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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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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组织的利益群体通过政治途径来决定价格和工资的做法,已经步入了一条死胡同;然而问题并没有就此结束,因为在一些国家中,这种状况居然使人们进一步提出了制定“收入政策”(inespolicy)的要求,亦就是要求由权力机构来确定不同的生产要素的酬报,并以此取代原有的市场决定机制。这些人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乃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只要工资和其他收入不再由市场而是由有组织的群体的政治势力来决定,那么由权力机构进行某种刻意的协调工作便是极有必要的——尤其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如果他们想成功地通过政治途径来决定工资(这是政治决定最为凸显的方面),那么只有当权力机构对所有其他方面的收入也适用类似控制手段的时候,这个目的才有可能达到。



当然,人们之所以要求制定这种“收入政策”,直接的原因乃是通货膨胀的恶化,而通货膨胀的加剧则是人们为了增加各种收入而竞相施加压力的结果。但是,作为一种遏制所有现金收入上涨势头的手段,这些“收入政策”却是注定要失败的。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当下用以克服那些“僵化现象”的通货膨胀政策,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已;而且从长远来看,通货膨胀政策不仅解决不了这类问题,反而会使它们变得愈发严重,因为这些政策所提供的暂时规避棘手难题的措施,只会使那些僵化现象越趋僵化。工资和价格的冻结并不能根治基本的病症,而且由权力机构来决定对相对价格进行必要调整的任何尝试也是注定要失败的:这不仅是因为权力机构根本就不可能知道何种价格才是合适的价格,而且更是因为这种权力机构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必须努力表现出它的公正性,尽管所需要的调适或变化根本就与正义不涉。因此,业已采用的那些“收入政策”措施,甚至连真正的核心问题都没有能够触及到,而我们知道,这个真正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恢复这样一种过程,而经由这个过程,不同群体的相对收入可以根据日益变化的情势而得到调适;再者,由于那些“收入政策”措施把决定工资和价格的问题视作是一个政治决策的问题,所以那些措施只会把这些问题搞得更糟。正如我们业已指出的那样,“社会正义”这个概念所能够具有的惟一的明确含义便是维护不同群体的相对地位;但是,只要人们还想根据业已变化的情势作出必要的调适,那么他们就必须改变不同群体的相对地位。如果变化只能通过政治决策而得到实现,那么这只能使整个经济结构愈益僵化,因为在政治决策的过程当中根本就不存在可供人们达成真正共识的基础。



在现代初期,英国曾一度不得不对它的资源配置问题作出彻底且全面的调整,因为当时的英国已经陷入了一种极度僵化的制度的深深困扰之中,而这种僵化制度则是由那种以政治方式决定工资的基本结构所造成的。由于英国是当时惟一遭遇这种困境的大国,所以自此以后产生的这类棘手难题也就以“英国病”(Englishdisease)之名而广为人知。但是在今天,在许多与英国当时的情势并无多大差别的其他国家中,人们却仍在枉费心机地用类似的方法来解决上文所述的那种“英国病”难题。



实际上,人们一般都没有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当今的社会中,真正的剥削者并不是那些自私的资本家或企业家,事实上也不是那些独立的个人,而是一些因为人们从道德上支持集体行动并从感情上忠诚群体而得势的组织。支持有组织的利益群体,已然构成了我们现行制度中的一种根深蒂固的取向;而正是这种取向,不仅人为地赋予了这些组织以一种压倒市场力量的优势,而且也成了我们社会中真正不正义现象的主要根源,甚至还构成了我们的社会经济结构蒙遭扭曲的主要原因。因此,对群体的这种效忠情感要比任何个人的自私动机更可能导致真正不正义的现象。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力量能够为那种“抵消性力量”(countervailingpower)①所制约,那么这就会产生一种富于活力的社会秩序;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一,某种利益所具有的可被组织的程度,从任何社会观点来看,都是与它的重要性毫无关系的;第二,只有当利益群体有能力实施反社会的强制性权力的时候,它们才能够被有效地组织起来;显而易见,只要我们对上述两个事实有所认识,那么我们就能够发现,上述那种观点不仅是极其幼稚的,而且还是特别荒诞的。如果“管制机制”(regulatarymechanism),一如主张这类观点的重要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所意指的是一种有助于建立某种有益秩序或理性秩序的机制,那么我们可以说,上述那种“抵消性力量”肯定无法产生这种机制。那种认为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力量因为受到“抵消性力量”的制约而能够变成一种无害力量的观点,使人们再一次堕入了那种陈旧的解决冲突的方式之中;需要指出的是,这类解决冲突的方式曾经在人类早期阶段的个人之间颇为盛行,而且也正是正当行为规则的发展和实施才使得我们渐渐摆脱或否弃了这类解决冲突的方式。当然,至于我们如何才能够发展出一些与调整个人行为相同的也可以用来调整组织群体之行为的正当行为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个有待未来解决的课题,而且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当中,关键的要点依旧在于如何保护个人免受群体压力的问题。



