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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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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ory(London;1968)。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考察人类活动模式的方法有两种;这两种考察方法在对人类活动模式的解释方面以及在对这样的模式进行刻意改变的可能性方面;会导出全然不同的结论。在这两种方法当中;一种方法是以那些已被证明为荒谬的观念为基础的;由于这些观念在很大的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虚荣心;所以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就连那些明知它们是以虚构为基础的但却认为虚构并无危害的人也一直在使用它们。另一种方法则会在某些方面导出一些令人讨厌的结论;以至于没有多少人愿意自始至终地尊奉这一方法;尽管当论者从理论上阐明了它的基本论点以后;很少有人会对这些论点提出质疑。



第一种方法使我们感觉到我们在实现自己的愿望方面拥有着无限的力量;而第二种方法却使我们一方面达致了这样一种洞见;即我们能够刻意创造的东西是颇为有限的;另一方面则使我们认识到了我们现有的某些愿望确实是幻想。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却因甘愿蒙受上述第一种观点的欺骗而导致了这样一种恶果;即人在事实上限制了自己所能够达致的成就;因为不争的是;只有承认人所可能成就者的限度;人才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力量。①



①任何断定某件事情不可能的说法;在今天;都会受到人们的嘲笑;而且人们还会举出大量的事例来证明甚至连科学家都曾认为不可能的事情却在后来成了可能的事情;而这两种态度完全可以说是当下的一种时尚。但是无论如何;科学知识的一切进步;最终都在于对某些事件的不可能性所做的洞见。数理学家EdmundWhittaker爵士曾把这种状况称之为“无能原理”(impotenceprinciple);而卡尔·波普尔爵士也系统地提出了一种观念;认为所有科学定律在根本上都是由禁令构成的;也就是由一些宣称某事不可能发生的断言构成的;尤请参见KarlPopper;TheLogicofScientificDiscovery(London;1954)。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人类制度是为了实现人的目的而刻意设计出来的;那么它们就会有助益于人之目的的实现;这种观点还常常认为;一项制度之存在的事实;恰恰证明了它是为了实现某个目的而被创造出来的;同时它还始终如一地主张;我们应当重新设计社会及其制度;从而使我们的所有行动都完全受已知目的(knownpurposes)的指导。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些主张几乎都是不证自明的;而且也似乎构成了具有思考能力的人所值得采取的惟一的一种态度。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主张乃是以这样一种信念为基础的;它相信所有有助益的制度都是人之设计的产物;并且认为只有这样的设计才会使或者才能够使这些制度有助益于我们的目的的实现。然而;此一信念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谬误。



就这种观点最初的渊源来看;它乃植根于一种根深蒂固的原始思想的倾向之中;亦即把在现象界发现的一切常规性都用拟人化的方式(anthropomorphically)解释成具有思考能力的人之心智设计出来的结果的那种倾向。但是;正当人类开始努力把自己从这一幼稚的观念中解放出来的时候;这种幼稚的观念却因受到了一种强有力的哲学的支持而又复活了;值得注意的是;把人之心智从谬误的偏见中解放出来的目标一直与这种哲学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而这一哲学也成了在理性时代(theAgeofReason)占据支配地位的观念。



上述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社会的有序性极大地增进了个人行动的有效性;但是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有序性并不只是因那些为了增进个人行动有效性这个目的而发明或设计出来的制度或惯例(practices)所致;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那个起初被称为“增长”(growth)尔后又被称为“进化”(evolution)①的过程所促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惯例一开始是出于其他的原因而被采纳的;甚或完全是出于偶然的缘故而被采纳的;尔后这些惯例之所以得到维续;乃是因为它们使它们产生于其间的那个群体胜过了其他群体。这种观点自古以来就一直以一种缓慢且渐进的方式不断地发展着;但是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一度也几乎被那种更具迷惑力的建构论观点所完全淹没。自这种观点在18世纪首次得到系统的阐释始;它就不得不在两个路向上展开斗争:一方面要与原始思维的拟人化取向作斗争;而另一方面则更要与这些幼稚观点从那种新提出的唯理主义哲学中所得到的支持作斗争。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正是为了应对唯理主义哲学所提出的那些挑战;才使得进化论理性主义论者对进化论的观点做出了明确的阐释。②



