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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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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是想以道德的沦丧来解释一个国家的覆亡,这种道德原则的具体化,就是 
  儒家的伦理。但是对于金朝的灭亡,在这点上却没有多少话好讲。即使是正 
  统的史学家也不得不承认,“忠”这一基本道德一直到金朝的最后阶段也仍 
  然存在着,虽然也确实有叛徒和投机者,但无论官员和士兵,无论女真人还 
  是汉人,即使到了最危急的最后关头仍保持忠贞的人数之多是令人惊讶的。 

研究,见'369'潘吉星: 《火箭的发明》。 
① 《金史》中有关蔡州事件的记述,主要得自一个当时的目击者所写的《汝南遗事》,作者王鹗,生卒年 

为1190—1273,见'50'陈学霖:《〈汝南遗事〉导论:1234 年蒙古包围下的晚金宫廷实录》和'52'陈学霖: 
 《王鹗(1190—1273 年)》。 

… Page 188…

                                     行政体制 

       金朝的兴起、衰落和灭亡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他们制度沿革的历史联系在 
  一起的。固有的女真传统,从辽朝继承下来的统治方式以及汉族(宋)的影 
  响等因素交相作用,构成了金朝的政权和行政体制的复杂的基本特征。在这 
  个朝代中,引起政治制度进一步变革的,又往往是迫于政治形势的结果。这 
  些相互作用的因素,使金朝的制度史研究成为一个复杂的领域,以致我们在 
  这里也仅仅能够勾划出一个粗略的发展轮廓。 

                            从部落会议到汉制的政府 

       建国前和建国初,女真的政治制度尚处于早期形态,它与高度等级化和 
  部门化的汉族官僚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下文就是对金建国前女真政治制度 
  的描述:“无大君长,亦无国名,散居山谷间,自推豪侠为酋长,小者千户, 
  大者数千。”① 
       即使在阿骨打及其祖先们已经称霸,并将一度反抗过他们的诸女真部落 
  都置于自己的统一指挥下之后很久,我们还能找到许多可以追溯到部落时代 
  的特征,特别是在有关军事的事务上: 

            自主将至卒皆自驭,无从者。以粟粥燔肉为食,上下无异品。国有 
       大事,适野环坐,画灰而饮,使人献策,主帅听而择焉,其合者即为将, 
       任其事。师还,有大会,问有功者,随功高下与之金,举以示众,众以 
       为薄,复增之。① 

       这些半平等主义习俗的痕迹是过了很长时间才消失的。在此之前例如阿 
  骨打就不曾指望大臣们在他面前磕头。而金朝早期的统治者,则根本不知道 
  在汉族的等级思想中皇帝与臣民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可以明确地 
  说,金熙宗和海陵王统治时期不断加强的专制不是别的,就是采用汉制的结 
  果。甚至晚到1197年,当金的国家机构已经完全采用了汉制之后,我们仍然 
  能够看到模仿古老的部落会议议事方式的奇特现象。在朝廷一次有关是不是 
  应该对蒙古人发动进攻的讨论中,曾在大臣中运用了投票决定的方式,官方 
  史家对这次表决结果的忠实记录如下:“议者凡八十四人,言攻者五,守者 
  四十六,且攻且守者三十三。”② 
       从另一方面看,只要这个政权的活动范围有所扩大,某种方式的中央控 
  制便成为必需。这里说的扩大,有时通过外交接触,但最主要的还是通过开 
  辟新的领土。阿骨打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创建了可以称作是最初的官制。这些 
  臣僚,汉文译作“勃极烈”,女真语是bogile。这个词,后来在满语中作beile 
   (贝勒),专指清代皇族的爵位,满族人将它一直用到20世纪初。bogile 
  的本意似乎是“头目、酋长”,早在女真开国前就已被使用,因为1113年当 

① 《北风扬沙录》,载陶宗仪编《说郛》,1963 年台北版,卷25,24b。 
① 《北风扬沙录》卷25,25b。亦见'597'  《大金国志》,卷36,第278—279 页对于早期女真人军事活动的 

