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男人和女人 作者+易中天-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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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要结缘呢?因为要继统,就得生育,而同一血统中的男女又不能婚配。于是,家庭要建立,家族要扩展,种族要延续,就非到血统以外的家族那里去结缘不可。这就叫“姻缘”。姻就是因,姻亲即“因而成亲”,姻缘即“因而结缘”。有此姻缘,则非亲非故,也能变成亲如家人了。
其实,“婚姻”这两个字,本义就是“结缘”。婚是男子娶妻,姻是女子嫁夫。所以妻之父(岳父)叫“婚”,夫之父(公爹)叫“姻”,相互之间的关系就叫“婚姻”。也就是说,婚姻从来就并不仅仅只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更是双方家族之间的事,是两个不同姓氏的家族相互结缘,谓之“合二姓之好”。这句话真是说得“好”!因为“好”这个字,原本合“女”与“子”而成。你们家出一个“女”,我们家出一个“子”,和起来就是“好”,又叫“百年之好”。这种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事,真是何乐而不为?
所以,当一男一女两个人有了感情时,大家便会说他们“好上了”。不过,在中国古代传统婚姻中,“好上了”的可不是两个人,而是两个家族。
结缘的“好”处是很多的。
最大的好处,是使两个本无血亲关系的家族有了亲缘。中国人很重视亲,而“亲”无非两种三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如父子、祖孙等,另一类是“旁系”血亲,包括父系旁支(如“五服”之内的从祖兄弟和族兄弟)和母系亲属(如表兄弟、表姐妹)。这两类都是“血亲”,因为他们之间多少都有共同的遗传因子,多少都有血的联系。另一种只有一类,即“姻亲”。姻亲之间,不存在任何血缘关系,按说不该亲的,然而却也成了“亲”,这就是婚姻的功劳。正因为婚姻能使不亲者亲,所以结婚也叫“成亲”。
首先“成亲”(成为亲人)的当然是夫妻。不过,因为婚姻又首先不是两人的事,而是两家的事,因此受惠者又不止于夫妻二人,而是遍及夫妻两族的全体,并由此制造出许多“亲”的关系来,如亲家(双方父母)、连襟(姐妹之夫,又称娅、僚婿、友婿、连袂、一担挑等)、妯娌(兄弟之妻,古称娣姒),以及其他说不出名目的姻亲。这一下子,“亲”的队伍,便大规模地壮大了。
成为“亲”又有什么好处呢?好处多啦!“是亲三分向”。中国人接人待物,说话办事,从来就不问是非,只问亲疏。自己的亲人即便犯了罪,也要包庇。执法官如果是亲戚,板子也要打得轻一些,甚或会私下里放了他。中国古代社会,法制本不健全,冤假错案又多,无妄之灾,时有降临,如果没有亲戚帮衬,日子就不好过。有了亲戚,好人有帮衬,坏人有帮凶,所以无论好人坏人,都很着重结缘。
更何况,结缘这事,是没完没了的。张家和李家结缘,李家又和王家结缘,张家也和赵家结缘,结果,张王李赵,都成了“亲戚”。如此攀援下去,瓜藤扯柳叶,自然“四海之内皆兄弟”。于是,“俺媳妇她娘家侄的小姨子的婆家兄弟媳妇她哥”,这种八杆子打不着的关系,也是亲戚。有这种亲戚关系,到衙门机关里去办事,至少能换来一张笑脸,不至于板起脸来公事公办,谁说没好处?婚姻既然有这么多好处,怎么会不为国人所重视?
由此可见,对于中国传统婚姻而言,把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不过只是一种形式;把两个家族结为亲家,以及保证男方家族子孙延绵,才是内容。
然而,结缘也好,继统也好,都只是“家族”的事,而非“个人”的事。它只是旧家庭的延续,而不是新家庭的开始;是男方家族多了个成员,女方家族多了门亲戚,而不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得了个伴侣。既然并非个人的事,则当事人也就当然不必操心,不必过问,不必参与,只须完全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去“坐享其成”好了。
《中国的男人和女人》(易中天)——夫妻之(二)所谓“明媒正娶”
当然,当事人也不是什么事也没有。因为无论婚姻的选择和缔结如何受他人摆布,“夫”和“妻”这两个角色,还得他们自己去扮演。
那么,夫妻又是什么角色呢?
