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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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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销 


44.商誉应在其使用年限内系统地摊销。摊销期限应反映对未来经济利益预知流入企业
的期间的最好估计。这里存在一个可以反驳的假定,即商誉的使用年限从其初始确认起不超

过 
过。 


45.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反映商誉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被消牦的方式。应采用直线
法摊销.除非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在该种情况下其他方法更为合适。 
46.每期的摊销额应确认为费用。 
47.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在消减,反映出其服务潜力在下降。在某些情况下,商誉的
价值似乎并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这是因为最初购入的产生经济利益的潜力,被随后商
誉的提高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潜力逐步替代。也就是说,购人的商誉为内部自助商誉所替代。
《国际会计准则第 
38号一无形资产》禁止将内部自创商誉确认为资产。因此,将商誉按最佳
估计的有用年限系统地进行摊销是恰当的。 
48.在估计商誉的有用年限时,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它们是:
(1)所购入企业的性质及其预计寿命;
(2)与商誉相关的行业的稳定性及预计寿命;
(3)类似企业或行业中商誉的特征以及类似企业的典型生命周期的公开信息;
(4)所购人企业的产品过时、需求变化和其他经济因素的影响;
(5)单个或集体关键雇员的预期服务年限,以及所购人的企业能否被另一套管理班子有
效地进行管理;
(6)为从购入的企业获得预期未来经济利益所需维护支出和资金水平,以及企业达到这
个水平的能力和意图;
(7)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可能采取的行动;
(8)对购人的企业施以控制的期限,以及影响其有用年限的法律、条例和合同规定。 
49.由于商誉代表着来自协同作用或不能单独确认的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因而要估计
其有用年限往往是困难的。有用年限超长,对这种有用年限估计的可靠性越低。本准则的假
定是,商誉在初始确认后,其有用年限通常不超过 
20年。 
50.在极少情况下,可能会存在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商誉的有用年限将超过 
20年而达
到某个年限。虽然这样的例子难以找到,但还是存在着这样的可能:商誉与某项或某组可辨
认资产明显相关,因而可以合理预期购买企业能够在该项或该组可辨认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获
益。在这些情况下,商誉的有用年限不超过 
20年的假定可以被推倒,而且:
(l)企业应根据最佳估计的有用年限对商誉进行摊销;
(2)企业至少每年估计一次商誉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减值损失(参见第 
56
段);

(3)企业应披露假定(不超过 
ZO年一译者注)被推翻的理由,以及在确定商誉的有用
年限时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参见第 
88段(2)); 
51.商誉的有用年限总是有限的。其不确定性要求对商誉的有用年限作出谨慎的估计,
但不要求对其寿命作不切实际的短估。 
52.很少能找到(即使有)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应以直线法以外的方法对商誉进行摊
销,特别是其他方法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比直线法少时,更是如此。摊销方法的使用应保持前
后期一致,除非商誉产生的预期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53.当对购买交易进行核算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购买形成的商誉不能反映预期
流入购买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例如,自商谈购买出价起,购入的可辨认净资产产生的未来
现金流量就在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对商誉进
行减值测试,并相应地核算减值损失。 
54.摊销期和摊销方法至少应在每年末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商誉的预期有用年限与以前
的估计有巨大不同,则摊销期限应相应地改变。如果商誉产生经济利益的预期方式有重大变
化,则摊销方法应予改变以反映变化了的方式。这种方法的变化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
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设和会计政策变更》的规定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调整当期和未来
期间的摊销费用。
账面金额的可收回性一减值损失 


55.为确定商誉是否减值,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该准则解
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何时应确认或转记已
确认的减值损失。 
56.除遵从《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归位》的要求外,企业至少应于每个财务年度
未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资产归值》的要求,对在从初始确认时起超过 
20年的期间摊
销的商誉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即使没有情况表明其发生了减值也是如此。 
57.有时,企业难以确定商誉是否已发生减值,其有用年限较长时尤其如此。为此,作
为最低要求,本准则要求企业在商誉的有用年限自初始确认起超过 
20年的情况下,每年对其
可收回金额进行计算。 
58.对商誉进行年度减值测试的要求,适用于商誉的当前总预计有用年限超过 
ZO年(自
初始确认时起)的情况。因此,如果商誉的有用年限在初始确认时预计少于 
20年,但该预计