简短概述。 
②  '646' 《金史》,卷10,第242 页。 

… Page 189…

阿骨打从长兄那里继承王位的时候,就被称为“都勃极烈”。 
     阿骨打以“都勃极烈”这个头衔,取代了辽朝按惯例赐予他的节度使的 
荣誉称号,而“勃极烈”一词也由于为他所用而身价倍增。这个头衔的身价 
之高,还有一个事实可证,那就是只有完颜部落中属于皇帝近亲者才可以得 
到。1115年,金朝曾立过形形色色的勃极烈,通常在这个头衔之前都冠以 
gurun一词(汉文为“国论”),即“国”。居首者是大勃极烈,由推定的 
皇位继承人担任,其下的勃极烈有“诸部统帅勃极烈”、“第一勃极烈”、 
 “第二勃极烈”、“第三勃极烈”和“副勃极烈”等;这些名称都是根据女 
真语 (以汉语音译)和汉语意译翻译过来的。 
     副勃极烈的官阶要低于其他的勃极烈,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多为战争时 
临时赐予。从目前所存的名目繁多的勃极烈名称可见,由于作用不同,当时 
在勃极烈之间已经有了等级的差别。总的来看,诸部统帅勃极烈是主管政治 
事务的首领,而第二、第三勃极烈则是他的左右手。还有一种勃极烈,他的 
主要职能是处理外交事务,称为“乙室勃极烈”(这个词的前半部分还无法 
解释)。虽然可以将这些差别看作是建立一个特殊化官僚制度的开端 (所有 
的勃极烈都有他们的部属),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把这些勃极烈当作是官衔 
可能是个错误。它们远远更有可能是颁给某个人的一种待遇,因为有的勃极 
烈在就职者亡故之后就被取消。勃极烈制度曾有过许多变化,在它的后期阶 
段,即使在名称上都能明显见到汉族的影响,所有的勃极烈,在太宗死后不 
久 (1134—1135年)就都被废除了。 
     迄至此时,女真人的统治不仅已达到辽朝故地,还达到了中国北方的大 
部分地区,主要是河北和河南。于是如何来统治这样一个由许多不同民族组 
成的国家,而这些民族又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便成为他们面临 
的一个难题。从数量上说,汉人当然占据了大多数,其中既有原来辽朝的属 
民,也有新征服地区的百姓。一开始,女真人是按照契丹辽朝的旧例对他们 
进行治理的,契丹制度的明显特征是它的双重性:对于契丹部民和与他们有 
关的部落,继续采用固有的部落组织来管理;对于汉人,则仍将他们置于主 
要是从唐代沿袭下来的那套汉族的行政体制的管理之下。 
     金征服了中原之后,便也建立了类似的双重性的制度。女真人被组织在 
自己的单位中(猛安谋克,见下节),而对于以汉人为主体的新征服地区, 
则于 1137年创建了一个新的行政官署,称作“行台尚书省”。这个官署从 
1137年一直存在到1150年,1200年以后又曾作为一种军事上的权宜机构而 
重建。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沿袭了金朝的这个机构,并将其演变成一套健全的 
行省制度。由此可见,“省”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单位, 
可以往前回溯到金朝,此后又历经元、明和清几个朝代,一直到1911年民国 
成立之后。行台尚书省这个名称中的“行”一词,表明了它最初的可变动的 
性质,也就是说,它不像中国一般的地方行政单位那样,明确地设置于某个 
固定的城镇,而只是被设置于当时认为政治上适合的地区。此外,这个官署 
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从属于尚书省,因而也就成为中央制度下派属的 
一个部门。女真人在对新占领的地区和人口,从一般性统治向更为集中的管 
理方式转化的过程中,就是通过所创建的这一制度,朝着中央集权的统治方 
式迈进了一大步。在这个官署所掌握的许多职权中,有一项就是通过科举考 
试,为官僚制度选拔人才。建立于1136—1137年的大齐国的崩溃,为齐国那 
些文官打开了进入金国的新官僚机构的途径。不过,女真人中的特权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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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然把持着统治大权。 
       尚书省的情况也是如此。它早在1126年就已在东北的上京被设立,那时 
  金对宋战争的胜负还未见分晓。尚书省很快就发展成一个完备的而且是最重 
  要的行政官署,在金朝的整个统治时期,它都是主要的决策机构。尚书省的 
  名称与它下属的各种机构的名称一样都用汉文,其执政官员大多数是皇族和 
  其他女真贵族,后期也有些契丹人、奚人和很少数的汉人、渤海人在这个官 
  僚机构中担任了较高的职位。 
       尚书省的最高长官是左丞相。在这个官署多年执政的16名官员中,有不 
  少于11人出自完颜宗室,4人来自其他女真部落,还有1人是渤海人。而右 
  丞相一职,曾一连五任由皇族出任,两任是其他部落的女真人,两任是渤海 
  人,三任是契丹人,还有两任是汉人。但在尚书省品级较低的官员中,契丹 
                              ① 
  和汉人却占了很大的比例。皇族在决策机构中占据如此优势的现象是很有趣 
  的。对比那些汉族王朝如唐、宋的统治惯例,皇族中即使有人能够成为最高 
  级官员,也是非常罕见的。 
       女真人认为,比起儒家那些抽象的有关伦理道德的准则,他们部落联盟 
  的忠诚,对于金朝是远为有力的保证。至于在金朝的政治机器中存在已久的 
  贵族政治与汉族官僚机构之间的敌对,其最后解决的结果肯定是对贵族政治 
  和部落派系有利的,至少在最高的决策层是这样。 
       除了尚书省外,还有两个中央机构,就是中书省和门下省,但这两个省 
  的地位与尚书省却无法相比。有一段时间,在三省之上设立过一个“领三省 
  事”的官职,并成为中央官制中的一个层次,但在1156年,当海陵王统治时 
  期,这个官职和中书省、门下省一并被取消了。从此以后,只有尚书省仍然 
  存在。所有这些官制对于后来蒙古人的元朝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在元代, 
  中书省成为最高的政治决策机构,而尚书省却仅临时性地存在过。 
       另一个中央机构是御史台,这个官署在中国各朝有很长的历史。金于 
  1138年建御史台,终金之世而未改。御史台在海陵王和世宗时期曾被提到很 
  重要的地位,1172年和1181年它又两次被扩充,地位也有所提高。在章宗 
  统治时期还进行了一些变革,这些变革都有助于提高这个对官僚制度下各个 
  部门行使政治上的批评和监督职权的机构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世宗曾将 
  御史台中考中进士的人特别加以晋升,因为对于这个事事均需慎重处理的机 
  构,他认为这些人特别适宜。 
       从12世纪40年代起,尚书省之下就设有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工 
  部、刑部和兵部,数个世纪以来,它们一直是中国中央官僚制度中的主要部 
  分。六部的组织结构和作用根据中国当时盛行的模式而在唐、宋 (还有辽) 
  各有变化,这里无需赘述。这里应提到的另一个中央机构是枢密院,始建于 
  1123年,在与宋交战期间曾经南移,一度掌管过有关汉族人口中诸如赋税、 
  徭役和兵役等事务。枢密院后来发展成为皇帝的一个参谋部,是中央最高的 
  军事指挥机构。从这点来看,它与宋朝的枢密院非常相似,但对比于宋朝的 
  行政官署,金的枢密院一直是从属于尚书省的。 
       海陵王统治时是官署设置最多的时期,他为了把金朝国家从部落的和贵 
  族的政治体制转化为中国的官僚政体而采取了大量措施。到 12世纪末,几乎 
  所有宋曾设立过的中央官署都已有了金的摹本。它们的名称可能不同,但作 

