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小说网 > 体育电子书 > 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 >

第4章

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4章

小说: 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 字数: 每页35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款凭证。如为企业,则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为行政事业单位,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或业务支出、事业支出等 

     贷:经费现金或库存现金、经费存款或银行存款等。 

     如果采用定期汇总收费的,则领购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 

转帐结算。银行汇总收费时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如为企 

业,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如为全额预算单位,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 

     贷:经费存款 

     如为差额预算单位或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其会计分录为: 


… 页面 20…

     借:业务支出或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 

      (2)银行手续费和邮电费。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按规定的范围和规定的 

标准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外,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还需向客户收取邮 

电费。邮电费和手续费合在一起交纳。其收费标准分别是:①手续费,按银 

行规定的标准收费。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 

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②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 

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超重 

部分按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③电报费,每笔按28个字照电报费标准收费。 

用途栏字数超过3个字的,按超过的字数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 

收取电报费。 

     银行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采 

用当时计收的,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直接用现金交纳或者直接办理转帐,财 

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有关凭证,如汇票委托书第一联等和银行收费凭 

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采用定期 

汇总计收的,应根据银行特种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 

方法和工本费相同。 

      (3)结算罚款。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 

算的有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罚款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 

罚款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 页面 21…

                                            票据和票据法 



我国规定:不得利用票据违法购买抢支弹药。 


… 页面 22…

                          一、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发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他人或由自己,或委托法定金融业者 

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一词的概念,是与票据立法紧密相关的,各国的票据立法不同, 

票据的概念及所包括的种类亦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规定在一项法律中,而将 

支票规定在另一项法律中,如德国和日本,均将汇票和本票规定在《票据法》 

中,支票则另见于《支票法》;法国将汇票、本票规定在商法典中,《支票 

法》为单行法;瑞士的《民法典》将汇票与本票列入“票据”一节,而支票 

单列“支票”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支票统一规定在一项法 

律中。但英国和美国的票据立法中均无“票据”的概念,如英国的票据立法 

名称为《汇票法》,其中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在1957年公布的《支票 

法》中,对支票作了一些补充规定)。美国原来把汇票、本票、支票合称为 

 “流通证券”,现在则在《统一商法典》中将汇票、本票、支票和存款单规 

定为“商业证券”。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香港地区的《票据 

条例》也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 

     为了统一国际间票据流通的规则,国际上曾制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 

本票法》和 《统一支票法》,《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 

票公约草案》,这几项国际统一性的票据立法,都没有采用“票据”一词作 

为法律的名称,而是直接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法律的名称。 

     □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以其特征与其他证券相区别。 

     1。票据为设权证券 

     证券有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用仅在于证明一定权利存在 

的,其证券为证权证券。例如提货单,货主对其货物原来就享有物权,提货 

单的作用在于证明货主与运送货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提货单为证权证券。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的,其证券 

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发生于证券作成,而在证券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 

所以,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为债权证券 

     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团体证券等。 

     物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物权,如仓单、提货单等。团体证 

券又称为社员权证券,其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社员权,例如公司 

股票等。债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债权,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为 

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金额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如 

付款人、发票人等)行使请求付款权,所以票据为债权证券。 

     3。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表示或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 


… 页面 23…

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如仓单丢失 

后,货主并不完全丧失物权,可以用其他方法证明自己的物权后,仍享有领 

取货物的权利;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 

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债权, 

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 

不可分离,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移转权利时,必须交付票据,受领 

票据载明的一定金额后,必须将票据缴回于付款人,才能消灭票据关系,所 

以票据又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 

决定了票据作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的特征。 

     4。票据为金钱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债权,为一定数量的金钱支付,在一定的意义上,票据就 

意味着票据记载的金钱,因此,票据为金钱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 

     作为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本身即体现为一种金钱权利财产,作为完全有 

价证券,占有票据就意味着享有票据所代表的金钱权利财产,票据作为金钱 

权利财产可以依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因此,票据为流 

通证券。 

     6。票据是文义证券 

     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是依票据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 

的,票据作成后,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流通性,为保证流通信用和交易安 

全,即使有错误,也不得用票据以外的证据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以保护流 

通过程中善意执票人的权利。例如,票据上记载金额数目的大小写数码不相 

符合时,以文字为准;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载 

日期为准。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7。票据为要式证券 

     为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和统一,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 

