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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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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这种做法使我们赢得我们同胞的尊敬的时候,它才能满足我们的这种情感。①



①如果对当下市场经济秩序的维续,真的像DanielBell和IrvingKristol(eds)在;CapitalismToday(NewYork;1970)一书中实际上所认为的那样,取决于大众们从理性上认识到某些规则乃是维续社会的劳动分工不可或缺的,那么市场经济这种秩序就注定会完蛋。费心且努力从理性上去认识这些规则的人始终只是极少数人,而惟一能够教导人们的人,亦即那些通过写作和教育的方式去教导大众的知识分子,肯定极少会去做这种努力。【原译:也肯定只有极少数会去做这种努力的】。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到目前为止,我一直都小心翼翼地避免把进化(evlution)与进步(progress)当做是一回事。但是,在我们明知正是传统的进化使得文明成为可能以后,我们至少可以说,自生自发的进化乃是进步的一项必要条件,即使不是一项充分的条件。显而易见,这种自生自发的进化产生了许多我们不曾预见而且在我们见到它们时不会喜欢的东西,但是这种进化也确实给越来越多的人带来了他们长期以来一直在追求的东西。我们之所以常常不喜欢这种进化,实是因为伴随着这些新的可能性的出现,还始终会产生一种新的戒律或规训。在很大程度上讲,人乃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而变得文明起来的。当然,这是人们在过去为了能够养活更多的孩子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我们特别厌恶经济性的规训(economicdisciplines),而且经济学家也常常被指责为过高估计了经济在此一进化过程中的重要性。自由社会不可缺少的那些规则确实向我们提出了许多令人不快的要求,例如要求我们承受来自其他人的竞争、要求我们看着并承受其他人比我们更富有的情形,等等。但是,如果有人认为经济学家是想把所有的东西都用来服务于经济目的的话,那实是一种误解。严格来讲,任何终极目的都不是经济性的目的,而且我们追求的那些所谓的经济目的至多也只是些居间性的目的(intermediateends):这些居间性目的告诉我们,为了实现那些在终极意义上并非经济性的目的,我们应当如何向其他人提供服务。①再者,正是市场这种规训迫使我们进行计算,也就是说,迫使我们对我们在追求自己目的的时候所使用的资产进行负责。



①见LionelC。Robbins;AnEssayontheNatureandSignificanceofEconomicScience(London;1932)。



颇为遗憾的是,社会效用并不是根据任何一项正义原则进行分配的;这是因为如果要根据正义原则进行分配,那么我们就惟有一途可循,那就是让某个权力机构来实施这样的分配:向特定的个人分派具体的任务,并根据他们在执行命令的时候所表现出来的效忠程度和卖力程度来奖赏或酬报他们,但是同时却剥夺了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运用自己知识的机会。任何试图使不同服务的酬报与我们所具有的那种原始的分配正义观念相符合的努力,都必定会使我们无法有效地运用那些分散的个人知识,而且还注定会摧毁我们所说的那种多元社会(apluralisticsociety)。



我并不否认,进步的速度也许快得超过了我们所希望的程度,而且如果进步的速度慢一点,那么我们也许能够更好地消化或适应这种进步。然而,颇为遗憾的是,进步是不能够按合调配的(经济增长也同样是不能够按量调配的!)。就此而言,我们只能为进步创设一些有利的条件,并希望获得最好的结果。①虽说人们可以通过政策来促进或抑制进步的速度,但是任何人都无力对实施这类政策措施的结果作出准确的预测;在我看来,任何自称知道值得进步方向的人,都是狂妄自负之徒。受指导的进步,就不是进步。所幸的是,文明已然摆脱了集体控制的可能性,否则我们极可能把文明扼杀掉。



①文化与进步密不可分;这一点也许会令人感到遗憾。但是,维续文化的那些力量,却同样驱使我们进步。适用于经济学的道理,一般来讲也可以适用于文化:它不可能静止不变;一旦它停滞不前,那么它即刻就会衰落。



我已听到一些当代的知识分子对这类强调传统的观点所作的抨击,而他们使用的杀手铜便是把这些观点统统称之为“保守思想”(conservaivethinkings)。但是,在我看来,使以往的进步成为可能并且还会使未来的进步成为可能的因素,无疑就是那些有助于使某些特定的群体强大起来的道德传统,而不是智识上的设计。把进化局限在我们所能预见到的范围之内,肯定会终止进步;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自由市场所提供的那种有利的框架,才使得更好的新情势有了发生的机会。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我无法在这里对这种框架作进一步的讨论了。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在反动的社会哲学家当中,真正的领袖当然是那些唯社会论者。的确,整个唯社会论都是那种复活原始本能之趋势的结果,虽说大多数唯社会论理论家都十分精明,他们不至于自欺欺人地认为,在大社会中,旧有的本能仍能够通过重新确立那些曾经支配原始人的行为规则而得到满足。因此,这些理论家便加入到与之相反的阵营之中,致力于建构新的道德规范以服务于人的旧有本能。



