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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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购买了一项为期
60年的水力发电专有权。水力发电的成本比其他方式发电的成
本要低得多。企业预期发电站周围的区域在至少
60年的时间内对电力有大的需求。
企业应在
60年内摊销发电专有权,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年限比
60年短。
2.企业购买了一项为期对年的收费高速公路的专有权。尚无计划在该公路服务的区域建
造其他公路。企业预期该公路至少要用
30年。
企业应在
30年内摊销经营公路权,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年限比
30年短。
84.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可能非常长,但总是确定的。不确定性说明应运用稳健原则估
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但不能说明应选择一个不切实际的短期使用年限。
85.如果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是通过确定期间内被赋予的法定权利取得
的,那么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其法定期限,除非:
(1)法定权利是可以重续的(比如展期)
(2)重续是基本确定的。
86.可能存在法律和经济的因素影响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经济因素确定未来经济利益
将取得的期间;法律因素可能限制企业控制其他人获取这些利益的期间。使用年限应是由这
些因素确定的期间中较短者。
87.除其他因素外,下列因素将表明法定权利的重续是基本确定的:
(1)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没有随着最初确定的逾期日的临近而降低,也没有按超过重续
潜在权利的成本减少;
(2)有证据(可能基于以往的经验)表明,法定权利将重续;
(3)有证据表明为获得法定权利而必需的条件(如果要求的话)将予满足。
摊销方法
88.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该种方式不能
可靠地确定,那么应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摊销额应确认为费用,除非其他的国际会计准则允
许或要求其计入其他资产的账面金额。
89.存在多种方法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这些方法包括直
线法、递减余额法和生产总量法。所使用的方法应基于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并一致地
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上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几乎不存在令
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应采用会导致比直线法更低的累计摊销额的摊销方法。
90.摊销通常应确认为费用。但是,有时体现在无形资产中的经济利益,不会导致费用,
而是由企业吸收在其他资产的生产中。在这些情况下,摊销费用形成其他资产成本一部分,
并包括在其账面金额中。例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包括在存货的账面金
额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一存货》)。
残值
91.91.
(1)存在第三方,其承诺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2)该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并且:
①残值可以根据该市场确定;
②这种市场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末很可能存在。
92.无形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应在扣除其残值后确定。非零残值表明企业将于该无形资产
经济寿命结束前处置该无形资产。
93.如果采纳基准处理方法,残值应采用该无形资产购买日已到预计使用年限,且在类
似于该资产被使用的情况中经营的类似资产的通行售价来预计。
摊销期和摊销方法的检查
94.摊销期和摊销方法至少应在历个财务年度末进行检查。如果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与
以前的估计相差很大,那么摊销应作相应的改变。如果该资产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发
生重大变化,那么摊销方法应予改变以反映这种变化。这些变化应处理为《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月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所指的会计估计变更,调整当月和未来期间
的摊销额。
95.在无形资产寿命期内,其预计使用年限可能变得明显不合适。比如,无形资产的使
用年限,可能由于改进资产状况的后续支出而延长。其中,资产状况的改进,使该资产的的
绩效超过最初预定的标准。此外,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可能表明摊销期需要改变。
96.预期从无形资产上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方式可能发生变化。比如,相对
于递减余额摊销法,直线法可能变得明显不合适。许可证代表的权利的使用,由于经营计划
的其他部分的未决诉讼而被延迟,是这种情况的又一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从该资产流入
的经济利益可能直到以后期间才能收到。
账面金额的可收回性减值损失
97.在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减值时,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该
项国际会计准则解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
及何时确认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
98.98.第
22号一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如果减值损失发生在企
业购买合并中购入的无形资产购入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末以前,那么减值损失应确认为
对购买日分配给该无形资产的金额,以及商誉(负商誉)的调整。但是,如果减值损失与购
买日后发生的特定事项或情况的变化有关,那么该减值损失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
资产减值》予以确认,而不能作为对分配给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金额的调整。
99.除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中的要求外,企业至少应在每个财务
年度末对下列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即使没有迹象表明该无形资产已减值也是如
此:
(1)可利用的无形资产;
(2)在从可利用之日算起超过
20年的期间内摊销的无形资产。
可收回金额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确定,井相应地确认减值损失。
100.无形资产产生足以补偿其成本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在其可利用之前,具有很大
的不确定性。因此,本准则要求,至少每年对尚不可利用的无形资产的贴面金额进行减值测
试。
101.有时,要确定某项无形资产是否可能减值是困难的,因为并不必然地会存在明显的
(技术)过时的证据。当资产有较长的使用年限时,情况尤其如此。为此,作为最低要求,
本准则要求对使用年限自可利用之日算起超过
20年的无形资产,每年计算一次可收回金额。
102.如无形资产当前总的预计使用年限从其可利用时算起超过
20年,就应对其进行年
度减值测试。因此,如果在初始确认时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预计不超过
20年,但该使用年限
由于后续支出使得认可利用之日起超过
20年,那么企业应按第
99段(2)的要来进行减值测
试,同时作第
111段(1)所要求的披露。
报废和处置
103.无形资产应在处置或没有未来经济利益预用从其使用和后续处置流入时,终止确认
(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104.无形资产的报废或处置形成的利因或损失,应根据净处置收入和资产的账面金额之
间的差额确定;并在收益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105.如果无形资产在第
35段所指情况下与类似资产进行交换,那么获得的无形资产的
成本应等于处置的无形资产的贴面金额,从中不产生利得或损失。
106.从经营中退出并准备处置的无形资产,应在该资产从经营中退出之日以其账面金额
反映。在每个财务年度末,企业至少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对该无形资
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相应地确认减值损失。
披露
一般
107.企业应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并在每类中注意区分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和其他无形
