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1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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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崔寔写道,任何激烈而迅速的行政手段都只能产生更坏的结果,又
指责当时的行政措施是残酷的,暴虐的,横加挑剔的,于是他就和他的法家
意图抵触了。④他劝告君主应当对高级官员更加宽厚,对低级官员更加宽大,
虽然这是可行的,但也和他提出的皇帝应拥有绝对权力的主张自相矛盾。因
此崔寔未能调和他自己的道家倾向和法家倾向之间的矛盾。
王符:道德价值、社会正义和领导
自称隐士的王符在综合他那个时代的法家、儒家和道家思想倾向方面更
为成功。和崔寔一样,王符非常担心当时的情况。王符在他的著作《潜夫论》
中,详细讨论了当时不同人群的意向怎样脱离了他所认为的固有的和基本的
道德准则(“本”),他悲叹道:①
夫富民者,以农桑为本,以游业为末;百工者以致用为本,以巧饰为末;商贾者,以通货
为本,以鬻奇为末……教训者,以道义为本,以巧辩为末;语辞者,以信顺为本,以诡丽为末;
列士者,以孝悌为本,以交游为末:孝悌者,以致养为本,以华观为末;人臣者,以忠正为本,
以媚爱为末……
按照王符的看法,这些准则构成了社会安宁的“本”。人本身具有意志
力和才智,又有先哲的经典和教导的指引,借以认识和遵从这些准则。但是
他们必须决定,他们将维护还是违反这些准则。如果他们打算维护准则,那
么,即使是不诚实的人,也能接受引导,按照准则做人;但是,如果他们宁
愿违反准则,那么,即使是自觉的人,也可能受操纵加入同伙而违背准则。②
这种对规定的准则和对维护这些准则所需要的人的努力(“为”和“务”)
的强调是儒家荀卿学派的基本原理。王符也赞同荀子的意见:善和恶的传统
是人的累积的行为的结果。
因此,有两个基本前提是王符对他那个时代的邪恶状况和必要的补救办
②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 2、3 — 7、12、13 叶。
③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 12 叶。也见《全后汉文》卷四六,第 2、3 — 9 叶。
④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 7 及以下各叶。
① 《潜夫论》卷一,《务本》,第 14 页以下,及前第 11 章《商业和工业》。
② 《潜夫论》卷一,《赞学》,第 1 页以下;《务本》,第 19 页以下。
法的分析的基础。首先,邪恶状况由人引起,因而能够,也必须由合理而有
效的人的努力予以纠正;其次,这些邪恶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政府行动的结
果,而是经过许多世代累积起来的,因而任何简便的或短期的措施将不容易
消除。①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王符调和了道家对个人的看法和法家对国家的
看法;他相信两者都能对儒家世界大同的长期目标做出贡献。
王符面对他那个时代普遍存在的邪恶,主张个人应当做出极大努力以抵
制各种各样的外界诱惑和压力,以保持他自身的正直和内心的道德自律。正
是这种内心的道德自律,而不是“高位厚禄富贵荣华”之类的外部成就,才
应是衡量君子的标准。平庸的凡人常常以一个人的外部成就判定他的价值。
但是君子可能得不到这些外部成就的恩泽,这种恩泽取决于“遭命”。②此外,
在那种邪恶状况下,能致力于成为君子的艰苦修养的人是很少的。因此君子
是孤寂的。他处境危险,因为大多数人对他有误解,而许多邪恶的人将诋毁
和伤害他。因此这样的君子最好是从世上退隐。后汉儒家道德生活自主的理
想因而加强了道家隐士式的倾向。③
但是在论及君主时,王符的建议却表现出高度的法家思想。他认为君主
不是一己个人(“私”),而是接受了天所授予的照管国家的“公”的职责。
作为“公”的形象,他必须致力于治国之道,掌握并行使权力,施用“重赏”
和“严刑”;他不应当把这种可怕的权力和职责托付别人。他应当以“明”
治国,“明”的基础是没有偏见、下情上达不受阻碍并与他人广泛商议。他
必须不偏向一方,不心胸狭窄,也不仅如一己个人可能表现的那样任性执拗,
或图谋私利,而必须以“明”制定和批准为民的法令和条例。否则他就辜负
了天的授权。
既然是“承天”以“建百官”,君主必须按照为民的法令和条例任命这
些官员,并完全是为了万民的利益。如果不是这样,他就是“偷天官以私己”。
①王符强调君主利民的职责、“明”、为民的法令和为民的官职,因而把新法
家学说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智力水平。
尽管王符强调社会正义,他并没有把所有个人置于同等的地位,反而认
为,作为一个个的个人,有的本来比其余的好。因此,君主的社会责任是无