①有关evolution这个术语;一般的译法为“进化”或“演化”;一些论者考虑到“进化”这个术语所具有的贬义而不赞同在理解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时采用这个术语;而主张采用“演化”的译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是由于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乃是经由简单(低级)向复杂(高级)的进化;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哈耶克明确认为“达尔文理论的纲领只能在极为有限的意义上被适用于制度和惯例的选择以及个人所具有的那些以文化方式传播或存续的能力的选择等问题;而且将该理论刻板地适用于社会现象的解释也会导致各种严重的扭曲;然而基本的进化观念在这两个领域中却还是一致的”;所以我经由斟酌;还是主张将哈耶克论著中的evolution翻译成“进化”。当然;在我们理解哈耶克的“进化”观时;我们至少应当注意下述三点:一、哈耶克的进化观与“社会进化论”之间的区别:前者所侧重关注的乃是制度和惯例的选择和个人所具有的那些以文化方式传播或存续的能力的选择;而后者所关注的则是个人的选择和个人与生俱来的能力的选择;二、尽管哈耶克与穆勒都赞同人之生活只是在活动过程中展示其价值的;但是他们的“进化”观或“进步”观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穆勒强调说;这是因为有东西(即幸福或满足)在这种活动过程中得到了展示;而哈耶克却认为活动本身就是价值;或者说;人之生活的价值在于个人所进行的“自由尝试”或“自由学习”的活动之中;在于追求特定目的的过程之中;因此;这种个人自由活动得以可能的状况;就是“进化”的状况;三、也是最为重要的;哈耶克一再强调说;自由的进化状况本身就是可欲的;而不是因为它使人们能够达致的目的状态或目标是可取的;为此;哈耶克追问道;究竟谁能断言由进化而带来的新的事态肯定是一种“较好的状态”或“一定比旧的事态更能满足我们的需求”;而我们之所以无力做此一断言;其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希望和目的在进步过程中也会发生种种变化”(《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5页)。——邓注



②关于伯纳德·曼德维尔在这一方面所起的作用;参见我以他为题所作的演讲;参见本章的星号注释。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我们所称之为建构论唯理主义(constructivistrationalism)的基本理念;在伟大的思想家笛卡尔那里得到了最为全面的表述。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笛卡尔本人并没有从这些基本理念中推论出社会论辩和伦理论辩方面的结论①;但是比他略为年长(然而比他寿长)的同时代人托马斯·霍布斯却在这些方面做出了相当详尽的阐释。虽然笛卡尔所直接关注的乃是为判断命题的真假确立标准;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这些标准仍被他的追随者用去判断行动的适当性和正当性。“怀疑一切”(radicaldoubt)的态度使笛卡尔拒绝把任何不能以逻辑的方式从“清晰且独特的”明确前提中推导出来的从而也不可能加以怀疑的东西视作为真实的东西。然而;也正是这种“怀疑一切”的立场;剥夺了所有不能以这种方式得到证明的行为规则的有效性。尽管笛卡尔本人可以经由把这样的行为规则归因于一个全知全能的神的设计而避免剥夺这些行为规则的有效性;但是;在他的追随者当中;却有一些人不再把这种诉诸神之设计的规避方式视作为一种充分的解释;因此对于这些人来说;接受任何一种仅仅立基于传统而且元法依凭理性根据给出充分证明的东西;都只是一种非理性的迷信。把所有那些不能按照他的标准证明为真的东西都一概称之为“纯粹的意见”(mereopinion)而加以拒绝;成了他所发起的运动的支配性特征。



①AlfredEspinas在其所著Descartesetlamorale;2vols(Paris;1925)一书中;尤其是在第二卷的开篇;对那种就笛卡尔认识进路所作的最为广泛的诠释在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方面的意义进行了详尽且明确的讨论。关于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对整个法国启蒙运动所起到的支配作用;可参见G。deRugiero;HistoryofEuropeanLiberalism;R。Gllingwood译(London;1927);p。21以及下文:



“在18世纪;几乎所有较高和中等文化程度的解释者;都属于笛卡尔学派;其中包括科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们把历史谴责成运用和滥用非理性的博物馆;并力图重构整个社会制度;当然;他们当中还包括法律专家;而在这些法律专家的眼中;法律是;而且也必须是一个可以从少量普适且不正自明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体系。”



另请参见H。J。Laski;StudiesinLawandPolitics(LondonandNewHaven;1922);p。20:



“(对于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等人来说)理性主义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从根本上来说;它意味着把笛卡尔主义的原则运用于对人类事务的解释的努力。理性主义把那种对根深蒂固的常识所作的不可否认的证明视作当然的前提;并且从这些前提中以逻辑的方式推导出它们所隐含的结论。所有的哲学家都相信;不论在何处;这种常识都将导出相同的结论:Ferney的哲人所认为的;就是北京或美洲森林中的人士所认为的。”



由于理性在笛卡尔那里被界定为根据明确的前提所作的逻辑演绎;所以理性的行动也就仅仅意指那些完全由已知且可证明为真的东西所决定的行动。从这一点出发;人们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达致这样一种结论;即只有在这一意义上为真的东西才能导致成功的行动;进而使行动者取得成就的一切东西也就是他所进行的笛卡尔意义上的推理过程的产物。那些并不是以这种方式设计出来的制度和惯例;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才可能是有助益的。上述观点与建构主义对传统、习俗和历史的普遍蔑视一起;构成了笛卡尔式建构主义的典型立场。根据这种立场;人仅凭理性;就能够重构社会。①