有用年限后来被延长,超过了 
20年(自初始确认时算起),则企业应按第 
56段的要求进行减
值测试,同时按第 
88段(2)的要求进行披露。

购买产生的负商誉

确认和计量 


59.在交易日,购买企业在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金额超过其购
买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负商誉。 
60.负商誉的存在可能表明可辨认资产已被高估,可辨认负债已被消除或低估。重要的
是,在确认负商誉前应确保这种情况不会发生。 
61.就那些与在购买企业的购买计划中明确且能够可靠地计量的、但不代表购买日的可
辨认负债的损失和费用(见第 
26段)相关的负商誉而言,其应在未来损失和费用确认时在收
益表中确认为收益。如果这些可辨认未来损失和费用在预期期间不予确认,则负商誉应按第 
62段(1)和(2)的要求处理。 
62.就那些与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可辨认预期未来损失和费用不相关的负商誉而言,
其应按如下方式在收益表中确认为收益:
(1)未超过购入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负商誉金额,应在购入的可辩认应
折旧/应摊销资产的剩余加权平均使用年限内,以系统的方法确认为收益;
(2)超过购入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负商誉金额应立即确认为收益。 
63.就有些负商誉而言,它们与购买企业的购买计划中所认定的、预计将来会发生的损
失和费用不相关联,当所购得的可辨认应折旧/应摊销资产中所体现的未来经济利益被消耗
时,这些负商誉就成为利得而被确认为收益。如果是货币性资产,利得应立即作为收益予以
确认。
列报 


64.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商誉应在商誉所属类别中,作为报告企业资产的减项予以列报。
由于未来或有事项对购买出价进行调整


65.65.
。 
66.购买协议可能允许根据某一项或若干未来事项对购买出价进行调整。调整可能是对
未来期间予以保持或将要达到的特定盈利水平的或有调整,也可能是对作为予以保持的购买
对价的一部分发行的证券的市场价格的或有调整。 
67.初次核算购买交易时,即使存在某些不确定因素,通常仍能对购买出价所作的调整
额作出估计而不降低信息的可靠性。如果未来事项没有发生,或者估计数需要修订,则应对
购买成本进行调整并可能对商誉或负商誉产生间接影响(依情况而定)。
购买成本的后续变化 


68.如果影响购买出价金额的或有事项在烟买日后得到了解决,从而对支付金额可以作
出可靠的预计,则应对购买成本进行调整。 
69.企业购买之后,如果被购企业的经营成果超过或低于约定水平,企业购买的条款可
能允许对购买出价作出调整。如果调整随之成为可能,并且其余额能够可靠地估计,则购买
企业应将额外出价作为对购买成本的调整,并可能对商誉或负商誉产生间接影响(依情况而
定)。 
70.在某些情况下,购买企业可能要向出售人作补充支付,作为对购买出价减少的补偿。
例如,购买企业已保证以发售证券或债券的市场价格作为出价,且为恢复最初确定的购买成
本而不得不再次发行证券或债券就属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增加购买成本;相应地,
也不调整商誉或负商誉。增加发行的证券或债券代表着初次发行时的溢价的减少或折价的增
加。
后续确认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动 


71.企业购入的、在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不符合第 
26段设立的单独确认标准的那些可辨
认资产和负债,应在其以后符合标准时加以确认。如果购买以后,附加的证据有助于估计最
初核算购买交易时确定的那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则应调整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
账面金额。如果有必要,分配到商誉或负商誉上的金额还应就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的规定,调增商誉的账面金额不应超过
其可收回金额;
(2)这项调整应在购买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末进行(根据第 
31段的要求确认的可辨认
资产除外,它应采用第 
31段(3)规定的时限)。
除此之外,应将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调整作为收益或费用予以确认。 