偏见、不偏袒亲近自己的个人,而去寻求较好的人,并按照真实功绩这一标
准任命他们的官职。否则,君主就是藐视上天,不能长久地统治。②
关于国家的长期目标,王符提出,如果君主没有偏见并相信国家的法令,
这将导致这种法令的正当推行。而这又将引出以真实功绩为根据的官吏选拔
推荐制度;这样一种制度将保证官吏是品德良好和忠诚的人,他们将关心万
民的福利。而这又将导致良好的统治,万民将是安宁而幸福的。天意得以实
① 《潜夫论》卷三,《慎微》,第 142 页以下;《潜夫论》卷八,《德化》,第 377 页以下。
② 《潜夫论》卷一,《论荣》 ,第 32 页以下。
③ 《潜夫论》卷一,《贤难》,第 39 页以下。
① 《潜夫论》卷一,《赞学》,第 1 页以下;《务本》,第 14 页以下;《论荣》,第 32 页以下;《贤难》,
第 39 页以下;《本政》,第 88 页以下;《潜夫论》卷二,《潜叹》,第 96 页以下;《潜夫论》卷三,《忠
贵》,第 108 页以下;《实贡》,第 150 页以下;《潜夫论》卷四,《班禄》,第 161 页以下;《述教》,
第 173 页以下;《潜夫论》卷五,《衰制》,第 238 页以下;《潜夫论》卷八,《明忠》,第 356 页以下。
② 《潜夫论》卷三,《忠贵》,第 118 页以下。
现,宇宙间阴阳两种力量协调,而一切尽归于善。③
表面上,王符似乎接受了法家的主张,认为实际的治国之术能够在世上
单独创建“太平”之世。但这并不是他的根本意图。王符承认,治国之术的
较原始的部分,如法令和条例、惩罚和奖赏,是管理万民和实现有条理的行
政的方法。但是,他坚决认为这些对于在国土之内促进“大化”,或创建“太
平”之世是不够的。④要实现这个更高的目标,他写道:①
(夫欲历三王之绝迹,臻帝、皇之极功者,)必先元元而本本,兴道而致和,以纯粹之气,
生敦庞之民,明德义之表,作信厚之心,然后化可美而功可成也。
因此王符在儒家-法家强调实际治国之术之上和之外,重申了儒家-道家
包罗一切的道德-宇宙的转化的理想。
但是,在涉及人的努力和政府的活动的转化方面,王符倾向于荀卿的学
说,他写道:②
夫化变民心也,犹政变民体也。德政加于民,则多涤畅姣好坚强考寿;恶政加于民,则多
罢癃癃病夭昏札瘥……夫形体骨干为坚强也,然犹随政变易,又况乎心气精微不可养哉?
民蒙善化,则人有士君子之心;被恶政,则人有怀奸乱之虑……世之善否,俗之厚薄,皆
在于君。
在这段话中,难于捉摸的道德-宇宙的转化与政府实际活动之间的区分,
和精神与肉体之间及指导者与统治者之间的区分一样,可以被勾勒出来。当
然,如果是圣君,在个人道德和热心公益两个方面都优秀,那么一切都会得
到。但在当时那种邪恶状况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对王符来说,圣君和“大
同”之世只不过是模糊的希望。
王符把君主的地位主要当作一种公职,当作上天的托付(相应地授予它
权力和责任)来论述。但是,他并不认为君主在道德上自然优越。事实上,
他并不情愿评论作为一己个人的君主。可以证明,如果君主不是一个圣人,
或者如果他在个人品德上有缺陷,那么,他也可能缺乏履行他的社会职责所
需要的谦逊。①王符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可能,并提出两种防护的因素。首先,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君主将丧失上天的信任而不可能长期自立。其次,尽管
君主经由他的政策对万民有巨大的好或坏的影响,但仍然有人不易为这种影
响所动。臣民中有少数君子的典型,他们在衰颓之世也和在升平时代一样,
能够顶住影响社会的邪恶,并磨励他们自身的品德。他们是圣人和贤人,王
符写道:②
③ 《潜夫论》卷二,《本政》,第 88 页以下。
④ 《潜夫论》卷八,《本训》,第 365 页以下。
① 《潜夫论》卷八,《本训》,第 371 页。
② 《潜夫论》卷八,《德化》,第 372 页以下。
① 《潜夫论》卷一,《贤难》,第 51 页;《潜夫论》卷二,《明暗》,第 55 页以下;《思贤》,第 74 页
以下;《潜夫论》卷三,《忠贵》,第 114 页以下。
② 《潜夫论》卷八,《德化》,第 371 页以下。(以下引文见于《潜夫论》卷八,《交际》,第 347、350
页;《德化》,第 375 页。——译者)
不随俗而雷同,不逐声而寄论;苟善所在,不讥贫贱,苟恶所错,不忌富贵……
有度之士,情意精专,心思独睹……不惑于众多之口;聪明悬绝……
独立不惧,遁世无闷,心坚金石,志轻四海,故守其心而成其信。
虽放之大荒之外,措之幽明之内,终无违礼之行;投之危亡之地,纳之锋镝之间,终无苟
全之心。
这些儒家-道家的圣人和贤人因而保护了人的自由精神和道德的自主,反
对任何恣意妄为的君主。
由于这些圣人和贤人不屈的精神力量,上天把世上更为崇高的使命交给
了他们。王符赞扬说:③
夫圣人为天口,贤人为圣译。是故圣人之言,天之心也。贤者之所说,圣人之意也。
既然这些优秀人物不会降低自己或降低他们的崇高原则以靠拢世俗的君主,
君主就有义务承认他们优秀,给予他们应得的荣誉和高级职位。因此,当务
之急是以真实功绩为根据革新文职机构人事制度。这种制度应当将法家的君
