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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刑事侦查学-第24章

小说: 刑事侦查学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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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异常声响或喊叫的声音,等等;2。广泛收集群众对案件的舆论和反映;3。有关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生活作风、经济收支,以及平时结交人员等方面的情况;4。有关当地的敌情、社情及其他可疑情况。

    四、现场访问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使现场访问工作正确地进行,在访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

    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访问。在访问时,要有针对性地宣讲有关的政策、法律,耐心细致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以解除被访问人的思想顾虑。(二)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向被访问人提问题时,不能带提示性和倾向性,更不准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逼迫被访问人提供情况。 侦查人员对被访问人所谈的情况,不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也不得向被访问人谈论自己对案情的看法。 总之,要忠实于客观事实,不能带着主观设想的某种框框去进行调查访问。(三)

    要全面细致。所谓全面就是指在调查访问时要注意倾听各方面的意见,既要听正面的、肯定的意见,又要听反面的、否定的意见。 所谓细致,就是指要详细询问与案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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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的各种情况,同时,还要弄清被访问人所谈情况的来源,力争得到第一手材料,切忌马虎草率。

    五、制作现场访问笔录

    现场访问,必须制作访问笔录。 现场访问笔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被访问人的陈述,在格式上必须合乎统一的要求。现场访问笔录一般由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开头部分主要记明笔录的名称,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询问人姓名、单位、职业、住址,询问的地点和时间等。 正文部分主要记载被访问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案件事实的详细情况,情况的来源,感知案件情况的条件,以及还有谁了解此情况,等等。 结尾部分除了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外,还应当由被访问人在阅读笔录后对笔录签署意见。通常写:“笔录已经本人阅读,记载无误”或“笔录已经向我宣读,记载无误”。

    第八节 现场分析

    一、现场分析的概念和意义

    现场分析,也称临场讨论,是指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结束后,在现场勘查指挥人员的主持下,全体勘查人员对现场情况及案件有关问题就地进行的分析研究活动。 现场分析是现场勘查的最后一道工序。《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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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现场分析在整个现场勘查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是现场勘查过程中带有关键性的环节。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

    是对现场勘查过程的全面检查。现场分析通过对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中所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逐个分析和综合研究,能够及时发现勘查中的漏洞和不足,并且采取措施及时补救,从而保证现场勘查的质量。(二)

    是正确认识案件情况的基本途径。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验、现场访问和现场其他措施获得了大量的材料,这些材料往往是零散的、不系统的,只能反映事物的各个片面的或表面的联系,而真象与假象混杂,很难正确认识案件情况。现场分析通过对各种材料的比较印证和思考、判断、推理,能够除伪存真,由表及里,找出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案件的发生、发展的全貌有个正确的认识。(三)是确定侦查范围,制定侦查计划的重要前提。 现场勘查的重要目的是判明事件的性质,对需要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则应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而要达到此目的,就必须对现场勘查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 实践证明,现场分析搞得好坏,对案情认识的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侦查范围的确定和侦查计划的制定。 因此,认真做好现场分析,是提高破案速度和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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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分析应解决的问题

    由于犯罪现场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通过临场讨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可能完全一样。 这里只就一些主要的和带有共同性的问题作一概述。(一)判明事件性质判明事件性质,就是研究确定现场上发生的究竟是一起犯罪案件,还是伪装犯罪或不幸事件。这是临场讨论过程中,必须首先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事件本身的性质如何,是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一个重要依据。 事件的性质如果判断错了,其结果往往会使侦查工作误入歧途。 比如,发生的本来是一起犯罪案件,而误认为是灾害事故,则犯罪分子就可以逍遥法外;反之,本来是一起不幸事件,而认定为犯罪案件,或者本来是伪装犯罪,而误认为是真的发生了犯罪事件,并立案侦查,结果只能是白白浪费侦查力量,甚至还会误伤好人。 所以,在临场讨论中,一定要认真研究事件的性质,力求做出正确的结论。为了正确地判明事件的性质,应当全面地研究事主、被害人和知情群众所提供的情况,细致地分析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及其他有关情况。 其中特别应该注意有助于判明事件性质的反常情况。 勘查人员应当对各种材料进行冷静的分析、比较,决不能仅仅根据某些表面现象或事主、被害人的陈述就轻率地做出结论。(二)推断作案的时间作案时间是确定侦查范围、肯定或否定嫌疑人犯罪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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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重要依据。 同时,对作案时间做出正确的判断,还有助于审查被告人的供词和证人的证言是否真实可靠。 所以,推断作案时间是临场讨论中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通常应认真分析以下材料:1。

