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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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我们奉行那些会提高普遍收入水平的原则;而不考虑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在收入表中从一个位置向另一个位置的不断转换;那么所有人的机会就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增加(在这个过程中;位置的转换是一定会发生的;而且为了使平均收入水平得以提高;也必须进行这样的位置转换)。一如我们所知;在经济迅速增长期间;收入分布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想根据有关这些变化的可资利用的统计资料来说明这个问题;绝非易事。但是;有一个国家则在这个方面有着相当充分的可资利用的信息;而这个国家就是美国;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一个人在1940年属于这样一个群体;而该群体中的个人收入多于全部人口中50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根据上文所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应当把这样一种社会秩序视作是最可欲的社会秩序;亦即在我们知道我们于其间的初始地位将完全取决于偶然机遇(比如说我们出生在某个特定家庭这类事实)的情形下我们便会选择的那种社会。由于这种机遇对任何一个成年人所具有的吸引力都可能是以他已然拥有的特殊技艺、能力和品味为基础的;所以更为确切地说;最好的社会乃是这样一种社会;亦即在我们知道我们的孩子于其间的地位将取决于偶然机遇的情形下我们仍倾向于把他们置于其间的那种社会。在这种情形中;几乎不太可能有人会选择一种极端平均主义的秩序。例如;尽管一个人在得到保证他或他的孩子们将成为土地贵族这个阶层的成员的情形下也许会把这个贵族阶层在过去所享有的那种生活视作是最具吸引力的生活方式;而且也会选择存在着这样一个阶层的社会;但是;如果他知道贵族阶层的地位要由抽签来决定;而他本人也更可能成为一个农业劳动者的话;那么他就很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决定了;在这种情形下;他极有可能会选择工业社会这种类型;因为这种类型的社会决不会向少数人提供种种能够满足其欲求并令其愉悦的保障;但是却会向绝大多数人提供较好的生活前景。①
①我以为;如果我用我个人的亲身经历来阐明我在正文中所陈述的那个观点;可能会有助于读者理解这个问题;当然;正是由于我拥有这些经历;这才使得我以这种方式来认识这个问题。一个拥有既定地位的人不可避免地会采取一种不同于看待一般性问题时所应当采取的态度;我实是在1940年的夏天作为伦敦居民时深刻认识到这一点的。当时;我和我赖以养家糊口的所有资源似乎极可能会即刻被敌机的轰炸毁掉。正当我们都在做最坏的打算的时候;我收到了几个中立国家的邀请;让我把当时尚小的孩子们送到一些我不认识的人家去;这样;即使我本人没有逃过战争的劫难;那么我的孩子们还有可能继续活下去。因此;我不得不考虑像美国、阿根廷、瑞典这些有着极为不同的社会秩序的国家的相对诱惑力;而我在考虑这个问题时乃是以这样一种设想为依据的;即我的孩子们会在其间成长的那个国家的条件或多或少是由机遇决定的。这使我认识到;对我的孩子们而言;指导我为他们作出合理选择的原则应当不同于那些指导我为自己作类似选择的原则;因为我与他们不同:我已经有了一个稳固的地位而且还相信(也许错了)这种稳固的地位在一个欧洲国家要比在美国更管用。然而;如果我采取抽象的思考方式;那么我也许永远都无法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虽然我在为自己作选择的时候可能会从一个刚刚四十出头、有一技之长和固定的趣味、并享有一定的声望和有资格进入有特定倾向之阶层的人所拥有的相对机遇来考虑这个问题;但是如果我为我的孩子们作选择;那么我就不得不考虑我的孩子们在这些国家中的机遇有可能把他们置于其间的那种特定环境究竟如何。这样;考虑到我的孩子们还需要发展他们的人格;所以我认为;由于美国社会不存在旧世界(指英国或欧洲这样的古老国度)中那种严格的社会等级差别——尽管这种差别对我颇具好处;因此我决定为我的孩子们选择美国。(也许我还应当补充一点:这样的选择乃是以这样一种默会的想法为基础的;即我的孩子们在美国会被送到一个白人家庭而不是一个有色人种的家庭中去生活。)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自由主义——在今天重新思考这个问题是颇具意义的——是宽容大度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是多数赋予少数的权利;因而它也是这个星球上曾回响过的最高贵的呼声。它所宣告的乃是要与自己的敌人尤其是与一个势单力薄的敌人和平共处的决心。真的很难相信;人类竟达致了如此之高尚的境界;然而这一境界却是如此之矛盾、如此之精致、如此有悖自然。因此;我们也就无须为同一个人类很快就表现出急于否弃自由主义的冲动感到惊讶。自由主义这一规训(discipline)难度太大而且繁复性也太高;因此难以在尘世上生根发芽。
