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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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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的行动视作是“本能的”(instinctive)或“直觉的”(intuitive)行动。这两个语词并没有多大的负面意义;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因为这两个语词;尤其是“直觉的”这个术语;一般意指的乃是对特定的和相对具体的东西的认知;然而;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则是那些确使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具有极为一般的或抽象的特性的能力。一如通常的用法所表明的;“直觉的”这个术语意指一种我们在行动中遵循的抽象规则所并不具有的属性;因此;我们最好还是在这里避免使用这个术语。



对我们的立场所存在的另一种可能的误解则是这样一个看法;即我们对调整我们行动的许多规则所具有的那种意识不及的特征(non-consciouscharacter)的强调;乃是与那种有关无意识的(unconscious)或潜意识(subconscious)的心智的观念勾连在一起的;而这一观念则是精神分析或“深度心理学”(depth…psychology)理论的基础。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这两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讲都旨在解释同一种现象;然而它们实际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有论者认为;无意识的心智与有意识的心智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是无意识的;而在所有的其他方面;无意识的心智则与有意识的心智一样;也以理性的和追求目的的方式运作着。因此;我们不能使用这样一种有关无意识心智的观念;而且我们在事实上也把它视作一种毫无根据的错误观念。无论是设定这样一个神秘的实体(即无意识的心智);还是把所有作为一种结果的秩序所具有的属性都归因于那些不尽相同但却共同产生了我们称之为心智的倾向或规则;都是徒劳无益的。就此而言;精神分析理论只是炮制出了另一个幽灵;而它反过来则被认为支配着笛卡尔二元论“机器中的那个幽灵”(theghostinthemachine)。①



①参见GilbertRyle;TheConceptofMind(London;1949)。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在结束这一导论性的章节时;我们有必要对下述现象作一些考察;尽管这一现象超出了本书的讨论范围;但是我们认为;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对于理解本书所直接关注的问题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我们所指的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即那种根本不知道有意识的理性之适用限度的建构论唯理主义;在历史上一次又一次地导致了对理性的反叛。的确;这种结果一点都不奇怪;而且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对理性力量的高估;会经由人们幻想的破灭而导使他们对抽象理性的指导作用作出强烈的反抗;进而导使他们对特定意志的力量给予盲目的吹捧。



那种导使建构论唯理主义者趋于崇拜意志的幻想;乃是以这样一种信念为基础的;即理性能够超越抽象王国(therealmoftheabstract);而且理性仅凭自身的力量就能够决定特定行动的可欲性问题。然而;理性永远只有在与那种特定的且理性不及的驱动力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够决定人们的所作所为;再者;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也是对情绪进行约束;或对其他因素所驱使的行动做方向上的把关。一旦我们试图把建构论唯理主义者所持的这种幻想——亦即理性仅凭自身的力量就能够告诉我们所应当做的事情;从而所有具有理性的人也都应当能够作为一个组织的成员而加入到追求共同目的的奋斗行列之中——付诸实施;那么它即刻便会破灭。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那种试图用我们的理性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由理性指导或控制的机器的欲求并没有彻底泯灭;而且为了实现这一欲求;有的人甚至还把那些并不能经由理性证明的而只是根据某些人的意志而决定的共同目的强加给所有的人。



唯理主义对理性的反叛(如果我们可以称其为反叛的话);通常都是对思想的抽象性所进行的反叛。它不承认一切思想都必定保有着不同程度的抽象性;从而永远不可能仅凭其自身的力量就完全决定特定的行动。理性仅仅是一种戒规;亦即对成功行动之可能性的限度所达致的一种洞见;因此它往往只是告诉我们何者不能做。这种戒规之所以是必要的;完全是因为我们的智识无力把握实在的全部复杂性所致。尽管运用抽象这个工具扩大了我们能够从智识上把握的现象的范围;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就要限制我们能够预见我们行动之结果的范围;进而把我们能够根据我们的偏好构造这个世界的程度也限定在某些一般性特征层面。因此;自由主义主张;对整体社会秩序的刻意控制必须限定在对一些一般性规则的实施方面;因为这些规则对于一个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来说是必要的;尽管这种型构的细节是我们所不能预见的。



关于自由主义与那种有关抽象思维只具有限力量的洞见这二者之间的联系;也许没有人比黑格尔看得更清楚了。黑格尔是一个极端的唯理主义者(ultra…rationalist);他的理论后来成了大多数现代非理性主义和全权主义的源头。黑格尔指出;“那种信奉抽象的观点就是自由主义;但是具体的观点始终会优于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在反对具体观点的斗争中始终落败”。①黑格尔的这个论断实际上真实地描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还没有成熟到足以使自己时刻受到理性之严格戒律的制约;而且我们也时常会因一时冲动而打破理性的约束。



