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法]贡斯当阎克文刘满贵译-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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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来是可以获得更为有利的条件的。
假如这笔债务被压低了四分之一,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它被压低三分之一、十分之九甚至荡然无存呢?我们能给我们的债权人、事实上是给我们自己提供什么保证呢?小时偷针,大了偷金。假如有严格的原则迫使权力兑现自己的承诺,它会在秩序和经济中寻找手段兑现承诺。然而它却选择了欺诈,它发现欺诈最投它的脾气,因为它免除了权力的任何劳作、匮乏或努力。于是权力会继续求助于欺诈,因为它再也感觉不到诚实感的束缚了。
背弃正义造成的盲目也是如此,它会使人以为,凭借权力压低债务,他们就能恢复看来已经消逝的信誉。他们从一个被他们误解和误用的原则出发。他们以为,一个人的应付款越少,他能够得到的信任就越多,因为他偿付债务的处境会更好一些。但是,他们把合法清偿债务的效力与破产的效力完全混为一谈了。对一个债务人,有信守承诺的能力是不够的,他还必须有兑现承诺的愿望,或者我们有迫使他兑现承诺的手段。一个政府利用权力免除自己的一部分债务,说明它并不打算偿还债务。既然它的债权人不可能强迫它还债,它的财力又有什么实际用处?
公债不同于绝对必需的日用品:就后者而言,越不容易得到,它们就越值钱。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一种内在价值,而它们的相对价值将会由于它们的稀缺而提高。然而,债务的价值却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可靠性。破坏了这种可靠性,你就破坏了价值。把债务减少到一半、四分之一、八分之一都是徒劳的,剩下的不过是更大的不信任。没有一个人想要或者需要一笔得不到偿还的债务。就个人而言,兑现承诺的能力是主要条件,因为法律比他们强大。但就政府而言,它们的意志成了主要的条件。
还有一种与政府那些似乎无所顾忌的行为有关的破产。也许是出于野心,也许是由于鲁莽,甚至是因为必需,它们醉心于耗资巨大的事业,为那些事业的必需品与商人们签订合同。实际上,它们的合同极易成为不利的合同:人们从来不可能像保卫个人利益那样热情地保卫政府的利益——凡是当事人不能亲自监督的交易,都会遭受这种不可避免的命运。然后,当局会转而反对那些利用自己固有优势的人。它会鼓励对他们进行抨击和诽谤。它会取消合同。它会推迟或拒绝付款。它为了打击少数受怀疑的个人而采取的一般措施,会不分青红皂白地株连整个阶层。为了掩饰这种罪恶行为,它会小心地声称这些措施仅仅针对那些胆大妄为的人,他们的收益将被没收充公。它会刺激人民仇视少数可恶的腐败人物。不过,因此而被劫掠的人们并非是些孤立的个人。他们并不是事事自己动手。他们还雇佣了一些工匠和工人为他们提供物品。因此,明显只是针对前者的掠夺,实际上会落在这些后者身上。有些人却总是那么轻信,他们为几笔财富的毁灭而欢呼,为这些财富的所谓穷凶极恶而怒火中烧,这些人却没有认识到,所有那些财富都是来自他们自己的劳动,并且不断向他们扩散,而那些财富的毁灭等于是夺走了他们的工钱。
政府总是或多或少地急需同人们做生意。政府不可能像个人那样用现金购物。它要么先付款,这不现实;要么先提货,这需要信誉。假如它虐待或羞辱供货人,那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诚实的人将会退缩,不愿继续这笔蒙受耻辱的生意。只有无耻之徒才会凑上前去。他们算计着耻辱的价格,也会预见到自己得到的回报将非常可怜,他们开始中饱私囊,自己补偿自己。政府的动作过于迟钝,过于混乱,难以应付个人利益的纠缠和快速的机动。如果它打算与平民个人竞相表现腐败程度,后者将会更为老练。淮一有效的策略就是诚实守信。
失信于人对一桩生意的直接结果,就是使所有那些不为贪欲所动的商人远离这桩生意。一个专横权力体制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得所有诚实的人们尽量逃避那个专横权力,尽量逃避会迫使他们与这种可怕权力产生瓜葛的交易。
在所有国家,凡是冒犯公众信任的经济制度,都会在接着发生的交易中立刻受到惩罚。靠不义行径谋取利益,尽管有专横权力和暴虐的法律做后盾,但结果总是要比靠诚信获利付出百倍以上的高昂代价。
也许我还应该把扣押财产及设立苛捐杂税列为抨击对象。一位作者断定——他在这方面的权威是无可争议的——超出实际需要的任何东西都是不合法的。平民肆意妄为和权力肆意妄为的惟一区别,就是前者的不公正仅仅是出于一些人人都能理解的念头,而后者的不公正则与复杂的阴谋诡计有关,只能靠推测来判断。
