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政府-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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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看来间接选举所能得到的好处在直接选举下都能得到;直接选举下得不到的好处同样不能在间接选举下得到;另一方面后者还有它本身特有的相当大的缺点。单就它是多此一举这一点来说就不是什么小缺点。它在作为培养公共精神和政治才能的手段方面的明显缺陷已经详细讨论过。如果它毕竟有一点有效作用的话——就是说,如果最初选举人在某种程度上让他们所提名的人选择他们的议会代表的话——选民也将无法使他的议会议员知道自己,因而议员对他的选民的责任感就会小得多。除了这一切以外,相对说来少数人最后掌握着议会议员选举,就势必为阴谋诡计以及符合选举人身份的各种形式的舞弊大开方便之门。就便于进行贿赂这一点说,目前选区普遍地降低到小小的市(镇)级。要有把握当选只要拉拢到少数的人就够了。假若有人说选举人将会对选举他们的人负责,则回答是明摆着的:选举人既无任何常任职位,在公众的眼中又无地位,他就不会因为投一张受贿的票而冒什么风险,除了不再被指定为选举人以外,而这一点他们是不会在乎的。作为主要依靠的仍然必须是对贿赂行为的惩罚,而在小的选区这种依靠的无济于事已由经验使之成为举世皆知的了。弊端的大小和给予被选出的选举人的自由裁量权适成比例。他们唯一不敢利用他们的投起来谋取个人利益的场合大概就是:他们在被选出时作明确保证仅仅作为好比说把选民的投票运到议员选举场所去的代表。两阶段的选举一开始有效果,也就会开始有坏的效果。我们将看到这就是间接选举原则不管怎样适用都将发生的实际情况,除了类似美国参议员选举的情况以外。
最多能够说,在尊重舆论的某些国家里,为了给每个社会成员某种的选举权,而又不致使单纯人数上的多数在议会中占优势,这种选举办法可能是比复数投票的办法更为实际可行的权宜办法:比方说,就象在目前我们国家的选民中增加一部分由劳动阶级选出的为数虽多但是精选出来的选民的情形那样。情况可能使得这样一种方案成为暂时妥协的方便办法,但它并不足够彻底地贯彻任何原则,俾能成为任何阶级的思想家将认为可取的一项永久性安排。
第十章 关于投票方法
关于投票方法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秘密或公开的问题。我们将立即开始讨论这个问题。
把这种讨论归之于人们的躲躲闪闪或胆小怕事的心情是一大错误。秘密在许多场合下是有道理的,在有些场合下是必须的,而且,谋求不受到本可避免的邪恶的侵犯,并不是胆小。也没有理由认为,秘密投票在任何场合都不比公开投票可取。但是我们必须坚持说,在政治性质的事务上,这些场合是例外而不是常规。
如我已经有机会说到的,在许多事例中,制度的精神,它在公民心里造成的印象,是该制度所起作用的一个最重要部分,目前所要讲的就是这种事例之一。无记名投票制度的精神——选举人心中对它可能作的解释——是,选举权是他自己享有的权利;是为了他的特定用场和利益,而不是作为对公众的一种责任。因为如果它真是一种责任,如果公众对他的投票享有某种权利,他们票不是就有权利知道他的投票吗?这种错误而有害的印象,可能已深深印入多数人心中,因为近年来以拥护无记名投票著称的多数人都有了这种印象。这个学说的早期鼓吹者们并不是这样理解的;但是一种学说在人心中产生的效果,不是在创造该学说的人中,而是在信奉该学说的人中显示得最为明显。布赖特先生和他的民主主义学派对主张选举权是他们所称谓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责任,感到十分关切。目前这一扎根于一般人心中的观念所造成的道德上的危害超过了无记名投票哪怕是在最高的估计上所能产生的一切好处。不管我们怎样来界说或理解这个权利观念,任何人都不能享有一种支配他人权力的权利(除了在纯粹法律的意义上),因此,他被允许拥有的任何这样的权力,在该用语的最充分的含义上,也都是在道义上的一种责任。