①  '310'三上次男在《金代政治制度研究》,第2 卷,第217 页排列了一个打破民族界限的最高官员任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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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却是相同的。在这些官署中,还确实包括了那些明显具有汉族传统特色的 
  机构,诸如掌管天文、占星的官署,国史馆,以及掌管与皇帝家族和礼仪事 
  务有关的各种行政管理机构与部门等。 
       不过还有另一方面,那就是金朝同时还忠实地继承了契丹辽 (还有渤海 
  国)的许多传统。与那些正统的汉族王朝通常只建一个国都不同,辽立有五 
  京,金朝也是如此。这两国的情况都可以作如下解释:即它是连统治者也还 
  没有固定居处的那个时代的残余,同时也是一种依季节不同而移居的仪式化 
  制度的遗留。从一个更实际的角度上说,多国都的制度也为在不止一个场所 
  建立中央集权化制度提供了某些手段。金朝的五京制度特别复杂,因为像南 
  京和中京的名称,在不同时期所指的,都不是同一个的城市。 
       通过国都名称的变化,能够很清楚地看到金朝主要政治中心转移的情 
  况。燕京(今北京)在被海陵王立为政治中心以前一直称为南京,而从海陵 
  王以后,则被称为中都,蒙古人攻陷北京以后,洛阳又成为中都了。 
       在汉族人口占优势的地区,地方行政制度机构主要是按照唐、宋等朝代 
  汉族的统治模式建立的,因此它是金朝官制中比较缺乏有特色的部分。县和 
  府 (或州)是地方行政机构的基层单位,它们行使职能的方式多少与同时代 
  汉族的宋朝类似。县、州之上相当于省一级的机构,是路,金朝共有19路。 
  在地方和省一级的行政机构上,宋与金之间行政区域惟一的不同在于金朝的 
  地方,部分地属于军事组织,而在边境地区则是部落组织。这些将在有关金 
  朝兵制的小节中再作概括的介绍。 

                                    人才的选拔 

       即使从上一节对于金朝官制的简要叙述中也可以看出,这样一个官僚体 
  制对于官吏的需求是大量的。有关金朝后期官僚体制中的官吏数目,我们可 
  以通过图表得到一些概念。在1193年官吏数目为11499人,其中4705人是 
  女真人,6794人是汉人。这个数字在1207年据说已提高到总数为4。7万人。 
  由此来看,金朝拥有官吏的数目,至少可以与北宋前期相比(1046年是1。27 
            ① 
  万人)。 那么,为数如此众多的官吏,是通过什么途径入仕的呢? 
       正如在此之前的辽朝一样,金朝也采取一种双重的取士政策。在汉族一 
  方,建科举之制,根据人的才能高下来取士;与此同时,人才的选授和升迁 
  还有另一个区别对待的原则,区别的依据,则是个人所出身的社会集团关系 
  或个人的地位。因而,这样的一些制度诸如荫袭制、世袭职官、以官功入仕 
  等,都成为入仕途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科举取士和某些社会群体有优先 
  权这两个原则之间,金朝一直努力寻求一些保证女真人特权的手段。开国初, 
  当女真人占领辽朝领土以后,曾将辽朝的官制简单地纳入金的官僚机构之 
  内,正规的取士制度却发展得颇为迟缓。 
       金朝科举制始建于11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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