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法典-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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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丝毫无意责备创立过去的宗教的一切人。象摩西、琐罗斯德(古波斯袄教创始人——译注)、耶稣等都应该被看作杰出的立法者。最后两位,在我看来,是抱着极纯洁的意愿和最值得称赞的热忱的。他们曾向人传授纯朴而高尚的道德。如果说,就他们的宗教信条来说,他们走的是迷途,那么他们的错误是很容易从他们当时的社会经济以及整个物理学和自然科学不完善这一点上得到解释的。我还乐意承认,在神甫中间,许多人的行为是正直的,或者,至少是具有可敬的动机的。甚至现在还有许多基督教神甫花尽自己的心血,慷慨地付出自己的努力,希望给人类带来某种改善或某种安慰。徒劳的希望!无力的安慰!所以,我仍然无法掩饰这一点,即一切宗教信条现在已完全丧失了其存在的理由,并且阻碍和牵制着社会的进步(参看第十六章)。请读者相信,在这里我是本着自己的信念、那成熟的和火热的信念的全部真诚来说话的,因为这种信念是长期而辛勤的观察和不断的、广泛的思考的结果。我希望在自己的另一本著作(本书的补充著作)中再来作清楚的、明晰的、确切的和令人信服的论证,以支持我刚才发表的见解。——原注
因此,我们看到,在这一章中没有任何东西显示出可能存在什么无形体的、非物质的实体;我们是把自己的学说建筑在生理学和普通物理学之上的。再者,这些思想,就其本源而言,并不象某些人可能想象的那样,是什么十分新奇的和反基督教的。毕达哥拉斯、伊壁鸠鲁、德谟克利特、亚里士多德、迪凯尔、阿斯克列皮亚德、哈伦等等都是这些思想的最卓越的创始者。后来,这些思想是在亚历山大学派中,在那些由于知识渊博而被称为诺斯替教信徒的著名的基督教哲学家中间得到进一步阐明的。还值得指出的是,连最正统的主教们也往往预感到甚至领会了这些思想。圣徒耶利米曾是伊壁鸠鲁的仰慕者。在他反对约维亚恩的第二部书中,他情愿援引伊壁鸠鲁的话,把伊壁鸠鲁看作是其美德使得优秀的基督教徒们都自惭形秽的人。伊壁鸠鲁的生活极其简朴,一点点干酪、面包和白水便是他的最可口的食品。
德尔图良是基督教徒中的最有学问的人之一,他曾主张:凡是没有形体的东西,即是乌有之物,以此反对阿别略;他还坚持说:任何实体都有形体①(《德尔图良反对普拉克谢伊》,第7章),用以反对普拉克谢伊。而这个学说在头四届世界基督教代表大会上并没有受到谴责。
①无形体的生物是不可理解的东西。其原因在于,每一种生物都有其固有的形态,它局限于某一个地点,即它具有界限,因而这是一种有形体(霍布斯:《利维坦》,第十二章)。——原注
使徒圣保罗也绝不是同这些真理格格不入的。在其《书函》中,我们发现许多段落证实了这种论断。他完全不相信物体的非物质性,也完全不相信有什么有别于世界的存在物,象拉麦涅所断言的那样;因为圣保罗曾经说过,“神是普遍的存在体,我们的生命、活动和存在都依靠他”(“InDeovivimus,etmovemur,etsumus”)。另一次,他在一次著名的演说中曾大声疾呼道:“我曾在你们一个殿堂的正面墙壁上读到:Deoignoto(献给未知之神):雅典人,这就是我向你们宣布的神。”
圣保罗还写过下面一段经文:“行动有千差万别之分,而神却只有一个,它在我们中间主宰着一切。”(《哥林多前书》第12章,第6节)
“我们身上的意志和行动,都是神产生的。”(《腓立比书》第2章,第13节)
那么,这些不同的词句,如果不意味着如我们所说的,宇宙是一切部分、一切个体,一切力量、一切能量的总和,又是指的什么呢?在这里,“神”,作恶和行善的神、未知之神等,这个词难道能意味着什么别的东西吗?它除了使自然界的整体、统一、和谐人格化这一目的之外,还能有别的目的吗?换句话说,这不就是我们那个自行存在的、既不完善又有智慧的、既统一而又多样化的世界吗?最后的两句话不就是否定自由意志,不就是关于行动无责任性的不言而喻的结论吗?
此外,假如圣保罗能够复活,他会对基督教所发生的奇怪偏向大吃一惊,也许还会大发脾气,并且他会和我们一样,宣扬这个极合理、极美妙而又极高尚的生理学和普通物理学的规律,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吗?
