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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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理由对这个时间提出疑问和认为这种行政实体实际上可能发端于南方的
楚国,在那里县肯定在公元前 598 年被提到,可以想象,它可能早已存在了。
郡远比县晚,最早的材料提到它出现于公元前 400 年前后的魏国。郡有军事
渊源,这与县相比要明显得多,它使新获得的边境土地置于国家的中央控制
① 许绰云:《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 56 页表 5,第 64 页表 6。
之下;而在很多情况下,县似乎由世袭的地方行政长官控制。在一开始,郡
被认为不如县重要,因为它地处边陲;但果真如此的话,情况很快逆转。县
终于形成了从属于郡的一级行政单位。到周的最后一个世纪,一个郡可以划
分为一个到二十几个县。郡县制对秦帝国和后世历史的重要意义将在下面讨
论。①
行政变化
在秦和几个同时代的诸侯国中,与上面提到的政治变化同时出现的是一
种朝着更加周密的中央政府制度和机构发展的趋势。担任的职务日益职业化
和专业化——总之,这种官僚管理形式的发展趋势将成为中华帝国的最突出
的特征。
一个重大的发展是种种计量方法的采用,诸如保持人口和税赋的簿册、
庄稼收成的统计,等等。秦使用这些技术的情况将在下面屡次提到。
另一个重要的制度革新是采用成文的法典化法律。这种法律日益代替了
传统和主要是不成文的、但被默认的那些称之为“礼”(此字有不同的解释,
如“传统习俗”、“礼貌行为的通例”、“礼仪仪式”等)的习惯行为的准
则。最早的一个确凿无疑的例子是公元前 536 年郑国把刑书刻在一套青铜鼎
上。在公元前 513、501 年及以后的年代,有的国家采取了类似的步骤;在秦
国,法典化的主要工作是在公元前 4 世纪中叶秦孝公及其顾问商鞅时期进行
的。
从“刑书”一词的字面看,这些法律主要是刑事性质的。并非所有国家
都颁布过这些法律,这些法律也不是同样地施行于各阶层的人民。但是,它
们的出现,与其他行政变化一起,在创建一个官僚帝国的逐渐加快的过程中
是很重要的。主张朝这个方向变革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后世称之为法家,而
秦全心全意地采纳这些思想和方法的行动无疑是它能够从诸侯国向帝国发展
的主要原因。①
农业关系的变化
在周初的几个世纪中,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显然作为依附者(以家庭
为单位)依附于他们为封建主耕种的土地上。这种土地使用制是一种被描述
为井田制的理想化的形式,它几乎可以肯定是存在的,虽然现代学者几乎对
① 关于更展开的讨论,见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从李斯(公元前 280?—前 208 年)的一生研究秦
朝》(莱顿,1938),第 133—143 页、第 238—246 页。关于县起源于楚而不是起源于秦的论题,见顾立
雅:《中国官僚政治的开始县的起源》,载他所作:《什么是道教?及中国文化史的其他研究论文》(芝
加哥和伦敦,1970),第 121—159 页。
① 关于一个相反的观点,即认为远在公元前 536 年的法典之前,周初期已知道并广泛地施行成文法典,见
顾立雅:《周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载孔杰荣、伦德尔?爱德华兹和陈张富美合编:《中国法律传统论
文集》(普林斯顿,1980),第 26—55 页,特别是第 28—37 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
第 1 卷《西周帝国》(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 161—168 页。但是,引证的证据似乎是零碎、含糊和不
明确的。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成文法在更早以前的确存在,它们事实上不可能安排成有条理的和前后一致
的整体;还可疑的是,它们是否象公元前 536 年的法律采用的方式那样,真正地向人民普遍宣传过。
它的实施的所有方面提出疑问。实际上,它不可能符合孟子(约公元前 372
—约前 289 年)及其他周末和汉代学者所总结成的几何图形。根据这些人的
理想化的记述,每一块称之为井的大方块土地,象棋盘那样分成九小块土地,
其中八块分别由占用它们的家庭为自己的需要耕种。中央的第九块由八家共
同耕种,以便向封建主提供用益权的物品。
井田制一直是许多后来的作者带着浓厚感情来对待的一个题目,他们怀
旧地追忆在更早和更单纯的时代中共同生活的种种想象的美德。但是,作为
一个真正实行的制度,除非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压力,它几乎不可能给耕作者
提供刺激,以推动他们提高超过最低需要的产量。另一方面,封建主有一定
的义务供应依附者的衣食,或者保护他们及其家庭。