72.被购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可能由于在购买时不符合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确认标准
或购买企业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因而在购买交易发生时未得到确认。类似地,当额外的
证据有助于估计该可辨认资产或负债在购买日的价值时,需要调整购买日确定的可辨认资产
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对可辨认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或者对帐面价值的调整发生在自购买日
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不包括期中)末之后,则应确认收益或费用而不是调整商誉或负
商誉。这种时限长度尽管是主观规定的,但可防止对商誉和负商誉无限地重估和调整。 
73.根据第 
71段的要求,如果在购买后的第一个年度末以前,发现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发
生减值损失,且该减值损失与发生在购买之后的特定事项或情况变化不相关,则商誉的账面
金额应予调整。 
74.如果在企业购买之后,自购买日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末之前,购买企业意识到
在企业购买时就已经存在一项债务,或存在一项与购买日后的特定事项或情况变化不相关的
减值损失,则商誉的增加不应超过《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所规定的可收回金额。 
75.如果因为中止或减少被购买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按照第 
31段的要求确认了准备,则当
且仅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将这些准备转回:
(1)经济利益的流出不再是很可能的;
(2)详细的正式计划①将不以该计划既定的方式实施,或②将不在该计划设定的时间内
实施。
这样的转回应作为对商誉成负商誉(以及少数股东权益,如果适用的话)的调整来反映.从
而不作为收益或费用确认。调整后的商誉的金额,应在其剩余有用年限内摊。调摊整后的负
商誉的金额应按第 
62段(l)和(2)的规定处理。 


76.通常,没有必要对按第 
31段的要求确认的准备作后续调整,因为要求有详细的正式
计划确定将予承担的支出。如果在预期的期间支出没有发生.或预计不再发生,则有必要对
为中止或减少被购买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确认的准备进行调整;相应地.还应对商誉或负商誉

的金额作出调整(如果适用的话.还有少数股东权益)。如果事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要求确认任何义务,则企业应确认相应的费用。

股权联合

股权联合会计 


77.股权联合应采用第 
78段、第 
79段和第 
82段规定的股权联营法进行会计处理。 
78.采用股权联营法时,合并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应包括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发生联营的
当期以及披露的所有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项目,犹如从列报的最早期间起就已经联合在一起。
如果股权联合日是在某财务报表中所包括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编报日之后,那么作为联营
一方的企业不应将联合股权包括在其财务报表中。 
79.账面换出股本的金额加上现金或其他资产形成的额外出价与账面换入股本的金额之
间的差额,应调整股东权益。 
80.股权联合的实质在于不发生企业购买交易,并且继续分担和分享企业合并之前就存
在的风险和利益。采用股权联营法使得联营后的企业的会计处理,好似单个企业仍象过去一
样继续经营,尽管企业现在已被共同拥有和管理。因此,在汇总财务报表时所作的变动极小。 
81.既然股权联合形成一个合并主体,那么该主体应采用一套统一的会计政策。因此,
合并主体应按其现存的贴面金额确认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只是为了统一合并
各方的会计政策并使这些政策贯穿于报表所反映的所有期间,才有可能作些调整,因而不能
确认新的商誉或负商誉。类似地,联营各方之间的所有交易结果,无论发生在股权联合之前
还是之后,都应在编制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时抵消。 
82.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83.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包括注册费、向股东提供信息的费用、中间人佣金和顾问
费,以及参加与完成企业合并的雇员的薪金和其他费用。这些支出也包括对以前的单独业务
进行合并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各种企业合井

所得税


84.84.
第 
12号一所得税》的要求予
以确认。 
85.因被购企业应税亏损的结转所形成的潜在经济利益或其他递延所得税资产,未被购
买企业在购买日确认为可辨认资产,却可能在此后实现。出现这种情况时,购买企业应按《国
际会计准则第 
12号一所得税》的规定,将此利益确认为收益。此外,购买企业还应:
(1)将商誉的账面总金额和相关累计摊销额,调整为假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已在企业合并
日被确认为一项可辨认资产而应予确认的金额;
(2)将商誉的账面净额的减少确认为一项费用。
但是,这个过程不应产生负商誉,也不增加负商誉的账面金额。
披露 


86.对于各种企业合并.都应于合并发生的当期,在财务报表中披露:
(1)参与合并企业的名称和情况说明;
(2)合并的会计方法;
(3)会计核算上的有效合并日期;
(4)因企业合并而产生,但企业决定处置的各种营业。 
87.对于购买方式的企业合并,应于合并发生的当期,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如下附加内容:
(l)所购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比;
(2)企业的购买成本,以及对已付或将来有可能支付的购买出价的说明。 
88.对于商誉,财务报表应披露:
(1)采用的摊销期限;
(2)如果商誉在超过 
20年的期限内摊销,商誉的有用年限从初始确认起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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