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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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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官职的形式多种多样,从临时或共同任职直到正式的任命。在最高一级,
人们在取得长期的任命以前只能得到任期一年的临时职位。仕宦生涯由于死
亡、辞职(由于年龄或健康状况)、或免职(因为长期患病、不能胜任或犯
罪)而结束。
政府的体制,《汉书》有所描述,但它更近于理论而不接近于实际;它
按俸禄叙述了每个官员的品级。①俸禄是以“石”为单位的谷物,等级最多时
有 20 级(后来减少到 18 级),从最高的一万石依次到最少的一百石。俸禄
的支付实际上一部分是谷物,一部分是钱币。还有一种表示一个官员尊严程
度的正式象征,即使文件生效的官印,以及他有资格佩带的绶带的颜色。因
病休假是允许的,还有正规的假日(每六天有一天);尽管有时承队服丧三
年的原则,但常常不能实行。由于特殊的恩宠,年老荣誉致仕的高级官员可
以得到全部或三分之一的薪俸作为养老金。
《汉书》自鸣得意地记载了中央与地方的官员数目为 120285 人。这个数
字可用于前汉末期,大概不包括在县及县以下任职的人。根本没有证据表明
《汉书》中所有的官职都正规地有人担任(例如,甚至其任职者的姓名列入
《汉书》专门表格的高级官职也没有一定的连续性)。②


征募制》,《崇基学报》,6:1(1966),第 67—78 页。至于“卖官”,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
第 141 页。
① 董仲舒三份著名奏折(《汉书》卷五十六,第 2495 页以下、2506 页以下、2513 页以下)可能就起源于
这种方式。对候选人的考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
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 1959),第 239—258 页。
② 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38 页下。
① 《汉书》卷十九,第 724 页按资历列出了有些官员的条目,并注明其职责及其他细节。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 743 页。有的文献中所列的官员数为 130285 人;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
第 136—137 页。《汉书》卷十九下按年代顺序列出了中央政府高级职位任职者的名单,及在职的起迄年情
况的简要说明。



中央政府

低级文职官吏在长期的任职期间,就按上述情况升任左右帝国政策的国
家高级大臣。但是汉朝政府的统治经过大约 100 年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统治权从正规的政府高级机关转移到一个私人性质的尚书手里。由丞相全面
领导的那些官署组成的正规机构后来称之为外廷;尽管外廷通常由职业文官
组成,但到了武帝统治后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许多影响本朝历史的
重要决策都由组成内廷的显赫人物参预制订。内廷系指组成皇帝随从的那些
人。他们有显赫的官衔和侍奉他们君主的职责。这些人既有文人也有武人。①
虽然丞相是正式官员编制中地位最高的,但内廷的领导权由被任命为大
司马的人掌握,他的行政管理权通过尚书施行。这个机构在一开始是一个政
府正式官署的下属机构;当大司马奉命领导尚书时,他在政府里的实际权力
就超过了丞相。前汉的尚书由宦官担任,到了后汉中期,该机构已发展得大
到可以控制六个“曹”了。
汉朝以后的几个世纪,尚书台将成为国家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那时将
轮到它把相当大的权力转给一系列新的非正式机构,就象在汉代正规的官署
丧失其权力那样。私人控制的尚书取代正式机构的理由是不难找到的;它可
以使皇帝或皇太后不受那些官方的程序和礼仪的限制,因为它们会妨碍这些
人独断地处理国家事务。在危急时刻和国内战争期间,当文官机构的正规官
署可能崩溃或无力行使职能时,一个小的、机动灵活的尚书机构对王朝的生
存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尚书台的重要性在公元前 46 年政治家萧望之的一次受人注意的讲话中
可以看到;②但是汉朝政府一个有重要意义的特征就是形式上保留正规的机
构,以及使那些机构的高级职务通常有人担任的方式。这种安排有利于避免
批评,因为再没有人能反对正规的、传统官署已被取消的事了。甚至在尚书
获取权力以后,诸如丞相这样的要员仍能为治理中国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批评
意见和建议的事仍不乏其例。
以下对中央政府基本结构的论述是以《汉书》对各种职官进行的理论上
的描述为依据的。①因此它提供了前汉的实际活动情况,而前汉的实践主要从
秦朝继承而来;汉帝国的许多官职和头衔确实可以追溯到公元前 221 年统一
前的战国。遗憾的是,《汉书》的记述更多的是理想而非事实,因此不可能
弄清楚《汉书》中提到的所有体制对行政有多大的影响。这个困难特别适用
于主要机构下属的更为专门化的小的官署。
政府由两级组成;即三公和九卿。九卿附有几个稍低一级的独立官署;