但是,据史籍记载,公元前 594 年从鲁国开始的新的税制已在几个国家
纷纷出笼。虽然记载的条目简略而令人不解,但一般地说,新税似乎基本上
包括农民的实物支付,以代替原来的个人劳役。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支付可
能直接缴给该国的中央政府而不是给种植者依附的封建主,这样就造成了封
建主和依附者之间传统关系的逐步解体。由于各国越来越多地耕种原来的荒
地(这些地不在传统的分封制领地以内),这种解体加快了。
有人争辩说,作为半独立耕作者的农民的这种新自由可能鼓励他们更勤
奋地劳动,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假设的晚周的农业产量。但是新的自由又迫使
农民完全负责他们自己的需要,而得不到封建主原来提供的保护。到了周代
的最后一个世纪,土地的买卖已经变得很普遍;结果富人获取大量土地,而
农民则再次沦为佃户或作为农业劳动者而被人雇佣。如果有贫富差距,那么
从晚周而至秦汉差距已经扩大而不是缩小了。但是史料的缺乏和含糊不清往
往只能使以上的概括成为一种猜测。
权力关系的变化
不应假设,那些在晚周行使政治权力或为自己购地的人一定是在周初曾
经统治诸侯国或拥有地产的贵族的后裔。相反,变化的动力在最高的政治阶
层导致了越来越厉害的社会变动。许多旧的贵族门第衰败或消失,而被一些
出身微贱的人所代替,这些人血统上与最高层的家族没有直接关系。
这些青云直上的人大部分可能来自称为士的低层边缘的贵族;这些人有
良好的出身,但没有贵族的爵位,他们充当武士、官吏、国家政府和贵族家
庭的监管者,或者靠土地为生,有时他们自己也种地。许绰云根据对春秋时
期在政治上活动的 516 人及战国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 713 人所作的统计研
究,发现后一个时期出身微贱的人的百分比两倍于前一个时期:春秋时期为
26%,战国时期为 55%。①
约在最后一个世纪,社会出身不明的人的队伍由于平民出身的人(如商
人)——他们的财富能使他们取得土地和权力——的加入而进一步扩大。一
个新的地主和官吏阶级以这种种方式,到战国后期已经形成,它是整个中华
帝国史中一直作为统治精英的学者-绅士阶级的鼻祖。
工商业的变化
晚周时期工商业无疑有了相当的发展,虽然象其他许多情况那样,无法
精确地估量所发生的情况。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在不同的国家出现了不同的、
有固定价值的金属货币,在公元前 5 和 4 世纪更是如此。(据说秦的通货最
早在公元前 336 年发行。)这类钱币显然便于商业交易,虽然某些象谷物和
布那样的商品,特别在大宗交易中继续用作交换媒介。商业的发展当然有助
于城市的成长,并且还出现了工业按地点进行专业化的趋势。《史记》和其
他史籍还记载了几个著名的商人,首先是孔子的弟子子贡,直至秦统一全国
之前不久的丞相吕不韦。大商人不经营主要商品,它们量大,容易坏,只有
在短缺时才有利可图;他们宁愿集中经营奢侈品或者通山泽之利。政府并不
象集散主要商品那样直接关心这些商品。
思想变化
从孔子(公元前 551—前 479 年)起,周代的最后三个世纪出现了成体
系的思辨思想,它主要体现在六七个思想学派中,但别的不容易归于任何学
派的个别思想家也表现出这种思想。这些学派和思想家可能主要来自正在兴
起的士的阶级,他们的讨论和著作不可避免地集中在这个时代有力的变革使
之成为如此紧迫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上。为了方便,这一章将使用儒家、法家
和道家等名称来称呼这些思想结构,虽然通常被贴上这类标签的周代思想家
可能并不象汉代的学者那样觉得他们属于最早由汉代学者划分的各具特色的
那些独立“学派”。
在许多新的思想倾向(经常发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学派”)中,这里
只能列出很少的几个:(1)倾向于放弃关于天地运行的超自然的和神话的旧
解释,而代之以非人格化的力量和趋势(如道、阴阳、五行)作出的解释。
(2)至少在理论上强调统治者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即高贵的出身再辅之以
合格的智能和道德,从而使他能当之无愧地承担十分重要的统治任务。(3)
但是由于统治权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世袭的,于是相应地强调训练一个受教育
的非世袭官吏阶级,以充当统治者的顾问。这一强调标志着断然背离了任职
只取决于良好的出身这一传统的观点,同时朝着根据竞争性的考试吸收官员
的中华帝国文官制度的方向发展。(4)强调社会和谐的理想,虽然这种和谐
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换句话说,这一强调的基础是,每个人准备接受他
在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中的特定地位,尽其最大的努力履行与那个地位有关的
社会职责。(5)强调大一统,它不但包括政治的统一,也包括思想意识和文
