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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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笔录的记载要客观、准确。 只记勘验中所见的情况,不准把分析判断臆测的情况载入笔录中去。 比如:“房间北墙窗户有块玻璃被打破,窗台上有一颗明显的胶鞋印,显然罪犯是从这里进入室内的……”象这样记载就不客观。 应具体记明,该窗户多高多宽,哪一块玻璃被打破,破碎的程度,玻璃碎片散落的情况,上面有无痕迹,鞋印留在窗台的什么部位,鞋印的大小、特征以及脚尖朝向何方,等等。第三,笔录的用语要明确、肯定,不能用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语句。 比如:“不远的地方”
、“较近”
、“大约”
、“旁边”等等,而应具体说明究竟有多远。第四,笔录记载的内容既要全面详细,又要简明扼要,中心突出。也就是说,凡是对案件有意义的情况一定不能遗漏,必须详细记载;凡是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情况,则不应列入笔录。第五,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如果进行了尸体外表检验、现场实验、物证检验、人身搜查等,应单独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法医、见证人签名。 但是,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对上述检验或实验、搜查的结果,也应扼要地加以记载。第六,多次勘查现场和检查尸体时,每次均应制作补充笔录。 如果一案有多处现场时,应分别制作勘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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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照相
现场照相是现场勘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拍照的内容和要求的不同,现场照相分为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览照相、现场中心照相和现场细目照相四种。现场照片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为了全面真实地反映犯罪现场情况和现场勘验过程,现场照相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并合乎诉讼证据的要求。
四、现场绘图
(一)现场绘图的概念和种类现场绘图是侦查人员运用测量和绘图的方法记录和反映犯罪现场情况的活动。它是现场勘查记录的组成部分之一。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
现场图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如按照其反映的内容范围可分为:方位图、全貌图、局部图;按照其表现形式可分为: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剖视图;按照其绘制方法可分为:比例图、示意图、比例示意结合图。 每种图都有不同的用途和绘制要求。1。现场方位图现场方位图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表示犯罪现场所在位置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它的基本要求是:将现场及其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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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道路、沟渠、墙壁、篱笆、树木、水井、小桥等主要物体都要绘画清楚。 同时,还应特别注明出事地点、发现痕迹物证的地点以及罪犯进入和逃离现场的道路等有关场所。2。现场全貌图现场全貌图是用来表示犯罪现场内部的全面情况的。 它不仅要客观地反映犯罪现场的范围和状态,而且应把现场上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体、痕迹的位置、形状、大小以及它们之间相互距离和关系等按比例地表现出来。3。现场局部图现场局部图是用来重点反映犯罪现场某一部分详细情况的。 按照现场的不同情况和要求,现场局部图又可分为以下几种:(1)现场局部平面图。 它是以平面的形式来表现犯罪现场的某一部分上的物体、痕迹的分布情况和相互关系。(2)现场局部展开图。 是用来表示现场物体垂直面上的痕迹物证的分布情况,如墙壁上遗留的弹痕和喷溅的血迹等。(3)现场局部透视图。 主要用于表示中间隔有障碍物的几个空间的上下左右情况,比如,犯罪分子在同一房屋内楼上、楼下的活动范围或枪弹穿透多种障碍物的情况等。(4)现场局部立体图。 是用立体的形式来表示现场上物体、痕迹的状态和分布情况等。(二)现场图的表示方法现场图的表示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三种:1。比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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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图是把犯罪现场的大小和现场上物体、痕迹的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按照一定的比例缩小(如1∶10,1∶10,或110,110)或者放大(如10∶1,10∶1,或101,1001)绘制在画纸上。 现场图的比例可以根据现场范A A围的大小,灵活确定。2。示意图示意图不是按比例绘制,而是将现场上物体的形状、位置、分布状况等大致地绘画出来。 然后,用目测、尺测、步测等方法测距,并在辅助线或箭头的旁边注明物体大小尺寸和它们之间的距离。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面积比较大的现场。3。比例和示意结合图比例和示意结合图适用于范围比较大的露天现场。 一般的做法是,将现场的中心部分按比例绘制,而现场周围环境则用示意图的方法绘制。另外,对现场上发现的细小痕迹、物品,常常是用一定符号加以表示,而不是按比例绘制。(三)绘制平面图的方法1。露天现场平面图的绘制方法常用的绘制方法有两种:(1)