① 关于这两种官员或顾问的区别,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 166 页以下。皇帝有时处于内廷
高级人员控制之下的观点,毕汉斯有异议(《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154—155 页),他认为内廷、外廷两
个概念会使人误入歧途。
② 《汉书》卷七十八,第 3284 页;《汉书》卷九十三,第 3727 页;萧望之,见本书第 2 章《思想文化背
景》。
① 《汉书》卷十九上,及沙畹《〈史记〉译注》(巴黎,1895—1905;巴黎, 1969 年再版)第 2 卷,第
513—533 页。详细描述官职及名称术语的变化,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2 章。本章介绍的官衔
均为汉代大部分时期使用,可以把它们看作正规的官衔。比如称“太常”而不称“奉常”,奉常从惠帝时
期(公元前 195— 前 188 年)至公元前 144 年,与太常的职责与编制都一样。



另外还有高级军事将领和地方政府的官署。三公的职责是议政与监督,负责
全面的指导;九卿则负责规定的行政范围的特殊任务。九卿与三公的各种职
责之间有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之处。
三公这一集体由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组成。三人之中丞相的地位最高,
被描述为皇帝的助手,对国家各种事务都有责任。作为“行政的首脑”,上
奏给皇帝的公文必经他手,因此他可以行使权力有选择地上呈下级官员提出
的建议。有时同时设两个丞相,作为分割最高权力的手段。②御史大夫一职对
有野心的丞相说来是一个牵制。与丞相一样,御史大夫关心的是向下级官员
发布命令;他的特殊责任是考察文职官员的表现。有时他甚至负责检查丞相
对国事的处理;作为政府工作记录的持有者,他能考察建议中的措施是否与
国家已制订的规定相矛盾。
秦汉时期始终设立这两个职位,太尉的设置远没有那么正规并且在公元
前 139 年曾一度空缺。①从理论上讲,太尉是军队的最高指挥官,与另外两公
平级。但事实上,行政的领导靠丞相和御史大夫,军事事务的指挥则委派给
级别较低的军官。
九卿所负的职责有相当大的差异。太常的任务是掌管国家的宗教祭祀;
他的下属有星象、占卜、音乐等方面的专家。其中的一个官署保存皇帝活动
的记录,从它那里后来产生了国家负责修史的责任。太常还负责接收和考核
担任官职的候选人。
光禄勋掌管大批等待官职的、同时被要求进谏或执行特殊任务的各种顾
问人员和廷臣。“卫尉”为皇宫提供保卫安全的禁卫;太仆负责维护帝国需
要的运输工具——车、马及其装备。当牧马的场地难以寻找时,他掌握着长
安以西和以北地区专门为此而设立的 36 所马苑。
廷尉总的说负责法律程序及各地送来需要他判决的案件。②大鸿胪负责接
待外国显贵人士,必要时为他们提供译员并安排适当的住宿地;另外他还参
预国家的祭祀活动。宗正负责保存宗室的记录,着眼于维持正确的席次,这
是唯一始终由刘氏皇室成员掌握的高级官职,有时宗正被要求召唤一位刘氏
家族成员到长安,此人将作为皇帝将受到人间最大的照顾。③
九卿的最后两位与财政和经济有关。大司农掌管主要的税收(用钱和谷
物支付的土地税与人头税),税收用来支付官员的俸禄和供给军队需要的给
养。大约从公元前 120 年起,大司农负责执行特定的经济措施,比如国家的
盐铁专卖,控制或平抑物价以及运输。少府负责征收小额税收,如山川、湖
泊的收获物;少府的职务是维持皇室的生活,因此掌管了一批医药和音乐方
面的工场和机构。它的辅助机构之一为尚书台。①
在三公与九卿的领导下还有许多其他的小型官署。在丞相有效地管理行
政工作时,大约有 300 多名辅助人员在各种机构为他服务,但后来减少到 30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 724 页。惠帝与吕后统治时期曾设两位丞相,两者之中左丞相的地位更高。
① 《汉书》卷十九上,第 725 页。
② 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即将出版)。
③ 《汉书》卷六十八,第 2947 页记载了宣帝根据这种程序被奉迎即位的情况。
① 关于两个财政机构的不同职责,见以下第 10 章;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
4 章;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载司徒尔特? R·拖拉姆编:《中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伦
敦和香港,1985),第 237—266 页。



人。为九卿中的有些人服务的部分机构相对地说小而简单。比如,廷尉的助
手有一名丞、两名监(左监、右监)、两名平(左平、右平)。在有的情况
中,则涉及更多的部门。例如太仆,他指挥着十四个机构,各机构配备了自
己的令、丞、监和长。各辅助机构之间有相当多的重叠交叉;比如丞相的官
署负责挑选官职候选人,执行刑法,管理盐铁工业;这些事又都在九卿的管
辖范围之内。
其他独立的官职,其品级稍低于九卿,其中包括太子太傅,少傅,匠作
大将,皇后、太子及皇太后的家庭的管事即詹事和水衡都尉。与九卿同样,
这些官员都有助手和下属(匠作大将控制着七个官署,每个官署有自己的令
和丞,如管理建筑材料仓库或东苑木材的令和丞)。



