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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台湾通史 上册-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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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三湾、大北埔等隘。今改设隘丁四十二名,屯把总一名。现隶苗栗县。

  金广福隘 民设,原在淡水厅东之盐水港、南隘、茄疲槁亍⑺印⒋笃椤⒔鹕矫妗⒃采阶小⒋蟊逼摇⑿⊥嗳Φ仁ΑF湫⊥嗳Γ淳芍懈奂馍桨靡蛲恋厝毡伲言骄芍罚瞬贸肺唬朴谖逯干街遥厣绞嗬铮璋苑馈F涫槁卦璋∷氖晒俨Τ渥馑埃圆共环蟆6蟊逼抑懈邸⒓馍蕉喙僮嗌瑁擅窀选F溲嗡邸⒛习⑶哑{湖、小铜锣圈四处,原设了各二十名,双坑十四名,大崎、金山面各十八名,圆山仔六名,均民给费。今合设一百二十名,就地取粮,每年由官拨租四百余石,发串着令自收。现隶新竹县。

  矺仔隘 民设,在三湾隘之北,距厅东三十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猴洞隘 民设,在矺仔隘之北,距厅东三十四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树杞林隘 民设,在猴洞隘之北,距厅东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二十名。现隶新竹县。

  九芎林隘 民设,即南河隘,距厅东四十里。原设隘丁十名,由官拨给屯租,今归民办。现隶新竹县。

  咸菜硼隘 民设,在九芎林隘之北,距厅东五十里。原设隘丁二十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大嵙崁隘 民设,在桃涧堡内山。原设隘丁三十名,今仍之。现隶南雅厅。

  三角涌隘 民设,在海山堡内山大嵙崁隘之北。今设隘丁十名。现隶南雅厅。

  大铜锣圈隘 民设,原在四方林,后移桃涧堡内山。旧设隘首一名,丁无定额,今设十名。现隶淡水县。

  三坑隘 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大铜锣圈隘之北,今设隘丁二十名,现隶淡水县。

  大坪隘 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铜锣圈隘之北。今设隘丁二十名。现隶淡水县。

  溪洲隘 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大坪隘之北。今设隘丁十名。现隶淡水县。

  横溪隘 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今设隘丁五名。现隶淡水县。

  暗坑隘 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今设隘丁十名。现隶淡水县。

  万顺藔隘 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为暗坑隘之北。原设隘丁十二名,今十五名。现隶淡水县。

  十份藔隘 民设,在石碇堡内山。原设隘丁十名,今裁。

  三貂岭隘 民设,在三貂岭民番交界之处。原设隘丁十名,后改汛防。


  噶玛兰厅辖隘藔沿革表

  远望坑隘 民设,在厅治北鄙,与淡水交界。前设民壮藔,今裁。

  大里简隘 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民壮藔,后改汛防。

  便枋隘 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隘丁,后改汛防。

  乌石港隘 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隘丁,后改汛防。

  金山面隘 民设,在厅治之北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八名。

  白石山隘 民设,在厅治之北二十里。原设隘丁十名。

  汤围隘 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七里。原设隘丁八名。

  柴围隘 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二里。原设隘丁五名,今裁。

  三围隘 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二里。原设隘丁五名,今裁。

  四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八里。原设隘丁六名。

  旱溪隘民设,或作礁溪,在厅治之北九里。原设隘丁八名,今移于摸壁潭。

  泉大湖隘 民设,在厅治西南二十五里。现设隘丁十三名。

  葫芦隘 民设,在厅治西南十六里。现设隘丁六名。

  施八坑隘 民设,在厅治之南三十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马赛隘 民设,在厅治之南三十里。原设隘丁十二名,今裁。

  员山隘 民设,在厅治之南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十名。

  鹿埔岭隘 民设,在厅治之南二十五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清水沟隘 民设,在厅治之南十五里。原设隘丁八名,今裁。

  崩山隘 民设,在厅治之南二十里。原设隘丁八名,今移于摆燕山。

  大埤隘 民设,在厅治西北十里。现设隘丁八名。

  三关仔隘 民设,在厅治西北五里。现设隘丁八名。

  叭哩沙湳隘 民设,在厅治之西三十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内湖隘 民设,在厅治之西十五里。现设隘丁六名。

