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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刑事侦查学-第32章

小说: 刑事侦查学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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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搜查。(三)

    了解被搜查处所的周围环境。如果要在某一建筑物里进行搜查时,事前应当收集有关建筑物的材料,如建筑物的位置,与邻近其他建筑物的关系,房屋的所有进出口,以及房屋内部的结构情况等。(四)

    确定搜查的参加人。搜查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究竟多少人为宜,要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其中除了直接进行搜查的人员以外,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警戒人员,以防止被搜查人乘隙逃脱、行凶、自杀或转移罪证。(五)制定搜查方案。 它的主要内容是:搜查的目的及时间、地点,搜查进行的顺序及其重点,警戒人员的设置,断绝同外界联系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搜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和相应的对策。 同时,还要明确参加搜查人员的组织分工和必要的工作方法,等等。(六)

    做好搜查的物质准备。这主要是指携带好武器和必需的工具(如照相机、放大镜、录相机、手电筒、皮尺等)

    ,并且配备好交通和通讯联络工具。

    第二节 搜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搜查的程序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使用得好,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罪证,查获犯罪分子,查清案情;使用得不好,不仅达不到搜查的目的,还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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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履行各项法律手续,这主要包括:(一)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发,应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住址,被搜查的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执行搜查的机关、人员和搜查的日期等。 但是,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被搜查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让见证人过目。对国家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处所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该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参加。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三)

    搜查开始前,应当首先向被搜查人说明交出证据和人犯的法律义务,动员其主动交出。 如拒不交出,则强行搜索、检查。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应当提取和扣押,并应填写《扣押物品清单》。

    (四)

    搜查结束时,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搜查笔录》。

    其主要内容是:决定搜查的机关和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在场见证人姓名,搜查起止时间、地点,所查获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及其放置的处所和状态等。 重要证据还应让被搜查人写明是从哪里查获的。《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以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及其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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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搜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依法办事,严禁非法搜查。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搜查的方法

    搜查,大体可以分为人身搜查、住宅搜查和室外搜查三种。 不论进行哪一种搜查都应根据案件的性质、被搜查对象的身份、搜查地点的环境条件及搜查的目标等具体情况,选择采用正确的策略方法,以保证搜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人身搜查人身搜查的重点是查获人犯身上携带的凶器、毒药和其他赃证物品,以及人犯身上遗留的伤痕、血迹、精斑等。 搜查时,要提高警惕,防止被搜查人行凶报复。一般做法是:由一个执行人员进行搜查,一个或几个执行人员负责警戒和监视。 首先令被搜查人举起双手,执行人员站在其背后进行搜查。 先检查其衣裤口袋、腰带、衣领等部位,注意发现有无武器、匕首、毒药以及其他可供行凶、自杀的物品、器具。然后,对其全身从上到下进行仔细检查。 在检查其衣帽、鞋袜时,要特别注意夹层、补丁、卷边或新缝补过的地方。 如果怀疑其鞋底夹层或后跟等处可能隐藏罪证时,可用X光进行透视检查。 对于留长发的人犯,特别是烫发的妇女,应对其头发进行仔细检查。 另外,身体的天然孔窍(如肛门、耳朵等)

    和贴附在身上的膏药和包扎的绷带等处也可能隐藏罪证,也应注意检查,必要时可以请医生参加。对于被搜查人身上携带的物品,如书包、手表、钢笔、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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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烟斗、香烟、日记本、书籍,等等,也应该细心检查。对妇女的人身搜查只能由女搜查人员进行。 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的,要在适当的处所进行。搜查时,应根据案情,结合女性的生理特点,凡是有可能隐藏赃物罪证的地方和部位都要仔细检查。(二)住宅搜查对住宅进行搜查,应视住宅的具体情况和搜查的目的来确定搜查的顺序和重点。如果需要寻找的是某些犯罪痕迹,就应根据案情仔细地检查可能留有痕迹的那些地方和物品。 如果需要寻找的物证是某种细小的东西,那就应对室内凡是能隐藏这些细小物件的地方和物品细致地进行检查。 比如,地板、天花板、墙壁、门坎、烟筒、通风气孔、窗台、屋檐、床铺、桌椅、枕头、被褥、钟表、缸罐、书籍、画幅、镜框,等等。 在室内搜查时,要特别留意发现隐藏罪犯、罪证的秘密处所。 为此,应采用某些有效的技术手段。 例如,检查墙壁有无夹墙、夹壁,可用小锤敲击,如果有空洞,便会发出空哑的声音,而同其他部位的声音显然不同。 检查地板,要注意其缝隙中是否有泥垢,钉子帽是否发亮,若被起动过不久,就会出现地板缝泥垢被清除或钉帽发亮等现象。 检查箱柜抽屉有无夹层,可以测量比较其内外长度或深度。 另外,对于新染过的衣服、布匹等,应查明其原来的颜色,并注意其上面是否遗留有某种痕迹。(三)室外搜查室外搜查,是指对被搜查人的庭院、菜园等露天场所的搜查。 这些地方通常是同被搜查人的住处相邻近,对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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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查往往是住宅搜查的继续。就是说,在搜查住宅的同时,对室外有关场所也进行搜查。 但是,在必要时,也可以单独进行搜查,并应持有搜查证。室外地面广阔,地形复杂,所以,在搜查开始前,要根据具体环境划定搜查的范围,然后分段分片进行搜查。 对于搜查范围以内的地面、厕所、院墙、畜圈、粪坑、水井、草堆、菜窖等都应仔细检查。 特别要注意地面上新翻动过的泥土。 如果怀疑泥地下面可能有秘密处所时,可以在地面上倒水,观察其渗水快慢情况。 如果搜查的范围很大,地形很复杂,则应通过访问熟悉周围环境的群众,发现可疑物品和处所,然后有重点地进行搜查。