我们先看什么是“夫”。高鸿缙的《中国字例》说:“夫,成人也。”他的理由是:“童子披发,成人束发,故成人戴簪。”而夫这个字的字形,正是一个正面而立的人(写作“大”,意谓“大人”)头上插了一根簪子的形状。童子身高五尺,所以叫“五尺之童”;成人身高一丈(周代的尺寸)所以叫“丈夫”。依此说,则夫也好,丈夫也好,原不过是指“成年男子”。
我们再看什么是“妻”。甲骨文没有妻这个字,而只有“妇”字(也有“夫”字)。其字形,是一个女子拿着一把扫帚。《说文》曰:“妇,服也,从女持帚,洒扫也。”也就是说,妇是从事家务劳动服侍男子的女人。其实,妇就是妻。或者准确一点说,妻是妇中之一种,即正妻、嫡配,而妇则泛指一切已嫁女子,包括妻,也包括妾。白居易《琵琶行》中琵琶女自述说:“门前冷落车马稀,老大嫁作商人妇。”其实就是做妾。所以《说文》曰:“妻,妇与夫齐者也。”也就是说,妻,乃是诸妇中唯一可以与夫平起平坐的一个。因此,许慎又认为,妻字是从“贵女”两个字演变而来的。
不过,从篆文看,妻这个字,也是一个女人头上戴了簪子,甚或其他装饰品之形。这个头戴“凤冠”的“妻”,当然比手持“扫帚”的“妇”要高贵。不过头上既能戴簪,则说明她已成年。所以,妻,也可以解释为“成年女子”。
夫和妻都是成年男女,这似乎并不难理解。因为未成年人,总是不好婚配的。不好婚配的原因,主要是他们无法承担婚后的责任与义务。要知道,中国的传统婚姻,基本上不是什么“爱情的产物”。想想看,男女当事人婚前连面都没有见过(顶多在相亲时偷偷看过一眼),哪来的爱情?把他们结合在一起时,只是一种社会的和家族的责任和义务。男子成婚后,要成为一家之主,要为家庭的建设和家族的兴旺克尽厥职,年龄太小,当然干不了;女子成婚后,要孝事翁姑,服侍丈夫,生儿育女,管理家政,年龄太小,当然也做不来。
所以,在上古时代,人们往往就把男子的定婚和女子的许嫁,安排在他们的成年仪式上进行。这个仪式,就是男子的“冠礼”和女子的“笄礼”。由于它们往往与婚配有关,因此又叫“婚冠礼”。
冠礼和笄礼,说穿了,就是改变发式。清代以前,古人是留全发的。婴儿生下后,要选择黄道吉日,剪一次头发,只保留两小撮。男孩留在左右两边,有如牛头,叫“角”;女孩则一前一后,有如马首,叫“羁”。也有按男左女右的方位只留一小撮的。也就在这一天,母亲把孩子抱去见父亲,父亲拉着孩子的右手抚摸着他的头,给他起一个“名”。这一仪式,无妨叫做“命名礼”,它标志着承认孩子已正式来到人间,加入家族。
剪去的头发长出之后,便不再剪,而是向两边分梳,长齐眉毛,叫做“两髦”,所以儿童又叫“童髦”。或者把两髦总束起来,扎在头上,一边一束。男孩状如兽角,叫做“总角”;女孩状如树桠,叫做“丫头”。所以孩童时代又叫“总角之时”,年幼或地位低的女孩又叫“丫头”。
男孩长到二十岁(或二十岁左右),女孩长到十五岁,就要举行冠礼和笄礼。所谓“冠”,就是把头发盘到头顶上,先从根部束住,盘成髻,然后加冠以固定。“笄”(ji)则是不用冠,只用笄或簪固定。冠笄之前,要先用“筮法”来决定日期和加冠加笄的来宾,叫“筮日”和“筮宾”。这日期,便有似于西方之“受礼日”;这来宾,则有似于西方之“教父”。届时,来宾就在一定的礼仪程序中把规定的服饰授予该青年,并为他们取一个“字”。宾取之字与父名之名,一般都有一定的联系。其意义或相同,如颜回字子渊,取“渊乃回水”之义;或相反,如曾点字皙,取“点乃小黑”而“皙乃色白”之义;或相关,如苏轼字子瞻,苏辙字子由,盖因轼是车前横木,瞻是任轼观看,而“辙由轨出”。这两个人的名和字,倒与他们的性格相符:苏轼做人行事较为前瞻,苏辙则循规蹈矩得多。