本书主体部分的概要
根本法
第一条。所有的人,不论什么种族、什么肤色,也不论他们现在和过去属于什么地区,都将亲如手足般地生活。
第二条。除了个人目前所使用的东西以外,没有任何属于个人所有的东西。
第三条。在公有制度下,只有一种产业。这种产业由各公社一切有价值之物的总和而组成。
第四条。中央产业管理机关将十分关心地注意使各公社经常保持同等的富庶。——即如第三章中所指出的那样。
第五条。公社的一切产品、一切财富,都不断地并且永远地由大家支配。每个人都能广泛地、充分自由地在整个产业范围内获得他所需要的东西,亦即必须的、实用的和称心的东西。
第六条。凡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切工作均系社会职务。公社宣布这一切工作同样光荣。
第七条。每个强健的人(男子、妇女、儿童)都应邀自由担任某种职务,如同第五和第十章中所规定的那样,根据自己的嗜好、需要、个人才能,以自己的活动和知识,亦即用自己的体力和智力来协助公有社会。
第八条。在公有社会中只有平等的人。
在它的一切制度、措施、条例和探讨中,特别是在教育方面,它将永远不忽略下述原则:“从所有人的意识中,从所有人的心灵中,把谋求统治权、特权、优越性、优先权、优越地位,总之一句话,把谋求任何特殊权力的极微弱的意图和愿望,都铲除干净。”①
①一旦人们深刻地理解了下述包含永恒智慧的真理,就不会对上述一切提出任何反驳:“一、组织得正常的劳动,对于人来说,既是一种需要,也是一种乐事;二、有天才的人,除了要求舆论的自由表达以外,他不需要其他活动动力、其他媒介和其他推动:他除了自己的卓越才能之外,不需要其他优越条件。——原注
分配法和经济法
第一条。世界划分为许多公社,公社的领土必须是极均等、极规则和尽可能连在一起的。全部公社互相联系,首先形成称作民族共同体的第一种管理中心,然后再形成称为全人类共同体的第二种管理中心。第二条。如果其一公社位于仍然荒芜的地区,便在那里发展工艺;如根本法所规定的那样,由邻近的公社给它提供食物。这种情况终将变得极少。
第三条。各公社不断互相往来和友善相处,或者借助于运送食品和履行其他公共职责,或者通过举行频繁的、多种多样的节庆活动(各个公社交替地作为这些活动的场所),来达到这一点。
第四条。分散的一家一户为公有的大家庭所代替。
每个公社只有一个食堂。
大家在一起用餐、工作、学习和娱乐。
每个成年人(妇女或男子)都有各自的住所。
儿童都睡在公共的宿舍内。
工业法和农业法
第一条。按照分工方式,工作将在公共的工场内进行。
第二条。公有精神将不断促使人们改进旧机器和发明新机器,以减轻劳动强度,逐渐使之轻松、卫生和吸引人。
第三条。一切工场都将布置得很完善;在卫生、舒适、美观和吸引人方面都将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四条。在田间劳动方面将采取类似的措施。在要实行改进的方面,其中有使用蒸气机车和设置可移动的不透水的帐篷。
第五条。将在全球各地组织劳动大军,进行耕作、造林、普遍灌溉、开凿运河、修筑铁路、修筑江河大堤等大规模的工程。
两性结合法,此项法律用以防止任何的不睦和荒淫
第一条。相爱、深厚的同情和心心相印,形成两性的结合,并使这种结合具有合法性。
第二条。两性间完全平等。
第三条。除了相爱之外,任何其他关系都不能把男女双方结合在一起。
第四条。已分居的情人,只要他们彼此还有所依恋,可以破镜重圆,不受任何阻挠。①
第五条。公有社会只构成一个唯一的家庭,②一个唯一的管理单位。它将一视同仁地不断关怀自己的全体成员。
①必须指出,在公有制度下,夫妇的分居不仅不会导致他们相互鄙视和仇恨,而且也不会引起他们之间的尊敬、友爱、亲善的关系的破裂。——原注
②那时,famille(家庭,家族,科)一词才恢复其原始的意义:这是实情。博物学家从来不把两个生物的个别结合称作famille;他们过去和现在都是对整个种类才使用这个名称的。——原注
教育法
第一条。教育将是普遍的、平等的、联贯的、工业和农业方面的。
第二条。每个公社都将为每一性别建造专用房屋,此种房屋将按照不同的年龄隔成若干个单间。每套房子都将具备卫生、舒适、娱乐等一切理想条件。
第三条。教育的三个主要目的是:一,身体强壮和灵活;二、智力发展;三、心地善良而有毅力。
第四条。为便于各种训练和学习,每所学校将分成许多班或组。
第五条。同对待成年人一样,永远不对儿童使用任何强制措施。凭公有制度的力量、靠以平等为基础的学习和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吸引力,就足以促使儿童向一切好的方面发展。
第六条。教学将涉及广博的知识,既有理论又有实践。
