了拳头即公理,其他一概不承认;它设置一个神圣的宗教裁判庭,对屈服在骑士荣誉的权威之下的各个阶层的人士施虐;每个人都可能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借口,受到他人的挑衅,从而被迫接受生存或者死亡的判决所有这些都令人愤慨。当然,它为恶棍们只要他们信奉骑士荣誉提供了庇护和藏匿之所;他们可以威胁,甚至除掉那些高贵、卓越的人这些人因为自身的高贵和卓越就会招惹这些恶棍的憎恨。时至今日,警察和法律已经使恶棍们不可能在大街上冲着我们喊道“:要钱还是要命?”同样,我们健康的理智也应该不再让恶棍破坏我们的平静,冲着我们喊叫“要荣誉还是要性命?”上流阶层的人士应该解除负担,不要随时听任别人的随心所欲,为其野蛮、愚蠢或者恶毒付出代价,赔上自己的身体和生命。两个少不更事的青年人,相互间一旦出言不逊,就头脑发热,不惜付出鲜血、健康,或者生命这是骇人听闻和令人羞愧的。很多时候,被侮辱者无法恢复受到损害的荣誉,因为他们与冒犯者的地位差别悬殊,或者因为冒犯者的某些特殊之处,这样,他们就在绝望中自己结束生命,落得个既悲哀又滑稽的下场。这个国中之国的暴虐和骑士荣誉这一谬见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如果事情的发展达至相互矛盾的顶点,那么,它的虚假和荒谬也就暴露出来了。这一例子就是一个明显的二律背反:官员被禁止参加决斗,但如果有人向他提出决斗而他又拒绝的话,他就会受到被解职的处罚。谈起这个话题,我就要老实不客气地说下去。只要我们不带成见地、清楚地审视这一问题,我们就可发现,我们手持与对手相同的武器,在光明正大的搏斗中把对方杀死,抑或从背后暗袭得手这两者之间之所以存在重要的差别,并且人们如此高度地重视这一差别,原因其实全在于这一事实:在这国中之国,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人们承认强者的权利亦即拳头即公理,把拳头即公理尊奉为上帝的裁决,并把它作为骑士荣誉的规则基础。在公平的搏斗中杀死我们的敌人,除了证明我们身强力壮,或者更具击斗的技巧以外,别无其他。进行公开决斗以证明杀死对手就是占理的,这也就假设了这样的前提:强力就是真的公理了。但事实上,如果我的对手并不懂得自我防卫,那就只为我提供了杀死他的可能,而绝没有提供杀死他的正当理由。恰恰相反,我杀死对手的道义上的理由只能取决于我要杀死他的动机原因。假设我杀死对手在道德上是足够合理的,那么,让杀死他的这件事取决于我是否在射术或者击剑上优胜于对方,是完全没有理由的。相反,我到底采用何种方式夺取他的生命,从后面抑或从前面袭击他,结果都一样。如果要对某人实施卑鄙的谋杀,那诡计就应该派上用场。从道德的角度看,强力即公理并不比诡计即公理更令人信服。就我们现在所说的情形而言,强力即公理和诡计即公理并没有两样。需要注意的是,在决斗中强力和诡计都在发挥作用,因为击剑中的花招都是阴招。如果我认为杀死一个人在道义上是合理的,那么,杀死他这样的事情由这一点他和我到底是谁更精于射击、击剑来作决定,则是愚蠢的;因为那样的话,对手不仅反过来伤害我,甚至会夺去我的性命。报复别人的侮辱不应该采用决斗的方式,而应该运用暗杀的手段这是卢梭的看法。他在《爱弥儿》第四部的相当神秘的第二十一条注释里面小心翼翼地暗示了这一看法。但他深受骑士荣誉的影响,竟然认为如果被人指责说谎,那自己就有了正当的理由暗杀这个人。但卢梭应该知道:每一个人都无数次说过谎,都配受到这一责备,卢梭自己本人就更是如此。一个人只要是光明正大地、以相同的武器和对手较量,那他杀死他的对手就是正当合法的这一谬见明显把强力当成真的公理了,而决斗就被认为是上帝的判决了。相比之下,一个怒不可遏的意大利人见到自己的仇人,二话不说就会扑上去用匕首袭击敌人。这一行为做法起码是连贯一致、合乎自然的;他更聪明,但却不会比参加决斗者更卑劣。但有人会说:在决斗中,当我杀死我的对手时,他其实也在试图置我于死地,这足以为我开脱责任。但对此的驳斥是:当我向他发出挑战时,我也就已经把他置于不得不正当护卫自己的境地。这种故意将对方置于如此境地的做法,事实上就是决斗者在为谋杀对方寻找一个说得过去的借口而已。如果双方同意把生命押在决斗上面,那用自愿的行为属于咎由自取这一原则作为开脱则更说得过去。对此我们可以说,受损害的一方并不就是自愿的,因为杀人的刽子手是那暴虐的骑士荣誉及其荒谬的规则。它把两个决斗者,或者至少其中一个拉到了这血腥的私设刑庭的前面。我详尽地讨论了骑士荣誉;我这样做用心良苦,因为哲学是这世界上唯一能够对付道德和智力范畴的庞然大物的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