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观论集卷-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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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不分好歹的机器;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于这种因果联系的直接的、直观的领悟最终都是所有这些发现的根据。因为知性的唯一形式和作用就是这种领悟,而不需要借助于康德的十二范畴这套繁琐的方法(我已证明了康德这套方法的无效)。——一切领悟都是对于因果联系的直接的、因而是直观的领悟,虽然这种领悟需要立即转化为抽象的概念以便确定。因此,计算不是理解,就计算本身而言,并不包含对事物的理解。计算只涉及数量的抽象概念,并决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计算,我们绝对无法得到对于物理过程中的哪怕是最简单的一点东西的理解,因为要理解这一过程,就要借助于对于空间关系的直观理解,由此生成原因。计算只具有纯粹实践的而非理论的价值。甚至可以说,计算的始处即是理解的止处;因为充满了数字的大脑沉溺在计算之中,即专心于纯粹抽象的数学概念中,已与物理过程中的因果联系完全分离。这样做的结果,只向我们表明有多少,而决不是什么。因此,〃实验加计算〃,法国物理学家的这类格言(对于彻底的领悟来说)无论如何都是不恰当的。——再说,假如刺激成为知性的指南,那么它就会产生植物和动物的心理学、治疗学和毒理学。最后,如果知性致力于动机的研究,利用这些动机一方面从理论上可以产生伦理学、法学、历史学、政治学,甚至戏剧和史诗作品,另一方面从实践上或者仅仅驯服动物,或者可以达到使人随其音乐舞蹈这一更高的目的,只要发现一种特殊的牵线,一经拉动即可随意使人如木偶般地翩翩起舞。至于产生这种效果的功能,理智能否灵活地运用万有引力定律使之服务于理智在适当的时候所要求的目的,或者,它能否出于自身的目的使集体的或个人的嗜好得到满足,这是不十分重要的。在实际应用中,我们称知性为到微不足道的目的时,则称为淘气,如果只是用来伤害别人,称为诡计。在纯粹的理论应用中,我们只简单地称为知性,较高程度的称呼为敏锐、明智、辨识力、洞察;较低程度的称呼为呆滞、愚笨、憨傻等等。这些在程度上截然不同的知性是内在的,而非获得的;虽然如前所述,即使是在知性使用过程中的最初阶段,即经验直观阶段,实践以及对于知性施于其中的材料的认识,也是不可或缺的。所有的傻子都有理性——给他前提,他就能得出结论;而原初的、从而是直观的认识则由知性提供,区别就在这里。每一重大发现,每一重要的具有普遍的历史意义的计划之精髓,之所以是幸运时刻的产物,无非是由于内外环境的有利契合,某些复杂的因果系列,某些潜在的现象之原因虽然过去曾数千次地被看到,或者某些隐匿的前人未开辟过的思路,突然间把自身展现给我们的理智。——
通过前面对于视觉和触觉过程的解释,我已无可辩驳地表明,经验直观完全是知性的事情,感觉通过感官向知性提供的只是材料——整个说来,材料是很粗糙的。所以,事实上知性在充当艺术家的角色,而感觉只是把材料传递给知性的下手。但是,这一过程始终在于由果求因,方使原因通过这一过程把自身呈现为空间客体。在这一过程中,正是我们以因果律为先决条件这一事实,才完全证实了这一法则无疑是由知性本身提供的;因为我们永远不能从外面找到一条它得以进入理智的通道。它确实是整个经验直观的第一条件;但是,它也是整个外来经验得以向我们呈现自己的形式;既然它自身从根本上已被经验设定为先决条件,那么这一因果律又是如何从经验中来的呢?——正是由于这个问题是完全不可能的,并且由于休谟哲学废除了先验性,才使他否认了因果概念的所有实在性。并且,他已经在他的《人类理智研究》中的第7节中提到了两个错误的假设,最近这两个假设又被重新提出:一个是意志对于我们的身体各个部分的作用,另一个是外面客体由于我们所施压力而产生的抗力是因果概念的起源和原型。休谟以自己的方式并依据自己的思路对这两个假设进行了驳斥。我的观念则如下:意志的作用和身体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联系;相反,两者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只不过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加以观察——一方面,从我们的自我意识或内感官方面来观察,就看作为意志的作用;同时,另一方面,从外在的、大脑的空间直观方面来观察,就看作为身体的行为①。第二个假设是错误的,正如我已详尽说明过的,首先是因为纯粹触觉还不能产生任何咨观的直观,更谈不上产生因果概念,这一概念决不可能从由受阻的肌肉活动所形成的触觉中产生,而且这种阻碍经常是在没有任何外因的情况下出现;其次,由于我们触摸外物时必然具有动机,这就已经把对该客体的理解作为先决条件,而对客体的理解又以对因果的认识为先决条件。——但是,从根本上证明因果律独立于所有经验的唯一办法,如前所述,是要表明所有经验的可能性以因果概念为条件。在第23节我将要表明,康德以类似的意图所提供的证明是错误的。