但是行使任何政治职能,不论是作为选举人或是作为代表,都是支配他人的权力。说选举权不是责任而是权利的人们决不会接受他们的学说所导致的这种结论吧。如果它是权利,如果它是为了选民自己而属于选民的话,根据什么理由我们能责怪他将选票卖掉,或者利用它来博得他的利益所系的人的欢心呢?不指望一个人在使用他的住宅,或者他的百分之三的股票,或者他真正享有权利的任何其他东西时专去考虑公众的利益。选举权的确是他应当有的,除其他理由外,作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但仅仅是为了使他不受到那样的待遇,即在依靠行使选举权的范围内他同样有义务使他的同胞不受到的那种待遇。他的投票不是一件他可以任意选择的事情;他的投票和陪审员的裁决一样和他的个人愿望无关。投票严格地说是个责任问题;他有责任按照他对公共利益的最好的和出自良心的意见投票。凡是有别的想法的人都不适于有选举权;对这种人来说,选举权不是把他的思想变好而是变坏。不是启发他的高尚的爱国心和对公职的责任,而是煽起和滋长他为自己的利益、享乐或任性而利用公共职能的倾向;这与驱使着专制君主和压迫者的感情和意志是同样的东西(在较低的等级上)。本来,居于某种公共职位,或者负责某种社会职能的普通公民对这种职能所加给他的责任的想法,肯定和社会赋予这种职能时的想法是完全一样的。社会对他的期望构成一个标准,他可能达不到这个标准但很少会高出于这个标准。他几乎肯定会对秘密投票作这样的解释:他没有义务按照那些不被允许知道他怎样投票的人的意思投票,而是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投票。
这就是上述论点所以不能对俱乐部及私人团体中使用无记名投票和议会选举中采用无记名投票都一律适用的决定性原因。俱乐部的成员的确是和选举人错误地设想的那样,没有考虑他人的愿望和利益的义务。他通过投票宣布的不过是他愿意或不愿意在较密切的方式上和某个特定的人发生关系。这是一件普遍公认他有权根据自己的希望或意向加以决定的事情。而且让他能这样作出决定而不引起争吵,是对每一个人,包括他所反对的人在内,都有好处的。无记名投票在这些场合不致引起人们反对的另一个理由是,它不是必然或自然会导致说谎。有关的这些人的阶级和地位相同,由其中一人强迫另一人回答有关他投票情况的问题,将被认为是不适当的。议会选举的情形就完全不一样,而且只要产生需要无记名投票的社会关系存在,只要一个人比另一个人的地位高到足够使他认为自己有权指挥另一个人的投票,这种情形很可能将继续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沉默或含糊其词的回答肯定要被解释为未按照所希望的那样投票的证明。
在任何政治选举中,甚至按照普遍选举制(在有限制选举制的场合就尤其明显),选民有绝对的道义上责任考虑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他的个人利益,根据他所能作出的最好的判断进行投票,恰如在只有他一个选举人并完全由他决定选举的情况下所要做的那样。承认这一点之后,显而易见的结果至少是,投票的义务,和任何其他的公共职务一样,必须在公众的眼皮底下履行并接受公众的批评;公众的每一个人不仅对这种义务的履行有利害关系,而且,如果没有诚实而用心周到地履行这种义务,他有正当的权利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害。当然,无论是这个准则或是任何其他的政治道德准则都不是绝对不可违背的;它可以被更强有力的考虑驳倒。但是这项准则具有如此的重要性,以致凡容许偏离该准则的场合都必须被看做是显然的例外。