①J。K。Galbraith,上引书。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在过去半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主导政府政策的主流观点始终认为:第一,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发展便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发展之所以产生了一些明显的有害结果,实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所致,即当下只有一部分利益群体是以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还有许多其他利益群体没有被组织起来;第二,一旦所有重要的利益群体都被组织起来并能够达致彼此之间的抗衡,那么上述缺陷也就随之消失了。然而显见不争的是,上述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就第一种观点而言,实际上只有当政府有权给某些特定的利益群体以恩惠的时候,向政府施加压力才是值得的;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也只有当政府有权制定并实施有特定指向的和歧视性的规则的时候,政府才可能拥有给予特定利益群体以恩惠的权力。就上述第二种观点而占,一如M.奥尔森(M。Olson)在一项重要的研究中所阐明的那样,①除了较小群体的情形以外,共同利益的存在通常都不会导致这些利益群体自生自发地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组织,而只有当政府积极支持把这类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组织起来的时候,或者说,只有当政府至少容忍利益群体采用强制性或歧视性手段来建立这种组织的时候,上述那种共同利益的存在才能够切实导致这些利益群体形成某种综合性的组织。此外,我们还能够证明,上述方法决不可能把所有重要的利益群体都组织起来并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组织,而只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其间,无法组织的利益群体(non-orgnizableinterests)会因为受到可组织的利益群体(organizableinterests)的压力而被牺牲掉,甚至还会受这些可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剥削。



①MancurOlsonJr;上引书。



奥尔森明确指出,第一,一般来讲,只有相对较小的群体才会自生自发地形成一个组织;第二,今天,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政府政策的那些大经济利益群体所建立的组织,乃是在政府权力的支持下才得以形成的;第三,要把所有的利益群体都组织起来一般是不可能的,因此,某些大群体在政府支持下形成的组织只会把那些没有组织起来的或无法组织的群体始终置于受剥削的境地之中。在这个题域中,奥尔森的这个论辩可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那些没有组织起来的或无法组织的利益群体当中,似乎包含着一些极为重要的群体,比如说广大消费者、纳税人、妇女、老人和许多其他群体;实际上正是这些群体构成了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但是他们却注定要受到那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侵害。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Annescis;mifili;quantillaprudentiaregiturorbis?①



——AxelOxenstjerna(1648)



①AxelOxenstjerna(1583-1654)伯爵在1648年写给他的儿子的一封信中这样写道:“孩子,难道你不知道,这个世界并不是由智慧主宰的吗?”由于促使我提出这个建议(见下一章)的大部分论辩很久以前就写好了,也有一部分先行发表了,因而有许多读者已经读到了,所以我在这里只插入一个简要的重述。在这个简要的重述中,我相信自己成功地用一种较为简明扼要的方式重述了这些论辩中的核心要点。本章的主要内容已于1978年3月号Encounter杂志发表,现在的文本只是略作了些修改而已。







显而易见,越来越多有思想且极为善良的人士正在一点一点地丧失他们对民主理想的信心,然而正是这个民主理想曾一度使他们激情满怀。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决不能再置若罔闻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现象不仅发生在民主原则(theprincipleofdemocracy)之适用范围日益扩大的过程之中,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讲,或许还是民主原则之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所导致的一个结果。但是,人们不断加深的疑虑,却显然不只是针对这类公然滥用某种政治理想之现象,因为他们还关注民主理想之核心内容方面的问题。的确,许多人都不再信奉长期以来一直指导他们如何行事的民主理想了。对曾指引过他们的希望失去信心,使许多人不安,明智地默而不言。但我对此种状况的惊醒令我不得不说。【原译:许多希望的破灭,使他们深感困扰和不安,但是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却三缄其口、默不作声,当然这种做法是相当明智的。然而,我对这种状况感到的震惊却使我无法保持沉默,我必须明确阐明自己的观点。】