化的统一,同时它也为和平、好政府和社会福利提供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
最后一个主题所暗示的种种内容可以追溯到周初时代,这在政治上表现
为普天之下不能有二主的思想。(它实际上是整个中国历史中压倒一切的主
题。)在晚周时期,它构成了与前面《政治变化》一节中讨论的那个朝中央
集权发展的政治运动相对应的思想。这样,它给这个时代的统治者、政治家
和将军们提供了有力的意识形态根据,以便进行最后导致形成帝国的日益加
剧的军事斗争。
秦国:最初的几个世纪(公元前 897?—前 361 年)
传说中的统治者颛顼(据说生活于公元前的第三个千年)有一孙女,她
在织布时吞了在她附近的一枚玄鸟卵。她因此怀孕并生一子,其子的后裔中
包括辅助传说中的统治者舜和禹的一批人。这就是秦王室和旁系的赵王室(它
统治中国西北毗邻秦国的赵国)的神话中的起源。①
但是,对那些对神话不感兴趣的人来说,秦的真实的史事始于非子,此
人是一个小酋长和高明的牧马人,在公元前 897 年(按传统的年表),他得
到周王赐给的一小块封地(附庸),这样就可以为周王室牧养马匹;此后不
久,他的后裔得到了公的称号。②这个称为秦的附庸位于今甘肃省的天水,在
今西安市(陕西)之西渭水上游约 190 英里之处。后来,几次迁都使秦越来
越东移,主要的几次迁移发生在公元前 677 年,那一年在雍(今陕西凤翔,
约在西安西北偏西约 90 英里)建立了新都,公元前 350 年终于又迁往咸阳(西
安西北约 12 英里)。本章不打算系统地提供公元前 361 年(那一年改革者商
鞅来秦)以前的大事记,而只涉及少数几个突出的特征。
秦初期的几个统治者把大部分精力专门放在与称为戎的“野蛮人”的军
事斗争方面,戎生活在西方和北方,在公元前 822 年杀死了秦的一个统治者。
但在公元前 623 年秦的二次大胜后,随着秦日趋强大和日益卷进诸夏内部的
战争和阴谋,关于戎的材料就变得很少了。戎对秦的最后一次进攻见于史籍
关于公元前 430 年的记载中,一个世纪后,在公元前 315 年,秦攻占了戎的
二十五座城邑,这说明那时,这个一度以游牧为生的民族,至少有一部分人
已经定居了。
毫无疑问,秦的统治者和人民在文化上——很可能还在种族上——深受
其邻近部落的影响。在秦的整个历史中,秦曾以野蛮和“非诸夏”之国而闻
名。公元前 266 年,毗邻的魏国的某贵族向魏王惊呼道:“秦与戎翟同俗,
有虎狼之心……不识礼义德行。”①秦帝国的未来丞相李斯在公元前 237 年向
未来的秦始皇上疏:“夫击甕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
也。”②
《史记》卷五中有几条记载说明,秦逐渐采用了其他国家的制度和礼仪。
公元前 753 年秦政府开始专设史官纪事。在公元前 676 年,秦采用了称之为
伏的夏祭和节日,前 326 年,它又采用了称为腊的更为重要的冬祭(它在整
个汉代仍然是主要的新年节日)。
有两个其价值尚模糊不清的文化贡献与殉葬有关。在商代,杀人为死亡
的显贵殉葬的做法在华夏文化区已普遍实行,并且持续到周代后期,当时出
现了以陶俑或木俑代替受害的真人的动向。到汉代,用真人殉葬的做法已在
中国本土消失。③
① 商(周以前的王朝)王室同样在吞咽玄鸟卵所引起的一个奇迹般想法中寻根。关于祖先起源的各种神话,
见张光直:《艺术、神话和礼仪:古代中国取得政治权力之道路》(坎布里奇,1983),第 10—13 页。
② 非子及其三个最接近的继承者在统治时都没有确定的贵族头衔,但从庄公(公元前 821— 前 778 年)起
直至公元前 325 年,所有秦统治者都有公的爵位。
① 《史记》卷四四,第 185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5 卷,第 179 页)。礼、义、德行均为儒家用
词。
② 《史记》卷八七,第 2543—2544 页(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第 19 页)。
公元前 678 年秦武公死时,据记载,“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
公元前 621 年秦穆公死,史籍记载从死者 177 人,这是已知的最大数字。①
公元前 384 年,这种做法在秦正式被禁止,这可能是因为这时人道主义的思
想有了发展。但在公元前 210 年秦始皇死时,他的许多妃子连同营造他陵墓
的许多劳工随葬,以防止他陵墓的秘密被泄露出去。
另一种显然是秦从其东邻借鉴而举行的人祭,它只见于关于公元前 417
年的记载中。据记载,〔秦〕公主“首次”嫁〔黄〕河为妻。这段记载反映
了邻国魏国每年选美女给称为河伯的黄河之神当妻子的习俗。美女穿着结婚
的华丽服饰,被放在类似喜床的浮筏上,最后浮筏与其美丽的受害者一起沉
入河中。②
在行政和经济方面,公元前 456 年是秦设置一个县的无可争辩第一年。③
史籍记载,公元前 408 年开始征粮税;这段记载很重要,因为它标志着秦的
农民可能从为所依附的封建主服劳役转为以实物缴纳土地税(可能最后直接
缴给国家政府)。在此以前,其他国家已经有了类似的发展。
在政治方面,公元前 770 年秦开始脱颖而出,当时在杀死了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