资产进行如下披露:
(1)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摊销率;
(2)使用的摊销方法;
(3)期初和期末账面总金额和累计摊销额(与累计减值损失合计);
(4)包括了无形资产摊销额的收益表项目;
(5)表明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之间调整的事项:
①添置,对内部开发和企业合并导致的添加应单独说明;
②报废和处置;
③本期根据第
46段、第
76段和第
77段进行重估价而形成的增加或减少;以及根据《国
际会计准则第
36号资产归位》的规定,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或从权益中转出的减值损失(如
果有的话)而形成的增加或减少;
④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本期在收益表中转出减值损失(如
果有的话);
⑤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本期从收益来中转出的减值损失(如
果有的话);
⑥本期确认的摊销额;
⑦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形成的净汇兑差额;
⑧本期账面金额的其他变化。
不要求提供比较信息。
108.某类无形资产,是指在企业经营中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资产的一种分组。单个分
类的例子包括:
108.某类无形资产,是指在企业经营中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资产的一种分组。单个分
类的例子包括:
(2)报刊刊头;
(3)计算机软件;
(4)许可证和特许权;
(5)版权、专利和其他行业性的财产权、服务和经营权;
(6)处方、配方、模型、设计和样板;
(7)开发中的无形资产。
如果将以上分类细拆(合并)成更小(更大)的类能够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
信息,那么应那样做。
109.除了披露第
107段(5)③至⑤所要求的信息外,企业还应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资产减值》所要求的有关已减值无形资产的信息。
110.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的要
求,披露对当期有重大影响或预期对以后期间有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这
种被震可能因以下各项的变化而引起:
(l)摊销期;
(2)摊销方法;
(3)残值。
111.出务报表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如果无形资产在超过
20年的期限内摊销,那么应披露为什么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
从该资产可利用之日算起不超过
20年的假设被反驳的原因。在给出的原因中,企业应描述在
确定使用年限时起得要作用的因素;
(2)从整体看,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直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描述、账面金额
和剩余摊销期;
(3)对以政府补助的方式获得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现确认的无形资产(见第
33段),
应披露:
①对这些资产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
②其账面金额;
③后续计量时是根据基准处理方法还是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4)所有权被限制的无形资产的存在性及其金额,以及作为债务担保的无形资产的账面
金额;
(4)所有权被限制的无形资产的存在性及其金额,以及作为债务担保的无形资产的账面
金额;
额
112.当企业描述在决定摊销或超过
20年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时起重要作用的因素时,
应考虑第
80段所列示的所有因素。
根据允许选用的无形资产记录的无形资产
113.如果无形资产以重估价反映,则应披露如下内容:
(1)按无形资产的类别:
①重估价的有效日期;
②已重估的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
③已重估的无形资产根据第
63段基准处理方法记录时,本应包括在财务报袭中的账面金
额;
(2)期初和期末与无形资产有关的重估价金额,其表明当期的变化及其对余额分配给股
东的限制。
114.为坡露起见,可能有必要将各类已重估无形资产合并成较大的类。但是,如果合并
的结果是:后续计量时分别根据基准处理和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计量其余额的各类无形资产
合并在一起,则不应进行这种合并。
研究与开发支出
115.财务报表应披露本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总额。
116.研究与开发支出由直接归属于研究或开发活动或能够以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给这
些活动的所有支出构成(见第
54 55段为进行第
115段要求的披露而应予包括的支出类别提
供的指南)。
其他信息
117.鼓励但不要求企业提供如下信息:
(1)在用但已金额摊完的无形资产的描述;
(1)在用但已金额摊完的无形资产的描述;
过渡性规定
118.在本准则生效日(或在生效日之前采用本准则的日期),企业应运用下表中确立的
原则。在表中详细说明的情况以外的各种情况下,企业应追溯运用本准则,除非其无法做到
这一点。
119.下面的表格要求,当有必要剔除不再满足本准则确认条件的项目,或无形资产以前
的计量结果与本准则确立的原则有矛盾时,应追溯运用本准则。从未摊销或虽已重估但不是
以活跃市场为准的无形资产就是这方面的例子。在其他情况下,要求或(在某些情况下)允
许追溯运用确认和摊销要求。
120.在生效日对(或更早)因采用本准则形成的影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一当
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于以确认。也就是说,调整最早列报期间留存
收益的期初余额(基准处理方法)或当期净利润(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121.在根据本准则首次编制的年度出务报表中,如果过渡性规定允许进行选择,那么企
业应披露采纳的过渡性规定。
过渡性规定确认情况要求
1.无形项目已被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资产(不管是否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且在本准
则生效日(或生效日这前采用本准则的日期),该项目不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或确认条件。
(1)该项目是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得的
①将该项目重新分摊至同一购买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负商誉)中;
②应视同该项目一直包括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负商誉)中,来对购买日确认的商誉(负
商誉)进行追溯调整。例如,如果商誉已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已予摊销,则应视同该项目一
直包括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中,来估计本应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同时相应地调整商誉的账面
金额。
(2)该项目不是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得的(例如,它是单独获得或是在内部产生的)
终止确认该项目(即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
2.无形项目已被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资产(不管是否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且在本准
则生效日(或生效日为前采用本准则的日期),该项目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1)该资产以成本进行初始确认
将该资产归为无形资产。该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被认为已合理确定。见下述第
4和第
5
种情况下后续计量和摊销的过渡性规定。
(2)该资产以成本以外的金额进行初始确认
①将该资产归为无形资产;
②以成本(或以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后的重估价)减去按本准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
额,重新估计该资产的账面金额。
如果不能确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则应终止确认该资产(即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
3.在本准则生效日(或生效日之前采用本准则的日期),某项目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的
确认条件,但其以前未被确认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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