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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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W。S。Jevons;TheTheoryofPoliticalEconomy(London;1871);p。159。
因此;一些人在为满足自己需求而探寻更有利的机会方面所获得的任何发现;都会不利于那些原本能够继续依赖他们所提供的服务的人。然而;仅就这一点而言;特定的个人因获得某些更为有利的新机会而导致的结果;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却是颇有助益的;就像人们发现新的或者在此之前不为人们所知的物质资源所产生的结果对整个社会极有助益一般。在这种情形中;进行新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可以用较少的资源去满足他们自己的需求;而且他们由此节省下来的那些资源也可以被用来向其他人提供更多的服务。当然;那些因此而失去老顾客的人会蒙遭损失——亦即一种从他们的利益来看必须予以防止的损失。但是;就像所有其他的人一样;他们也能够始终从其他方面发生的无数相似的变化所产生的那些影响中获益;因为这些变化所释放出来的资源会使市场的供应得到改进。再者;尽管从短期来看;这类变化对他们造成的不利影响也许会超过给他们带去的间接的有益影响的总和;但是从长远来看;所有那些特定影响的总和却有可能增进或改进所有人的机会;虽说这类影响始终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当然;要达到这种结果;还必须满足下述两项条件:首先;从整体上忽视那些即时性的且一般来说较为可见的影响;其次;政策必须以这样一种可能性作为基础;即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所有的人都可能从每一个这样的机会的运用中获益。
换言之;尽管那些因丧失了部分或全部原有收入渠道的人在这种过程中会蒙遭明确且集中的损失;但是我们却决不能因此而反对或否定这些变化会给众人带去的那种分散的(而且从政策的角度来看;往往还是未知的从而也是一视同仁的)益处。正如我们所见;政治决策普遍倾向于优先考虑的乃是极少数强烈的并因此而引人注目的影响;而不是无数微小的并因此而被忽略的那些影响;正是出于这种原因;政治决策也就倾向于给那些因受到丢失既得地位之威胁的群体以某些特权。但是事实的真相是;我们眼下从市场中获得的大多数益处都是我们并不知道的那些持续不断的调整性适应活动导致的结果;而且我们据此也只能预见我们刻意决策所具有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后果;因此;只要我们认识到了这个道理;那么以下所论也就应当是显见不争的了;即只要我们遵循一项有可能增进每个人的机会的规则(当然这还必须以一以贯之地适用该项规则为前提条件);我们就会达致最好的结果。一如我们所见;在偶合秩序中;每个人所得的份额之所以是不可预见的;其原因就在于它只在部分上取决于他的技艺和他知悉事实的机会;而另一部分则取决于偶然因素。虽说每个人所得的份额是不可预见的;但是这种情形却构成了一项重要的条件;因为仅依凭这项条件;就能够促使人们竭尽全力把他们有可能从中获得不可预见之份额的总产出创造得尽可能的大;而这样一个结果将符合所有人的利益。至于由此而产生的分配;我们当然不能宣称它是实质正义的;而只能宣称说;这种分配乃是我们所知道的能够增进或改进每个人机会的那个过程所导致的结果;而不是那些给予某些人以优惠待遇的专门措施(而这些措施所依凭的那些原则也是不可能得到普遍适用的)所造成的后果。
正当行为规则所保护的只是物权领域而不是市场价值
任何人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所具有的价值;以及他由此而在总产品中所占的份额;除了要取决于上文所述的条件以外;还将始终取决于市场上的其他人根据他们所知道的变动不居的可能性而作出的种种决定。据此我们可以推知;要想确使每一个人都能够从总产出中获得一个特定的价格或一项特定的份额;就必须要求特定的其他人按照一种特定的价格从他那里购买产品。显而易见;这种做法实是与自由社会所主张的这样一项原则极不相容的;即只有在实施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时候;才能够使用强制。目的独立的正当行为规则并不能够决定任何人所必须做的事情(除了履行他自愿承担的义务以外);而只能够规定他不得做的事情。因此;这种正当行为规则所确定的只是一些原则;并由这些原则去规定每个人所具有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侵犯的确受保障的领域。
换言之;正当行为规则使我们能够确定的只是哪些特定之物属于哪些特定之人的问题;而不是这些物品有什么价值的问题;也不是这些物品会给它们所属的人带去什么益处的问题。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在于为个人决策提供信息并因此而有助于减少决策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但是它们却不能决定个人运用这种信息去做什么事情;从而也就无法根除所有的不确定性因素。正当行为规则告知每个人的只是他所能够可靠且安全使用的是哪些特定之物;而不是他使用这些特定之物会达到什么样的结果;因为有关这些结果的问题还要取决于他经由努力所产出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的交换。
