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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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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如果长期附息负债符合下列条件,则企业应持续地将其划归为非流动负债,即使其在资
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到期也是如此:
(1)原定期限是一个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间;
(2)企业打算长期为该负债进行再融资;
(3)该打算通过再融资协议或在新安排支付协议明确,而这都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完成。
根据本段的规定被排除在流动负债之外的任何负债金额,连同排除的理由,应在资产负债表
来附注中披露。 
64.有些在下一个经营周期内到期的负债可能预期随企业的意愿再融资(译者注:借新债还
旧债)或“滚动”,因而预期不动用企业现有的营运资本。这些负债形成企业长期融资的一部
分,因而应划归为非流动类。但是,再融资不能随企业的意愿进行时(例如,没有再融资协
议时就是这种情况),再融资不能认为是自动的,该负债也应划分为流动负债,除非在财务报
表被批准之前再融资协议的完成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该负债本质上是长期的。 
65.有些借款协议包括了借款人的保证(还款契约),该保证达到这样效果,即如果违反与借
款人的财务状况有关的特定条款,则该负债随时可以被要求偿还。在这些情况下,只有当该
负债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被划归为非流动负债:
(1)贷款人同意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不因条款被违反而提出还款要求;
(2)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不可能再发生违反事项。
财务报表内应列报的信息 


66.作为最低要求,财务报表内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项目:
(1)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
(3)金融资产(不包括在(4)、(6)和(7)项下的金额);

(4)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4)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6)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
(7)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8)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
(9)《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一所得税》要求的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
(10)准备;
(1l)非流动附息负债;
(12)少数股东权益;
(13)发行的资本和公积。 
67.当国际会计准则有要求,或对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显得必要时,附加的项目、
标题和小计金额应在财务报表内列报。 
68.本准则不规定项目的列报顺序或格式。第 
66段只是提供了在性质或功能方面不同而理应
在财务报表内列报的一串项目。本准则附录中设计了示范格式。对以上项目的调整包括如下
方面:
(1)当另一项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报,或当一个项目的规模、性质或功能
特别,因而单独列报有助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应增加项目;
(2)为提供对全面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所必需的信息,可以按企业及其交易的性质对所用的
描述和项目顺序进行修改。例如,为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 
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
报表中应提供的信息》更具体的规定,银行应对以上描述进行修改。 
69.第 
66段所列的项目具有概括性质,因而无须对其他准则范围内的项目施以限制。例如,
无形资产项目包括商誉和开发支出形成的资产。 
70.判断是否应单独列报附加项目应依据对以下方面的评估:
(1)资产的性质和流动性及其重要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决定是否单独列报商誉和开发
支出形成的资产、货币和非货币资产以及流动和非流动资产);
(2)在企业范围内(该项目)的功能是否导致单独列报经营和金融资产、存货、应收款、现
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必要性;
(3)负债的金额、性质和时间(例如,它们决定是否单独列报附息和非附息负债以及准备;
)。

在恰当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划分为流动或非流动类。

71.对性质或功能相异的资产和负债有时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例如,按《国际会计准则

第 


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72.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对根据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了恰当分类的
报表项目的进一步二级分类进行披露。如果合适的话,每个项目应按其性质进行二级分类;
应付或应收母公司、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其他关联方的款项应单独披露。 
73.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提供二级分类的详细程度依赖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涉及金
额的规模、性质和功能。在第 
70段中提到的各项因素也应用于决定二级分类的基础。披露依
各项目而变化,例如:
(1)有形资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固定资产》所描述的类别进行分类;
(2)应收款应在交易客户、集团内其他成员的应收款金额、关联方应收款金额、预付款和其
他金额之间进行分解;
(3)存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一一存货》的规定进一步分为商品、生产物资、原材料、
在产品和产成品等类别;
(4)按与企业经营相适应的方式分类的准备项目,应予分析,分别单独反映为雇员福利费提
取的准备和其他项目准备;
(5)权益资本和公积应予分析,分别单独反映缴入资本、股票溢价和各种公积的不同类别。 
74.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披露下列内容:
(1)对每类股本: 
①授权的股数; 
②已发行且已收到全额股放的股数、已发行但尚未收到全额股款的股数; 
③每股面值.或无面值股数; 
④年初和年末发行在外股数的调整; 
⑤各种权利,附于其上的各种优惠和限制,包括分派股利和偿还资本的限制; 
⑥企业自身持有、或企业的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持有的企业股份; 
⑦为以期权和销售合约(包括期限和金额)方式发售而储备的股份;
(2)股东权益中每项公积的性质和用途的说明;
(3)对已建议但尚未正式批准交付的股利,包括(或未包括)在负债中的金额;