  大湖隘 民设,在厅治之西四十二里。原设隘丁十二名。

  颖广庄隘 民设,在厅治之西七里。现设隘丁五名。

  枕头山隘 民设,在厅治之西六里。现设隘丁十名。

  乡勇

  康熙六十一年,朱一贵既平之后,地方未靖,台湾镇总兵蓝廷珍上书总督满保,请行保甲,许之。既复请办团练,以为郡治。今虽有协防之兵二千人,足供调遣,然计南路下淡水冈山分去四百有奇,北路下加冬半线又分去四百,所存防兵不过千人,经制各营又多分守汛地,府治关系重大,未可遽云兵力有余也。当今之时,宜急训练乡壮,联络村社,以补兵防之所有不周。无事皆农,有事皆兵,使盗贼无容身之地。所谓急则治其标,不可须臾缓者也。其后遂以为例,每有兵事则举办之。林爽文之役,南北俱陷。粤庄多出军,助战守。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卫,故无害。一贵漳人也,漳、泉方息斗,又与粤庄仇,故多拒之。事平,下旨嘉许,立功者给以功牌,死者祀之,春秋豆俎,以旌义烈,故民多奋勇。禁烟之役,英舰辄窥伺沿海,总兵达洪阿、巡道姚莹治军有律,策励民兵,以资战守,故无外害。淡水同知曹谨请停防洋经费,专募乡勇,莹不可。当是时,班兵积弊,几不可用。莹乃选拔精兵六百名,增给月饷,而训练之,欲以渐及各营,未成而去。道光二十八年,徐宗幹任巡道,与总兵议,渐整营制。又以澎湖一营远隔海洋,上书督抚,请改募兵。略曰:“澎人皆捕海为生,极为勤苦,且熟谙水性,履波涛如平地,壮健丁勇挑选入伍,以备不虞,较诸水师实为得力。不但可以省戍兵换班之费,且可以收海岛无业之民。沙线既熟,守望亦专,是一举而数善备也。”不从。洪、杨之役,湘、淮诸将多练乡勇,戡平大难,于是渐汰绿营。及戴潮春之变,攻陷彰化,南北俱动,官兵不战而溃,巡道孔昭慈死之。乃再设团练,以淡水绅士林占梅为团练大臣,驻大甲,阻其北窜。而各庄亦多起义军,以相搏战,建功尤伟。然而猾绅土豪,夤缘为利,怙其势力,互相雄长,武断乡曲,莫敢谁何。巨奸积匪,藏之宇下,一言不合,辄起兴戎,浸成游侠之风,而官莫敢问也。光绪七年,改为培元总局。

  法人之役,沿海戒严,巡道刘璈集士绅,再办团练,手订章程十七条以布之,则于府县城内设一总局,东西南北中各举团练一人,归总局经理。城外各乡远近不一,大约以周三四十里为分局,任以团总,副以团佐。闽、粤人之聚居者可设族团,族长主之,凡团内之壮丁皆注于籍,分为义勇、练勇、团勇。义勇常驻局中,逐日操练,月给粮金四圆八角;练勇按旬一操,每次给银二角,其费皆由铺户捐之。练勇八名抵义勇一名。不归捐者为团勇,自备口粮,每月赴操一次。由局豫选明干义勇为百长,以带练勇,又由练勇选什长,以带团勇。衣装旗帜,捐户备制,各分其色,以俾辨别。其有胆略过人,愿赴前敌者,准其自告,别编一册,由县会营,申明号令,随军出战,不与前锋,虑乱行也。信赏必罚,昭示鼓励。从前犯法之人,如能改过自新,以功抵罪,办团绅士,别为请奖。夫团练之设。所以自卫也,在城守城,在乡守乡,足供行军之不逮,唯在理者之得宜尔。八月朔,又刊渔团章程二十条,通饬绅民暨沿海渔户遵行。略曰:“渔团办法与陆团不同。沿海渔户贫苦居多。既难如陆团捐勇出资,又难如陆团派绅设局。情形既异,头绪尤繁。并议就渔团以选水勇,借水勇以联渔团,相辅而行,较为妥便。除照原详水勇名数,由各路挑选泅水精壮渔民,先后招募成军,以固要防。并将渔团办法厘定章程,以清内乱,而御外侮。其办法则于海口陆团派委团绅一名,会同水营管带,编造渔户清册,每船每筏给以白布小方旗一面,上书某路某口几甲几牌几号之船,凡近海十里以内,或二百名、三百名、四百名联为一团,派管带、帮带各一员以统率之。每哨置正副哨长,又于水勇之中,每船派充什长一名,每筏伍长一名。每哨配船四只,筏八只,无筏者即用小划。其船逐月租价七两,筏一两四钱,衣旗军器由官给发。每旬逢五,操练一次。无事之时,仍准出渔,有事则分哨守战,以与陆团策应。如有勾通外寇,泄露军情,潜为引港者,杀无赦。”当是时,巡抚刘铭传驻台北,亦办团练,奏简林维源为团练大臣,各府厅县设总局,以名望绅士理之。下设分局,各乡置团,划为一段,以卫乡里,严守望,诘盗贼,其制甚善。