有了字,也就有了尊称。直到民国时期,中国人如要表示尊敬和客气,都要称对方的字,有如俄国人之称“父名”(彼得洛维奇之类)。卑者对尊者说话,只能称字,且字后还要加职衔,或加先生,如“辞修(陈诚)将军”、“任潮(李济深)先生”。尊者对卑者说话,则直呼其名,不称字,如孔子对子路(仲由)说话,就说“由!诲汝知之乎?”但是,无论尊卑,自称都不能称字。子路固然只能说“由也为之”,便是孔子,也只能说“丘也闻之”。如果自己称字,便是失礼,也是大笑话。
一个未成年的小孩子,当然是无须尊称的,故儿童无字。加冠加笄之后,有了字,也就意味着“成年”,便可婚嫁,所以古人也常于此时为子女定婚许嫁,而冠礼也往往成为“婚冠礼”。女子如年满十五未许嫁,便不举行笄礼,也不取字。因为未嫁之女决不能抛头露面与外人结交,只能藏在深闺,当然也就没有尊称之必要。所以女子未嫁之前,便叫“待字闺中”。又因为男子结发加冠后才能娶妻,女子许嫁之后才能结发加笄,因此又把成年时即结婚的夫妻或第一次结婚的夫妻,称作“结发夫妻”。
婚冠二礼同时进行,是周制。后来没有冠礼和笄礼了,或不那么认真了,定婚许嫁也不一定与儿女的成年同时进行,但儿女一旦成年,父母就要为他们的婚事操心,倒是天下之通则。
在中国传统社会,父母为儿女的婚事操心,不但是他们的义务,更是他们的权利。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必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合,才是“合法夫妻”,叫“明媒正娶”。否则,便是违法,至少也不算数,或者要降格处理。比方说男女二人,未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便私定了终身,那么,不管他们同居了多久,哪怕生了孩子,也不算夫妻。即便承认他们的同居关系,那妻子也不能算“妻”,只能算“妾”,这就叫“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例如宋江和阎婆惜同居颇久,但因婆惜不是宋太公为宋江指定的,就不算妻,只能算妾,即便杀了,判刑也不重。
这种规矩和礼法,在某些人看来,不但合法,而且合理;不但合理,而且合情。孟子就说,男孩一生下来,父母就希望为他娶一房妻室;女孩一生下来,父母就希望为她寻一个婆家。做父母的这一片良苦用心,是每一个人都有的啊!如果少男少女们公然“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个儿钻窗户扒门缝地互相偷看,爬过墙去私下相会,那就会弄得父母和国人都看不起他们的(《孟子.滕文公》)。
孟子这话,颇有些逻辑不通。按照孟子的逻辑,婚姻之事,既然有父母操心,当事人就不该自己去做,因为那会让父母“伤心”。如果这个道理能够成立的话,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希望他能吃饱饭的。如果他不等父母来喂,自己就张口去吃,岂不是让父母太伤心了吗?可惜,好像倒并没有谁认为饭不该自己吃的。既然饭可以自己吃,那么,为什么丈夫或妻子就不该自己去找,非得要父母去“喂”呢?
