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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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第四联(收帐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的收帐通知;第五联 (到期
卡)交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其格式见本篇
第八章。
汇票持有单位 (即贴现单位)出纳员应根据汇票的内容逐项填写贴现凭
证的有关内容,如贴现申请人的名称、帐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
发票日、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的名称、帐号和开户银行,汇票金
额的大、小写等。其中,贴现申请人即汇票持有单位本身;贴现汇票种类指
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汇票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为承兑银行
即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为付款单位自身;汇票金额(即贴现金
额)指汇票本身的票面金额。填完贴现凭证后,在第一联贴现凭证“申请人
盖章”处和商业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一并送交
开户银行信贷部门。
开户银行信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汇票及贴现凭证进行审查,重点是审
查申请人持有汇票是否合法,是否在本行开户,汇票联数是否完整,背书是
否连续,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承兑银行是否已
通知不应贴现以及是否超过本行信贷规模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审查无误后在
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银行
会计部门。
2。办理贴现
银行会计部门对银行信贷部门审查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审查汇票盖印及
压印金额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无误后即按规定计算并在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
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中,贴现率是国家规定的月贴现率;贴现
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而应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
额是指汇票金额 (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
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 (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
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用公式
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贴现单位实得贴现金额则等于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用公式表示
为: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应付贴利息
银行会计部门填写完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后,将贴现凭证
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给贴现单位作为收帐通知,同时将实付贴现金额
转入贴现单位帐户。贴现单位根据开户银行转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按实付
贴现金额作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同时按贴现利息作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登记有关贴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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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到期
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通过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办理清算,收
回票款。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不管付款单位是否无款偿付或不足偿付,贴现银行
都能从承兑银行取得票款,不会再与收款单位发生关系。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的结算程序见图3。6。{ewc MVIMAGE;MVIMAGE; !15900190_0175_1。bmp}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汇票到期,如果付款部位有款足额支付票款,
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当付款单位
存款不足无力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贴
现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并开出特种转帐传票,在其中“转
帐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帐户收取”字样,从
贴现单位帐户直接划转已贴现票款。贴现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
和特种转帐传票时,凭特种转帐传票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如果贴现单位帐户存款也不足时,按照
《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贴现银行将贴现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退回商业承
兑汇票,并开出特种转帐传票,在其中“转帐原因”栏注明“贴现已转逾期
贷款”字样,贴现单位据此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贷:短期借款
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结算程序如图 3。7所示。 {ewc
MVIMAGE;MVIMAGE; !15900190_0177_1。b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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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本票的使用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其流动性极强,不予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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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对本票的定义作
了规定,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本票是票据。本票是票据,或者说本票是票据法所称票据中的一种。
票据的特征,也是本票所具有的特征。
(2)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的支付承
诺,即本票的出票人承诺无条件支付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确定的金额。这一点
本票与汇票不同。汇票是出票人委托 (或者命令、指示)付款人无条件支付
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确定金额的票据,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承诺。
(3)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支付确定的金额。本票是出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
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方,一方是出票人本人,另一方是受款人;
出票人是债务人,负责本票绝对付款的责任。
汇票和支票都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出票人自己
通常不直接付款,而是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承兑汇票的,他就成为汇票
的主债务人,担保汇票的付款。支票的付款人也不是出票人本人。
可见,本票在出票人是否直接承担付款责任上,与汇票和本票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票据法第三章规定的本票,专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这一点与
汇票不同,因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票据法明确本票的签发人为银行,出于以下考虑: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且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签发本票必须具
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高度的信用。如果对本票的出票人不予任何限制,势必
会影响票据的信用,造成票据纠纷增多,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我国推行本票时间不长,目前只有银行本票,没有商业本票。
