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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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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uly 1999。 

Summary of IAS 37 
IAS 37 requires that: 

provisions should be recognised in the balance sheet when; and only when: an enterprise has a 
present obligation (legal or constructive) as a result of a past event; it is probable (i。e。 more likely 
than not) that an outflow of resources embodying economic benefits will be required to settle the 
obligation; and a reliable estimate can be made of the amount of the obligation; 

provisions should be measured in the balance sheet at the best estimate of the expenditure 
required to settle the present obligation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 other words; the amount that an 
enterprise would rationally pay to settle the obligation; or to transfer it to a third party; at that date。 
For this purpose; an enterprise should take risks and uncertainties into account。 However; 
uncertainty does not justify the creation of excessive provisions or a deliberate overstatement of 
liabilities。 An enterprise should discount a provision where the effect of the time value of money is 
material and should take future events; such as changes in the law and technological changes; into 
account where there is sufficient objective evidence that they will occur; 

the amount of a provision should not be reduced by gains from the expected disposal of assets 
(even if the expected disposal is closely linked to the event giving rise to the provision) nor by 
expected reimbursements (for example; through insurance contracts; indemnity clauses or 
suppliersV warranties)。 When it is virtually certain that reimbursement will be received if the 
enterprise settles the obligation; the reimbursement should be recognised as a separate asset; and 

a provision should be used only for expenditures for which the provision was originally 


recognised and should be reversed if an outflow of resources is no longer probable。 

recognised and should be reversed if an outflow of resources is no longer probable。 

a provision should not be recognised for future operating losses; 

a provision should be recognised for an onerous contract …a contract in which the unavoidable 
costs of meeting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exceed the expected economic benefits; and 

a provision for restructuring costs should be recognised only when an enterprise has a detailed 
formal plan for the restructuring and has raised a valid expectation in those affected that it will carry 
out the restructuring by starting to implement that plan or announcing its main features to those 
affected by it。 For this purpose; a management or board decision is not enough。 A restructuring 
provision should exclude costs …such as retraining or relocating continuing staff; marketing or 
investment in new systems and distribution networks …that are not necessarily entailed by the 
restructuring or that are associated with the enterpriseVs ongoing activities。 

IAS 37 prohibits the recognition of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An enterprise 
should disclose a contingent liability; unless the possibility of an outflow of resources embodying 
economic benefits is remote; and disclose a contingent asset if an inflow of economic benefits is 
probable 

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将适当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运用于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
产,并确保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充分的信息,以使使用者能够理解它们的性质、时间和
金额。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以下各项之外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会计核算: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2)执行中的合同(除了亏损的执行中的合同)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3)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以及

(4)由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2.本准则适用于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包括担保)。 
3.执行中的合同是指双方均未履行任何义务或双方均同等程度地履行了部分义务的合
同。本准则不适用于执行中的合同,除非它是亏损的。 
4.本准则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不适用于其与保单持有人
之间签订的合同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5.如果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了特定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企业应运用该准
则而不是本准则,例如,关于以下项目的准则也规范了特定的准备:
(1)建造合同(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1号建造合同》);
(2)所得税(参见《国队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
)》租赁号17第则准计国际会《见参(租赁)3(

,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第 
17号》未对已

)。 


变为亏损的经营租质的核算提出具体要求,因而本准则应适用于这些情况;

(4)雇员福利(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9号一雇员福利》
6.一些作为准备处理的金额可能与收入的确认有关,例如企业提供担保以收取费用,
本准则不涉及收入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 
18号收入》明确了收入确认标准,并就确认标准
的应用提供了实务指南,本准则不改变《国际会计准则第 
18号》的规定。 
7.本准则将准备定义为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负债,在某些国家,“准备”也与一些项目
相联系使用,例如折旧,资产减值和坏账:这些是对资产账面金额的调整,本准则不涉及。 
8.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支出是作为资产还是作为费用处理,本准则不涉及这些问
题,相应地,本准则既不禁止也不要求对提取准备时所确认的费用予以资本化。 
9.本准刚适用于重组(包括中止营业)准备,重组符合中止营业的定义时,《国际会计
准则第 
35号中止营业》可能要求提供附加的披露。
定义 


10.本准则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准备,指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负债。
负债,指因过去事项而发生的企业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结算预期会导致含经济利益的
资源流出企业。
义务事项,指形成法定或推定义务的事项,这些法定或推定义务使企业没有现实的选择,


只能结算该义务。
法定义务,指因以下任意项而发生的种义务:

只能结算该义务。
法定义务,指因以下任意项而发生的种义务:
(2)法规;
(3)法律的其他实施。
推定义务,福因企业的行为而产生的种义务,其中:
(1)由于以往实务的成型做法、公开的政策或相当明确的当前声明,企业已向其他方面
表明它将承担特定的责任;
(2)结果,企业使其他方面建立了个有效预期,即它将解除那些责任。
或有负债,指以下二者之:

(1)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个或数个不确定
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因过去事项而产生、但因下列原因而未予确认的现时义务: 
①结算该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或 
②该义务的金额不可以足够可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指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个或数
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亏损合同,指种合同,根据该合同履行义务发生的不可避免费用超过了预期获得的经济
利益。
重组,指项由管理部门计划和控制、并重大地改变了企业的经营范围或进行该经营的方
式的方案。

