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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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和第
77段
揭示的金额有显著的不同。例如,企业可能有权通过将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与未经确认的金
融负债相抵销的方式来降低用其他方式将会产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提供根据第
47
和第
77段所作的揭示外,还应根据第
66(l)段的要求作出揭示。
73.对另一方债务的担保,使得担保人暴露了信用风险,在作出第
66段所要求的揭示时
应考虑到这一点。例如,这种情况可能会由于证券化交易而产生,在证券化交易中,企业依
然面临着与已在资产负债表中剔除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信用风险。根据交易的可追索性条款,
如果企业对资产的购买者负有赔偿信用损失的义务,应揭示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的资产的性
质、根据合同应向该资产收取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追索性债务的条款以及在这一
债务下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还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
发生的事项”)。
74.如果信用风险的聚集在关于企业的性质和财务状况的其他揭示中显示不明显,并且
在其他方违约的事项中会导致重大的损失风险,应对信用风险的聚集加以揭示。找出重要的
聚集,是管理当局考虑了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情况以后行使判断的事情。国际会计准则第
14号
“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对找出信用风险聚集可能会产生的所处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提供
了有效的指导。
75.信用风险的聚集可能会因为对个别债务人或一组债务人(他们具有类似的特征,以
致他们履行债务的能力预计会受到经济或其他状况的变化的影响)的风险暴露而产生。可能
产生风险聚集的特征包括债务人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例如他们所经营的行业,所从事活动
的地理区域以及各组借款人信誉的程度等。例如,石油和煤气行业的设备制造商,通常具有
销售其产品应收取的商业应收帐款,而这些应收帐款得不到支付的风险会受到石油和煤气行
业的经济变化的影响。通常接国际规模贷款的银行可能具有贷给不发达国家而尚未收回的大
额贷款,银行收回这些贷款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当地经济状况的影响。
76.对信用风险聚集的揭示,应包括对认定每一次聚集所分担的特征的描述,以及对与
分担这一特征的所有已经确认和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有关的最大信用风险暴露金额的描述。
公允价值
77.对于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无论是已经确认还是未经确认,企业均应揭示有
关公允价值的信息。当受到及时性或兼用的限制,而不能以足够的可靠性确定金融资产或全
因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连同揭示与其公允价值有关的基本金融工具的主要特征方面的信息
来揭示这一事实。
78.公允价值方面的信息在确定企业总体的财务状况和制定与各个金融工具有关的决策
时,被广泛地应用于商业目的。它还与财务报表使用者所作的许多决策有关,因为在许多情
况下它反映了金融市场对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判断。公允价值方面
的信息允许对实际上具有相同经济特征的金融工具作出比较,不管这些金融工具的目的如何
以及它们是何时,并且是由何人发行或购买的。公允价值通过指出购买、出售或持有金融资
产以及发生、保持或解脱金融负债的决策的影响,为评价管理当局的管理责任提供了一项客
观的基础。当企业没有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记载在资产负债表中时,应通过补
充的揭示来提供公允价值方面的信息。
79.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几种公认方法中的其中一种加以确认。对
公允价值信息的揭示,应包括揭示所采用的方法以及在其应用中所作的任何重要假定。
80.公允价值的定义所依据的是,假定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没有计划或没有需
要进行清盘,显著减少其营业规模,或按不利条件从事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一
项被迫交易、非自愿清盘或被扣压货物的销售中将收取或支付的金额。然而,企业在确定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其当前的情况。例如,企业决定在最近出售套现的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由预计可从销售中收取的金额来加以确定。从立即销售能够变现的现
金金额,将受到诸如该资产在市场当前的流动性和深度等因素的影响。
81.当金融工具在活跃和流动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其市场报价经过对在实际交易中所
发行的交易费用作出调整后,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依据。对于持有的资产或将要发行的
负债来说,其合适的市场报价通常是现行的买方出价;对于将要买入的资产或持有的负债来
说,其合适的市场报价通常则是现行的卖方报价或索价。当没有现行的买方出价和卖方报价
可供参考时,可以用最近一次交易的价格作为当前的公允价值的依据,但条件是在该交易日
期与报告日期之间的经济情况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当企业具有相配比的资产和负债状况时,
使用市场中间价作为建立公允价值的基础是恰当的。
82.当处在一个没有频繁活动的市场,市场没有良好地建立(例如,某些“场外交易”
市场),或者相对于需要估价的金融工具的交易单位的数量而言只有少量单位进行了交易,市
场报价可能就不能作为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依据。在这些情况下,以及在不能获得市场报
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估价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从而满足本号准则的要求。在应用现金流
量贴现分析时,企业应使用实际上具有相同条款和特征(包括债务人的信誉程度、合同利率
固定的剩余期限、归还本金的剩余期限以及还款的币种等)的金融工具的现行市场利率的相
等比率,作为贴现率。
83.企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无论是由市场价值还是由其他方式确定的,
都应考虑在交换或结算基本金融工具时所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可能包括所得税和关税,支
付给代理人、顾问、经纪人和交易商的费用和佣金,以及由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征收的费
用等。
84.当金融工具不是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中交易时,企业不适合确定和揭示一个单一的
金额来代表公允价值的估计值。相反,揭示一个可以可靠地相信金融工具所处的金额范围,
或许更有帮助。
85.当不能以足够的可靠性确定公允价值以致遗漏揭示公允价值的信息时,应提供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帐面金额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可能产生的差额的信息,以便帮助财务报表的
使用者作出判断。除了需要说明遗漏的原因和与其价值有关的金融工具的主要特征以外,还
需提供这些工具的市场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第
47段所揭示的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可
以提供关于该工具的特征方面的足够的信息。当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这样做时,企业管理当局
应提出它对不能确定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帐面金额之间的相互关
系的意见。
86.在正常商业信用条件下的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的帐面金额鹏接近公允价值。类似地,
没有具体规定到期情况的储蓄负债的公允价值是在报告日期即时应付的金额。
87.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不是以公允价值记载的某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来说,应提供
关于它们的公允价值方面的信息,以便对帐面金额和公允价值作出比较。因此,应将已经确
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分类,并且规定只有当其有关的帐面金额可以抵销
时它们才能抵销。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以一类或几类与已经确认
的项目分别反映,并且只有当它们满足为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制定的抵销标准时,
它们才能抵销。按超过公允价值的金额记载的全出资产
88.当企业按超过公允价值的金额记载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金回资产时,企业应用示如下
内容:
(1)按这些个别资产或其适当的分类,揭示它们的帐面金额和公允价值;
(2)说明为什么没有降低帐面金额的原因,包括为管理当局相信帐面金额可以收回提供
理由的证据的性质等。
89.89.
