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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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排列情况,有无假牙和外伤性缺损等。颈项部:有无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或创伤;有无索沟、掐痕、指甲痕及皮肤变色等现象。胸腹部:胸腹部是否平坦,左右是否对称,有无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伤、骨折或其他异常现象。 若系女尸,还应检验有无妊娠特征。外生殖器官:有无肿胀、外伤和出血等现象,是否附着尿液、精斑及其他异物;对于青少年女尸,还应检验处女膜有无破裂。四肢:上下肢的姿态,有无外伤或骨折;两手有无抵抗伤,指甲缝内有无血迹、毛发等异物。背部:有无外伤;脊柱有无脱位或骨折。肛门:有无外伤或粪便、尿液等。当上述检验完毕后,须捺取死者十指指纹和掌纹,以供比对之用。尸体解剖检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经过尸体外表检验后,如果尚不能准确地判明死亡原因时,须按规定进行尸体解剖检验。解剖检验的一般做法:首先由尸体的下颌下缘正中部位开始至耻骨联合处,沿人体正中线作直线形切口,打开胸腔、腹腔,观察各脏器的位置是否正常,有无出血、粘连、损伤、溃烂及其他异常现象。 然后,取出心脏、咽喉、气管及食道、肺脏、肝脏、脾脏、胰脏、胃、大肠、小肠、肾、肾上腺、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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胱等脏器,逐个检查其重量、性状、表面和切面的情况,有无损伤或病变,有无积液、出血或异物等。 必要时,应将颅腔打开,检验有无颅内血肿,脑实质有无出血。 要仔细观察大脑、小脑、桥脑、延脑等有无异常变化。 对有中毒征象的尸体,应提取足够数量的检材,供毒物化验用。(三)深入开展调查访问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的同时,还要抓紧时间访问报案人、发现尸体的人、死者家属、现场周围群众和知情人。 在访问过程中,应重点了解以下情况:1。
发现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当时现场的情况怎样,后来现场是否发生变动,以及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发案后,有哪些人到过现场,他们的言行表现如何。2。
死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政治态度、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与人是否有私仇或者婚姻、恋爱纠纷,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死者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作风,有无奸情关系和自杀因素,以及平时生活起居规律等。3。
死者在发案前的活动情况,当时的行动去向,是否有人搭伴,携带何种财物,有无反常表现。 尤其应查明有谁最后一次见到死者,相遇的时间、地点,死者的衣着打扮、行动表现,同死者在一起的还有什么人,等等。4。
在发案时间内,是否有人听到撕打、呼救的声音或看到有人进出过现场,发现什么可疑情况。5。对于谋财杀人的案件,应详细了解损失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体积、重量、价值、新旧程度、特征,以及这些财物原来的存放、保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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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死者家属、亲友和周围群众有关案情的分析议论,诸如是自杀还是他杀或病死,哪些人有行凶杀人的嫌疑及其根据。7。
如果被害者受重伤,应立即进行抢救,并设法询问其姓名、住址,遇害经过,凶犯的姓名、住址、面貌特征,使用什么交通工具,以及在搏斗过程中凶犯是否受伤,等等。8。
弄清凶器和其他现场遗留物的用途及来源,即查询这些东西是属于死者本人的还是他人的,是现场上原来就有的,还是凶犯作案时带到现场上的,还应进一步查明该凶器或遗留物生产制作的地区、单位和销售使用的范围。9。
若系无名尸体,应组织现场周围和有关地区的群众对尸体进行辨认,及时查明死者身份。
二、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
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应以辩证难物主义为指导,对现场勘验、尸体或伤痕检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判明致死的原因犯罪分子行凶杀人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罚,往往伪造现场,制造假象。 他们常用的手段就是把他杀伪装成自杀、病故或灾害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有的人基于某种个人目的,故意自伤身体,而谎报被歹徒杀伤;有的死者家属和亲友故意将自杀或暴病死亡说成是他杀,借以诬陷他人。 所以,侦破凶杀案件,首先必须查明死亡原因,判明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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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害致死的尸体,要结合现场情况,仔细检验伤痕,特别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鉴别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或意外事故:1。
从现场情况来看,自杀者现场一般比较整齐,无抵抗搏斗痕迹,若在室内自杀,往往将门窗反插。 尸体附近常遗留有凶器、剩余毒物及遗书等。他杀者现场一般比较紊乱,多有抵抗搏斗的痕迹;死者衣着不整齐;室内或死者身上携带的财物往往下落不明,有时在尸体附近可发现来历不明的遗留物。2。