主和道家的优秀人物集结在儒家和谐一致的联合体之中。①
王符的著作清楚地指出了君主和优秀人物之间的对抗的危险,君主要求
他的臣民为了国家的利益服从他,而优秀人物力求精神自由和道德自主而不
顾任何世俗的力量——不论是君主的权威还是百姓的庸俗见解。按照王符的
意见,解决这种矛盾的重担主要落在君主的职责上。换句话说,即使优秀人
物的自由是个人主义的,甚至是反社会的,君主也要困他无能维护国家和社
会的团结而受到责备。
③ 《潜夫论》卷二,《考绩》,第 72 页。
① 《潜夫论》卷二,《明暗》,第 54 页以下;《考绩》,第 62 页以下。
中央权威的崩溃
个人与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失望
如后汉著作所表明的,个人和国家间的显著分裂与西汉思想家所抱有的
世上包罗万象的统一体的幻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西汉王朝的全盛期,
君主不但被想象成世俗权力、荣誉和财富的施舍者,而且也被想象成实现精
神和宇宙和谐的中枢。个人的价值是根据他在行政事务中的成就来判定,而
不是据他的个人品德或家庭道德来判定。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受君主之召
供职而停服规定的三年亲丧期,是完全正当的。
但是,在后汉,我们在分属社会和个人领域的相对价值方面,看到了一
种改变。在后汉早期,有一些杰出的人对朝廷政治完全绝望,以致拒绝接受
政府职务。②后汉衰落时,这种行为在精英分子中成为风尚,成为一种新的理
想,既吸引一些卓越的儒家学者,又吸引许多州郡的著名人士和地方权贵。
他们不再只是在行政机构中不得升迁的失意的人;他们常常是兴旺的庄园的
所有者、高门大族的家长或族长,或者是在州郡社会中有良好社会关系和声
望的人,他们在州郡社会中充当学术和艺术的保护人与地方习俗等的裁定
者。①当朝廷对地方的控制松弛时,越来越多的这类著名人物发现,退处州郡
更为舒适;和在帝国朝廷的官宦生涯相比,他们在地方上的领导地位和事业
给他们的报酬更为丰厚。按照儒家的说法,当这些杰出人物对帝国一级的“大
同”大失所望时,他们便退而在地方一级上为自己营求“小康”局面。
当后汉精英之内的离心倾向加速发展时,从王充对杰出人物自主道德生
活的特征的看法到王符的看法中,可以看出一种微妙的概念上的变化。王充
关心的是无官职的个人,这种人受到世事的损害,既不能在世俗社会中完成
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也不能从它得到任何酬劳,他于是发现,清廉而自主的
道德生活是他的唯一慰藉。王符谈到的杰出人物则认为荣誉、高位和财富是
他应得的,而不取决于世俗君主的意愿,他自信地要求一个不但独立于君主
的政治权力,而且甚至是在政治权力之上的活动范围:②
守志笃固……是故虽有四海之主弗能与之方名,列国之君不能与之钧重;守志于□庐之内,
而义溢于九州之外……
王符论证说,一个行使最高权力但在培养诚意和支持日益有力而自负的
精英方面仍然虚心、克己的开明君主,能够保持社会团结,这是和儒家强调
折衷相一致的。这是一个崇高的道德上的理想,但在东汉时期实现这种理想
的可能性很小。东汉的政治史清楚地证明,调和专制君主和精英社会之间裂
隙的多次努力都无济于事。
② 见本章 843 页注②。
① 见陈启云:《荀悦:一个中世纪早期的儒家的一生和反省》,第 13—18、24 页以下;帕特里夏?埃伯里:
《从〈四民月令〉看东汉的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社会史刊》,17(1974),第 173—205 页;
帕特里夏?埃伯里:《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家族:博陵崔氏家族个例研究》(剑桥,1978);前第 11 章《地
方精英》。
② 《潜夫论》卷一,《遏利》,第 2 7 — 8页。
抗议和排斥
如上所述,东汉早期的君主对有权势的大族和地主的态度,与对心怀不
平的学者-官员的态度一样,是非常和解的。但是,他们也采取特殊措施,把
重要的权力保持在他们的手里。光武帝(25—57 年在位)、明帝(57—75
年在位)和章帝(75—88 年在位)通过保留公元前 8 年采用的高级官职制度
实现了这一点。代替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的,是组成国家最高当局的三公。
三公的职责是“坐而论道”,而原来的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的行政职责则
由随君主之意而供职的次要的尚书接管。而且,包括所有担任官职的全部“外
廷大臣”,都不得在内廷工作。这种工作现在由宦官去做,宦官是君主和他
的嫔妃们的私人奴仆。①
这些措施使君主不受精英阶层的压力,但同时也使他和外界的联系减少
了。后汉后来的皇帝被孤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