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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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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布一项终止经营的计划,处置属于终止经营的资产或清偿属于终止经营的负
债,或签订出售这种资产或清偿这种负债的约束性协议(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5号—
终止经营》);
(3)资产的大量购买和处置,或政府对主要资产的征用;

(4)资产负债表日后的火灾对主要生产工厂的毁坏;
(4)资产负债表日后的火灾对主要生产工厂的毁坏;
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
和或有资产》);
(6)资产负债表日后较大的普通股交易或潜在的普通股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 
33
号—每股收益》鼓励企业披露对除资本化发行和股票分割以外的这类交易的描述);
(7)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或汇率非正常的重大变化;
(8)对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有重大影响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生效或宣布
的税率变化或税法变化(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
(9)发生了重大的承诺或或有负债,例如,提供重大的担保;
(10)开始了一项产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重大的诉讼。
生效日期 


22。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自 
2000年 
1月 
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
效。 
23。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取代了《国际会
计准则第 
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关于或有事项的部分。本准
则取代该项准则其余的部分。
对现有国际会计准则的修改

本准则对下列现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改。所有删除部分加上阴影并用删除线标
示,所有增加部分加上阴影。

更新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的参照
下述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参照,


改为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参照:
《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第 
46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 
22号—企业合并》(第 
97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 
33号—每股收益》(第 
45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 
75段)。

下述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参照,

改为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参照:
《国际会计准则第 
19号—雇员福利》(第 
35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 
32号—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第 
73段)。

在下列各处,术语“'财务报表的'批准”和“批准的'财务报表'”,由术语“'财务报表'

的批准报出”和“批准报出的'财务报表'”所取代:
《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 
63段(3),第 
64段和 
65段(1)';
《国际会计准则第 
19号—雇员福利》'第 
20段 
20(2)';
《国际会计准则第 
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第 
30段和 
31段(3)';
《国际会计准则第 
35号—终止经营》(引言第 
8段和附录二第 
4段);
《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附录三,例 
10)。

《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 
74段(3)'

(3)资产负债表日后但在批准报出财务报表前已提议或宣告的股利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存货》(第 
28段) 


28.对可变现净值的估计也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例如,为满足公司销售或劳务
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大于销
售合同订购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准备或或有负
债可能产生于确定销售合同所要求的数量超过所持有存货数量或产生于确定购买合同。这
些准备或或有负债由《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号—建造合同》(第 
45段) 


45.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披露所有
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能由诸如保证费用、索赔款、罚款或可能的
损失而引起。

《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第 
88段) 


88.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披露任何与
纳税有关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能产生于诸如与税务部门之间
未解决的争端。类似地,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执行或宣布税率或税法的改变时,企业应披
露这些改变对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大影响(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国际会计准则第 
18号—收入》(第 
36段) 


36.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披露任何
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能由于诸如保证费用、索赔款、罚款或可能
的损失所引起。
《国际会计准则第 
19号—雇员福利》(第 
125段和第 
141段) 


125.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要求,企业应披
露由离职后福利义务引起的或有负债信息。 
141.当接受辞退福利提议的雇员数量不确定时,就存在一项或有负债。如《国际会
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要求的,企业应披露有关或有负债的信
息,除非清偿负债导致的现金流出的可能性非常小。
《国际会计准则第 
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第 
11段) 


11。 一旦政府补助被确认,任何相关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都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第 
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第 
26段) 


2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投资者应披露:
(1)其在联营企业的或有负债和同样承担或有责任的资本承诺中的份额;
(2)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全部负债负有个别责任而导致的或有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第 
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第 
26段,27 


段,50段和 
51段) 


