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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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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在同一个期间内,一个纳税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税款支付的增加,而另一个纳税主
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引起税款支付的减少。
所得税费用

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77。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应在收益表内列报。
递延国外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汇兑差额 


78。《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要求将某些汇兑差额确认为收益或
费用,但没有规定这些差额应在收益表内什么位置列报。相应地,当国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
资产的汇兑差额在收益表内确认时,这些差额可以归类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如果认为
这种列报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最为有用的话。

披露 


79。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单独披露。 
80。所得税费用(收益)的组成部分可能包括: 
(1)当期所得税费用(收益); 
(2)在本期确认的、对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所作的调整; 
(3)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的金额; 
(4)与税率改变或开征新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的金额; 
(5)以前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税款抵减,或以前期间用于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暂
时性差异所产生的利益的金额; 
(6)以前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税款抵减,或以前期间用于
减少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利益的金额; 
(7)根据第 
56段,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减记,或转回以前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产
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8)与会计政策的变更和重大差错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的金额,该金额包括在根
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确定的本期净损益中。 
81。以下内容也应单独披露: 
(1)与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或递延所得税的总额; 
(2)与本期内已确认的非常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3)用以下一种或两种形式对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 
①在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的乘积之间进行数字调节,并披露
计算适用税率的基础; 
②在平均实际税率与适用税率之间进行数字调节,并披露计算适用税
率的基础; 
(4)与以前的会计期间相比,适用税率发生改变的说明; 
(5)在资产负债表未确认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利用可抵扣应税
收益额的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金额(以及满期日,如果有的话); 
(6)与对子公司、分支机
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暂时性差异的总额;对此,并不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参见第 
39段); 
(7)就每一类暂时性差异以及每一类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而言: 
①在每一个报告期的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②在收益表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收益或费用的金额(如果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金
额的变化看不明显的话); 
(8)就已终止经营而言,与以下①和②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①终止经营的利得或损失; 
②已终止经营当期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以及每一个列报前期的对应金额。 
82。企业应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和支持其确认的证据的性质,当: 
(1)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用取决于未来应税利润超过因转回现存应税暂时性差异
所形成的利润的部分; 
(2)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税收管辖区内,该企业在当期或前期发生了亏损。 
83。企业应在收益表内或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个非常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当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作这种披露时,所有非常项目的总金额减去相关所得税费用(收益)的总额,应在
收益表内披露。虽然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认为披露与每一个非常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是有用的,但有时却难以将所得税费用(收益)在这些项目之间分摊。在这些情况下,与非常
项目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可以用总额披露。 
84。第 
81段(3)要求的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了解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
间的关系是否正常,同时也能了解在未来可能影响这种关系的重要因素。所得税费用(收益)
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可能受到诸如免税收入、在确定应税利润 
(亏损)时不能抵扣的费用、
可抵扣亏损和国外税率等因素的影响。 
85。在说明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时,企业应使用能给财务报表使
用者提供最有意义的信息的适用税率。通常,最有意义的税率是企业居住地所在国的国内税
率,它是适用的国家所得税税率和按基本相同的应税利润 
(可抵扣亏损)计算的地方所得税税
率合在一起的税率。但是,对在几个税收管辖区内经营的企业来说,把在各别税收管辖区内
使用国内税率所作的分别调节汇总起来,可能更有意义。下面的示例说明了适用税率的选择
如何影响数字调节的列报。
说明第 
85段的示例 


19X2年,某企业在其自己的税收管辖区内(国家甲)的会计利润是 
1500(19X1年为 
2000),在国家乙的会计利润是 
1500(19X1年为 
500)。国家甲的税率是 
30%;国家乙的税率是 
20%。在国家甲计税时,费用 
100(19X1年为 
200)是不可抵扣的。

下面是调节为国内税率的示例: 
19X1 19X2 


会计利润 
2500 3000
按国内税率 
30%计算的所得税 
750 900
计税时不可抵扣的费用的纳税影响 
60 30
国家乙低税率的影响 
(50) (150)
所得税费用 
760 780
下面是按每个国家的税收管辖区的分别调节汇总编制调节表的例子。根据这种方法,

报告企业自己的国内税率与其他税收管辖区的国内税率之间的差额,其影响并不作为一个单
独的调节项目。企业可能需要论述税率或是不同税收管辖区内赚得的利润的汇总数的重大变
化,以说明适用税率的改变,如第 
81段(4)所要求的那样。

会计利润 
2500 3000
按适用于有关国家的利润


的国内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700 750
计税时不可抵扣的费用的纳税影响 
60 30
所得税费用 
760 780 


86。平均实际税率是用会计利润除所得税费用(收益)的商。 
87。要计算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参见第 
39
段)所产生的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通常不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本准则要求披露
潜在的暂时性差异的总金额,而不要求披露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可行的话,应鼓励
企业披露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因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发现这种信息有用。 
88。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
则第 
10号―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披露任何与纳税有关的或有负债利得
和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利得和或有资产损失可能产生于诸如与税务部门之间未解决的争
端。类似地,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执行或宣布税率或税法的改变时,企业应披露这些改变对
其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大影响。(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
生效日期 


89。本准则对报告期自 
1998年 
1月 
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如果企业
对报告期自 
1998年 
1月 
1日以前开始的财务报表运用本准则,那么该企业应披露其运用本准

则而不是 
1979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会计》这一事实。 


90。本准则取代 
1979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会计》。
附录一:暂时性差异的示例