直线交叉法。首先把所要画的范围和客体确定下来,最好在现场的四周每一边都选一个以上地物,以便绘图时作为标帜物。 如现场周围无足够的地物可利用,可以临时立一些木棍供利用。 另外,还应选择A、B两个立足点(A、B之间能通视和直接丈量距离)
,两个立足点应与每个观测点构成三角形,AB的对应角不得小于30°和大于150°。在具体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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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首先把图纸固定在图板上,再把图板放在第一个立足点A上,用指北针把图板方位加以固定。 在绘制过程中,图纸的方位从始至终不能改变。根据立足点A的位置在图纸上确定一点a,用三棱尺从a向第二个立足点B和每个测点瞄准,同时用铅笔画成直线。 画完后,用尺测出第一个立足点A与第二个立足点B之间的实际距离,并按一定的比例绘在图纸上,即可得出图纸上的b点的位置(即第二立足点B在图上的位置)。
再把图板移至第二立足点B上,使B点对准图纸上的b点,用三棱尺从b点向每个观测点瞄准,同样在图纸上画成直线与从a点所绘的直线交会。在图纸上所交会的点,就是现场实地客体所在的位置。 根据客体的种类和图例规定的符号,按比例绘在交会点上,用橡皮擦去铅笔线,即完成草稿(图23)。
(2)回转观测法。 把绘图板固定在现场的中心一点,依次向每一个所要绘画的客体进行观测,即在图纸上形成放射的观测线,然后丈量出每个目的物与中心的距离,确定每个目的物在图纸上的位置。 最后按比例把每个目的物绘画在图上,即完成草稿。按上述方法画出草稿后,再誊画到一张干净的图纸上,并写上图的名称,填写图例说明,注明缩小(或放大)比例和绘图日期,最后由绘图人签名。2。室内现场平面图室内现场平面图,就是房间的水平横切面的剖视图。 室内现场平面图通常都按比例绘制。 这种比例平面图不仅能清楚地表达室内现场的平面形状,而且还能看出现场的大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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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上各种物体的位置和距离。绘制室内现场比例平面图可依下列步骤进行:(1)先量一下现场所在房间内最长一面墙壁的长度,以便根据图纸的大小,选定平面图所要采用的比例。(2)把四边墙壁的长度,按选用的比例画在图纸上,构成室内现场的轮廓内线。(3)画上轮廓的外线。 在室内现场比例平面图上,墙壁的厚度不需要按比例表示。 内线和外线的间隔一般取0。
2—0。
3厘米即可。(4)将室内的家具、物体画入平面图中。 为了确定物体在室内的位置,至少应该从横纵两个方向来测量该物体至墙壁的垂直距离(例如桌子的位置应测量它至南墙和至西墙的垂直距离)。家具应该按从上往下平面剖视的轮廓绘入图中,其他与案件有关痕迹或物体可按现场绘图图例来表示,图例中没有包括的物体,可以任意约定一个符号来表示,但必须在图例说明中注明所代表物体的名称。(5)现场上某些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的距离,可以在平面图中特别注明。(6)如果现场四周墙壁上留有痕迹物证,或者挂有某种对案件可能有意义的物品,需要在图中加以表现,那就可以画一面或几面墙壁的立面图或叫“展开平面图”。
对于室内物体(例如柜子)的立面必要时也可以用同样方法来绘图。(7)将指北针上指示的方向标画在图纸的左上角,以便确定现场平面图的方位。 在图纸的右下方注明平面图的缩小(或放大)
比例和图例说明,最后写上绘图日期和绘图人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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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图24)。
图24
上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和现场绘图是现场勘验记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除此之外,对有些重大案件的犯罪现场,在现场勘验中,还可以进行现场录像,运用录像设备和摄录技术把犯罪现场状况及其周围环境和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真实地记录下来。 它同现场照相一样,可以为揭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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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第七节 现场访问
一、现场访问的概念和意义
现场访问,也称现场调查,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向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进行的调查询问活动。 现场访问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场勘查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基本形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事实情节,了解现场情况,收集犯罪证据,发现侦查破案的线索,及时准确地揭露和查获犯罪分子。现场访问通常是与现场勘验同时进行的,访问的对象主要包括:最早发现案件现场的人和报案人;事主和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属和亲友;现场附近的群众;事件发生的前后曾经接触过现场的人员,等等。现场访问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一)通过访问,迅速查明犯罪分子的体貌、衣着特征和赃物特征,以及罪犯逃跑方向、路线等有关情况,从而为追堵罪犯、控制销赃等提供重要材料。(二)
把访问所获得的材料与实地勘验结合起来,使之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使实地勘验进行得更加全面细致。(三)
通过访问,广泛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和反映,有利于正确地分析判断案情。(四)