  乙未之役,台湾自主,以进士邱逢甲为团练使,统率义军,并办渔团。
  一时苍头特起,执戈制梃,效命军前,悍然而不顾死者比比也。然而苍葛虽呼,鲁阳莫返,则亦无可如何而已。古者兵民为一,存亡与共,其民皆国之兵也,故能有勇知方。自募兵起,而兵民分矣。兵民分,而其兵为朝廷之兵,藩镇之兵,悍将之兵。养其爪牙,以肆禽猎,而国之威棱乃不振。夫欲振威棱,当用民兵,远师三代,近法欧洲,而后可以争雄于天下。

  师船

  台湾,海国也,战史之策,不在于陆而在于水,故治台者多重海防。昔者荷兰以夹板之威,跋浪沧溟,称雄东澥。郑氏继之,亦设水师之镇,驾乘风之船,狎侮波涛,若履平地,使清人不敢南顾者,则以重洋之险,未可投鞭断流也。芝龙素习海,开府安平,舳舻直通卧内,凡海舶出洋者,不得郑氏令旗,不能往来,每舶例入二千金,以此富敌国。延平入台之后,亦时造巨舰,贩运东南洋,而揽其利。使郑氏不亡,整军经武,则已为海军之强国矣,而至于亡者,天也。

  清人得台,分汛水陆,安平水师副将统兵三营,有战船五十四只,澎湖水师副将统兵二营,有战船三十三只。其后添设淡水营水师都司,统兵五百,有战船二只,所以防备沿海也。台、澎各营之船,例由通省厅员分派修造,康熙三十四年,改归内地州县,其尚可修整而不堪驾驶者,州县派员,办运工料,赴台兴修。迨按粮议派,台属三县始亦分修数只,此非厚庇台属也,盖以内地各厂员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烦运载,可以克期报竣也。先是,康熙十三年,部定各省战船,三年小修,五年大修。二十九年,奏准沿海战船新造之后,三年小修,又后三年大修。又后三年尚堪驶用者,仍令大修,否则奏明折造,改为内河之船。既又奏准各省战船至应改修之年,以文到之日为始,限一月领船,又一月估价报部。覆准之后,应以部文到日为始,大修限三月,小修两月,如逾限者照例议处。后又奏准福建战船匀派通省道府监修,台、澎九十二只,应由台湾道府各十八只,余仍归派内地。于是道府始设船厂,采伐内山樟木,以为材料。未几仍归内地。四十四年,复归台属。而府修倍道,饬与福州府分修,议于部价津贴运费外,每船捐贴百五十圆,缴交盐粮厅代办其半,道、镇、协、营、厅、县共襄厥事。嗣又专归府办,而道厂废矣。雍正三年,两江总督查弼纳奏请设立总厂于通达江湖之处,饬派道员监督,领银修造,复派副将或参将一员公同监视,务节浮费。部价不敷银两,历来州县协贴,仍应照旧。诏可。福建总督亦奏言,台、澎战船请于台湾设厂,委令道协督造。于是各船尽归台厂,而道协之责任独重矣。七年秋九月,总督高其倬奏改福建分设福、漳、台三厂。摊造战船,而福厂由盐驿、兴泉二道承修海坛等营一百三十三只,漳厂由汀漳道承修水师提标等营一百零一只,台厂由台湾道承修台协等营九十八只。其后增设泉厂,由兴泉道办之,而福厂仅命盐驿道。

