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白白去旅游 -吴宏伟-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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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应该吃什么菜,但没有吃到什么菜。应该看这个景点,没有看,那你赔偿,这是一个民事责任问题。但是要注意的是我们讲民事责任充其量就是两种形式,一种是赔偿,就违约以后,你承担违约责任。还有一个侵权责任。或者导致我精神受惊吓了,差一点摔下去,或者摔下去以后吓坏了,精神上发生了异变了,那么你有精神赔偿的问题。所以这个是一个就是作为我们游客来说应该主动拿起来的一种法律武器。
那么除了这以外,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如何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追究相关的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或者说欺诈责任,这个在我们立法上还是要有待于研讨的。从目前状态看,旅行社有欺诈行为它仅仅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法的协商一致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来处理的,还没有谈到以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这个方面来处理。因为我们知道,《消费者权益法》第49条是个很有意思的一条,就是说如果说你有欺诈行为的,应该双倍的承担责任,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就多出一倍的来承担责任。那么这里面就涉及这个消费者的概念是什么?那么根据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说的消费者,就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那么旅游服务算不算消费者里边的服务?恐怕现在还算不了。那么算不了的话,那么旅行社实施了欺诈行为也好,欺骗行为也好,或者加了不明白的这种事项的时候,你最后充其量也就是民事责任,赔偿责任。就不能够有效地制止旅行社的这些非法行为。所以在理论界里呢,我们也就大声地疾呼在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的过程当中,应该将旅游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归纳进去,从而来约束来制约旅行社的这种欺诈行为。那么还有另外一些,为了发展我们的旅游业,健康地发展旅游业,使得人们使得我们公民们都能够走向大自然,感悟这个大自然的魅力,我们对于旅行社的制裁还应该表现在行政责任上,行政责任上。比如说,刚才我们讲的这个郑州的这个旅行社,你没有境外游,你组成了境外游,那么作为我们的一些行政机关,作为我们的其他的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是不是可以对你进行制裁呢,我的看法当然应该是,应该是,就是说你违背了你的经营范围,你就得要接受行政制裁,而且这种行政制裁应该是加大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