    第三节 扣押的概念、程序和方法

    一、扣押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刑事诉讼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和保全诉讼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扣押一般在侦查中使用,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扣押。扣押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只有侦查人员才能依法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在侦查过程中扣押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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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和文件。 侦查人员所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即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以及罪重或罪轻的物品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如果在现场勘验和搜查过程中所发现的物品、文件是否与案件有关暂时无法确定,则应先行扣押,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在现场勘验、搜查中如果发现违禁品,虽然同本案无关,也应当扣押,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方法

    扣押物证、书证是一项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并采取正确的方法,以保证扣押正确合法进行。(一)侦查人员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调取证据时,应持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介绍信和侦查员的工作证。(二)

    在现场勘验或搜查中发现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对于易溶、易腐不便保管的物品,应当场拍照记录,或者制成复制品;对不便提取的大型物品,可以在拍照、记录后查封,或者令原持有人妥善保管,不得转移、丢失或者使用。 扣押的武器、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在拍照、记录后,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保管,以免发生危险。 扣押的书证如果是党和国家机密文件,应当拍照下文件的名称、号码,记明扣押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文件应退还原发文单位保管,以免泄密。(三)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有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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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他的家属在场。 如果扣押的是集体财物,应有其单位代表在场。对所扣押的物品,应在上述人员参加下当场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样式、质量、数量、重量、特征及其来源和扣押的时间、地点等。 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或其家属签名或盖章后,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物品、文件持有人或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扣押被告人的邮件和电报。根据1979年4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颁发的《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的规定,扣押被告人邮件、电报的范围只限于以下四种:1。

    被告人寄发的;2。

    直接寄交该被告人的;3。

    寄交他人转交被告人的;4。

    寄交该被告人转交他人的。侦查人员扣押邮件、电报,要报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并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送交邮电部门检交扣押。 扣押时,应详细注明被扣押邮件、电报的收发人姓名等有关情况,并逐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连同邮件、电报由执行逮捕拘留机关备案;一份交邮电部门存查。不需要扣押时,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通知邮电部门停止扣押。(五)侦查机关对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使用或调换。 在扣押的文件中,如发现内容反动,或者是淫秽画册、图片、黄色书刊,应当有专人保管,不得传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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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扣押的物品、文件,如果经查与案件无关,应当立即发还。 发还时应核对扣押清单,清退注销,并由接受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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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侦缉措施

    侦缉措施,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找寻和缉拿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用各种侦查措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追缉堵截、通缉通报、守候、控制销赃、拘留、逮捕等措施。

    第一节 追缉堵截

    一、追缉堵截的概念

    追缉堵截是侦查破案过程中常用的紧急侦查措施。 它通常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使用。 在侦查的其他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也应及时采取追缉堵截措施。追缉堵截包括追缉和堵截两种措施。所谓追缉,就是根据已掌握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携带物品特征、现场痕迹和遗留物所反映的情况,组织力量,沿着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踪查缉。 所谓堵截,就是在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可能经过的道路上布岗设卡,盘查拦截。在侦查实践中,追缉和堵截常常同时并用,即在追缉的同时,运用电话、电报通知沿途公安保卫机关,立即组织力量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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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车站、码头、路口、关卡进行堵截。

    二、追缉堵截措施的适用条件

    追缉堵截措施通常应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一)

    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较为明显的暴露,易于识别,估计其逃离现场不远的;(二)

    发案不久,犯罪分子在逃离犯罪现场的道路上遗留有明显的足迹、血迹及其他痕迹、物品,能够显示出其逃跑的方向的;(三)

    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受了外伤,或者在搏斗中衣服被剥脱、撕碎或沾染大量血迹、泥土、颜料等,能够引起沿途群众注目的;(四)犯罪分子携带的赃物数量多、体积大,特征比较明显的;(五)

    犯罪分子驾驶机动车辆作案或乘机动车辆逃跑,发现及时的;(六)

    被害人、知情人指明犯罪分子逃走的路线和去向的。

    三、追缉堵截的方法

    追缉堵截应当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正确的策略方法。 实践中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单路尾追法。 根据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布置力量,尾随其后追捕和缉拿。(二)

    迎面堵截法。即在犯罪分子逃跑行经路线的前方布置力量,设卡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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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多路迂回法。 即采用分兵多路、中间直追、两侧迂回的方法进行追缉堵截,以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四)

    合围包剿法。在追缉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进入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如窜入楼群,或者钻进树林、庄稼地,缉捕人员应迅速抢占有利地形、地物,将其包围起来进行搜索缉捕。在进行追缉堵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行动要迅速,不使犯罪分子获得喘息的时间。(二)

    在追缉途中,要随时留意发现罪犯抛失的物品和留下的痕迹,以获取罪证。要边追缉边向沿途群众调查访问,及时掌握情况的变化,使追缉始终沿着正确的路线和方向进行。(三)在进行追缉时,要充分利用步法追踪技术,顺着罪犯逃跑的路线边追缉边搜索。 在城市郊区、农村、山区、林区等地进行追缉时,有条件的可以使用警犬进行追踪搜捕。(四)

    对带有凶器和枪支的逃犯进行追缉堵截时,要警惕罪犯行凶拒捕,特别是在追捕带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逃犯时,更应百倍提高警惕,做好周密准备,实行统一指挥。 既要千方百计活捉逃犯,又要避免硬打硬拼,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第二节 通缉、通报

    一、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犯,通令缉拿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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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这条规定说明,通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

    通缉的对象是已经在逃,应当逮捕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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