显而易见;那种把上述情形说成是正当行为规则把特定之物分配给特定之人的观点;是极具误导性的。正当行为规则所陈述的只是一些条件;而根据这些条件;每个人都能够获得或放弃特定之物;但是这些规则本身却并不会明确规定每个人置身于其间的特定条件。每个人所拥有的物权领域在任何时候都将取决于他是否成功地或多么成功地运用了这些条件;而且还要取决于他碰巧拥有的特定机会。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样一种系统确实是一种使富者更富的系统。但是;这与其说是它的弊端;还不如说是它的优长;因为正是这种系统所具有的上述特征;才使得每个人都认为值得尽全力去追求即时性的结果;而且也值得尽全力去提高他在将来向其他人提供服务的能力。正是人们有可能通过获取财富而提高他们在将来获取财富的能力;这才引发或启动了二个持续不断的整体过程;其间;我们无须每时每刻都从零做起;而可以始于并以前人取得的成就为基础;进而用我们所掌握的财富去创造尽可能多的收入。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立基于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认为;抽象的行为规则所能够(以及为了确使自生自发秩序得以型构而应当)保护的只是人们支配特定物品和服务的预期;而不是他们对这些物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价值的预期——所谓市场上的价值;乃是指这些物品和服务能够据以交换其他物品的条件。这一点至关重要;然而却常常为人们所误解。我们可以从这个要点出发得出如下若干极为重要的推论。尽管增加确定性(certainty)是法律的目的;但是法律能够根除的只是不确定性的某些根源;因此;如果法律试图根除所有的不确定性;那么这种法律就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法律保护人们预期的方式只能是禁止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对个人的财产权(包括在其他人自愿承诺在将来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向这些人提出履行这些服务的要求权)进行侵犯;而不能要求其他人采取特定的行动。因此;法律不可能确使任何人的物品和服务获得某种特定的价值;而只能够确使他有权获得他的物品和服务所能卖出的价钱。
法律所能够保护的之所以只是部分而不是全部的预期;或者说;法律所能够根除的之所以只是不确定性的某些根源而不是全部根源;实是因为正当行为规则只能够以一种使不同人的意图不发生冲突的方式来限定它们所允许的行动的范围;但是却不能以肯定性的方式决定个人必须采取什么行动。经由对每个人可能采取的行动的范围进行限制;法律为每个人都开放出了他与其他人进行有效合作的可能性;但是它却并不能够确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正当行为规则乃是经由平等地限定每个人的自由而确使所有的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的;因此;这样的规则只能够使人们有可能就获得现在由其他人所拥有的产品达成协议;并据此而把所有人的努力都引向与其他人达成协议的方向。但是;正当行为规则却无力确使这些努力获得成功;甚或都无力决定人们能够达成这种协议所须依凭的种种具体条件。
的确;预期的应合有可能使所有的当事人都实现他们各自追求的目的。当然;这种预期的应合事实上是由一种试错的学习过程(aprocessoflearningbytrialanderror)促成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个过程却肯定会持续不断地使某些预期蒙遭挫折。人们在市场秩序中所展开的这种调整适应的过程;正像所有自组织系统(self…organizingsystem)所作的自我调整一样;都是根据控制论所谓的负反馈原则展开的:而所谓负反馈;乃是对预期的行动结果与实际的行动结果之间的差异作出回应;以减少这些差异。这种试错的学习过程确实会增进不同人的预期达致应合的机会;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乃是以下述两个条件为基础的:第一;时价提供了有关未来价格水平的某些信息;这就是说;在一个已知事实相对稳定的框架内;发生变化的始终只是少数事实;第二;价格机制作为传播知识的媒介发挥作用;进而促成这样一种情形;即某些人所知道的事实可以经由他们的行动对价格所造成的影响而对其他人的决策产生影响。
为了达致我们所能够达到的最大程度的确定性;我们恰恰有必要使某些极为重要的预期(比如说物品能够在市场上买卖所依凭的条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初看上去;这似乎是自相矛盾的。然而;只要我们认识到;我们的目的只能是为人们判断何者必定是不确定的这个问题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并且为人们对那些在此前并不为人们所知道的情势作出持续不断的调适提供最为牢靠的基础;那么;上述那种自我矛盾的现象也就自然消失了:我们所追求的只能是最为充分地运用那些不断变化的局部知识(partialknowledge:这种知识主要是经由价格的变化而得以传播的);而决不可能是最大限度地运用一个给定的且恒定不变的知识存量。在这种情形中;我们所能够得到的最佳结果并不是确定性;而是根除那些可以避免的不确定性——而达致这种结果的方式则不能是阻止或遏制那些不可预见的变化去扩大它们的影响;而只能是促使人们对这些变化作出调适。