只要我们对卡尔·马克思认定资本主义生产“混乱不堪”的原因进行探究,那么我们便可以极为清楚地认识到,马克思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完全没有意识到适当的个人行为规则促使大社会秩序得以形成的那种方式。当然,正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labourtheoryofvalue),致使他无法认识到价格所具有的那种信号功能——实际上,正是经由价格所具有的这种传递信息的作用,人们才会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事情。马克思试图探寻价值的物理性原因(physicalcause),结果毫无所获,因为这使他把价格视作是由劳动成本决定的——亦就是由人们在过去的所作所为决定的,而未能把价格视作是一种会告知人们为了能够卖掉他们自己的产品而必须做什么事情的信号。结果,直到今天,马克思主义者还完全无法理解那种自我生成的秩序,或者说,完全无法认识到一种不具有任何决定其方向之规律的优胜劣汰性进化过程是如何能够形成一种自我指导的秩序(Self-generatingorder)。实际上,中央的指导或指令根本就不可能激励个人持续不断地根据千百万其他人对各种事件所掌握的日益变化的知识做出调整,因而也无法实现有效的社会劳动分工;除此以外,马克思的整个方案还因为他所持有的这样一种幻想而蒙遭了侵损:在自由的个人组成的社会里,亦即在一个由市场所提供的报酬指导人们如何行事的社会里,产品可以根据某些正义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如果说社会正义这个幻想早晚必定会破灭的话,①那么唯建构论道德观念中最具破坏性的因素便是平均主义(egalitarianism)了——当然,我们不能把这种平均主义也怪罪于卡尔·马克思。平均主义之所以最具破坏性,不仅是因为它无法向个人提供任何信号(这种信号仅凭其自身的作用便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选择自己努力方向的机会),更是因为它扼杀了一种能够促使自由的人们去遵循道德规则的激励因素:他们的同胞给予他们的不同程度的尊敬。众所周知,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前提是,人们必须根据同样的规则来审判和对待所有其他的人(亦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这种前提却完全不同于这样一种要求,即政府应当以不同的方式来对待不同的人,进而把他们置于同样的物质地位上。需要指出的是,人们之所以从遵循前者转向主张后者,实是因观念混淆所致;但是,困于种种原因,我却无法在这里对这种可怕的观念混淆问题进行仔细的分析。对于那种必定会用强制性权力来决定工作分派和收人分配的唯社会论制度来说,上述那种以不同方式对待不同的人的原则很可能是惟一的“正义”规则。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必定会导致这样两个结果:一是把个人决策(即他应当以何种方式把自己融入普遍行为模式之中的决策)的整个基础摧毁掉;二是把赤裸裸的命令作为整个秩序的惟一基础。



①特别参见H.B.Acton,TheMoralsoftheMarket(London;1971)。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正如道德观点会创生相应的制度一样,制度也会催生相应的道德观点。此外,一如前述,在当下盛行的无限民主制度中,那种实施平均主义分配措施的权力还酿成了为特定群体谋利的必然性;而正是在这种制度中,政府甚至都不得不向一些肯定会摧毁所有道德观念的要求做出让步。尽管唯社会论的实现会使私人道德行为的范围大大萎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满足大群体所提出的各种要求的政治必然性却注定会使所有的道德观念都蒙遭沦丧和毁灭。



不同的人会因为其遵循公认的道德标准的程度不同而受到其同胞的不同的评价;因此,这种不同的评价构成了所有道德观念的基础。正是这一点把道德行为变成了一种社会价值。就像一个社会中普遍盛行的所有行为规则一样(对这些行为规则的遵循乃是个人成为社会成员的条件),要使人们接受这些道德观念,就必须把它们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这意味着,道德观念要得到维护,还必须对遵循道德观念的人与不遵循道德观念的人作出区分,而不论特定的人为什么要违反这些道德观念。道德观念乃是以追求出类拔萃并且承认某些人在这个方面比其他人更成功为前提的,但却并不要求我们对那些我们永远都无法知道的原因进行追究。那些遵循规则的人之所以被认为是更好的,实是因为他们与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人相比具有更优的价值,因此,遵循规则的人也就不愿意把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人接纳到自己的圈子里面去。做不到这一点,道德观念就无法存在下去。