道理也很简单,就因为传统社会认为,婚姻根本不是男女当事人个人的事,而双方家族的事。所以,娶妻叫“娶媳妇”,嫁夫叫“寻婆家”。男子要娶的既然不是妻子,而是父母的媳妇,当然由父母去挑选;女子要嫁的既然不是丈夫,而是婆家,自然也用不着自己来操心。不操心也不负责,吃现成饭,不也挺好吗?正因也“挺好”,所以直到今天,也仍有让父母去操劳者。
可惜,“媳妇”和“婆家”虽说可以让父母去选择和决定,婚后的日子却只能由自己来过。这就好比闯祸的是别人,受罚的却是自己,其滋味如何,可就真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了。
尽管孟子断言“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似乎父母之包办子女的婚姻,全是一片爱心,是为了子女好。但其实,父母的心思并不都一样。
确有真心为子女好的父母。这样的父母在为子女选择配偶时,往往会费尽心机,左挑右捡,唯恐不如意。但即便这样的选择,其后果如何,也还是一个疑问。因为爱毕竟是主观的。父母看中的,子女不一定喜欢;父母讨厌的,子女也未必就不爱。以父母之好恶代替子女之好恶,至少也无法避免“好心办错事”,如贾迎春之“误嫁中山狼”,薛文起之“悔娶河东吼”,都如此。
更何况,婚姻的目的,原本就不是男女当事人的幸福,而是“合二姓之好”。所以,父母在为子女选妻择婿时,往往会更多地从家族的利益出发,而难以顾及子女们的意愿和情感。甚至当婴儿还孕育在母腹中时,其父母就决定了他们未来的婚姻命运,这就是在旧中国曾风行一时的“指腹为婚”。
历史上的指腹为婚始见于《后汉书.贾复传》。据记载,在一次战争中,汉将贾复受了重伤,汉光武帝闻讯大惊,认为这都是自己轻敌所致,于是便与贾复指腹为婚(这时贾复之妻正好有孕):如果生女孩,“我子娶之”;如果生男孩,“我女嫁之”。这大约是史书所载之首例指腹婚。皇上既然带了头,臣民们自然乐于效法。魏晋六朝时,指腹婚颇为盛行。比如《魏书.王慧龙传》载:王慧龙妻与卢遐妻同时怀孕,崔浩便在中间为两家撮合,谓“可指腹为婚”。又《南史》载:“韦放与吴郡张率皆有侧室怀孕,因指腹为婚。”
指腹婚之无视当事人的人格、意志、情感和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其所以流行,就在于婚姻关系中,家族的利益远远高于当事人的利益。在中国传统社会,两家连姻,是可以给双方带来好处的,而指腹婚则可以把本来要到十几后以后才可能兑现的好处,提前支付给双方家族。这就好比用分期付款的办法购买住房,可以提前享受一样。但可惜,在这里,享受好处的是双方家族,偿还债务的却是腹中胎儿。事实上,这种危险的交易,是用两个男女青年的幸福甚至生命来作抵押的。
其实,只要稍微理智一点,就不难看出这种婚约有多么冒险。因为谁也不知道那腹中婴儿长大了是什么样子,也不知道十几年后两个家族的兴衰如何。结果,双双出落成俊男靓女的有,变成了恶少丑女的也有;两家依然富贵荣华世交如故的有,一家家道中落或两家翻脸交恶的也有。如果事情不像当初想象的那样美满如意,则“结缘”就会变成“官司”,“亲家”就会变成“冤家”,那才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呐!
如果说,“父母之命”还有几分道理,那么,“媒妁之言”就简直莫名其妙。娶媳妇又不是买房子,干嘛非得经过“物业公司”的中介,才能成交呢?
然而,媒妁在中国传统婚姻中,就是不可缺少。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