第
88段所要求的信息向
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了有助于理解管理当局行使判断和有助于评价资产的帐面金额在将
来降低的可能性的基础。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将第
88(l)段所要求的信息分类,以便反映管
理当局不降低帐面金额的原因。
90.根据第
47段的要求,揭示关于企业确认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有助于解释特定
的金融资产可以按超过其公允价恒的金额予以记载的原因。此外,企业应提供可以使管理当
局有理法认为资产的帐面金额在将来能够收回的原因和证据。例如,打算一直持有到到期日
为止的固定利率贷款,可能会因为利率的提高而使其帐面金额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贷
款人不可能降低帐面金额,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借款人可能违约。
对预期未来交易的套期保值
91.当金融工具作为对预期未来交易有关的风险套期保值而对该全团工具进行核等时,
企业应提示如下信息:
(1)对预期交易的说明,包括到它们预计发生时为止的时期;
(2)对套期保值工具的说明;和
(3)任何递延或未经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以及确认为收益或费用的预计时间。
92.企业的会计政策应指出金融工具作为套期保值的工具而加以核算的情况,以及适用
于该工具的特别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性质。第盯段所要求的信息有助于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
了解对预期未来交易套期保值的性质和影响。当套期保值是为若干项预期未来交易而作出,
或者由若干项金融工具作出套期保值时,上述信息可以用合并的方式提供。
93.根据第
91(3)段揭示的金额,包括为预期未来交易的套期保值而使用的金融工具的
应计利得和损失,不需考虑这些利得和损失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确认。应计利得或损失
可能尚未实现,但是可能因为将套期保值的工具按公允价值记载,从而已将它们记录在企业
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如果套期保值的工具是按成本基础记载的,应计利得或损失可能未被确
认;如果套期保值的工具已经出售或结算,应计利得或损失可能已经实现。然而,在任何二
种情况下,在完成套期保值交易之前,套期保值的工具的应计利得或损失都不会在企业损益
表中得到确认。
其他的揭示
94.94.
(1)在本期已经确认为收益或费用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变化总额;
(2)不是为预期未来交易套期保值的套期保值工具的递延或未经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的总
额;
(3)在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年度中帐面金额的平均合计数,在未确认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年度中本金金额、设定金额、名义金额或类似的金额的平均合计数,以及在所
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年度中公允价值的平均合计数(尤其是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手头现存
的金额不能代表当年手头现存的金额时入
过渡性规定
95.当本号准则首次采用而不能获得关于前期的可比信息时,就不需要呈报这类信息。
生效日期
9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996年
1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IAS 33: Earnings per Share
IAS 33 was approved by the IASC Board in January 1997 and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8。
In 1999; the Standard was amended to replace references to IAS 10; Contingencies and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by references to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e following SIC Interpretation relates to IAS 33:
SIC 24: Earnings Per Shar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Other Contracts that May Be Settled in
Shares。
Summary of IAS 33
IAS 33 applies only to publicly…listed panies。
Disclose basic (undiluted) and diluted net ine per ordinary share on the face of the ine
statement with equal prominence。
Disclose basic (undiluted) and diluted net ine per ordinary share on the face of the ine
statement with equal prominence。
Diluted EPS reflects potential reduction of EPS from options; warrants; rights; convertible debt;
convertible preferred; and other contingent issuances of ordinary shares。
Numerator for basic EPS is profit after minority interest and preference dividends。
Denominator for basic EPS is weighted average outstanding ordinary shares。
〃If converted method〃 to pute dilution from convertibles。
〃Treasury stock method〃 to pute dilution of options and warrants。
Pro forma EPS to reflect issuances; exercises; and conversions after balance sheet date。 Use net
ine to assess whether dilutive。
Will be effective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8。
国际会计准则第
33号每股收益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确定和列报每股收益的原则,这些原则将改进同一期间不同企业之
间和同一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本准则着重于每股收益计算时分母的确定。即使
每股收益数据由于确定收益的会计政策不同而存在局限性,但使分母的确定保持一致性可改
进财务报告。
范围
股份公开交易的企业
1.本准则适用于普通或潜在普通股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发
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2.当公布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时,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仅需要以合并资料
为基础列报。
3.3.
股份不公开交易的企业
4.没有公开交易的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但披露每股收益的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要求计算
和披露每股收益。
5.没有公开交易的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企业,不要求披露每股收益。但是,如果选择
披露每股收益的这些企业根据本准则的原则计算每股收益,则可保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比性。
定义
6.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普通股,指(参与当期净利润分配的权利)次于各种其他类别权益工具的一种权益工具。
潜在普通股,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
认股证或认股选择权,指使其持有者拥有购买普通股权利的金融工具。
7.只有在诸如优先股等其他种股份参与当期净利润分配以后,普通股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