准备和其他负债 


11.准备可以与诸如应付账款和应计项目等其他负债区分开来,因为准备的结算所要求
的未来支出的时间或金额是不确定的。而比较来说:
(1)应付账款指为已收或已提供的、并已开出发票或已与供应商达成正式协议的货物或
劳务进行支付的负债;

(2)应计项目指为已收或已提供的、但还未支付、开出发票或与供应商达成正式协议的
货物或劳务进行支付的负债,包括应付给雇员的金额(例如,与应计的假期支付有关的金额)。
虽然有时需要对应计项目的金额或时间进行估计,但其不确定性要比对准备估计时面临的不
确定性小得多。
(2)应计项目指为已收或已提供的、但还未支付、开出发票或与供应商达成正式协议的
货物或劳务进行支付的负债,包括应付给雇员的金额(例如,与应计的假期支付有关的金额)。
虽然有时需要对应计项目的金额或时间进行估计,但其不确定性要比对准备估计时面临的不
确定性小得多。

准备与或有负债的关系 


12.一般意义上讲,所有准备都是或有性质的,因为它们在时间或金额上是不确定的,
但是,在本准则中,“或有”这个术语用于不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因为它们的存在仅通过不
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数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另外,术语“或有
负债”用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负债。 
13.本准则在准备和或有负债之间作出了区分:
(1)准备确认为负债(假定能作出可靠的估计),因为它们是现时义务,而且结算该义
务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
(2)或有负债不确认为负债,因为它们是①潜在义务,企业是否存在一个会导致含经济
利益的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还未得到证实,或是②不满足本准则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因为
结算该义务不是很可能要布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或者不能对该义务的金额作出相当可靠
的估计)。
确认

准备 


14.以下条件均满足时应确认准备:
(1)企业因过去事项而承担项现时的法定或推定义务;
(2)结算该义务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可以可靠地估计。
如果这些条件没有满足,不应确认准备。


现时义务 


15.在极少的情况下,会不清楚是否存在项现时义务。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考虑所有可
获得的证据后,发现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可能存在现时义务,那么可以认为该过去事项导致了
项现时义务。 
16.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过去事项是否已导致了一项现时义务是明确的,在极少的情
况下,例如在法律诉讼中,特定事项是否已发生或这些事项是否已产生了一项现时义务,可
能存在争议。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应通过考虑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包括专家的意见等,来
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现时义务。应予考虑的证据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提供的附加
证据。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
(1)如果资产负债表日有可能存在现时义务,则企业应确认一项准备(假定满足确认条件);
(见第 
86段),否则企业应披露一项或有负债。

过去事项 


17.形成现时义务的过去事项称为义务事项。对于作为义务事项的事项,企业必须没有
现实的选择,只能结算该事项形成的义务。仅当以下事项之一发生时才出现这种情况:
(1)义务的结算通过法律来执行;
(2)就推定义务而言,事项(可能是企业的行为)使其他方面建立了一个有效预期,即
企业将结算该义务。 
18.财务报表反映企业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而不反映企业未来可能的财务状况。因此,
对未来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确认准备。只有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负债才能在企业资产
负债表上予以确认。 
19.仅对与企业未来行为(例如,未来经营活动)无关的过去事项产生的义务确认准备。
这种义务的例子有:对违法的环境破坏的处罚或清除费用,这两者不论企业的未来行为如何,
其结算均会导致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同样地,企业应在有义务纠正已造成的破坏的
范围内,对油井或核反应堆的拆撤费用确认准备。相反,因商业压力或法律要求,企业可能
打算或需要发生支出以在未来按特殊方式经营(例如,在特定类型的工厂安装烟尘过滤器)。
小极性的可能出源流益的资利经济含除非时义务,现可能不存在有日资产负债表果)如2(


因为企业能借助其未来行为避免未来支出,例如,改变经营方法,所以对于该未来支出,企
业不承担现时义务,不确认准备。 


20.义务总是涉及义务所属的另一方,但是没有必要知道义务所属该方的身份,实际上
义务可能属于公众。因为义务总是涉及对另一方的承诺,所以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的决定在资
产负债表日并不形成推定义务,除非该决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以一种相当具体的方式
传达给那些受影响的方面,以使他们建立了一个有效预期,即企业将解除其责任。 
21.因法律变化或企业行为(例如,相当具体的公开声明)形成了一项推定义务,一项
不立刻形成义务的事项可能会在以后形成义务。例如,在造成环境污染时,可能没有义务治
理认污染,但是,如果一项新的法律要求治理现有污染,或企业用一种形成推定义务的方式
公开承担了治理义务的责任时,环境污染将成为义务事项。 
22.如果拟议中的新法律的具体条文还未定稿,那么仅在该法律基本肯定会象起草的那
样颁布时才形成义务。本准则中,这样的义务视作法定义务,围绕法律颁布的情况之间存在
的差别,使得确定促成某项法律基本肯定会颁布的单个事项是不可能的。很多情况下,在法
律颁布之前,无法判断该项法律是否基本肯定会颁布。
含经济利益的资源很可能流出 


23.对于满足确认条件的负债,不仅必须存在现时义务,而且结算该义务很可能要求含
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本准则中,如果该事项很可能发生,即该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比其不发
生的可能性大,则资源流出或其他事项被认为是很可能的,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存在时,除
非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的可能性极小(见第 
86段),否则企业应披露一项或有负债。 
24.如果有很多类似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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