(4)未确认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额。
没有股本的企业(如合伙企业),应被白与以上要求的伯息对等的伯恩,以反映当期每一类别
中的权益和权利,以及附于每一类别权益上的优惠与限制条件的变化情况。
(4)未确认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额。
没有股本的企业(如合伙企业),应被白与以上要求的伯息对等的伯恩,以反映当期每一类别
中的权益和权利,以及附于每一类别权益上的优惠与限制条件的变化情况。

在收益表内列报的信息 


75.收益表内至少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项目:
(1)收入;
(2)经营活动的成果;
(3)融资成本;
(4)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利润和亏损份额;
(5)所得税费用;
(6)正常活动损益;
(7)非常项目;
(8)少数股东权益;
(9)当期净损益。
如果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列报附加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或作这种列报对于公允地反映企业
的经营业绩是必要的,则应在收益表内作这种列报。 
76.企业的各种活动、交易和事项的影响在稳定性、风险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不同的。经营业
绩组成要素的披露有助于理解所取得的业绩并评估将来的成果。附加的项目应包括在收益表
中;且当修改所用的描述和项目顺序对于说明经营业绩的组成要素显得必要时,则应予修改。
所考虑的因素应包括收益和费用项目不同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性质和功能。例如,银行应补
充一些描述以便于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 
30号一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应披露
的信息》第 
9段至第 
17段的规定。收益和费用项目只有在符合第 
34段的标准时,才能抵销。
在收益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77.企业应在收益来内或收益来附注中用一种分类对苦用进行分析,该分类以企业范围内收

益和自用的性质或其功能为基础。 


78.鼓励企业在收益表内列示第 
77段要求的分析。 
79.费用项目应进一步细分以突出经营业绩中在稳定性、形成利润或亏损的潜在性和可预测
性方面可能不同的一系列组成部分。这些信息应按二种方法中的一种来提供。 
80.第一种分析称作费用性质法(或称“支出性质法”)。费用按其性质(例如,折旧、原材
料购买成本、运输费用、工资和薪水广告费用)在收益表内以总额反映,不在企业范围内不
同的功能单位之间再分摊。这种方法只用于许多较小公司,为经营费用在各功能单位中进行
分摊是没有必要的。使用费用性质法分类的例子如下:(括号表示需减去以计算净利润) 
收入 
x 
其他经营收益 
X 
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 
X 
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 
X 
雇员成本 
X 
折旧和摊销费用 
X 
其他经营费用 
X 
经营费用总额(X)
经营活动形成的利润 
X 
81.当期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表示对生产费用的调整,以反映生产使存货增加或超过生产
量的销售使存货减少的情况。在有些管辖权范围内,当期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增加紧接在以上
分析中的收入之后列报。但是,所采用的列报方式并不意味着该金额代表收益。 
82.第二种分析称作费用的功能分类法或“销售成本”法,它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
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等部分。这种方法通常能向使用者提供比按性质进行费用分类更相关的
信息,但将费用分摊给各功能单位可能具有随意性且涉及到相当多的判断。使用费用的功能
分类法分类的例子如下:
收入 
X 
销售成本(X)
毛利润 
X 
其他经营收益 
X 
销售费用(X)
管理费用(X)