26。银行应披露下列或有负债和承诺: 
(1)延长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的性质和金额,其不可撤销是因为这些信贷承诺不是银
行不冒承担大笔罚金或巨额费用的风险而能自行取消的。 
(2)因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产生的或有负债和承诺的性质和金额,包括与下列事项有
关的: 
①直接信贷的替代项目,包括一般债务担保、银行承兑担保和用作贷款和证券的财
务担保的备用信用证; 
②与某些交易有关的或有负债,包括履约保函,投标保函、保单和与特定交易有关
的备用信用证; 
③由运送货物引起的、短期内可自行清偿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负债,例如,以货
物交运单据为证明的跟单信用证; 
④资产负债表中未确认的销售和回购协议; 
⑤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项目,包括互换、期权和期货; 
⑥其他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承销便利。 
27。《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一般地涉及或有负债
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该准则特别与银行有关,因为银行常常介入许多类型的或有负债和承
诺,有的是可撤销的,有的是不可撤销的。这些事项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大,比其他商业企
业类似事项的金额大得多。 
50。任何为一般银行风险(包括未来损失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或者或有事项)预提
的金额,应当作为留存收益的分配单独披露。这类金额的减少而形成的贷项,应作为留存
收益的增加,不应包括在当期净损益的确定中。 
51。除了根据第 
45段确定的贷款和预付款损失外,当地情况和法律可能要求或允许银
行为一般银行风险(包括为未来损失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预提一定的金额。银行可能
还被要求或允许为或有事项预提一定的金额。这种为一般银行风险和或有事项计提的金额
并不符合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定的对准备的确认
条件。因此,银行应将这样的金额确认为留存收益的分配。这对于避免可能引起高估负债、
低估资产、不披露应计项目和准备以及避免歪曲净损益和权益的机会,是必要的。
《国际会计准则第 
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 
45段)


45。45。
(1)合营者已经发生的、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或有负债以及其在与其他合营
者共同发生的各项或有负债中所占的份额;
(2)合营者在合营本身可能要承担责任的或有负债中所占的份额;
(3)合营者可能要为其他合营者的负债承担责任而发生的或有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第 
35号——终止经营》(第 
20段,21段,29段和 
30段) 


20.终止经营是《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定义的重组
的一种。《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为本准则的某些要求提供了指南,包括:
(1)本准则第 
16段(2)所称的“详细、正式的终止经营计划”指什么;
(2)本准则第 
16段(2)所称的“公告了该计划”指什么。 
21.《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规定了何时应确认准备。在有些情况下,使企业承担
义务的事项发生在财务报告期结束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前。本准则第 
29段要求披
露这种情况下的终止经营。 
29.如果初始披露事项发生在企业财务报告期结束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
那么这些财务报表应就其所涵盖的期间提供第 
27段指定的披露。 
30.例如,以 
20X5年 
12月 
31日为财务年度结束日的某企业的董事会于 
20X5年 
12月 
15日批准了一项终止经营计划,并于 
20X6年 
1月 
10日公告了该计划。董事会于 
20X6
年 
3月 
20日批准报出了 
20X5年度财务报表。20X5年度的财务报表应包括第 
27段所要求
的披露。 
32.前段中所指的资产处置、负债清偿及约束性销售协议可能与初始披露事项同时
发生,也可能在初始披露事项发生的当期或以后期间发生。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如果在财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批准财务报表报出前,
实际上出售了归属于终止经营的一些资产,或签定了一项或数项约束性销售协议,则应在
财务报表中提供第 
31段所要求的披露,如果不披露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评价
和决定的能力的话。

IAS 11: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AS 11: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n May 1999;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mended paragraph 45。 The amend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0。 

Summary of IAS 11 

。 
If the total revenue; past and future costs; and the stage of pletion of a contract can be measured or 
estimated reliably; revenues and costs should be recognised by stage of pletion (the 
〃percentage…of…pletion method〃)。 
。 
Expected losses should be recognised immediately。 
。 
If the oute cannot be measured reliably; costs should be expensed; and revenues should be recognised 
to the extent that costs are recoverable (〃cost recovery method〃)。 
。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include (for each major contract or class of contracts): 
。 
Amount of contract revenue recognised。 
。 
Method for determining that revenue。 
。 
Method for determining stage of pletion。 
。 
For contracts in progress; disclose aggregate costs incurred; recognised profits or losses; advances 
received; and retentions。 
。 
Gross amount due from customers under the contract(s)。 
。 
Gross amount owed to customers under the contract(s)。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号建筑合同

(1993年 
12月修订)

目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由于建筑合同所从

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

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

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

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 
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
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
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
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
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
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
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6.建筑合同可用各种方法签订,在本号准则中归类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
种。有的建筑合同可能兼有上述两种合同的特征,如有的成本加成合同具有商定的价格上限。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商在决定是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考虑本号准则第 
23段和第 
24段的所有条件。
建筑合同的合并与分割 


7.本号准则的要求通常可以分别适用于各单项建筑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为反映某项
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有必要将本号准则应用于某项合同中可单独区分的部分或一组合同。 
8.当某项合同涉及几项资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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