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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286-脉诀乳海-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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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云。金疮血出太多。其脉虚细者生。实数大者死。又云。金疮出血。脉 
沉小者生。浮大者死。又云。斫疮出血一二石。脉来大二十日死。又云。斫 
刺俱有。病多少血出不自止者。七日死。滑细者生。又按金疮一证。最为 
切要。如两人相争。其人自刎其颈。性命在于顷刻。两家之存亡系焉。倘 
能救活。其功不小。金疮之方最多。求其万全。盖亦鲜矣。庸医无指。每用 
活鸡皮敷之。究无一效。后余求得一方。屡试屡验。将药一上。其痛立止。 
其血立止。真奇方也。况药品平常易制。如人刎颈气颡已断。将丝线缝 
拢。以药末掺之。将软绢围定。不过数次。即能痊活。故不敢闭天之宝。谨 
以告诸同人。其方用生松香为末六两。生半夏为末。四两。二共再碾候 
用。至于些小金疮。不足论矣。 
凡脉尺寸紧数形。又似钗直吐转增。此患蛊毒急须救。速求神药命应停。 
按蛊字从虫从皿。是合聚虫蛇之类。以器皿盛之。任其相啖食。余一存 
者。名为蛊。能变化为毒害人。有事之者。以毒害人。多因饮食内行之。中 
其毒者。其状心痛如被物 。或时面目清黄。变化无常。先伤于膈上。则 
吐血。食人五脏。下血瘀黑。如烂鸡肝。如不急治之。食脏腑至尽。则死。诊 
其脉尺寸紧数。是其候也。旦起取井花水未食前当令病患唾水内。唾 
如柱脚直下沉者。是蛊毒。沉散不至下者。是草毒。治之之法。如败鼓皮、 
石榴皮、苦瓠瓤、胡荽根、车辖脂、刺 皮、牡丹根、胡荽子、蚯蚓之类。按方 
治之。或有生者。张世贤释谓钗直如转索。肝气盛也。吐转增。脾气衰也。 
木盛则脾绝。其死定无疑。其说恐亦未当。 
按经云。三部脉坚而数。如银钗股。蛊毒病必死。数而软。蛊毒病得之生。 
中毒洪大脉应生。细微之脉必危倾。吐血但出不能止。命应难返没痊平。 
熊宗立将此诀连属上文。非也。上四句言中蛊毒。此四句言中饮食药 
饵之毒。其意盖曰。凡中毒者。其脉若洪大。则本人之元气。尚能胜毒。故 
曰生脉。若沉细。则本人之元气。不能胜毒。故曰危也。若吐血不止。则不 
论脉之洪大沉细。即当以死断之。何也。心为君。其主血脉。毒虽中而未 
见血。则毒在肠胃。其毒尚缓。或吐或下而解矣。若吐血不止。则毒直犯 
心君。则其死必矣。戴氏谓他证失血。皆以沉细为生。惟中毒吐血。以洪 
大为生。其误甚矣。(按经云。人为百药所中伤。脉浮涩而疾者生。微 
细者死。洪大而迟者生。) 

卷六
察色观病生死候歌
属性:欲愈之病目 黄。 
熊宗立曰。目 有内外。内 属胃。今见黄色。是胃土之正色。外 虽属 
膀胱。今见黄色。是脾胃之气生。故能克去膀胱水。是知病当愈。愚谓十 
二经之卫气。俱从目 出入。今目 而见黄色。是病从内而出外。胃气 
复生故也。脉经亦云。病患两目 有黄色起者。其病方愈。 
眼胞忽陷定知亡。 
三部九候论云。伤内陷者死。张介宾释云。五脏六腑之清气。皆上注于 
目。而为之精。目内陷者。阳精脱矣。故必死。熊宗立张世贤。俱引五轮以 
为释。似属繁文。 
按玉机真藏论。大骨枯槁。大肉陷下。胸中气满。腹内痛。心中不便。肩项 
身热。破 脱内。目眶陷。真藏见。目不见人立死。其见人者。至其不胜之 