①参见G。W。F。Hegel;PhilosophiederWeltgeschichte;edG。Lasson;thirdedition(Leipzig;1930);重印于Gesellschaft;Staat;Geschichte;editedbyF。Bülow(Leipzig;nodate);p。317:“那种信奉抽象的观点就是自由主义;但是具体的观点始终会优于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在反对具体观点的斗争中始终落败”。在Hegel的Werke(Berlin;1937);vol。9中的VorlesungenüberdiePhilosophiederGeschichte的相应位置;或在Jubilaumsausgabe(Stuttgart;1928;vol。Ⅱ;pp。556…7)的相同地方;却没有这段话。



因此;对抽象的依赖;并不是对我们理性的力量的高估所导致的结果;而是对其有限力量的洞见所产生的结果。其实;正是对理性的力量的高估;才导使人们反对服从抽象的规则。建构论唯理主义之所以拒不承认需要对理性进行规戒;实是因为它自欺欺人地认为理性能够直接把握所有的特定细节;再者;建构论唯理主义之所以由此而更偏好于具体者而非抽象者;亦即更偏好于特定者而非一般者;乃是因为它的信奉者并没有认识到他们因此而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了理性真正能够控制的范围。理性的狂妄在这样一些人的身上凸显无疑;这些人竟然相信自己无须借助于抽象就可以完全把握具体者;进而可以肯定的方式把握或左右社会进程。那种试图根据个人的想象来重建社会的欲求;自霍布斯以降就一直支配着唯理主义的政治理论;而且还把只有个人或刻意创建的组织才能拥有的属性强加给了大社会。这一欲求不仅要求他们自身成为理性者;而且还力图使所有人都成为理性者。尽管我们必须努力使社会成为在我们喜欢生活于其间的那种意义上的好社会;但是我们却无力使社会成为在它会按道德行事的那种意义上的好社会。把有意识行动的标准适用于个人行动所产生的那些非意图的且真正具有社会意义的后果之上;是毫无意义的;如果要使这种适用具有意义;那么别无他途;就只有扼杀那些非意图的后果;而这将意味着扼杀所有被我们称之为文化的东西。



大社会及其使之成为可能的文明;都是人之日益增长的传播抽象思想的能力的产物;当我们说人们所共有的东西乃是他们的理性的时候;我们所意指的实是他们同样具有的进行抽象思考的能力。人们在运用这种能力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明确知道那些指导他们行动的抽象规则;而且他们也并不完全理解他们之所以受这些抽象规则指导的原因。这导致了这样一种状况;其间;对于人们意识到的理性所具有的那些力量的高估;只会使人们蔑视真正使理性获致如此强大力量的因素;亦即它所具有的抽象特性。正是由于未能认识到抽象这一工具有助于我们的理性达致它在力图把握所有细节的情况下所不可能达到的境界;才使得一大批对抽象理性(abstractreason)怀有敌意的哲学流派应运而生——这就是那些关于具体性的哲学流派、关于“生命”的哲学流派和关于“存在”的哲学流派;它们都大肆鼓吹情绪、特定者和本能者;而且也随时准备去支持诸如种族情绪、民族情绪。阶级情绪这样一些情绪。



因此;建构论唯理主义在努力使所有的东西都受制于理性控制的过程中;在偏好具体者并拒绝服从抽象规则的戒律的过程中;渐渐与非理性主义携手联合起来了。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在为那些归根结底必定是理性不及的特定目的服务的过程中;建构才是可能的;再者;如果这种目的不是一开始就存在;那么任何理性的论辩都不可能就此达成一致的意见。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制度中的人……似乎在想象;他能够像在棋盘上随意摆布不同的棋子一样;轻而易举地安排一个大社会中的不同成员。他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手指强加给它们的移动原则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巨大的棋盘上;每一个人都有着他自己的运动原则;而且这些原则还与立法机构可能强加给他的运动原则完全不同。如果这两种原则恰好相吻合并趋于同一个方向;那么人类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竞技或生活(garn)就会顺利且和谐地进化下去;而且极有可能是幸福的和成功的。如果这两种原则相反或对立;那么人类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就会以悲惨的方式持续下去;而且这种社会也肯定会始终处于最为失序的状态之中。①