——何塞·奥尔特加·加塞①
①JoséOrtegay。Gasset;TheRevoltoftheMasses(London;1932);p。83。
仅仅认识到“社会正义”是一个毫无确定之内容的空洞说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个说法已经变成了一种强有力的咒语;其作用就在于为那些正在威胁着大社会之存续的根深蒂固的情绪提供支撑。人们一般都认为;如果某种目标是无法实现的;那么即使追求这种目标;也不可能导致祸害;①然而颇为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就像寻求任何幻象一样;追求无法企及的目标;也极可能产生人们在预见到它们的情形下原本会竭尽全力加以避免的那些结果。在人们期望把那种必定属于我们永不能企及的目标变成可能的目标这个徒劳的过程中;许多可欲的目标也都被白白地牺牲掉了。
①像MichaelPolanyi这般敏锐的思想家在TheLogicofLiberty(London;1951;P。111)一书中论及中央计划的时候;居然也会维护这种观点;这实在太令人惊讶了;他指出;“如果中央的经济计划根本就不能实现的话;那么它怎么还会像人们普遍广泛假定的那样;成为威胁自由的东西呢?”要实现计划者的意图;确实是不可能的;但是为实现他们的意图所作的各种努力却必定会造成许多恶果。
目前;我们正生活在两种截然不同且不相融合的正义观念的支配之下;换言之;在那些曾使开放社会之想象成为可能的那些观念盛行了一段时间以后;我们现在又迅即堕入了我们曾从其间缓慢挣扎出来的部落社会之观念的禁锢之中。我们曾经希望;随着欧洲各国的独裁者被赶下台;我们便能够将全权国家(thetotalitarianstate)的威胁彻底根除掉;但是;我们所取得的成就;只不过是扑灭了一场缓慢地在四处蔓延的反动倒退之火的第一次火势。实际上;唯社会论只是对部落伦理的一种重新主张——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恰恰是这种部落伦理的逐渐势微才使得人们在当时有了趋近大社会的可能性。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的沉沦可以说是部落情绪的复活所酿成的后果;而那些部落情绪的复活则是唯社会论与民族主义这两股势力所促成的。
直到今天;大多数人仍然不愿意直面现代历史中那个最令人震惊的教训:我们这个时代所发生的一笔笔罪孽最为深重的罪行;都是由那些得到了千百万人狂热支持的政府所犯下的——而这么多人之所以狂热支持那些政府;实是道德冲动的驱使所致。如果说希特勒或墨索里尼所诉诸的仅仅是他们统治下的民众的最坏的本能;那显然不是事实;因为他们所求诸的实际上还有某些同样支配着当代民主制度的情感。不论这些运动的较为成熟的支持者们在逐渐看清他们曾支持的政策的结果时经验了什么样的精神幻灭;我们都可以确信无疑地指出;在国家社会主义或法西斯主义等运动的追随者当中;有众多的男女老少确实是受到某些理想的激励或驱使的;而这些理想与西方世界中某些最有影响的社会哲学家所主张的那些理想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中的一些人确实相信自己是在创造一种正义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将更加重视那些最应当得到满足的需求或“从社会角度来看最具价值的”需求。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驱使或激励这些人的乃是那种力图实现一种可见且共同目的的欲求;而这种欲求恰恰就是我们从部落社会中继受下来的东西——实际上;它还在各地借尸还魂。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近来;我们不仅看到了组织思维(organizationalthinking)的强劲复活之势;而且也看到了人们对市场秩序之运作的理解或认识的衰减趋向;情势之所以变得如此;其间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都变成了大组织的成员;因而他们的视域也就被局限在了这类组织的内部结构所要求的层面上。虽说农民和独立的工匠、商人和雇工都谙熟市场;而且即使他们不理解市场的运行机理;他们也已渐渐地把市场的要求或信号视作当然之事接受下来了;但是大企业和庞大的行政机构却不同;因为它们的发展和膨胀把越来越多的人都变成了大组织的成员;而且作为组织成员;他们也只能按照组织化生活方式的要求去思考问题。在前工业社会中;一如我们所知;绝大多数人都是在作为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的家族组织中度过其一生中大部分时光的;①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大组织与家族组织之间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差异;因为家族组织的族长一般都认为;社会是一个由市场勾连起来的家族单位的网络。