毫无疑问,事实上,如果我们试图按照公开的原则使选举人的投票对公众负责,他实际上将变成对某个强有力的个人负责,这个人的利益较之在秘密原则的掩护下完全解除责任时选举人自己的利益更加不符合社会的普遍利益。如果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大部分选民的情况,无记名投票就可能是较小的祸害。如果选举人是奴隶,能使他们摆脱枷锁的任何事情是可以容忍的了。在少数支配多数的有害权力正在增长的时候,无记名投票最具有说服力。在罗马共和国的衰落时期,支持无记名投票的理由是不可抗拒的。少数寡头年复一年地变得越来越富、越来越暴虐,人民则变得越来越穷、越来越失去独立性,就有必要设置越来越强大的障碍以抵制把选举愈益变成肆无忌惮的重要人物手中的单纯工具的滥用。同样无可怀疑的是,就无记名投票曾经存在过的情形来说,它在雅典的政体中曾起过有益的作用。甚至在最稳定的希腊共和国里,自由可能一时被一次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得的民众选举破坏掉。雅典的选民虽未沦于习惯地被强制的地步,但他可能被收买,或者受到一伙人的非法暴行的威胁,如即使在雅典的有钱有势的青年人中也并不罕见的那种人。在这些情况下,无记名投票是秩序的重要手段,并有助于雅典人借以在古代共和国中出名的那个司秩序的女神。
但是在现代欧洲比较先进的国家里,特别是在我们国家里,强制选举人的权力已经减弱和正在减弱;现在对不正当投票的担心不是来自选举人受到别人的影响,而是来自选举人(个人或作为阶级成员)自己的有害的利益和可耻的感情。为了保证选举人不受别人影响而以解除对选举人的有害利益和可耻感情的一切限制为代价,就会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关于这个题目,以及一般地关于这个问题,对当前英国的适用方面,我在论议会改革的一本小册子中已经表示了我的意见,其中的说法我感到不能有所改进,因此冒昧地将它抄录于下。
“在议会议员的选举中应该防止的主要弊病,即地主、雇主和主顾施加的强制,是无记名投票要加以排除的,在三十年前这样认为仍然是对的。而现在,我认为产生弊病的一个大得多的根源是选举人本身的自私自利或利己的偏心。我确信,卑鄙而有害的投票现在更常常起因于个人利益,或者是阶级利益,或者是选举人自己心中某种卑劣的感情,而不是由于害怕受他人摆布,而对于这些影响无记名投票使他能完全屈从,而没有任何羞耻或责任感。
“在不久以前的时代,上等阶级和富有阶级完全掌握着政府。它们的权力是这个国家的主要不平。按照雇主或地主的命令投票的习惯已经如此牢固地确立,以致除了只有在正义事业中才会有的强大的群众热情外,几乎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动摇它。反对这种影响投的票,因此一般说来就是正直的、热心公益的票;但无论如何,也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它几乎肯定是好的投票,因为它是反对寡头政府的统治势力这一巨大祸害而投的票。假使那时选举人能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自由地行使他的特权,即使既不正直也不明智,也会是改革上的一大进步,因为它将打破当时的国家统治权力的羁绊,这种权力是造成并保持国家制度和行政中一切坏事的权力,也就是地主和市镇商人的权力。
“无记名投票未被采用;不过情况的发展在这方面已经并正在越来越多地做着无记名投票的工作。无论是国家的政治状态还是社会状态,由于它们影响着这个问题,已经大大地改变了,并且每日每时都在改变着。上等阶级现在已不是国家的主人。如果一个人竟以为中等阶级还象四分之一世纪以前那样对上等阶级卑躬屈节,或者劳动阶级还象以前那样依赖于上等和中等阶级,那么他一定是看不到时代的一切信号。那四分之一世纪中发生的种种事件不仅教会每个阶级了解它自己的集体力量,而且使地位较低的阶级的人处在对地位较高的人显示出远为大胆的态度的地位。在多数场合下,选举人的投票,不论是违反还是符合其上级的愿望,现在不是强制的结果(已不再有实行强制的手段了),而是选举人自己个人的或政治上的偏爱的表现。当前选举制度的弊病本身证明了这一点。引起群情愤懑的贿赂公行,而且蔓延到原先并无此恶习的地方,证明地方势力已不复是至高无上的;证明选举人现在投票是凭自己的高兴,而不是讨好别人。诚然,在郡和小市镇里,仍然存在着大量奴役性的依赖关系;但是时代的趋势是和这相反的,而且时常发生的事件正不断地有助于减少这种关系。一个诚实的佃户现在能感到他和他的地主一样有价值,正和他的地主和他一样有价值一样;一个买卖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