①比较德文版《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三版,第二卷,第41页。(《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三版在这里包含一个补充材料,第二版的第二卷,第38页则没有。——第三版编者注。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把注意力集中到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康德或者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经验直观中因果律的中介作用——在所有经验之前已被我们所认识——或者是有意地回避提到它,因为这样做有悖于他的目的。例如,在《纯粹批判理性》中,因果和直观之间的关系不是在〃原理论〃中讲述,而是出人预料地出现在〃纯粹理性的谬误〃这一章中;况且,它出现在〃对于先验心理学的第四个谬误的批判〃中,而且仅在第一版中①。康德在其作品中对此内容如此安排这一事实说明,在考虑这种关系时,他总是毫无例外地设法从现象过渡到物自身,而不是直观本身的创生中。因此,他在这里说,外物的真实存在不是在直观中被直接给予的,而是在思维中加给直观的,从而是推理出来的。不过,在康德看来,谁若这样做,就会说明他是一个先验实在论者,因此,就会误入歧途。因为在这里,康德的〃外部客体〃所指的是物自身。
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367页及以下各页(米勒的英译本第318页及以下各页)。
相反,先验唯心论者则完全停留在某些经验实在的直观中——即某些在我们之外的空间中存在的东西——而毋庸靠原因推理获得其实在。因为根据康德的看法,直观是在没有因果锁链的帮助下,因而也就是在没有知性的帮助下,完全直接地完成的:他简单地把直观认同为感觉。以〃关于外物客体的实在性,我一点都不必依赖推理〃开始的这一段②,以及以〃既然我们完全承认〃③为开始的这个句子中,就可以找到我们这一说法的依据。从这些段落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康德认为在空间中对于外物的直观先于因果律的整个运用,因此,因果律不把直观作为它的一个要素和条件,对康德而言,纯粹的感觉就是直观。在先验的意义上,只是在我们追问在我们之外可能存在着什么,即当我们追求物自体时,才提到因果律与直观相关联。况且,康德只承认在反思中有因果的存在,不,仅仅是因果的可能性。也就是通过概念而来的抽象的明晰的认识;因此,他丝毫没有猜测到它的使用是在整个反思之前,特别是在经验、感觉直观中,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否则,这种直观就不可能产生,对此我已在前面的分析中无可辩驳地证明过了。因此,康德不得不将对经验直观的起源束之高阁。在他看来,这只是感觉的事情,似乎是以一种不可思议的方式给予的,即与感觉相契合。我很希望善于思考的读者在康德的著作中查阅我指明的这些段落,这将有助于读者确信我对于这整个过程和联系的观点比康德的要精确得多。康德极端错误的看法时至今日仍可在哲学文献中看到,其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没有人大胆地对之发起攻击;因此,我发现很有必要开辟一条道路,明确地说明我们的认识机制。
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371页(米勒的英译本第322页)。③同上,第372页(米勒的英译本第323页)。
康德唯心主义的根本态度并没有失去任何东西,甚至由于我的这一纠正而有所得到。在我看来,他只要把因果律的必要性作为经验直观的产物而在经验直观中消融和取消,因此,不可能用来服务于关于物自体的这一完全超验的问题,这样,他的论述就合理了。一涉及到我前面的经验直观理论,我们会发现,它的第一手资料,感觉,绝对是主观的,是我们机体之内的一个过程,因为它就产生在我们的皮肤之下。洛克非常彻底地证明了,我们感官的感觉即使承认是由外因引起的,也不可能与这些外因在性质上有任何类似。例如,糖与甜没有任何类似,玫瑰与红也一样。但是,它们需要外因这一事实完全是建立在其根据显然就在我们大脑之内的一个法则上;因此,这一必然性同感觉本身一样,都是主观的。而且,即使是时间——任何可能发生的变化,因此也就是首先允许使用因果律的变化之初始条件——同样还有空间——唯它使原因的客体化成为可能,然后它仍就作为客体把自身呈现给我们——我们说,即使时间和空间也都是理智的主观形式,对此康德已有定论式的证明。这样,我们发现,经验直观的所有要素就在我们之中,而被包含在所有这些要素之中的任何东西都不能给予我们关于绝对不同于我们自身的任何东西即物自体的可靠征象。——但是,这并不是全部。我们认为〃物质〃这个概念是一种在其物体被剥去形状和所有的特定本质之后所剩下的渣滓,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这种渣滓才在所有的物体中是同一的。