第七条。在思辨性科学和实验性科学方面,将让人类智慧的远见和洞察力有充分的自由;这些科学的目的,或者在于探讨自然界的奥秘,或者在于改进娱乐性和实用性的工艺。
卫生法
第一条。一切公社都将设在对健康最有利的地点;它们的位置和分布都将做到具有空气流通、温暖、明亮、清洁等方面的一切优点。
第二条。马厩、畜栏、屠宰场、鞣革厂、大工厂、玻璃厂、高炉、五金厂、洗染厂和某些化学实验室,总之,凡是对健康有害的一切东西,都将分散设在农村地区。
第三条。劳动大军的使命是帮助改良气候,以及普遍美化大地。
第四条。最有经验的人将注意使饮食、衣服、浴室和公共浴池等等都具备优良的质量,并适合每个人的体质。
第五条。将尽心竭力地保证大家的睡眠和休息,铲除思想和心灵中引起不安、忧虑和烦恼的最微小的根源。
警察法,其作用在于避免混乱、拥挤和任何不幸事故
第一条。食物和产品的运输工作只在街上除运输者外没有什么行人时进行。
第二条。公社宫内,行人靠规定的某一边(右边或左边)行走。
第三条。任何有危险的牲畜都不得四处乱窜,也绝不许跑进宫殿里来。
第四条。采取各种预防和牢靠措施,以避免任何人或从高处跌下,或因什么物件落下,或因什么轮船机舱或蒸气机车等爆炸而造成死伤。第五条。工程人员要运用全部精力和才能,来预防因大雷雨、暴风雨、河水泛滥和地震所造成的后果。他们将通过给江河筑堤、或修建不可逾越的堤坝、或在所有必要的地点建筑水阐和渡槽、或挖掘地下水渠等等,来努力达到这一目的。
政治法
第一条。统一乃是任何政治结构的基础。确认、协调、批准、鼓励、活跃和促进工业、艺术和科学的发展,这就是政治法的目的和宗旨。第二条。政治的平等永远不能同教育和福利方面的平等隔绝开来。
第三条。任何政治法都必须严格而忠实地以根本法——平等和公有制——为依据,否则是完全无力和无效的。
第四条。每个到达一定年龄的人都可以参加公众会议:老人、成年男子、妇女、青年尽管程度不同,但都同样被宣布为有以口头或书面发表自己意见的权能。
第五条。每一个建议和每一项提案,当获得人们的完全赞同,或者至少获得普遍的赞成时,便以法律公布之。
第六条。每个公社都将设有政治会议,来指导属于公社管理范围以内的种种活动。每个民族将设有自己的会议,来指导属于该民族管理范围以内的种种活动。最后,大规模的全人类的代表会议,将管理全球的共同活动。①
①不言而喻,这种划分丝毫不会限制享乐的平等和利益的一致。它的目的只是有助于使公有社会的施工、管理和经济更迅速、更容易实行。——原注
第七条。民族代表会议每年指定一个位于全国中心的公社作为下年度举行例会的会址。全人类代表会议也这样做。
第八条。不论是民族代表会议或全人类代表会议,都没有特殊的代表。凡是路过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正在举行会议的公社里的人,都当然是法律的传达者。
结论
我已写完我在本书一开始所宣布的草案。我并不想说书中没有任何缺点。谁都不会比我更深切地感觉到,本书还有有待改进之处。但就所述原则的纯洁性来说,我内心觉得,我在这一点上是绝对没有什么差错的。我并不认为人们能正大光明地责备我对偏见作了什么让步,或指责我拿轻率而鲁莽的臆断来冒险。
假如我首先提出我的著作的哲学部分,那是适合思想的自然程序和更符合正确的方法的。但有若干重要原因,使我放弃了这个打算。我担心,假如我那样做的话,我的书对读者的吸引力就会大大减少,而变得枯燥无味,读者研究我们体系的兴趣也就会降低。我曾想,如果相反地我先启发人们的想象力和思想,那么我便会很容易吸引大多数读者来研究我们的哲学原则。因而,在我看来,首先把公有制度的组织方案加以概述是适宜的。
那些有逻辑头脑的人,当等到我们的哲学发表的时候,将能很容易用科学方法来解决本书中那些未经十分严格证明的主要问题。①至于社会制度不准许其享有足够的教育,以致不能十分内行地进行推理的人们,他们无疑将凭感觉来弥补我答应作的准确而明显的证明:正直的人们总是认为正确的东西是可以实行的。我这里不去考虑是否不会存在某些仍然受虚荣心、嫉妒、自私、野心等根深蒂固的习惯所支配的人;今天,有些人甚至对明摆着的事实也加以否定。在只存在反常和颠倒现象的社会秩序中遇到这样的人,那有什么可奇怪的呢?但是我已经说过的话,足以使他们今后胆敢向我们放射的毒箭变钝和无力。
①在次要问题上,人们感到有某种缺陷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原注
然而,由于对某些反对意见(有时是自相矛盾的反对意见)批驳仍不够有力,我在结束本书以前,不能不强调我对其已经作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