(3)如果待客观条件成熟,有必要推行商业本票,可以通过修改票据法
或者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规范商业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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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对本票的有关规定
□本票出票人的资格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符合下列两项要求,其一是,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来
源:其二是,保证支付本票。
1。出票人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因为本票是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票
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否则难以保证本票的按期付款。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银行签发本票,不论签发的本票的用途如何,
不论由谁使用,银行在签发本票时,必须具有充足的资金保证,保证其有支
付本票的能力。
出票人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具备充足的资
金,才能保证本票的付款。
2。保证支付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保证本票的支付,其含义是,本票的出票人一经出票,
就有保证本票支付的义务。
总之,本票出票人首要的、绝对的以及最终的责任是支付本票金额。
票据法强调“本票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其
立法意图也是为了保证出票人支付责任的履行,维护金融秩序。
□出票人的资格的审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票据法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出票人的资格,即审定哪一级、哪一些银行
具有资格签发本票,或者具备什么条件的银行才能有资格签发本票。
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出票人的资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因
为作为金融业的主管部门,完全有能力来从事本票出票银行的出票资格的审
定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
对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是指中国人民
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拟定并且发布 《本票出票人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票据法的授权,在总结我国本票推广使用经验的基
础上,制定本票出票人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又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对本票
出票人资格审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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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的记载事项是指本票票面上需要记载的必须记载的事项和法律允许
记载的事项。票据法规定了六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在票据上要求载明表明其票据性质的字样,如记明其为“汇票”、“本
票”或者“支票”,这是票据法的基本要求中的一项,票据法在有关条文中
都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票据上没有记载其为本票的字样或者文字,该票据没有效力。因此,
本票上必须记载“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证券。本票也是
无条件支付的,其与汇票、支票的区别是,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而汇
票、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指示、命令)。
3。确定的金额
票据的金额必须确定,本票的金额记载同样也必须是确定的,不得含糊。
4。收款人名称
签发本票必须记明收款人,没有记明收款人的本票,没有效力。也就是
说,票据法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本票。
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签发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其立法意图是对签发
本票从严要求。
5。出票日期
签发本票时必须记明出票日期。出票日涉及到本票的付款日期,具有极
其重要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本票的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因此,
记明出票日期更是非常必要的。
6。出票人签章
票据出票人签发票据,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各国票据法都把出票人在本票上签章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以上六项事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其中任何一项的,
本票无效。这就是未记载必须记载事项的法律后果。
本票是要式证券。本票出票时,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要求签发,即必
须记载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
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签章,否则,不具有票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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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1。本票的见票
(1)见票的定义。见票是指本票的持票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票的出票
人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期并签名的票据
行为。
见票是本票特有的制度,类似于汇票的承兑。但是,两者的目的不同。
汇票承兑是为了确定付款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而见票是为了确定付款日
期,即本票的到期日。
(2)见票的程序。本票的见票程序以下述方式进行。
①见票的当事人。在见票行为中,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提示人,另一
方是被提示人。
提示人通常指本票的持票人及其代理人。被提示人通常指出票人及其代
理人。
②见票提示期限。票据法规定的见票提示期限,最长为两个月,当事人
不能变更此期限。
③见票应记载的事项。通常讲,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应在本票上
签章或者拒绝签章,签章的应当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期和付款日期。
(3)见票的效力。关于本票见票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确定到期日;②取得有关拒绝证明;③未按期提示见票的或者未取得
有关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出票人的责任
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见票的,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义务。
本票的出票人出票后,就应承担对本票的持票人的付款责任。持票人向
出票人提示见票,出票人就应按照本票金额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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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本票结算
□银行本票结算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结算办法》只规定了银行本票,未规定商业
本票和个人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
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是应客户请求而签发,以代替现金流通,节约
现金使用,缓冲货币投放压力。银行本票一律为记名式,允许以背书转让,
简化了结算手续,有利于实现资金清算的票据化,加速资金周转,扩展资金
来源。
银行本票结算是指利用银行本票办理转帐结算的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我国银行本票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定额本票,另一种是不定额本票。定
额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
代理签发,面额有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不定额本票是指凭
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
的银行本票,起点为100元,由专业银行签发。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
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结算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