在我看来,如此之多的人士所经验的这种幻灭感并不能归咎于民主原则本身的失败,而应当归咎于我们实施这项原则时所采取的错误方式。在这里,我还必须强调一点:正是由于我急切地想把真正的民主理想从它所蒙受的疑虑当中拯救出来,所以我才努力去发现并指出我们所犯的错误,才会竭尽全力去揭示并阐明我们能够据以阻止我们所遵循的民主程序(democraticprocedure)继续产生恶果的方式。



当然,为了避免希望落空所导致的失望,我们就必须在追求任何理想的时候都保有一种严肃且切实的精神。就民主的情形而言,我们必须特别牢记的是,“民主”这个术语所意指的只是一种特定的治理方法(methodofgovernment)。最初,民主这个术语只是意指一种形成政治决策的特定程序,而并不涉及有关政府目的应当是什么的问题。然而,作为人类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惟一能以和平方式更换政府的方法,民主无论如何都弥足珍贵,值得人们为之奋斗。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我们首先需要追问的是,当今盛行的民主形式所产生的结果为什么必定会严重挫伤那些深信政府应当受多数意见指导这项原则的人士并使他们倍感失望?当然,要理解和认识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困难。



尽管有论者声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实际上遵循的就是有关政府应当受多数意见指导的原则,但是这种说法却与事实大相径庭,因而也就无法蒙骗那些颇具洞见力的人士。的确,在整个历史的长河中,还不曾有过哪种政府像现在的政府这样被逼无奈,不得不去满足无数特殊利益群体的特定期望。批判当代民主制度的论者喜欢把它说成是一种“大众民主”(mass…democracy)。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民主政府真的遵从大众所达成的共识,那么这种政府也就没有多少可以反对的了。人们之所以对这种政府埋怨不已,并不是因为这种政府遵从了大众所达致的某种多数意见,而是因为这种政府注定要为无数群体所形成的某种联盟的诸种利益提供服务。我们至少可以想象一个独裁政府(anautocraticgovernment)会进行自我约束——虽说这是不太可能的;但是,当我们面对一种全权的【原译:全智全能的;omnipotent】民主政府(anomnipotentdemocraticgovernment)的时候,连这样一种想象都是不可能的。只要这种民主政府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它就根本不可能进行自我约束,并使自己只为选民之多数所认可的观点提供服务。显而易见,在这样一种制度下,政府会被迫去拼凑并设法维持一个多数派;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这种政府只有一途可循,那就是千方百计地去满足众多特殊利益群体的要求;在这个过程当中,正如我们所知,每个特殊利益群体只会在自己的特殊利益受到同样关照的情况下才会同意把特殊利益给予其他群体。因此,这样一种讨价还价的民主(abargainingdemocracy),实是与那些被人们用来证明民主原则之正当性的观念风马牛不相及的。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当我在这里讨论限制民主政府之必要性——更简洁地说就是有限民主(limiteddemocracy)之必要性——的时候,我的意思当然不是说,只有以民主方式运作的政府部门才应当受到限制,而是所有的政府部门(或所有的政府治理工作),尤其是以民主方式运作的政府部门,都应当受到限制。我之所以要强调指出这个问题,其原因便在于民主政府(如若在名义上是全权的【原译:全智全能的】)会因为拥有无限权力而变成一个极为软弱的政府,亦即成为所有彼此分立的利益群体掌股中的玩物——这是因为这种政府为了确使自己能够得到多数的支持,就必须去满足所有这些彼此分立的利益群体所提出的要求。



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事情究竟是如何演化到这个地步的?



从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到无限民主制度(unlimiteddemocracy)的兴起,经历了约两个世纪。在这两个世纪的岁月中,宪政的伟大目标始终是限制政府的一切权力。具体言之,为了阻止政府专断地行使权力,人们渐渐地确立起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其中包括权力分立原则、法治或法律至上原则(theruleorsovereigntyoflaw)、法律下的政府原则、界分公法与私法的原则以及司法程序规则等。所有这些原则的作用都在于界定并限定一些条件,而惟有符合这些条件,对个人的强制才是许可的。人们在当时就认为:首先,只有为了普遍利益,强制的使用才能够得到正当性支撑;其次,只有依照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规则所实施的那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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