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不依法定方 

式作成票据,则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影响,例如,缺乏法律规定的绝对应记 

载事项时,会造成票据无效。所以,票据为要式证券。 

     8。票据为无因证券 

     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创设了权利;作为流通证券,有保证流通信 

用和交易安全的必要;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执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 

执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作成的原因概所不问,即使发行、转让票据的 

原因发生错误或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 

票据的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相独立。因此,票据为无因证券。 

     在票据的以上各项特征中,票据作为设权证券、债权证券、完全有价证 

券、金钱证券的性质,是票据的基本性质,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流通证券的特点,则是票据的主要特征,票据的主要特征是从票 

据的基本性质中生发出来的。票据法律规定票据发行、转让的原则,主要目 

的在于:体现和规范票据的证券特征,使之与其他证券相区别,并维护和保 

障票据的流通性、交易安全,方便票据的利用,以充分发挥票据在社会经济 

生活中的特殊功能。 

     □票据的功能 


… 页面 24…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的功能日益完善,票据 

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票据从开始时的汇兑工具、支付 

工具所仅有的汇兑、支付功能逐渐扩大到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深化到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票据立法的意义,就在于规范票据制度,保证 

票据功能的实现,促进并稳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1。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用于异地支付,起到克服地域差距的汇兑作用。汇票、本票的 

最初功能就是作为隔地输送现金的汇兑工具。 

     2。支付功能 

     汇票、本票、支票均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假如买主直付 

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可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以自己 

为发票人,以卖主为受款人,委托他人付款)。反过来,卖主也可以利用票 

据向买主收款 (以买主为付款人,自己既为发票人,又为受款人)。 

     3。信用功能 

     在商业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的,为现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 

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再给以付款的,接受将来付款的交易人, 

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在将来一定期日支付款 

项的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流通性, 

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支票的作用,一般仅限于用作支付工 

具,但在现代票据实践中,支票使用者不在支票上填写支票实际签发日期, 

而把未来的某一日期填为发票日,在票载发票日未到之前将支票流通转让, 

人们称这种支票为远期支票。远期支票实际上是对发票人信用的利用,因此, 

也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4。结算功能 

     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当事人互相持有对方所发票据,从而发生相互支 

付时,可以用作相互间债务的抵消。用票据进行债权债务的抵消,使票据具 

备了结算工具的功能。互相持有对方票据,可以是互相签发的票据,也可以 

是因背书转让从他人手中取得的对方票据。利用票据进行结算,不仅简便了 

手续,而且保证了交易安全,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广泛实行票据交换 

制度,设立票据交换中心或票据交换场所,以便于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 

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是现代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银行 

结算制度中,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利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 

     5。融资功能 

     票据的最新作用是融资。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 

     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也就是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卖出票据 

以取得现款。收买未到期票据的人,可以将其卖给需要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 

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即便不能获利,也能在到期日获得票 

载金额的付款,由于有获利的可能,买卖票据的业务发展起来。在现代金融 

业务中,一项重要的业务就是银行的票据贴现业务,各国中央银行经营再贴 

现。 


… 页面 25…

                          二、票据法的有关知识 



     □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 

     广义的票据法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除了票据法的有关法 

律内容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中有关票据或可适用于 

票据的规定。例如: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行为能力、代理等规定;刑法中 

有关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及票据 

诉讼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公证法中关于票 

据拒绝承兑及拒绝付款的规定等。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规定票据制度及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它 

包括票据基本法以及有关票据的附属性法规。如德国、法国、日本的《票据 

法》和《支票法》,英国的《汇票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第三编“商 

业票据”,瑞士《民法典》第五编的“票据”和“支票”两节等等,这些均 

属于票据基本法。除票据基本法外,票据法实施细则,银行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及保证办法,银行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办法等法律规范,一般也视为狭义票 

据法的组成部分,被称为有关票据的附属性法规。 

     这里所讲的票据法,仅指狭义的票据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旧中国曾于1929年10月3日公布施行了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并于1930年7月1日公布了《票据法施行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老的票据法继续在台湾实行,并经过多次修订,施行至今。 

在1973年,《票据法施行法》被改为《票据法施行细则》。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国民经济 

逐渐走上计划经济的道路,国内取消了汇票和本票,汇票的使用仅限于国际 

贸易,从1952年起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和其它单位使用支票也有很大限 

制,使用时也以转帐支票为主,对票据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 

     八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票据制 

度在我国逐渐恢复。国家允许银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