现场访问是获取犯罪证据的重要方法之一。而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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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对实地勘验中发现的痕迹物证做出正确的判断。为了使现场访问与现场实地勘验有机结合、紧密配合,现场访问必须抓紧时间及时进行。通常在进行实地勘验的同时,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即应组织侦查人员,深入群众,开展现场访问。 这样就能够抓住发案不久,事主和知情群众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记忆犹新的有利时机,及时获得许多宝贵的证据材料和线索。 否则,访问的时间拖得太久,由于时过境迁,事主和知情群众,对许多重要事实情节印象逐渐淡薄,记忆不清,甚至把某些事情记混淆了,因而会给案件的侦破工作造成许多困难。
二、现场访问的程序和规则
现场访问是一项侦查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一)现场访问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二)
侦查人员进行现场访问时,必须首先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三)
现场访问应当个别进行,不准许将几个访问对象集中在一起进行询问,以防止相互影响,使陈述失去客观真实性。(四)
访问开始时,侦查人员应当向访问对象讲明他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责任。(五)访问结束时,应当制作访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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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访问应查询的问题
现场访问应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访问对象的不同特点,相应地提出各种不同的问题进行询问。(一)访问报案人和最早发现案件人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应访问报案人和最早发现案件人。 访问时主要提出以下问题:1。发案的时间、地点;2。
发现案件的详细经过,即在什么情况下,怎样发现出事的;3。
发现时现场的原始状况,后来有无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和变动后的情况,等等。(二)访问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在许多情况下,是现场访问的重点。 访问中应着重了解以下问题:1。关于案件发生、发现的详细经过;2。关于财物的损失情况,如失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体积、重量、式样、新旧程度,以及平时保管使用情况等;3。
有关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如犯罪分子的人数、年龄、身高、体态、外貌、口音、衣着等具体特征,以及所使用的武器、凶器等。 在访问中,要启发他们反复回忆,详细描述,以便具体、准确地勾画出犯罪分子的“脸谱”
;4。
有关事主、被害人的情况。 如事主、被害人平时的生活、工作和接触的人员情况,以及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怀疑谁有可能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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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情况下,事主、被害人不仅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情况,而且还了解犯罪分子的外貌特征,如在强奸、抢劫、诈骗等案件中,事主、被害人同犯罪分子有过正面接触。 因此,必须认真做好对事主、被害人的调查访问工作。 但是,还应该考虑到,事主、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分子的袭击和侵害,往往精神过于紧张,心理状态异常,有时会发生错觉,或者基于强烈要求惩办罪犯的心情,而可能故意夸大犯罪的情节。因此,在对这些对象进行访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先要安定情绪,然后再耐心提问。 为了帮助他们进行回忆,可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启发。(2)对于受重伤的被害人,要立即送医院抢救,并在医生的协助下,找机会进行访问。 如果被害人生命垂危,应在医生抢救过程中,抓紧时机进行简短问话,不能讲话的,可以让其用打手势、点头示意等方式提供有关情况。(3)对保管财物或值班有失职行为的职工,或者本人与案件有牵连可能虚构案情、推卸责任的人员进行访问时,应反复交代政策,说明利害,促使其讲出真实情况。(4)有的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本身就是犯罪分子,因而故意谎报案情。当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先听其详细陈述,然后再提问具体情节,一般不要过早揭开矛盾。(三)访问现场附近知情群众对现场附近知情群众的访问,涉及的范围广,工作量大,实际上是一项广泛深入的群众工作。 一般做法是,在出事地点周围和有关交通沿线,分片分段地到群众中去搜集反映,摸出可能知情者,然后再有重点地进行个别访问。在访问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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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出以下问题:1。在发案当时或前后,曾经看到或听到一些什么情况,比如是否看到什么可疑人,是否听到某种异常声响或喊叫的声音,等等;2。广泛收集群众对案件的舆论和反映;3。有关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