  乾隆元年,总督郝玉麟奏言:“福建战船,福厂承修七十六只,泉厂五十三只,漳厂九十九只,台厂九十六只。而台厂远阻重洋,难以匀派。顾台湾自设厂以来,开办料馆,沿山樟树概归官有。南之琅■,北之淡水,均委匠首。而匠首以伐木之外,私揽熬脑,而赢其利。然台厂自数十年来,津贴较少,工料日腾,修造战船,届期难竣,或至脆弱,不堪驾驶,历任搁置,赔累为难,是有修船之名,而无用船之实。”及徐宗幹任巡道,禀请变通船政,其书曰:

  “昔刘晏曰,成大计者不惜小费,置船场执事者,当先使之私用无窘,则官物坚完矣,诚古今之通论也。曩者台地船工,道府有余项,价宽则易完;舟师有口粮,物固则不腐,是以一船得一船之实用也。查船厂所需料物,有购自内地者,若松杉,若铁,若油,若棕之类,皆由厦口商船配带交厂,例不许民间私售;厂用有余,则发商匠领卖,而交价浮于原值。旧船椗柁等料,亦有厂户承领缴价,以津贴工料例价之不敷,如有延欠同存料,并于交案作抵,此官私之皆有利益也。乃日久而利之所在,弊即生焉。今移交册内,孔、刘、邓、平四任,流抵一万余两,周、刘、沈等任,流抵三万六千余两,姚、熊两任,列抵厂料及匠欠九千余两,熊任又抵存厦料四千余两,其匠欠作抵。是以现存之项,为办公之余囊,而以待追之项,为悬抵之空账也。又各属有料差,有匠首,承办料物,由各澎船运厂,向来于差役中点派,有应交公费,亦为厂中工需津贴。如恐其厉民而裁革之,则采伐料物,无所责成,或土棍影射滋扰,为害更甚。然官有余资,民少困穷,亦利弊参半,而久则有弊无利矣。今者道府之存款,有减无增,舟师之出巡,有名无实。应修应造之船,例应由营驾厂,因港道不能疏通,修船者得以卸责,而弁兵亦乐于折价,虚报领收,便可搪塞。或购买以补额,即补额亦为兵丁贩运耳。已修已造之船,例应由营领驾,因港口不能安泊,驾船者得以借口,而工匠亦乐于草率,埔岸高搁,何须坚固。或粉饰以备验收,即验收亦为兵丁需费耳。由是而料物之余存者益多,则以发匠领卖为利;由是而铺匠之积欠者益多,则以移居折抵为便。领售多而完缴愈少,所追者半穷丐子孙,流抵多而存款愈少,所垫者皆寄存要款。完缴愈少,而比追无著,则不能不问及保人,追保人不能不累及铺民,铺民视为畏途,而接充者无人矣。是欲发料物以为津贴,不可得也。存款愈少,而工需急促,不能不取及料差造料。差不能不累及匠首,匠首皆苦无赢余,而顾充者无人矣。是欲借料差以为津贴,又不可得也,是诚不如不开港不驾厂之为便也。今一旦力矫其弊,而正告之曰,有船必造,有船必修,则应之曰,造必如何而后可用也,修必如何而后可用。如其式而造之修之,则又曰,用不可也。即用之矣,而终置之无用之地。曰非不用也,造不如式也,修不如式也,是诚不如不修船而给以修之之费,不造船而给以造之之费之为便也。然而又不应也。曰料物不能私取也,工匠不能听其使令也。则仍归厂修造,而令水师营员监视之,其奉委者不过千把等官,或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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