①对于这种态度;笛卡尔本人是这样表达的;亦即他在其所著Discoursdelaméthode一书第二部分的开篇所说的:“斯巴达的伟大并不在于它所拥有的法律中的每项特定规则的卓越;……而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由一个人所制定的法律规则;全都趋向于一个单一的目的。”最为典型的是;这个观点得到了一个18世纪的统治者的运用;关于这个问题;请参见普鲁士弗里德里希二世所做的一段陈述。弗里德里希二世主张;如果牛顿不得不与莱布尼茨和笛卡尔合作;那么他就不可能设计出他的万有引力体系;同理;如果政治体制不是单个人的心智的产物;那么它也不可能把自己创造出来并维续下去。这段陈述转引自G。Küntzel所著的DiePolitischenTestamentederHohenzollern(Leipzig;1920)一书(vol2;p。64)。



然而;这种“唯理主义的”认识进路(approach);实际上堕入了早期的拟人化的思维方式之中。这种认识进路重新复活了那种把所有具有文化意义的制度的起源都归结为发明或设计的倾向。道德观念、宗教和法律、语言和书写、货币和市场;都被认为是由某人经由刻意思考而建构出来的;至少它们所具有的各种程度的完备形式被认为是经由某人刻意思考而设计出来的。对历史所作的这种意向论的(intentionalist)或实用主义的(pragmatic)解释①;在人们根据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型构社会这一观念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表达。首先阐发这种观念的是霍布斯;尔后就是卢梭——从许多方面来看;卢梭都是笛卡尔的一个紧密追随者。②尽管他们的理论并不总是要对实际发生的事情给出一种历史解释;但是这种理论的一个一以贯之的目的却是要为确定现存的制度是否可以被证明为理性的制度提供一种指南。



①就此而言;“pragmatic”(实用的)主要是CarlMenger在较早的时候所使用的一个表达法;参见他所著的UntersuchungenüberdieMethodenderSocialwissenschaften(Leipzig;1882);该书由F。J。Nock译为ProblemsofEconomicsandSociology;并由LouisSchneider(Urbana;Ⅲ。;1963)为此译本撰写了导论。可以说;该书是早些时候对这些问题处理得最好的一部著作;



②关于笛卡尔对卢梭的决定性影响;参见H。Michel;L'Idéedel'état(Paris;1896);p。66(其间还包括对早期论者的观点的引证);A。Schatz;L'Individualismeéconomiqueetsocial(Paris;1907);p。40以次;R。Derathé;LeRationalismedeJean…JacquesRousseau(Paris;1948);并请参见R。A。Palmer;TheAgeofDemocraticRevolution(Princeton;1959and1964);volⅠ;p。114;他在该书中做出了极有见地的评论;他指出;对于卢梭来说;“除了活着的人的意志所创制的法律以外;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法律——这是他(卢梭)与包括基督教观点在内的许多观点的最大悖逆之处;这也是他在政治理论中做出的最重要的断言。”



正是由于这种哲学观;我们直至今天还普遍偏好于人们“有意识”或“刻意”所为的每一件事情;而且;诸如“非理性的”(irratinonal)或“理性不及的”(non…rational)①这样的术语;也经由这种哲学观的阐释而具有了它们在今天所具有的贬义。正因为如此;人们在此前所提出的那些赞同传统或拥护业已确立的制度和惯例的假设(presumption);渐渐变成了贬低或反对这种传统、制度和惯例的假设;而且“意见”(opinion)也最终被认为只是“纯粹的”意见——亦即某种无法经由理性得到证明或判定的东西;从而也不能被视作是人们进行决策所须依凭的一种有效根据。



①所谓non…rational;在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脉络中;具有着基本的认识进路的意义;他在60年代讨论知识问题时也曾采用过thenon…intellectual的说法。这个术语常常被一些汉语世界的论者同irrational一术语混在一起;翻译成“非理性的”;而我们必须指出;这种译法实是对哈耶克理论及其思想渊源的误读所致。哈耶克明确指出;有关人之价值的渊源的二元论——即“理性”(rational)与“本能”那种二元论——实是对事实情形的歪曲;正是在对这种二元论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哈耶克经由对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的阐发而认为;真正重要的第三种渊源既非“理性的”、亦非“本能的”;而这就是“理性不及的”(non…rational);所谓“理性不及的”;首先是指社会进化过程中和人的日常生活中所存在的大量的为个人之理性所不及者;这些因素虽说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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