郡与地方政府

随着秦汉政府努力巩固中央的权力并把权力扩展到新近渗透的地区,郡
及地方政府的机构也发展起来。随着行政管理问题的出现,制度也同时发展
起来,使授权能顺利和有效地进行。但是历届政府象它们的继任者一样,证
明没有能力一方面把相当大的权力委托给郡使之具有生命力,同时又能大力
保持地方对它们的忠诚以防止分裂主义。
秦汉帝国有大片地区不能充分贯彻政府的政令,因为没有足够的官员,
以使郡和地方的行政能遍及各地。有的地区,如黄河谷地,行政管理工作相
对地说相当先进和密集,因为它在帝国时期之前就有长期的行政传统的基
础;那里的土地生产力高,人口也习惯于过组织起来的生活。而在其他地区,
如西北或西南地区,郡级单位要大得多,人口也分散和稀少;这里的官员或
多或少是与世隔绝的,很可能被那些没有被中国生活方式同化的异族包围
着。在那里任职的官员进行职权尽可能广泛的活动,如收税、征用劳役、维
护法律和秩序。①
秦、汉时期绝大多数人口在村庄里生活,在土地上劳作;因此,大多数
中国人接触到的官员就是县、乡最低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官员。但是在考
察县、乡级机构以前,有必要了解那些包括它们的更大的行政单位。

郡的主要行政单位

秦汉帝国的行政单位是或者作为郡,或者作为国而进行治理的,这一章
的“Province”,即指这两种行政单位。几个世纪以前,郡已在前帝国时代
的某些国家里出现,那里是任命郡守去进行管理的地区。除去给特定的家族
的封地之外,秦朝在整个帝国设郡作为行政的标准形式,这彻底改变了以往
的传统。②在帝国建立时,直接被中央政府控制的领土依秦制划为 15 个郡,
郡的周围就是国。
到了前汉后期,郡的数量增加到 83 个,原因是政府接管了王国的领地,
把大郡划分为小郡,和把势力伸入中亚和其他新领土之中。按已掌握的下一
个行政单位的表格,公元 140 年共有 80 个郡。①郡的大小不论在面积上和人
口上,都相差很大。公元 1—2 年的统计提出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郡的数字,见
表 11。
对京畿有特殊的安排。在秦朝,这里由内史管理,官职与中央政府的匠


① 关于郡及地方政府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3 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
史》,第一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毕汉斯教授在另一项研究中论述了在扩张和殖民的不同阶段,
中国东南部分地区的行政控制的进展情况(见毕汉斯:《唐末前中国在福建的移民活动》,载埃盖罗德与
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 98—122 页。关于偏远郡的官员被隔绝的
情况,见嘉德纳:《朝鲜古代史》(堪培拉,1969),第 18—24 页。
② 见本书第 1 章《政治变化》和《政治的统一》。
① 《汉书》卷二十八上、下和《后汉书》(志)卷十九至二十三列出了公元 2 年和 140 年组成帝国的郡和
国。每个单位下面都注明登记户数及人口数,以及郡和国里的更小的单位(比如县)的名称。书中的注描
述了各地的特点,如专门的产品及为监督特殊任务或特种物品生产而设的机构。表 11 的数字即来源于这些
材料。



作大将平级,稍低于九卿。汉承秦制,但最后把这个又大又重要的地区划分
为两部分(公元前 135 年),后来又划分为三部分(公元前 104 年)。其官
员享有专门头衔并一直是中央政府的成员;但在其他方面,这些部分的行政
管理基本上与各郡一样。②
上面已经谈过汉代开国初年设立王国、把它们给刘氏宗室诸成员,以及
它们的权力和领土减少过程等情况。③所谓王国,是从其领土的角度来考虑
的,它们父子相传;或许国与郡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这个方面;郡守各人的
任期由中央政府委任。诸王每年必须去朝廷朝觐,并报告他们治国的情况;
除非从皇帝那里得到明确的授权,否则他们无权调动军队。
诸王在最初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他们有权任命他们的大
表 11  选出的郡的人口统计
郡名
颍川(面积最小的郡之一)
牂柯(面积最大的郡之一)
敦煌(在偏远的西北地区)
河东(位置居中)
登记的户
432491
24219
11200
236896
登记的人口
2210973
153360
38335
962912



部分官员,把他们组成具体而微的帝国政府的雏形。因此,每一个王都有自
己的相和内史为他服务。但是在公元前 145 年,王的独立性受到严格的限制,
当时中央政府负责对诸国高级官员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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