由我们抽象得来的这些形状和本质只是特别加以规定了的这些物体的行为方式,正是这种方式构成了它们的不同。因此,假如我们不考虑这些形状和本质,那么,剩下的就只是一般的活动,这就是纯粹的行为、因果本身、客观的思想——即我们自身知性的反思,作为它的唯一功能的被外在化的形象;还有,物质是十足的纯粹的因果,它的本质就是作用①。这就是为什么纯粹的物质不能被直观而只能被思维的原因:我们把它赋予实在,以作为对实在进行思考的基础。因为纯粹的因果、纯粹的行为,如果没有任何确定的行为模式,就不能成为直观,因此,就不能进入经验之内。——这样,物质就只与纯粹知性具有客观关联;因为这正是因果而非别物,正如知性本身是对于因果的直接认识而非别物。这也正是为什么因果律不适用于物质自身的原因,就是说,物质不生不灭,生存不息。因为,一方面,这是由于因果律是物质的偶性(形式和本质)即存在的所有产生和消失之所有交替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另一方面,客观地看,这是由于物质就是这样的纯粹因果自身:它的能力不能施于自身,正如眼睛洞察万物却不能看到自身一样。因而〃实体〃和物质是同一的,我们可以称实体为抽象意义上的行为,把偶性即特殊的行为方式称为具体的行为。——这些都是真正的即先验的、唯心论所得出的结论。在我的代表作中我已经表明,物自体——就总体而言,即存在于我们的表象之外的无论什么东西——都不能由表象而获得,而是必须以与此完全不同的途径,把我们引导到万物的内部,仿佛是通过背信弃义才得以进入城堡,从而获得物自体。
①比较《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四部分第9页和第二卷第48~49页(第三版,第一卷第10页;第二卷第52页。英译本第一卷第9~10页;第二卷,第218页)。
但是,如果把我刚给出的真实的、深刻的、彻底的、并且证实了直观的要素都是主观的这样一个经验直观分析与费希特的代数公式〃自我〃=〃非我〃相比;与他那种为了能够欺骗读者而有意使用的即使不是荒唐的、也是含糊其词的语言表达的虚假诡辩证明相比;与他那种从〃自我〃本身中编造〃非我〃的解释方式相比;简言之,与那些因对科学毫无所知而插科打诨相比;这只能是十足的诡计,如果还要把两者等同起来,那就更是令人发指。并且,我坚决反对与这个费希特有任何共同之处,正如康德特地在《耶拿文学报》的一则通告中公开强调的那样。黑格尔主义者以及那些同样的笨蛋尽可以继续滔滔不绝地侈谈康德——费希特哲学,但康德主义哲学是康德主义哲学,费希特主义骗术是费希特主义骗术,这是实际情况,而且将来还会如此,尽管在德国褒劣贬优者远较他国为多。
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据律的形式(4)
第22节 直接客体
因此,我们正是从身体的感觉中,接受了第一次应用因果律所需的材料,而且正是由于使用因果律,才产生了对这类客体的直观。这样,它们的本质和存在只是在理智功能发挥作用并得以运用时才能产生。
就它作为所有其他客体的直观之起点即中介者而言,我把人的机体称之为〃直接客体〃;然而,这不能从严格的字面意义上来看。因为,虽然我们身体的感觉都是直接被领悟的,但是,这一直接领悟仍然不能使我们的身体自身成为一个为我们所领悟的客体;相反,到此为止,一切都还是主观的,即感觉。作为这一类感觉之原因的对所有其他客体的直观就是从这一感觉开始的,然后这些原因作为客体把自身呈现给我们;但是,对身体而言情况就不一样了,身体只是为意识提供感觉。我们对这一身体的客观认识只能是间接的,即作为一个客体,同所有其他的客体一样,作为主观给定的一个结果——而且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成为客观的——之被确定了的原因,在我们的知性中或大脑中(两者是一样的)展现自身。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它自身的器官被它的各个部分所作用的时候,例如,当身体被眼睛看到或被手摸到时等等,大脑(或知性)立即以这些材料为基础把身体建构为空间中的形状和本质。——因此,在我们的意识中,这类表象的直接存在依赖于它们在因果锁链(所有的事物由此联结起来)中相对于主体(所有的事物由此而被认识)的身体(眼下的)所被确定的位置。第23节 批判康德关于因果概念之先天证明的根据
《纯粹理性批判》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表明因果律对于一切经验的普遍有效性、先验性,以及作为这种先验性的必然结果,它对于可能经验的限制。不过,我不赞成给根据律以先天证明,这种证明实质上是:——〃通过想象给多样性以综合,(尽管这对一切经验认识是必需的),可给出继起,但还不是确定的继起,就是说,它还没有决定所感觉到的两个状态中哪一个是在先的,这不仅对想象来说是如此,而且对客体本身也如此。但是,继起的确定次序——只有通过它,我们的感觉才能成为经验,或者换言之,引导我们形成客观的有效判断——首先是由因果的纯粹理智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