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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刑事侦查学-第26章

小说: 刑事侦查学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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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列为专案进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一)

    必须采用侦查手段才能破获的重大现行案件。这主要是指已经发生的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强奸以及重大的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重大、特别重大案件。 此种案件,大都危害严重,情节复杂,只凭一般的调查方法,很难查破,而必须列为专案进行侦查。 但是,在这些重大刑事案件中,有一些是当场抓获罪犯或者案情比较明显,经过一般调查,即可查清的,则无需列为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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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刑事犯罪集团案件。这主要是指一些犯罪分子纠合一起,成帮结伙,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盗窃、抢劫、诈骗、投机倒把、流氓、强奸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案件。 由于犯罪集团,成员复杂,涉及面广,手段狡猾,活动嚣张,危害严重,所以必须列为专案,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查破。(三)

    重大的预谋案件。这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正在图谋进行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毒、强奸和重大盗窃等犯罪活动,而在其着手实施犯罪之前被我发觉的案件。 对于此种案件,只要发觉犯罪分子确有准备作案的具体行动表现(如购置作案工具、准备炸药或毒药,制订了作案计划等)

    ,即应列为专案,积极开展侦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出击,先发制敌,不使犯罪分子的阴谋得逞。

    五、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指司法机关立案时应当遵守的步骤和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人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也不论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都应当首先接受下来,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推诿。 接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检举人必须如实陈述,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对口头控告、检举的应制作笔录。笔录应记明控告、检举的事实及其根据,以及控告、检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笔录应当让控告人、检举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控告人、检举人要求不公开自己姓名的,在侦查阶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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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为他保守秘密。立案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接受的立案材料迅速认真地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

    检举、控告或自首材料是否真实;(二)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三)是否符合法定的立案标准,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四)是否属于本部门的管辖范围。 在审查时,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要求控告人、检举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说明情况,立案机关也可以直接调查,收集证据。通过审查,对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立案。 决定立案的,首先由承办人员写出立案报告书,经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 立案报告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案的材料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的简要事实,现有的证据,以及立案的法律根据和初步意见。审查后,如果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由承办人员写出不立案决定书。 在不立案决定书中,主要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然后报领导批准。承办人员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接受控告的机关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议人。 经过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人犯逃跑、自杀、毁证或重新进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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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制定侦查计划

    一、侦查计划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计划,又称侦查方案,是指侦查人员在全面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对具体案件的侦破工作所作的全盘规划。侦查破案工作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头绪繁多,涉及面广,而且往往需要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同时或交替使用和各种侦查力量协同作战,为了保证侦破工作有秩序有条理地进行,必须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 制定侦查计划对各类案件的侦查都是必要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情况复杂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应当制定详细的书面侦查计划。 侦查计划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制定侦查计划是侦破工作的首要环节,它对于顺利开展侦查,及时准确地完成侦查任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

    侦查计划是组织和指挥侦查工作的依据。有了侦查计划,指挥员就可以按照计划组织和使用侦查力量,确定必要的侦查措施,指挥侦查活动,以达到及时破案的目的。(二)

    侦查计划在整个侦查过程中能够起到统一思想,指导行动的作用。 它为侦查员指明了执行侦查任务的目标和要求,从而使各种侦查力量在侦破过程中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充分发挥主动性,避免盲目性。(三)有助于全面查清案情,获取证据,避免侦查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疏漏和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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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侦查计划的内容

    侦查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立案根据。 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简要地叙述通过审查立案材料所查明的犯罪事实等。 如果是以线索材料为依据立案侦查的案件,则要把线索来源和初步查证的犯罪嫌疑事实叙述清楚,并说明立案侦查的理由。(二)

    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即在现场勘查和已掌握材料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作案过程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及其作案的手段、方法和所具备的条件等作出分析判断,并且写明初步确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等等。(三)侦查的任务和措施。 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应当查明哪些问题,要达到什么要求,为查明这些问题拟采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以及完成各项任务的期限等。(四)

    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即写明专案班子由哪些人组成,每个人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任务的时间、要求以及与有关方面的配合等。 如果参加侦破的人员比较多,则要分为几个组,要写明每个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具体工作任务,等等。(五)

    有关工作制度。即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和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制度,规定完成各项侦查任务应注意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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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定侦查计划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使侦查计划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在制定侦查计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

    全面细致地研究案件材料,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毛泽东曾经指出:“指挥员的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察,和对于各种侦察材料的联贯起来的思索。”

    ①侦查实践表明,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认真研究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全部材料,吃透案情,这是制定侦查计划的前提。 因为只有情况明,才能决心大,措施才能正确有力。 如果不从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不从分析案件材料中作出判断和推理,只满足于一知半解,主观主义地制定侦查计划,无异于“瞎子摸鱼”

    ,必然会把侦破工作引入歧途。(二)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侦查计划是指挥员和全体参加侦破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案件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往往真相与假相交织在一起,使人不易分清。 所以,侦查指挥人员在组织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时,要善于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的看法应认真展开讨论,以便集中群众智慧,作出正确结论。(三)全面安排,点面结合。 对整个案件的侦破工作必须作全面安排,既要有重点进攻,又要有全面的工作布置,使点和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那些案情性质还不够清楚,