    事主、报案人以及其他知情群众所提供的情况。例如,群众听到呼救声或异常声响的时间,看见犯罪分子逃离现场的时间,等等。2。

    现场上物品的使用和陈设情况。 比如,室内电灯是否亮着,床上的被褥是否铺开,炉火是否熄灭了及尿盆里盛尿量的多少,等等。3。

    现场上各种记载时间的物品所表明的情况。比如钟表时针停止的时间,日记和日历停记和停翻的时间,以及证件、电影票、火车票、盖有邮戳的信件、汇款单、报纸上面记载的日期,等等。4。罪犯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的新鲜程度和干湿情况。5。

    对于有尸体的现场可以根据尸僵、尸斑、尸冷、尸体的腐败程度以及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来判断作案时间。6。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和来往人员的活动情况。 比如,公园里发生的杀人案件,通常多发生在公园游人比较少的时候。 机关单位内部发生的盗窃案件,多发生在职工下班或开会,现场上无人的时间。7。

    根据事主、被害人平时的生活习惯及上下班时间,结合现场有关情况来推断作案时间。(三)判断作案地点作案地点,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通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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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第一现场。 在实践中,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发现案件的地点往往是不一致的。 所以,当案件有两个或更多现场的时候,必须判明正在勘查的场所是否罪犯作案的地点,如果不是,就应及时采取措施去寻找作案地点。 找到罪犯作案地点,有助于准确而充分地发现和搜集犯罪痕迹物证,有时还可以直接找到犯罪分子。 另外,作案地点也是审查和核实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作案地点的状况及其所处的地理位置,有助于对案件性质和嫌疑人的范围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判明作案地点对侦查破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判断作案地点,必须仔细研究现场状况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痕迹、物品。比如搏斗痕迹,拖拉尸体痕迹,滴落的血迹,以及遗留的手印、脚印、毛发、精斑等等。 尤其应注意尸体上或现场有关物体上遗留的异常物质。 例如,在尸体上沾附着某种物质碎屑,而发现尸体的地点并没有此类物品,此时就应考虑是否从他处移尸此地。 在实践中,有些狡猾的犯罪分子,为了转移方向,在作案时故意制造一些假的痕迹物证遗留在现场上,布置疑阵。因此,在临场讨论中,要善于发现和分析各种反常现象,及时识破犯罪分子的伪装。 例如,尸体上有多处开放性的损伤,但是尸体周围血迹很少,说明此处很可能不是第一现场,罪犯行凶杀人的地点很可能在别处。 另外,事主、被害人和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也是判断作案地点的根据之一。 例如他们目睹犯罪分子在某个场所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听到从某处传来撕打或呼救的声音等。 必要时,可以让事主、被害人和知情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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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认罪犯作案的地点。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群众有时也会把犯罪分子作案地点指错,所以应该把群众提供的情况与实地勘验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四)判断作案工具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人所使用的工具是不同的,对同一种类的工具在使用方法上也往往能反映出行业或地区的特点。 所以,判明作案工具及其使用方法,对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判断作案工具,除了认真地研究事主、被害人和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以外,应当仔细地观察和分析现场上发现的工具痕迹或尸体上形成的损伤的形状、大小、深度及特点。如果在现场上发现可疑工具,应结合痕迹进行比较研究,有条件的,也可让刑事技术人员就地进行鉴定,必要时,还应请有经验的专家和群众帮助识别。(五)判断作案的目的和动机犯罪分子在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总是受着一定的目的和动机所支配。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 而犯罪动机,则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和动机两者是紧密联系着的。有犯罪的目的,就必然有一定的犯罪动机。 但是,两者又是不同的,不能混淆。 例如,杀人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促使凶手实施杀人行为的动机则是各种各样的。 有的是为了报私仇,有的是为了灭口,有的是为了图财,有的是为了奸情,有的是为了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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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案的目的和动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观因素,它是判断案情性质和确定侦查范围的重要依据。 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动机不同,案件的性质往往也就不同,因而侦查的范围也就不完全一样。 例如,杀人案件,如果作案动机是为了图财害命,侦查范围就要大一些;如果是为了私仇报复,其侦查范围就要比前者小得多。 判明作案的目的、动机,对于准确地定罪量刑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判断作案目的、动机主要应根据以下材料:1。