时则死。脉经云。病患阴阳绝竭。目眶陷者死。中藏经云。阴阳俱绝。目眶 
陷者死。 
耳目口鼻黑色起。入口十死七难当。 
五脏之华。萃于面。眼耳鼻舌居焉。犹如天日宜清净光明。不宜翳蔽惨 
暗。凡耳目口鼻。但有一处见其黑色。即为不真。脾开窍于口。舌居其中。 
为心之苗。若见黑色从外而入于口内。为秽恶之气。犯其谷神。并及心 
主。其不祥莫大焉。若人见此。虽十人而必死其七焉。脉经云。病患耳目 
口鼻。有黑色起。入于口者必死。此之谓也。诸家之释。俱以黑色为肾之 
色。似乎欠通。何也。若以黑为肾之色。似于耳赤无妨矣。张世贤释。又以 
火之成数在七。至第七日当死。亦未必然。 
面黄目青酒乱频。邪风在胃丧其身。 
五脏生成论云。凡相五色之奇脉。面黄目青。面黄目赤。面黄目白。面黄 
目黑者。皆不死也。脉经则曰。面黄目青。九日必死。是谓乱经。饮酒当风 
邪。入胃经。胆气妄泄。目则青。虽有天枚。不可复生。似乎与内经相背。脉 
经又云。面黄目青者不死。青如草滋死。合而观之。则面黄目青。未必不 
死。亦未必尽死。但青而明润不死。青而惨暗则死也。池氏释曰。饮酒过 
多。伤乎脾胃。致脾经积热。热则生风。风生于肝。肝属木。木气盛克乎脾 
土。必损其身。此说似太转折。不若脉经所谓乱经饮酒。风邪入胃。胆气 
妄泄。目则青之说。为简而当也。 
面黑目白命门取。困极八日死来侵。 
脉经云。面黑目白者不死。又曰。病患面黑目白也。八日死。肾气内伤。病 
因留积。非前后之说相违也。亦准前白如明润者不死。白如惨暗者死 
也。然经云。肾气内伤。此则云。命门败者何也。盖命门右肾也。若云肾败。 
则当云面白目黑。而此云面黑目白者。张世贤曰。黑水也。目。木也。白。金 
也。命门。火也。水浸淫而贼火之气。金克木而伐火之源。所以命门火败。 
火之成数七。七日火极矣。故死于第八日也。其说亦通。池氏为命门乃 
厥阴之说。欠稳。 
面色忽然望之青。进之如黑卒难当。 
洁古曰。青黑之色。为肝肾色也。先青后黑。是回则不转。神去则死也。池 
氏曰。青属肝。黑属水。水干木枯。肾肝皆绝。故泄其气于外。其说亦遍。脉 
经云。病患及健人。面忽如马肝色。望之如青。近之如黑者死。此之谓也。 
面赤目白忧息气。待过十日定存亡。 
脉经云。面赤目白者十日死。忧恚思虑。心气内索。面色反好。急求棺 。 
此之谓也。张世贤曰。息气喘逆也。赤色属火。白色属金。火来克金。必作 
喘逆。金之成数在九十。乃土之成数也。土能生金。今土不能生金。则死。 
故曰待过十日也。氏曰。心属火。肺属金。火克金。过得十日。至水数而火 
方退。则不死。火气不退。再至心。数日。必死。 
按五脏生成论云。面赤目白。皆死也。 
面赤目青众恶伤。荣卫不通立须亡。(他本无此二句) 
张世贤曰。面赤。火也。目青。木也。木火色见。风热伤于五脏六腑。脏腑受 
伤。血气衰。肌肉不滑荣卫之道。涩而不通。其死也可立而待。愚谓面赤。 
火也。目青。木也。皇极内篇有云。火木相得。则然从其类也。脉经云。目青 
者。病在肝。面赤目青。则肝肺俱伤。血气俱涩。而荣卫不得宣通。当为暴 
死之证。非常病也。 
按五脏生成论云。面赤目青皆死也。脉经云。面赤目青者。六日死。 
黄黑白色起入目。更兼口鼻有灾殃。 
池氏曰。黄属脾。黑属肾。白属肺。目属肝。口属脾。鼻属肺。而肾胜乎脾土。 
土弱不能生金。此灾殃之所以至也。此说似属勉强。张世贤曰。独见者。 
谓之正色。杂见者。谓之邪色。黄黑白之三色。杂见于面。或当于目。或入 
于口。或入于鼻。乃病气从外而之内。故有灾殃。此说近是。愚按脉经云。 
面目俱等者不死。可见杂色入目。俱为不祥。若入口鼻。其灾更甚。何也。 
口鼻者。阳明开窍处也。凡有杂色来现。皆属阴邪。故曰有灾殃也。 