    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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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方向难以确定,而存在几种可能性的案件,在制定侦查计划时,应当把几种可能性都考虑进去,相应地采取各种侦查措施。 不能只着眼于可能性最大的一种判断,而忽略或放弃可能性较小的判断。 侦查实践表明,有些案件在刚开始侦查时,认为某一方面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这种可能性却下降到次要的地位或者被排除;而某个开始时认为可能性较小的方面,却成为侦查破案的主攻方向。 因此,在制定侦查计划时,既要把某种可能性比较大的方面作为重点,又要兼顾可能性较小的方面,真正做到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周密布置,不使犯罪分子漏网。(四)要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修改侦查计划。 侦查计划是侦查人员根据对案件的初步认识而制定出来的。 侦查人员的这种认识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还需要通过侦查实践来检验。 在执行侦查计划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需要相应地调整侦查力量,改变战斗部署。因此,应当根据新情况和深化了的认识,及时补充或修改既定的侦查计划,以使其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完善,保证侦破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深入开展。

    第四节 寻找线索,发现和认定犯罪人

    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之后,侦查人员就要在既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之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访问,摸排嫌疑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破案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侦查破案工作的成败起着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摸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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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得深入细致,侦查线索就能源源不断地反映上来,犯罪嫌疑人就会很快被发现。 经过进一步的侦查、调查,及时取证,就会很快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分子。 反之,摸排工作做得不好,线索枯竭,犯罪嫌疑人发现不了,案件侦破工作就无法进展,甚至造成积案。

    一、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侦查实践中通常称摸底排队,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计划所确定的范围之内,发动和依靠基层公安保卫组织、治安积极分子提供嫌疑线索和检举、揭发犯罪分子的侦查活动。 调查摸底是寻找侦查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措施,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贯彻群众路线一种重要形式。 其基本做法是:(一)确定调查摸底的范围在调查摸底开始之前,必须确定调查摸底的范围,即确定在哪些地区、单位、人员中开展摸排工作。 范围划的是否适当,对搞好调查摸底工作至关重要。 因为只有在犯罪分子生活、工作、隐藏的地区或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否则,必将是徒劳无益的。 由于案件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调查摸底的范围,也必须因案、因事而异,不可能千篇一律。 在通常情况下,调查摸底范围要力求做到大小适当,点面结合,并且要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随时加以调整。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不漏掉犯罪分子,又能较快地把犯罪嫌疑人摸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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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定犯罪分子应具备的条件在调查摸底范围确定之后,还应进一步研究拟定犯罪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这是发动群众排查嫌疑线索的前提。 因为广大群众明确了犯罪分子应具备的条件之后,才能针对侦查部门提出的摸排内容进行思考、回忆、联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材料。 否则,如果摸排对象的条件不具体、不准确,即使范围划的很准确,也很难获得有价值的侦查线索。犯罪分子作案应具备的条件是在综合分析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所提条件的多少及具体到什么程度,这主要取决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暴露的程度和侦查人员对案情分析判断的准确程度。 一般来说,排查对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时间条件。 犯罪时间是犯罪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时间内实施的。 只有当某人具备作案时间,才能确定其为嫌疑人。 如果有确凿材料证明,某人在发案时间内没有离开工作或生活场所,就说明他没有条件亲自去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 侦查人员在研究确定时间条件的时候,要尽力做到具体、准确,并且应当警惕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在作案时间问题上可能设置的种种假象和骗局。2。

    空间条件。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的。 只有查明某人在发案时间内曾经到过犯罪现场或者具备接触犯罪现场的条件,才能列为犯罪嫌疑人。3。

    工具条件。 犯罪分子作案往往借助一定的工具,如杀人凶器、破坏工具、交通运输工具,等等。通过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痕迹检验和调查访问即可以找到或者判明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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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持有某种工具或具有接触某种工具的方便条件,则是确定嫌疑人的根据之一。 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分子为了转移侦查视线或嫁祸于人,往往借用或盗用他人的工具作案,或者在作案后故意将他人的工具、物品留在犯罪现场,所以在摸排作案工具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情况。4。

    现场遗留物条件。犯罪分子作案时往往会在犯罪现场上遗留下衣、鞋、帽、烟头、钮扣、手帕、毛巾等等物品,根据这些物品的用途和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可以找到犯罪分子。以物找人这是侦查中经常采用的方法。 因此,现场遗留物是摸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条件之一。5。赃物条件。 在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等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持有赃物,有些赃物本身有着明显的特征,可以作为摸排的内容。6。因果关系条件。 有些刑事案件,特别是投毒、放火、杀人等类案件,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矛盾和利害冲突。 这些矛盾和利害冲突是激发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因,犯罪行为的发生正是这种矛盾激化的结果。 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这种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往往能够在犯罪现场上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 侦查人员通过对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和调查访问所获材料的综合分析,可以对犯罪分子作案的动机、目的作出初步判断,从而判明犯罪分子作案的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条件也可以作为排查嫌疑人的根据之一。7。

    人身相貌条件。 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包括性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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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龄、身高、体态、口音、面部特征、头部特征、说话及走路姿势、衣着打扮、生活习惯等等,这些是摸排嫌疑人的重要条件。 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身体受伤,衣服被撕破,钮扣脱落或者衣服上沾有血迹、油垢及其他异物,这些也应列为摸排内容。8。

    职业、技能条件。 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 比如利用注射器投毒杀人,用绘画的技能伪造人民币或票证,驾驶汽车作案,等等。 这些技能条件,通常是同他所从事或曾经从事的职业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有些案件,可以把具有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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