常常有论者认为;听任这类不可预见的变化所造成的负担落在那些无力预见它们的人的肩上是不正义的;因此;既然这种风险是无从避免的;那么它们就应当由所有的人来共同承担;而且相关的损失也应当由所有的人予以平均分担。然而;我们却很难确知;某种特定的变化是否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不可预见的。整个市场系统所依凭的基础乃在于向所有的人提供激励;促使他们运用自己的技艺去探明特定的情势;进而使他们对行将发生的种种变化做出尽可能精确的预测。如果每一项决策都不承担蒙遭损失的风险;或者说;如果必须由一个权力机构来决定预测中所存在的某个特定错误是否可以免除责任;那么上述激励就会丧失怠尽。①
①在个人对特定环境作适当调适的过程中;个人的许多知识都可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些知识却不是他们可以在事先开列出来并存档以备中央计划机构在需要时随时运用的现成知识;他们也不可能在事先就知道他们能够从下述事实中得到什么样的好处;比如说;镁的价格已大大低于铝的价格、或尼龙的价格大大低于纤维的价格、或一种塑料的价格已大大低于另一种塑料的价格;个人所具备的只是这样一种能力;即发现某一给定的情势所需要的是什么东西;这种能力往往是对某些特定情势的了解——尽管这些情势是他们在事先并不知道的;但是在他们了解它们以后;它们对他们来说也许会变得有用了。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平等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能够指涉的只是人们采取行动时所依凭的一部分条件;而不是所有的条件。正是立基于这一点;抽象的正当行为规则能够向所有个人确保的也只是机遇;而无力确使他们肯定获得某种特定的结果。我们知道;即使在一种所有参与者都享有平等机会的竞赛中;也始终会有一些赢家和一些输家。如果我们向某个人保障他行事的环境中的某些要素;那么他的未来状况的确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但是确定无疑的是;作为他成功之基础的许多其他要素却仍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因此;在为无数的未来情势制定规则的时候;立法的目的就只能是增进不确定的任何人的机遇——而他们究竟拥有什么机会的问题;则主要取决于他们各自拥有的知识和技艺;甚至还会取决于偶然因素把他们置于其间的那种特定境况。据此;立法者所作的努力便只能是增进所有人的机遇;当然;我们在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立法者的决策对不尽相同的个人所具有的各种微妙且分散的影响乃是明确可知的;而只是认为立法者能够致力于增进某些不确定的任何人得以运用的机遇。
我们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项推论;即任何人都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得到全面的平等机会;而只有理由要求:第一;那些指导政府所有强制措施的原则应当具有平等增进所有人的机会的可能性;第二;这些规则还应当在所有特定的场合都得到适用;而不论这种规则的适用对特定个人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可欲。这是因为:只要不同个人的地位完全是由他们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遭遇到的特定情势所决定的;那么任何人就都不可能确使不同的个人获得相同的机会。
如果在一种竞赛中;个人所得到的结果;不仅在部分上取决于机遇;而且还在部分上取决于他们的技艺;那么我们无论是把这种竞赛结果说成是正义的;还是说成是不正义的;显然都是毫无意义的。这种情形有点类似有奖竞赛中的情形;其间;我们会努力规定一些条件;从而使我们能够评说谁的表现最好;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却无力确定最佳的实际表现是否就是具有较高品行的证明。的确;我们无力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因此我们也就不可能保证竞赛的结果会与竞赛者的能力相符合;或与我们想鼓励他们所保有的那些特定品行相应合。尽管我们希望人人都诚实无欺;但是我们却无力确使人人都做到这一点。当然;我们会诉诸竞争或者经由竞争以求发现谁的表现最佳;但是竞争的结果却只能够表明谁在这个特定场合中表现最佳;而无法表明赢家在一般场合都会表现最佳。我们常常会发现;“跑得快的未必赢得赛跑、强大的未必赢得战争、智慧的未必挣得粮食、明哲的未必变得富有、灵巧的未必赢得好感;但是至关重要的是;所有这些人都有胜出的时间和机会。”①正是由于我们不知道规则的适用对特定的人所具有的影响;这才使得正义在自由人组成的自生自发秩序中成为可能。②
①Ecclesiastes;9:11。
②西塞罗曾论辩说;正义之母既非自然亦非意志;而是智力缺陷。我猜想;西塞罗在做这个论断时;心中所想的很可能就是这种无知。参见DeRepublica;3;13:“iusfitaenonnatura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