按脉经云。病患及健人黑色。若白色起入目。及口鼻。死在三日中。 
面青目黄中时死。余候须看两日强。 
熊宗立释云。肝木克乎脾土。中时即死。虽有余证。亦不过二日。此说不 
明。张世贤曰。中时即午时。午时属火。面青目黄。肝木克乎。脾土。到午时 
木得火而不畏金。木势愈盛。人以胃气为木土绝则死。故死在是时。其 
他相克。看过旺二日。而断其生死。此说近是。但于余候。须看两日强之 
句。亦不甚明了。愚按脉经云。目黄者。病在脾。面青则为肝气盛。是为肝 
木克乎脾土。若以时候之当。死在中时。若以日候之。当强在两日。何也。 
中时者。午时也。火盛则木寡于畏。而脾土愈伤。故曰中时。其余则以日 
候之矣。两日。乃火之生数也。火能生土。故至两日而复望其强耳。 
按脉经云。病患面青目黄者。五日死。 
目无精光齿龈黑。面白目黑亦灾殃。 
池氏云。目无精光而神散。乃心肝皆绝齿龈黑。乃脾绝。面白如枯骨。乃 
肺绝。目黑。乃肾绝。五脏皆绝。必然断之以死云。张世贤曰。目无精光者。 
神短也。齿龈黑者。脾绝也。面白者。少血也。目黑者。肾虚也。有是四者。则 
非常久之客。愚谓目无精光。神散也。齿属肾。为骨之余。上下牙龈属阳 
明。齿龈黑者。为肾水枯竭。不能荣养其余。面白目黑。则当根据经文荣华 
已去。血脉空存为释也。张氏之说。已属多文。 
按脉经云。病患目无精光。及牙齿黑色者不治。又曰。病患面白目黑者 
死。此谓荣华已去。血脉空存。又曰。病患齿忽变黑者。十三日死。 
口如鱼口不能合。气出不返命飞阳。 
洁古曰。火胜迫于肺火。喘而死。肺败也。池氏曰。口乃脾之窍。口如鱼口。 
脾气已绝也。李 范曰。呼出心于肺。吸入肾于肝。呼因阳出。吸随阴入。 
肝肾先败。止有心肺未绝。所以有出而无入也。李氏之说近是。 
按脉经云。病患口如鱼口。不能复闭。而气出不能反者死。 
肩息直视及唇焦。面肿苍黑也难逃。 
张世贤曰。肩息者。气喘而两肩动也。直视者。睹物而不转睛也。唇焦。心 
家热也。面乃心之候。黑乃肾之色。上句是心绝。下句是肝绝。心肝既绝。 
命故难逃。愚谓肩息肺绝。直视肝绝。唇焦脾绝。面肿心绝。苍黑肾绝。 
按脉经云。病患目直视肩息者。一日死。又曰。病患唇口忽干者。不治。又 
曰。病患卒肿。其面苍黑者死。经云。病心绝一日死。何以知之。肩息回视 
立死。 
妄言错乱及不语。尸臭元知寿不高。 
脉经云。病患妄言错乱。及不能语者。不治。热病者可治。又曰尸臭者。不 
可治。愚谓妄言错乱。神妄失守也。心脾肾三经之脉。皆循喉咙夹舌本。 
不语者。三经之脉。不能上通于舌也。人将死必有一脏先坏腐。坏则秽 
恶之气外泄。故尸臭也。 
人中尽满兼唇青。三日须知命必倾。 
愚按。人中及唇。乃脾胃之所主也。人中满而唇青。则脾胃之土已坏。而 
厥阴之木乘之。以日数断之。三乃木之主数。土得木而绝矣。 
按脉经云。病患唇青人中满者死。 
两颊颧赤人病久。 
灵枢五色篇云。赤色出两颧。大如拇指者。病虽小愈。必卒死。魏氏曰。眼 
眶下高骨之中。名颧。颧下名脸。面外名颊。颧面颊脸。心火所属。久病而 
赤。乃精神外泄。脉经云。病患耳目。及颧颊赤者。死在五日中。戴氏以两 
颊为赘词。而改为庭黑。何也。 
口张气直命难存。 
熊宗立曰。口乃脾之窍。脾绝口不能合。肺绝则气出不能返。 
按脉经云。病患口张者。三日死。又曰。脉绝口张。足肿。五日死。 
足趺趾肿膝如斗。十日须知难保守。 
张世贤曰。脾主四肢。足趺乃胃经所行之处。脾胃将绝。则有是证。脾胃 
属土。十日者。土之成数也。故死不过十日也。 
按脉经云。足趺肿。两膝大如斗者十日死。又云。足趺肿。呕吐头重者死。 
项筋舒直定知殂。(他本直作展。) 
张世贤曰。项筋舒展。因督脉已绝是也。熊宗立谓肾脉绝非也。 
掌内无纹也不久。 