本附录只是说明性的,不是本准则的组成部分。附录的目的是说明本准则的运用,
以帮助明晰其含义。

 (一)产生应税暂时性差异的情况的示例
各种应税暂时性差异都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影响收益表的交易 


1。利息收入有推延,它按时间比例基础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却按收付实现制包含
在应税利润中。 
2。商品销售收入在交付商品时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当收到现金时才包含在应税利
润中。'注:也存在与存货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说明见以下(二)3' 3。为计税目的对
资产采取加速折旧。 
4。开发费用已经资本化,并将分摊计入收益表,但在确定发生当期的应税利润时已
予抵扣。 
5。预付费用已在确定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按收付实现制予以抵扣。
影响资产负债表的交易 
6。资产的折旧在计税时不能抵扣,且在资产被出售或报废时,也不能为了计税的目
的而予以抵扣。'注:本准则第 
15段(2)禁止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该资产是在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同样的规定见本准则第 
22段' 7。借款人以收到的款项(等于到期时应支付
的金额)扣除交易成本后的实得额记录贷款。以后,该贷款的账面金额由于交易成本摊入会计
利润而增加。在最初确认贷款的那个期间,为计税目的已将该交易成本抵扣'注:(1)应税暂时
性差异是确定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已抵扣的交易成本额减去摊入会计利润的累计金
额之后的余额;(2)由于贷款的初始确认影响应税利润,因而本准则第 
15段(2)的例外情况不
适用。为此,借款人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8。应付贷款在初始确认时,以收到款项的净额计量,即扣除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

在贷款的期限内摊入会计利润。这些交易成本在确定未来、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是
不可抵扣的。'注:(1)应税暂时性差异是未摊销的交易成本额;(2)本准则第 
15(2)段禁止确
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9。复合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份,以到期时应付的金额扣除属于权益成
分的那一部分实得现金收入后折成现值计量(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2号—金融工具:披露
和列报》)。在确定应税利润(亏损)时,这项折现值是不可抵扣的。'注:(1)应税暂时性差异是
未摊销的折现值,参见附录二例 
4;(2)企业应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递延所得
税直接计入权益成份的账面金额,参见本准则第 
23段和第 
61段。根据第 
58段的要求,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后续变化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在收益表中确认。'
公允价值调整和重估价 


10。短期投资或金融工具以超过成本的公允价值计价,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整。 
11。企业重估其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
备》中允许选择的方法) 或长期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5号—投资会计》)但并不为计税
目的作相应的调整。(注:本准则 
61段要求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直接借记入权益)
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 


12。资产的账面金额在购买式企业合并时增加至公允价值,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
整。(注: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或减少负商誉,参见本准则第 
66
段) 
13。商誉的摊销额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是不能抵扣的,且商誉的成本在处置该企业时也
是不能抵扣的。'注:本准则第 
15段(1)禁止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4。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失,通过包含在存货或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账面
金额中的方式予以消除。 
15。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留存收益包含在合并留存收益中,但
在将利润分配给报告母公司时,应支付所得税。(注:本准则第 
39段规定,在母公司、投资
者或合营者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转回
时,不能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6。对国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或在国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受到汇率
变动的影响。'注:(1)可能有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本
准则第 
39段规定,在母公司、投资者或合营者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
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无法转回时,不能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7。17。
第 
41段) ;(3)递延所得税借记入收益表,参见本准则第 
58段。'
恶性通货膨胀 


18。非货币性资产以资产负债表日当时的计量单位重述(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9号 
—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调整。'注:(1)递延所得税借
记入收益表;(2)除重述外,如果非货币性资产又被重估,与重估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
入权益,而与该重述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则借记入收益表。' (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
的示例
各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都会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有些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能不符合本准则第 
24段的确认标准。
影响收益表的交易 


1。当雇员提供劳务时,退休福利费用将在确定会计利润时予以抵扣;但直到企业支
付退休金,或者将其投入一项基金时,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予以抵扣。(注:当诸如产品保修
成本或利息等其他费用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按收付实现制予以抵扣时,也会产生类似的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 
2。在财务报表内资产的累计折旧额大于至资产负债表日计税时所允许的累计折旧
额。 
3。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出售的存货的成本,在商品或劳务交付时予以抵扣以确定会计
利润;但在收到现金时,才在确定应税利润中予以抵扣。'注:正如“(一)2。”所说明的那样,
也存在一项与相关应收账款相联系的应税暂时性差异。' 
4。存货项目的可实现净值,或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可收回金额,小于以前的
账面金额,且企业因此减少该资产的账面金额,但减少的金额要到该资产被出售时才为计税
目的而予以确认。 
5。在确定会计利润时,将研究费用(或开办或其他筹备费)确认为费用,但要到以后
某个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允许将其作为抵扣项目。 
6。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被递延,但已包含在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中。 
7。作为递延收益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政府补助,在未来期间无需纳税。(注:本准

则第 
24段禁止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可参见本准则第 
33段)
公允价值调整和重估 


8。短期投资或金融工具以低于成本的公允价值记录,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整。
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 
9。在购买式企业合并中,负债以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但相关的费用要到以后的某个
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予以抵扣。(注: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商誉或增加负商誉,
参见本准则第 
66段。) 
10。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中,但该收益将不包含在应税利润中。 
(注:本准则第 
24段,禁止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1。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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