任何无益的税赋都是对财产权的攻击,更可恶的是,它是依靠法律的威严来实施的;因为它是富人向穷人征税,全副武装的权力向手无寸铁的个人征税,所以更加令人憎恨。
不管是哪种税赋,多少总有些有害的影响:它是一种必要的罪恶,但它必须像所有必要的罪恶一样,尽可能于人无害。私有工业留用的资产越多,国家就会越繁荣。税收不可避免地具有破坏性作用,原因很简单:它会减掉私有工业的部分资产。
卢梭并不熟悉财政问题,但他和其他许多人一样认为,在君主制国家,需要利用臣民可能拥有的任何过剩财富以增加君主的财富,因为这种过剩财富被政府所吸收,要比被平民浪费掉好得多。我们可以在这个学说中见识到君主制偏见与共和思想的荒谬混淆。君主的财富在不妨害平民个人的财富时,能够鼓舞个人,作他们的榜样。我们千万不要相信,掠夺公民竟能使他们面貌一新。那将使他们陷入贫困,却不可能保持他们的纯朴。一些人的贫困只是由于另一些人的富有,这可能是最糟糕的组合。
滥税将会颠覆正义,败坏道德,毁灭个人自由。当局夺走劳动阶级维持生计的血汗钱,被压迫阶级则眼看着自己的血汗钱被夺走以使他们贪婪的主人发财致富,都会使衡平法在软弱与暴力、贫困与贪婪、匾乏与掠夺的斗争中丧失信誉。
如果认为滥税的这一弊端给人民带来的痛苦和艰辛是有限的,那就错了。由此派生出来的另一个同样重大的弊端,迄今为止仍被人们视若无睹。
拥有一笔巨大财富,即使对平民个人来说,也会激起他们在正常情况下决不会涌上心头的欲望、狂想以及杂乱无章的白日梦。大权在握的人们也是一样。过去五十年来,英国的大臣们显得自命不凡、目空一切,是由于他们能够轻易通过巨额税收积累巨大的财富。太多的财富也会像太多的权力一样使人头脑发昏,因为财富就是权力,而且是所有权力中最实在的权力。因此,内阁从未形成过什么计划、抱负或者方案,而这些才是它真正需要的东西。因此,人民不仅由于税负超出了他们的财力而痛苦,而且为他们所纳税款的用途而痛苦。人民的牺牲被用来反对人民。人民纳税不再是为了拥有一个完善的防御体系以确保和平。人民是在为战争而纳税,因为权力为自身的财富感到自豪,希望把它辉煌壮丽地花出去。人民纳税并没有使国内的公共秩序得到维护,相反,却使那些靠掠夺而自肥的宠臣们得以胡作非为,败坏公共秩序而不受惩罚。因此,国家如果掠夺人民,就只能给自己酿成苦难和危险。一旦出现这种事态,政府将会因财富而堕落,人民则会因贫困而堕落。
16.论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的问题近来已得到非常令人满意的澄清,这里只需稍加议论。
使我们的现行宪法不同于先前所有宪法的,首先是因为它确立了既保证出版的完全独立,又能制止出版犯罪的淮一有效的手段:我说的是陪审团制度。这是既忠诚又开明的重要证据。出版犯罪有别于其他犯罪,这种犯罪没有多少明确的作案行为,更多的是作案意图和作案后果。因此,只有一个按照自身道德信念行事的陪审团,才能根据对全部事实的审查与评价,裁定作案行为并确定作案意图和作案后果。任何法庭在按照刻板的法律条文宣布裁决时,必然会面对两种抉择:或是对专横让步,或是同意免罪。
此外我还注意到,我在一年前大胆提出的一个预言已经完全成为现实。我是这样说的:“让我们设想一个还没有发明语言的社会,它只能用那些艰难而迟钝的办法来代替这种快捷轻松的交流手段。语言的发现将在这样一个社会产生突然的剧变。人们将会在这新奇的声音中看到凶恶的危险,许多精明而谨慎的人物。庄严肃穆的执政官或者老于世故的行政官员,将会怀念过去那种和平宁静、鸦雀无声的好时光。但是意外和惊恐将逐渐平息。语言将成为一种作用有限的工具。有益的怀疑精神——这是经验的产物——将会制止听众那些不假思索的热情。一切最终都将恢复正常,由于有了这个区别,社会交往、因而还有一切艺术的进步、一切思想的完善,将会保留一个附加的工具。就出版而言,当公正而温和的权力忍着不去为难它的时候,情况也是一样。”
今天,这个说法的真实性有了准确无误的证据。出版自由,或者说出版许可,从来没有这样不受限制;公众的好奇心从来没有得到过这么多花样百出的小册子的有力刺激。那些不足挂齿的作品也从来没有这样不受关注。我很认真地相信,如今的小册子比读者还要多。
我要补充的是,尽管公众不以为然、嗤之以鼻,但是,为了出版界本身的利益,本着温和但正义的原则起草的刑法,也必须尽快区分出什么是无辜、什么是有害,什么是合法、什么应被禁止。煽动谋杀,煽动内战,邀请外敌,直接侮辱国家元首,在任何国家都是从不允许的。我很高兴,经验已经证明这些挑衅和侮辱是软弱无力的。我很感激那位强大得足以维护法国和平的人,他蔑视这种仅仅出自某个政党的肆无忌惮的表演。我很敬佩那位伟大得足以在这么多人身攻击中泰然自若的人。不过,在英国——英国无疑是自由的国度——国王不会受到任何作品的侮辱,而且,仅仅再版反对他的宣言书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种受法律保护的保留权益,是由一个至关重要的考虑促成的。