张世贤曰。掌内无纹。心包络脉绝也。脉经云。病患掌肿无纹者死。 
唇青体冷反遗尿。背面饮食四日期。 
池氏曰。唇青体冷。乃真气欲绝。遗尿不禁。乃膀胱不藏。背面饮食。乃神 
去不守。人之神气生于肝。神不守。则肝绝不出金数而死也。池氏之说 
亦是。愚谓唇青体冷。则纯阴而无阳。背面饮食。则畏阳而就阴。遗尿则 
肾气已绝而无藏德。至四日而金寒水冷。魂魄不拘矣。不死何俟。 
按脉经云。脾病唇青。肝之色。甲乙日死。又曰。病唇青。人中。及三日死。 
手足爪甲皆青黑。能过八日定难医。 
李 范曰。肝之余筋也。其荣爪。肝色青。肾色黑。肾水不能生肝。水木二 
脏俱败。故泄其色于外。肝至木成数而死可知矣。李氏之言如此。与理 
不合何也。夫既曰肝色青。又兼黑色。则为肾水来生肝木。何为二脏俱 
败也。况肝至八日。既遇木之成数。适当其旺。何云死也。据愚言之。当曰 
肝色青。内其主血。外其荣筋。爪者。筋之余也。得血以养。故赤色华之。今 
肝脏已败。则血先竭。而厥阴真藏之色。现于爪。厥阴者。阴之尽也。木死 
则如已燃之薪。故色兼黑然八日之内。尚有木之成数。故曰能过八日。 
至九日则为金之成数。木得金而折。故死也。 
按脉经云。病患爪甲青者死。又云。病患手足爪甲下肉黑者。八日死。 
脊痛腰重反复难。此是骨绝五日看。 
肾主骨。腰者肾之府。肾水足则有髓。二道夹脊而上通于脑。今肾衰则 
精髓枯竭。故脊痛。脊痛腰重而至不可反侧。则肾将惫。而骨已绝矣。五 
为土之生数。水见土则绝。 
体重溺赤时不止。肉绝六日便高拼。 
张世贤曰。体重肉绝。脾也。溺出不止。肾也。土胜水死期。故曰六日。六乃 
水成数也。张氏之言如此。夫既以体重肉绝为脾败。则土已不能胜水 
矣。何以又云土胜水死。期在六日也。愚按华佗内照云。肉绝六日死。何 
以知之。舌肿溺血。大便赤然也。华佗之言如此。此为心火炽甚之疾。火 
炎则土燥。故肌肉消灼而体重也。心火甚。则移于小肠。故溺赤不止也。 
亢极则害。承乃制。故至水之成数之日而死也。戴起宗脉诀刊误。不知 
华佗内照。而但曰中藏经元无谓脉诀自增。可耻甚矣。 
手足甲青呼骂多。筋色九日定难过。 
李 范曰。爪者。筋之余。筋者。肝之余。肝主怒。在声为呼。今爪甲皆青。怒 
声呼骂。乃肝气太过。过则极。极则绝。肝属木。至金成数。九日而死。 
按经云。病患筋绝九日死。何以知之手足爪甲青。呼骂不休。又发直如 
麻。甲青者死。 
发直如麻半日死。 
熊宗立释发直。乃心与小肠绝。谓发为血之余。血败则发枯硬直。其说 
亦是。但半日死未详。疑误不敢强释。姑俟后考。张世贤又云。发如麻者。 
肺气绝也。 
按脉经云。病患发直者。十五日死。又曰。发如干麻善怒者死。又曰。发与 
眉冲起者死。据中藏经曰。肠绝发直。汗出不止。不得屈伸者。六日死。又 
曰。发直者。十五日死。 
寻衣语死十知么。 
张世贤曰。寻衣语死。神不守舍也。愚谓若根据死在十日。当是肾衰水涸。 
不能上荣于目。致目虚眩。视物不真。故循衣语死。至十日则为土之成 
数。水见土而绝矣。 
按脉经云。病患循衣缝 语者。不可治。 
又按丹溪心法。能合色脉。可以万全论。欲知其内者。当以观乎外。诊于 
外者。斯以知其内。盖有诸内者。形诸外。苟不以相参而断其病邪之逆 
顺。不可得也。为工者。深烛厥理。故望其五色。以青黄赤白黑。以合于五 
脏之脉。穷其应与不应。切其五脉急大缓涩沉。以合其五脏之色。顺与 
不顺。诚能察其精微之色。诊其精妙之脉。内外相参而治之。则万举万 
全之功。可坐而致矣。素问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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