其他经营费用(X)
经营利润 
X 

83.将费用按功能划分的企业应披露关于费用(包括折旧、管理费用和雇员成本)性质的附
加信息。 
84.选择销售成本法还是支出性质法依赖于历史和行业因素,以及企业组织的性质。两种方
法均能提供哪些成本可能随企业的销售或生产水平直接或间接发生变化的信息。由于每种列
报方法对不同类型企业均有合适之处,因此本准则要求基于最能公允地列报企业经营业绩组
成要素的分类来作出方法选择。但是,由于关于费用性质的信息有助于预测未来现金流量,
因而要求在使用销售成本法时作附加披露。 
85.企业应在收益表内或收益表的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已宣告或建议发放的每
股股利金额。
权益变动 


86.作为其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企业应提供反映下列内容的报表:
(1)当期净损益;
(2)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直接进入权益中的每个收益和费用、利得或亏损项目,以及这
些项目的总额;
(3)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
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更正的累积影响。
此外,企业应在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列报:
(4)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和给所有者的分派;
(5)期初和资产债表日累积损益余额,以及当期变动; 
86.当期期初和期末每类权益资本、资本溢价和每项公积的帐面金额之间的调整情况,各项
目的期初和期末之间的变动应单独披露。 
87.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企业权益变动,反映了财务报表中根据特定计量原则计量和披
露的当期企业净资产或财富的增加或减少。除了与股东的交易(如资本投入和股利分配)产
生的变化,权益的综合变动代表了当期企业活动形成的总损益。 
88.《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本期确认的所有
收益与费用项目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除非某项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企业不这么做。其

他准则要求利得和损失(例如,重估价盈余和损失以及某种外币折算差额)直接确认为权益
变化,同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资本交易和给所有者的分派一样处理。由于在评估两个资产负
债表日之间的企业财务状况时考虑所有的利得和亏损是重要的,本准则要求企业提供单独的
财务报表以着重反映企业的总利得和损失,包括在权益中直接确认的那些利得和损失。 


89.可以有多种方式来满足第 
86段的要求。在许多管辖权范围内使用的方法采用多栏式格式,
它对股东权益内每个要素的期初和期末余额之间进行调整,包括(第 
86段中)项目(1)至
项目(6)。另一种做法是提供只列报(第 
86段中)项目(1)至项目(3)的单独财务报表。
按这种方法,(第 
86段中)项目(4)至项目( 
6)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反映。本准则的附录
对两种方法均有说明。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第 
86段均要求提供项目(2)的小计金额,以
使使用者能得出当期企业的活动形成的总利得和损失。
现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 
7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了现金流量表列报和相关披露要求。该准则指出,
现金流量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对企业生成现金及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利用
这些现金流量的需求进行评估的基础。

财务报表附注

结构 


91.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应为:
(l)提供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选择并运用于重要交易和事项的特定会计政策的信
息;
(2)披露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但不在财务报表的其地位置反映的信息;
(3)提供不在财务报表内列报、但对于公允地反映却是必要的附加信息。 
92.财务报表附注应按系统的方式反映。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内的各项目应在
附注的相关资料中交叉注释。 
93.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内反映的金额的叙
述性描述或更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包括诸如或有负债和承诺等附加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国际

会计准则要求和鼓励的信息以及为实现公允反映而必需的披露。 


94.附注通常按下列顺序列报,这种顺序有助于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并将它们与其他企业
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l)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声明(参见第 
11段);
(2)计量基础和所运用会计政策的说明;
(3)对各财务报表内列报的项目予以注解的信息,按列报每个项目和每种财务报表的顺序排
列;
(4)其他披露,包括: 
①或有、承诺和其他财务方面的披露; 
②非财务方面的披露。 
95.在某些情况下,在附注内改变特定项目的顺序可能是必要或必需的。例如,有关利率和
公允价值调整的信息可能与关于金融工具的到期日的信息合并在一起,尽管前者是收益表披
露而后者是资产负债表披露。但是,附注的系统结构应尽可能地予以保留。 
96.关于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和特定会计政策的信息可能作为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予以反
映。
会计政策的说明 


97.财务报表附注中会计政策部分应披露如下内容:
(1)编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计量基础;
(2)对于恰当地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各项特定会计政策。 
98.除了财务报表中使用的特定会计政策外,使使用者知道所采用的计量基础(历史成本、
现行成本、可实现净值、公允价值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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