    仔细分析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工作性质、政治态度、生活作风、经济情况和社会关系。2。

    全面地观察和分析现场状态,现场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物品分布情况,以及财物损失的情况等。3。

    研究尸体所在的环境,躺卧的姿势,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如果是女尸还应检验是否被奸,等等。判断作案目的、动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必须以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中所获得的材料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研究,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有些案件,仅仅根据现场勘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材料,还不能对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动机作出明确的判断,而只能提出几种推测。 在这种情况下,对各种因素都应该考虑到,同时,还应从中找出一种可能性较大的因素,以便抓住主要矛盾,重点部署侦查力量。 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在作案动机上制造种种假象,以转移侦查视线。 比如把强奸杀人,伪装成图财害命,或者把普通刑事犯罪伪装成反革命破坏等。 因此,侦查人员在研究犯罪目的动机时,必须提高警惕,善于发现各种反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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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以免上当。(六)判断作案的方法作案的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作案对象的选择、出入现场的路线、方法和实施犯罪的过程和手段,等等,即犯罪分子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分析罪犯作案的方法对侦查破案工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有助于分析罪犯是否惯犯;是否具有某种职业习惯;是否熟悉现场内部情况或了解事主、被害人的活动规律。此外,还可以分析在同一地区内先后发生的数起案件是否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所为。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主要是根据罪犯作案时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以及现场上各种物体的变动情况,同时,还应详细询问事主、被害人和目睹人,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验。(七)判断作案人数判明作案人数,对于确定侦查范围和侦缉罪犯具有重要意义。 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根据罪犯在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来判断。 例如,现场上发现了大小不等或者花纹不同的鞋印,分析可能是二人或多人作案。2。

    根据罪犯从现场上带走财物的数量、体积、重量,并结合实施犯罪的手段来判断。 比如,罪犯盗去了布匹、粮食、收音机、电视机等大量物品,而现场上又未发现交通工具痕迹,判断犯罪分子并不是一人。 但要注意有的犯罪分子在同一地点连续作案时,也会从现场带走大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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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有尸体的现场,应根据罪犯行凶杀人的手段和致伤凶器的种类来判断作案的人数。 同时还应注意被害人的抵抗能力和现场上的搏斗痕迹。(八)判断作案人,确定侦查范围判断作案人,确定侦查范围,就是通常所说的“定向”

    、“画像”。所谓“定向”

    ,就是推断犯罪分子可能潜藏在哪个地区、单位或行业;而“画像”

    ,是指推断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其中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相貌、衣着和职业爱好等特点,以及具备什么样条件(如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对现场情况是否熟悉等)。判断作案人,确定侦查范围,这是现场勘查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临场讨论中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 只有对侦查方向和范围作出准确的判断,才能顺利地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准确地查获犯罪分子。除上述论及的临场讨论中所要解决的七方面的问题,都可作为确定侦查范围的依据以外,对下述几方面的材料,也应仔细研究。1。

    根据罪犯遗留在现场上的各种物品来判断。实践表明,各种现场遗留物,不仅可以作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而且也是侦查人员用来确定侦查范围的客观根据。 例如,根据现场遗留物生产或制作的地区,往往可以推断犯罪分子居住的地区范围;从犯罪遗留物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可以判断犯罪分子的职业和爱好;从犯罪遗留物的式样、大小、轻重等具体特征,可以判断犯罪分子人身的某些特点,如年龄、性别、身高、体态、体力等;根据犯罪遗留物的质量、价值、新旧程度等,可以判断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经济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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