①参见PeterLaslett;TheWorldweHaveLost(LondonandNewYork;1965)。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许多最有权势且最具影响力的大人物(即组织者本人)的活动却越来越受到组织思维的支配。①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组织技术得到了很大的改进;而且由此产生的那些只能够由大规模的组织机构所实施的特定任务的范围也得到了空前的扩大;更为重要的是;上述种种发展之势竟滋生出了这样一种信念;即组织所能够成就的东西是没有限度的。大多数人已经完全意识不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各种组织取得成功所依凭的那种更为宽泛的社会秩序本身;则是以种种与组织力量全然不同的有序化力量为基础的。
①见W。H。Whyte;TheOrganizationMan(NewYork;1957)。
组织思维日趋占据支配地位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们为那些旨在实现特定目的的组织刻意创制新规则的努力;在许多方面都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这就使人们不再能够认识到;组织在其间得以有效运行的那种更为宽泛的社会秩序本身;所依凭的乃是一种与组织规则极为不同的规则类型:这种类型的规则并不是根据某个可以明确预见的目的而发明出来的;而毋宁是一种试错过程的产物——经由这个试错过程积累起来的经验显然要比当下的任何一个人所能意识到的经验都多得多。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从长时段的角度来审视西方文明;我们可以说法律的历史实是一部能够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逐渐生成和发展的历史;但是;法律在过去百年中的发展进程却日益变成了一部倚仗“社会正义”之名毁灭正义的历史;甚至连某些法理学学者都全然忘记了“正义”的原初含义。一如我们所见;这个过程主要是以那些我们称之为公法(一种“发号施令的法律”'asubordinatinglaw')的组织规则替代正当行为规则的方式而得以实现的;尽管一些唯社会论法学家煞费苦心地试图抹杀这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①从本质上讲;这意味着个人不再只受制于那些限定私人活动范围的规则;而且还变得越来越受制于权力机构所发布的命令。此外;这种全权主义的潮流还被一些人披上了道德的伪装;其原因主要在于下述两个方面:一是实施控制的技术可能性得到了大幅度的增进;二是社会成员服务于同一个目的等级序列的那种社会被断定为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毋庸置疑;正是“社会正义”这个概念成了全权主义借以暗度陈仓的特洛伊木马(theTrojanHorse)。
①见MartinBullinger;OeffentlichesRechtundPrivatrecht(Stuttgart;1968)。
一如我们所知;目的相关的小群体(smallend…connectedgroups)保持团结所依凭的某些价值仍旧被保存了下来;然而;这些价值不仅不同于那些使得为数众多的人在开放社会中和平共处成为可能的价值;而且还常常与之不相融合。一些论者认为;我们在追求大社会(亦即所有的人在其间都被视作是平等者的社会)这个新理想的同时;仍能够继续保有封闭型小群体所特有的那些理想;然而;这只能是一种幻想。一言以蔽之;任何这种尝试;都只能把大社会摧毁掉。
人们在无须就具体且共同的目的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以及在只受抽象行为规则之约束的情况下;不仅有可能做到和平共处;而且也可能做到互惠互利;①我们认为;这是一项重大的发现;甚至还有可能是人类迄今为止所获得的一项最伟大的发现。毫无疑问;从这一发现中成长壮大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capitalistsystem);并不完全符合自由主义的诸种理想;因为它是在立法者和政府并不真正理解市场做法(themodusoperandi)且在很大程度上无视实际政策之结果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②因此;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可否认地存在着许多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