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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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凭证。如为企业,则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为行政事业单位,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或业务支出、事业支出等
贷:经费现金或库存现金、经费存款或银行存款等。
如果采用定期汇总收费的,则领购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
转帐结算。银行汇总收费时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如为企
业,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如为全额预算单位,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
贷:经费存款
如为差额预算单位或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其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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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业务支出或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
(2)银行手续费和邮电费。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按规定的范围和规定的
标准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外,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还需向客户收取邮
电费。邮电费和手续费合在一起交纳。其收费标准分别是:①手续费,按银
行规定的标准收费。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
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②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
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超重
部分按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③电报费,每笔按28个字照电报费标准收费。
用途栏字数超过3个字的,按超过的字数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
收取电报费。
银行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采
用当时计收的,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直接用现金交纳或者直接办理转帐,财
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有关凭证,如汇票委托书第一联等和银行收费凭
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采用定期
汇总计收的,应根据银行特种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
方法和工本费相同。
(3)结算罚款。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
算的有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罚款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
罚款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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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和票据法
我国规定:不得利用票据违法购买抢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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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发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他人或由自己,或委托法定金融业者
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一词的概念,是与票据立法紧密相关的,各国的票据立法不同,
票据的概念及所包括的种类亦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规定在一项法律中,而将
支票规定在另一项法律中,如德国和日本,均将汇票和本票规定在《票据法》
中,支票则另见于《支票法》;法国将汇票、本票规定在商法典中,《支票
法》为单行法;瑞士的《民法典》将汇票与本票列入“票据”一节,而支票
单列“支票”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支票统一规定在一项法
律中。但英国和美国的票据立法中均无“票据”的概念,如英国的票据立法
名称为《汇票法》,其中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在1957年公布的《支票
法》中,对支票作了一些补充规定)。美国原来把汇票、本票、支票合称为
“流通证券”,现在则在《统一商法典》中将汇票、本票、支票和存款单规
定为“商业证券”。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香港地区的《票据
条例》也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
为了统一国际间票据流通的规则,国际上曾制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
本票法》和 《统一支票法》,《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
票公约草案》,这几项国际统一性的票据立法,都没有采用“票据”一词作
为法律的名称,而是直接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法律的名称。
□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以其特征与其他证券相区别。
1。票据为设权证券
证券有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用仅在于证明一定权利存在
的,其证券为证权证券。例如提货单,货主对其货物原来就享有物权,提货
单的作用在于证明货主与运送货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提货单为证权证券。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的,其证券
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发生于证券作成,而在证券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
所以,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为债权证券
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团体证券等。
物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物权,如仓单、提货单等。团体证
券又称为社员权证券,其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社员权,例如公司
股票等。债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债权,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为
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金额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如
付款人、发票人等)行使请求付款权,所以票据为债权证券。
3。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表示或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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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如仓单丢失
后,货主并不完全丧失物权,可以用其他方法证明自己的物权后,仍享有领
取货物的权利;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
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债权,
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
不可分离,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移转权利时,必须交付票据,受领
票据载明的一定金额后,必须将票据缴回于付款人,才能消灭票据关系,所
以票据又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
决定了票据作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的特征。
4。票据为金钱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债权,为一定数量的金钱支付,在一定的意义上,票据就
意味着票据记载的金钱,因此,票据为金钱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
作为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本身即体现为一种金钱权利财产,作为完全有
价证券,占有票据就意味着享有票据所代表的金钱权利财产,票据作为金钱
权利财产可以依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因此,票据为流
通证券。
6。票据是文义证券