①AdamSmith;TheTheoryofMoralSentiments(London;1759);Part6;Ch。2;倒数第二段。值得指出的是;这一段文字中包含了我们将不得不在整个这本书中使用的某些基本概念和术语;那个把“大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视之为与对要素进行刻意“安排”相对照的观念;对要素内部的规则(“运动原则”)与立法强加于要素的那些规则之间的“吻合”与“对立”进行界分;以及把社会过程解释成一种“竞技或生活”:当两种规则相协调时;这种竞技或生活会顺利地进行下去;而当这两种规则相冲突时;这种竞技或生活就会造成“失序”。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在本章的讨论中;我们将转而关注秩序这个核心概念(theconceptoforder);尤其要探究两种秩序之间的区别——我们将暂时把这两种秩序称之为“人造的”(made)秩序与“增长的”(grown)秩序。①就讨论任何一种复杂现象来说;秩序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或者说;在复杂现象的讨论中;秩序概念肯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规律概念(theconceptoflaw)在分析较为简单的现象中所发挥的那种作用。②在我看来;“秩序”乃是我们用以描述复杂现象的最为妥适的术语;尽管“系统”(System)、“结构”(structure)或“模式”(pattern)等术语偶尔也可以用来替代“秩序”一词。当然;“秩序”这一术语在社会科学各学科中已沿用了很长时间③;但是晚近却遭到了论者们的普遍拒用;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有下述两个原因:一是该术语的含义相当含混;二是该术语常常与各种威权主义的观点(authoritarianviews)存有关系。然而;必须承认的是;撇开这个术语;我们就无法进行讨论;当然;我们在采用这个术语时还须采取一些措施以使该术语免遭误解:一是严格界定我们使用这个术语时它所意指的一般含义;二是明确界分这种秩序得以从中产生的两种不同方式。



①一如哈耶克本人所言;《法律、立法与自由》的撰写和出版将近持续了17年的时间;而期间一定会发生某些变化;这里我们仅指出哈耶克在术语方面的一些变化。除了本章中的cosmos(内部秩序)和taxis(外部秩序)术语以外;哈耶克还在本卷中使用了“内部规则”(nomos)和“外部规则”(thesis)等一系列专门术语;当然;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使所用的术语更加精确。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哈耶克在6年以后出版的第三卷中;却放弃了这种做法;正如他本人所承认的那样;“我颇感抱歉的是;我自己没有勇气一以贯之地使用我在先前所建议采用的其他一些新词;例如:‘cosmos’;‘taxis’;‘nomos’;‘thesis’;‘catallaxy’;和‘demarchy’。然而;因此而在阐述中丧失的精确性;很可能会因它们易于理解而得到补偿”。因此;请读者在阅读和理解哈耶克这部三卷本的时候注意这方面的问题。——邓注



②参见我的论文“Thetheoryofplexphenomena”;载拙著: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LondonandChicago;1967;以下简称S。P。P。E)。实际上;我之所以重新采用“秩序”(Order)这个颇令人讨厌的术语;最初完全是出于方法论上的考虑。亦可参见拙著:Thecounter…RevolutionofScience(Chicago;1952);p39:“如果社会现象除了经由刻意而被设计出来以外;就不会显现出秩序;那么;有关社会的理论科学也就的确毫无立足之地了;而且一如人们时常主张的那样;所存在的也就只是心理学上的问题了。”在最近的讨论中;论者也时常在我使用“秩序”(order)一术语的那种意义上使用“系统”(System)一术语;然而在我看来;“秩序”(order)仍不失为一个较为可取的术语。



③人们在政治理论中之所以通用秩序这个概念;其渊源似乎可以回溯到圣·奥古斯丁;尤请参见他的对话OrdO;载于J。P。Migne(ed)Patrologiaecursuspletussec。lat。32/47(Paris;1861…2);德文版DieOrdnung;trans。C。J。Peel;fourthedition(Paderborn;1966)。



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somespatialortemporalpart)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①显而易见,就此意义而言,每个社会都必定拥有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也往往是在未经刻意创造的情况下存在的。正如一位杰出的社会人类学家所指出的,“显然,在社会生活中存有某种秩序、某种一致性和某种恒久性。如果社会生活中不存在这样一种有序性的东西,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能力做好自己的事情或满足自己最基本的需求。”②



①参见L。S。Stebbing;AModernIntroductiontoLogic(London;1933);p。228:“当我们知道一系列要素是如何得到安排的;我们也就有了推论的基础。”另请参见ImmanuelKant;Werke(AkademieAusgabe);Nachlass;vol6;p。669:“秩序就是彼此依法律所进行的合作”。



②参见E。E。Evans…Pritchard;SocialAnthropology(London;1951);p49;亦可参见该书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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