如果人们不可以把那些经常违反道德规则的人从遵循道德规则者的体面生活圈子里驱除出去,甚或人们不得制止自己的孩子与那些有坏习惯的人混在一起,那么道德规则是否还有可能得到维护呢?对此我甚感怀疑。正是由于群体之间的彼此分立以及它们在接纳人的原则方面不尽相同,对道德行为的赞同才可能具有意义。民主的道德观念可能需要以这样一个前提为基础,即一个人的言谈举止必须诚实正派,除非他证明不这样做是有道理的——但是民主的道德观念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在要求我们不遵循基本的自由规训的同时仍能够使道德信念得到维护。



一个有良知且有勇气的人在偶然的情况下也许会决意冒犯公众舆论并无视某项他认为是错误的特定的道德规则,但是这种做法却必须以此为条件,即他能够通过认真遵循所有其他的道德规则来证明他在一般意义上对社会中盛行的那些道德规则是极其尊重的。但是,如果有人因为公认的道德规则缺乏不言自明的正当性理据而从整体上置这些道德规则于不顾,那么这种做法就不只是毫无道理的,也是不容原谅的。这是因为判定特定规则的惟一依据,便是这些规则与人们普遍接受的大多数其他规则是否相容或是否冲突。人们所处的环境能够把一些人变坏,这当然是很糟糕的事,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是坏人而且也必须被当作坏人来对待。一个决心悔改的坏人也许会得到宽恕,但是只要他继续违反道德规则,那么他就注定只能是一个遭人蔑视的社会成员。犯罪未必是贫困的产物,因而也就不能用环境来为罪行开脱。许多穷人要比许多富人诚实得多,而且中产阶级的道德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讲也很可能要比富人所具有的道德规范好得多。但是无论如何,从道德上来说,一个违反规则的人必须被视作是坏人,即使他对这些规则知之甚少。此外,一个人为了被另一个群体所接纳而常常要学习许多东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件好事。甚至对个人的道德赞许也不是以其意图而是以其表现为基础的,而且也必须以此为基础。



在一种由群体选择(groupselection)所形成的文化中,实施平均主义原则肯定会扼杀文化的进一步进化。平均主义当然不是一种多数观点,而是政府在无限民主制度中必须谋得人们的支持(甚至是必须求得最坏的人的支持)而造成的一种结果。自由社会所信奉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原则认为,我们必须根据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而对他们作出不同的评价,而不论他们的行为未能合乎道德的原因是什么(因为人们永远都无法完全搞清楚个中的原因),但是平均主义所宣扬的却是任何人都不可能比其他人更好。其根据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这个样子,并不是任何人的过错,而是“社会”的责任。正是凭着“这不是你的过错”(itisnotyourfault)这个口号,才使得那些煽动无限民主的宣传在一种唯科学主义心理学(ascientisticpsychology)的推波助澜下渐渐得到了那些要求分享社会财富而又不服从该社会赖以存在之规训的人的支持。文明之所以得到维续,决不是因为它向那些违反规则的人赋予了“一种得到平等关注和尊重的权利”。①同样,为了维持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能赋予所有道德信念以同等合法地位,虽然对它们的信奉程度可能相同,也不能允许宗族血拼,弑婴和偷盗【原译:我们既不能把所有为人们同样信奉的道德信念都视作是具有同等合法性的道德信念,也不能承认任何血亲复仇权、杀婴权甚或偷窃权】,更不能承认任何其他与我们的社会运行赖以为基础的那些道德规范相违背的道德信念。一个个人之所以能够成为社会一员并获得权利,实是因为他服从该社会的规则。一个个人持有与我们完全相反的观点,也许能使他在其他的社会里赢得权利,但却不能在我们的社会里获得权利。对于人类学来说,所有的文化或道德规范可能都是一样好的,但是我们却是通过把其他的文化或道德视作较差者的方式来维续我们的社会的。



①RonaldDworkin,TakingRightsSeriously(London;1977);p。180。



正是通过充分运用人类个体的无限多样性,我们的文明才蒸蒸日上;显而易见,人的多样性要比任何一种野生动物的多样性都大,①因为野生动物一般来说都不得不去适应一种特定的生态环境。一如我们所知,文化业已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文化环境,而且也正是在这些不尽相同的文化环境当中,人们所具有的那些无限多样的天赋或后天习得的智慧才能够得到运用。再者,如果我们想利用那些生活在世界上不同地区的个人所拥有的显著不同的事实性知识,那么我们就必须允许个人通过市场的非人格信号去获得信息,进而知道(为了他们的个人利益也是为了普遍利益)他们如何才能最好地运用这类信息。



①见RogerJ。Williams;FreeandUnequal:TheBiologicalBasisofIndividualLiberty(Un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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