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是依票据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
的,票据作成后,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流通性,为保证流通信用和交易安
全,即使有错误,也不得用票据以外的证据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以保护流
通过程中善意执票人的权利。例如,票据上记载金额数目的大小写数码不相
符合时,以文字为准;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载
日期为准。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7。票据为要式证券
为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和统一,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
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不依法定方
式作成票据,则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影响,例如,缺乏法律规定的绝对应记
载事项时,会造成票据无效。所以,票据为要式证券。
8。票据为无因证券
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创设了权利;作为流通证券,有保证流通信
用和交易安全的必要;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执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
执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作成的原因概所不问,即使发行、转让票据的
原因发生错误或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
票据的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相独立。因此,票据为无因证券。
在票据的以上各项特征中,票据作为设权证券、债权证券、完全有价证
券、金钱证券的性质,是票据的基本性质,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流通证券的特点,则是票据的主要特征,票据的主要特征是从票
据的基本性质中生发出来的。票据法律规定票据发行、转让的原则,主要目
的在于:体现和规范票据的证券特征,使之与其他证券相区别,并维护和保
障票据的流通性、交易安全,方便票据的利用,以充分发挥票据在社会经济
生活中的特殊功能。
□票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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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的功能日益完善,票据
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票据从开始时的汇兑工具、支付
工具所仅有的汇兑、支付功能逐渐扩大到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深化到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票据立法的意义,就在于规范票据制度,保证
票据功能的实现,促进并稳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1。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用于异地支付,起到克服地域差距的汇兑作用。汇票、本票的
最初功能就是作为隔地输送现金的汇兑工具。
2。支付功能
汇票、本票、支票均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假如买主直付
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可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以自己
为发票人,以卖主为受款人,委托他人付款)。反过来,卖主也可以利用票
据向买主收款 (以买主为付款人,自己既为发票人,又为受款人)。
3。信用功能
在商业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的,为现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
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再给以付款的,接受将来付款的交易人,
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在将来一定期日支付款
项的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流通性,
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支票的作用,一般仅限于用作支付工
具,但在现代票据实践中,支票使用者不在支票上填写支票实际签发日期,
而把未来的某一日期填为发票日,在票载发票日未到之前将支票流通转让,
人们称这种支票为远期支票。远期支票实际上是对发票人信用的利用,因此,
也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4。结算功能
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当事人互相持有对方所发票据,从而发生相互支
付时,可以用作相互间债务的抵消。用票据进行债权债务的抵消,使票据具
备了结算工具的功能。互相持有对方票据,可以是互相签发的票据,也可以
是因背书转让从他人手中取得的对方票据。利用票据进行结算,不仅简便了
手续,而且保证了交易安全,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广泛实行票据交换
制度,设立票据交换中心或票据交换场所,以便于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
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是现代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银行
结算制度中,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利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
5。融资功能
票据的最新作用是融资。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
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也就是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卖出票据
以取得现款。收买未到期票据的人,可以将其卖给需要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
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即便不能获利,也能在到期日获得票
载金额的付款,由于有获利的可能,买卖票据的业务发展起来。在现代金融
业务中,一项重要的业务就是银行的票据贴现业务,各国中央银行经营再贴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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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的有关知识
□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
广义的票据法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除了票据法的有关法
律内容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中有关票据或可适用于
票据的规定。例如: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行为能力、代理等规定;刑法中
有关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及票据
诉讼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公证法中关于票
据拒绝承兑及拒绝付款的规定等。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规定票据制度及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它
包括票据基本法以及有关票据的附属性法规。如德国、法国、日本的《票据
法》和《支票法》,英国的《汇票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第三编“商
业票据”,瑞士《民法典》第五编的“票据”和“支票”两节等等,这些均
属于票据基本法。除票据基本法外,票据法实施细则,银行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及保证办法,银行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办法等法律规范,一般也视为狭义票
据法的组成部分,被称为有关票据的附属性法规。
这里所讲的票据法,仅指狭义的票据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旧中国曾于1929年10月3日公布施行了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并于1930年7月1日公布了《票据法施行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老的票据法继续在台湾实行,并经过多次修订,施行至今。
在1973年,《票据法施行法》被改为《票据法施行细则》。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国民经济
逐渐走上计划经济的道路,国内取消了汇票和本票,汇票的使用仅限于国际
贸易,从1952年起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和其它单位使用支票也有很大限
制,使用时也以转帐支票为主,对票据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
八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票据制
度在我国逐渐恢复。国家允许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