我坚持认为,王权中立,这是每一个立宪君主制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整个大厦的稳定性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它意味着这个权力不应反对公民,公民同样也不应反对它。英国的国王,法国的皇帝,所有国家掌握君权的人,都应超然于政治煽动之外。他们不是人,他们是权力。因此,同样必不可少的是,他们不能转化成人,或者说,他们的功能不能被改变,他们也不应像其他人那样受到攻击。法律保障所有公民不受君主的任何侵犯;它也必须保护君主不受来自公民的任何侵犯。如果国家元首个人受到侮辱,他便转化成了一个人:如果你攻击这个人,他将会自卫,而宪政就将毁于一旦。'2' '2'我不想被指责为公开放弃我的观点,因此,应当在这里重申,为了捍卫出版自由,我始终主张惩罚那些诽谤性和颠覆性的作品。兹将我的原话抄录于此:
“在这个问题上对政府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是简单明了的:让作者对他们的作品负责——如果它们要发表的话,因为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鼓吹盗窃、谋杀和抢劫的演说家将会因为他的这种言论而受到惩罚,因此,鼓吹谋杀、抢劫和盗窃的作者也应受到惩罚。”见《论宣传册子、抨击文章和报纸的出版自由》(De la libertedes brochurs,des pamphlets et des jounaux),巴黎,1814年,第2版,72页。我还说过:“长期国会曾求助于出版自由的原则,对它们作出了过于宽泛的解释,使它们完全误人歧途,因为它是利用它们去开脱某些被法庭判决有罪的小册子作者,这与我们所说的出版自由完全背道而驰,因为人人都希望法庭对那些小册子作者采取严厉行动。”见《对孟德斯鸠发言的评论》(Observ。 sur le discourd de M。dee Mortesquiou),巴黎,1814年,45页。由此可见,我的思想一如既往,我的要求也是一如既往。
17.论宗教自由
现行宪法在宗教问题上回到了惟一理性的观点,即支持信仰自由,没有限制,没有特权,更没有对个人的强迫,没有要求他们遵照完全法定的形式,宣布对特定宗教形式的选择。我们已经避开了平民的偏执这块绊脚石——由于观念的进步反对宗教偏执,有人便一直试图用平民的偏执彻底取而代之。为了支持这种新的偏执,许多人求助于卢梭的思想。卢梭珍爱一切自由的理论,却为所有的暴政提供了借口。他写道,“要有一篇纯属公民的信仰宣言,而规定宣言的条款应是主权者的特权,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虽然主权者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这些教条,但是他能够把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他驱逐他们并非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反社会。”'2'那么,决定人们必须怀有某种感情的国家是什么呢?主权者可以不强迫我信仰,而他又在我不信仰的时候惩罚我,这对我又有什么好处呢?如果我因为反社会而被惩罚,那么,不因不敬神而惩罚我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权力本身迷失在对自己的天职同样危险、同样格格不入的虚假道德之中,那么,它干预或不干预难以捉摸的神学又有什么关系呢?
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奴役制度所犯下的恶毒的错误,能比得上《社会契约论》中这种不朽的玄学。
世俗的不宽容像宗教的不宽容一样危险,比宗教的不宽容更荒谬,重要的是更为不义。说它同样危险,是因为它在不同的借口下产生相同的后果。说它更荒谬,是因为它并没有信仰的动机。说它更为不义,是因为它造成的罪恶不是履行责任的产物,而是处心积虑的产物。
世俗的不宽容有无数的伪装形式,它会到处寻求庇护以逃避理性。被原则击败以后,如今它又向原则的应用开战。我们看到,几乎遭受了三千年迫害的人们,正在告诉为他们解除了长期放逐的政府,如果一个国家有必要存在几种正统宗教,同样也有必要制止那些受到宽容的人再分裂出新的教派。不过,任何受到宽容的教派本身,不都是从古代教派中分裂出来的吗?它凭什么理由否定后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它曾经向前辈们要求过的权利呢?
有人甚至提出,没有当局的批准,任何公认的教会都不能改变其信条。但是,万一那些信条被宗教共同体中的多数抛弃的话,权力能够强迫那个多数再去信奉它们吗?在发表见解方面,多数的权利和少数的权利是相同的。
当人人都被强迫遵奉同一信仰时,人们就会明白不宽容是怎么回事了:至少它是一以贯之的。它会相信它正在把人们挽留在真理的圣殿中。但是,假如有两种见解——其中之一必定为假——要由政府强迫个人赞同其中一种或另一种,使之成为他们教派的见解,或者强迫各教派永远不能改变自己的见解,这就意味着正式认可了不宽容,为谬误提供了支持。
所有信仰形式获得完全彻底的自由,既对宗教有利,也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