从损伤的部位来看,自杀者损伤的位置分布比较集中,而且是死者自己双手所能达到的部位;损伤排列整齐,方向一致;四肢无抵抗搏斗伤。他杀者损伤的位置分布不规整,方向不一,在尸体的前后左右均可发生,而且有些损伤可发生在死者本人无法形成的部位上;四肢常有抵抗伤;有时会发现死者受伤后不可能完成的动作,如系裤带、戴帽子、盖被子等。3。
从损伤的程度看,自杀者轻伤较多,重伤较少,特别是立即致命伤通常只有一处。他杀者伤势一般较重,如果在尸体上发现有两处以上立即致命伤时,则可推断为他杀或意外事故。4。
从凶器来看,自杀者多用较轻便的凶器,如小刀、剃刀、保险刀片、剪刀等;他杀者往往用一些较笨重的凶器,如棍棒、铁锹、斧头、砖头等。5。
从血迹及其他痕迹的遗留情况来看,自杀者现场上血迹的分布与损伤的部位和自杀时的姿势相一致,凶器上常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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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死者自己的手印;他杀者血迹分布较紊乱,现场上可发现其他人的手印、脚印或其他痕迹。对于窒息死的尸体,如缢死、勒死、扼死、溺死等,要注意是否具有窒息的一般特征;尸体上有无典型的暴力痕迹;索沟是呈马蹄状还是呈环状,有无生活反应;尸体周围有无挣扎搏斗痕迹。对水中发现的尸体,除窒息的一般特征以外,还要注意是生前落水还是死后落水,尸体上有无致命损伤及被扼、勒或毒害的征象。为了判明致死原因,还应认真分析研究死者家属、现场周围群众和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要特别注意了解死者在发案前有无反常表现和自杀因素,有无突然病死的可能或被害的可疑迹象等。(二)推断作案时间杀人案件的作案时间,主要包括凶手行凶杀人的时间、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和杀人后凶犯在现场上逗留的时间等。 有的犯罪分子在行凶杀人以前在现场上实施盗窃、抢劫或强奸等犯罪行为,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时间,也应包括在作案时间之内。 关于推断作案时间的一般方法,在现场勘查一章内已经作了系统介绍,这里着重讲如何判断死亡时间。1。
根据尸冷、尸斑、尸僵和腐败等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变化规律来推断。 例如,人死后1—2小时,手、脚及颜面部发凉,环境温度若为17℃—18℃时,尸温平均每小时下降1℃左右,再冷则下降的快,再热则下降的慢,如果环境温度超过体温时,则尸温可能停止下降。 人死后1—2小时,尸僵开始出现,6—7小时后,全身僵直,48小时以后开始缓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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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一小时左右出现尸斑,在死后10小时内,用手指压迫尸斑处的皮肤,则尸斑褪色,手指离开后尸斑又重新出现。 人死后通常在第二昼夜之末尸体的皮肤开始变成污绿色,然后继续发展则逐渐出现腐败水泡和腐败静脉网,最后,全身皮肉溃烂,露出骨骼,呈白骨化。 上述尸体变化现象都可以作为判断死亡时间的依据。 但是,尸体的变化是受很多因素影响的,比如死者的年龄、身体发育和健康状况,衣着薄厚和环境温度等条件,都与尸体现象发展的快慢有着很大的关系。所以,依据尸体现象来推断死亡时间时,必须将各种材料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并充分考虑到影响尸体现象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切忌仅仅根据某一现象就草率地做出分析结论。2。
根据胃内容的消化程度来推断。各类饮食物在胃肠内停留的时间是不相同的。 在一般情况下,茶水之类液体在胃内停留的时间大约20分钟;汤类约1小时左右;普通饭菜约3—4小时;肉类约4—5小时。 解剖尸体时如果发现胃内充盈,说明是在饭后不久死亡的;如果胃内空虚,食物已进入十二指肠,说明是在饭后5小时以后死亡的。 另外,膀胱内贮尿量的多少也可以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参考。 如果膀胱内充盈,说明死者很可能是在后半夜死亡的。但是,食物在胃肠内消化的快慢与每个人的体质、睡眠、劳动强度等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根据胃内容消化程度推断死亡时间的时候,应考虑到各种有关因素。3。
根据现场和尸体上遗留血迹、精斑、粪便、尿液等物质的干湿程度,结合发案前后的气候变化情况来判断死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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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蝇蛆的产生和变化情况来判断。 在通常情况下,蝇蛆出现最早的时间是在死后10小时左右;蝇蛆蛹化约8—14天;蝇蛹脱壳约3周左右。5。根据室内生活用品的使用和陈设状况来推断。 例如,电灯是否亮着,床上的被子是否铺开,厨房里所剩饭菜的情况,尿盆里盛尿量的多少,等等。6。
根据现场上能够表明时间的物品来推断。 如钟表、日历、报纸、发货票、车票、影戏票等所指向的时间,对推断死亡时间有着重要价值。7。
根据死者家属、邻居和现场周围群众最后一次见到死者或听到从现场处发出呼救声的时间来推断。8。
根据群众提供的,看到可疑人员进出尸体现场的时间来推断。(三)确定杀人地点犯罪分子杀人后,为了逃脱罪责,常常采用移尸、匿尸或毁尸灭迹等手法,伪造现场,掩人耳目。 有的将尸体拖入铁轨或沉入江河,伪装成卧轨自杀或失足落水;有的抛尸深谷或悬尸树上,伪装成失足坠亡或自缢,也有的分尸后将尸块伪装成行李、包裹托运或邮寄到外地,等等。 凡是经过移尸伪装的凶杀案件,凶犯同被害人之间一般都有较密切的关系。 因此,在勘验尸体现场时,不仅要判明是他杀、自杀或意外事故,而且还要切实搞清发现尸体的地点是否就是杀人地点。 如果发现有移尸迹象时,则应想尽一切办法找寻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场。 实践表明,只有正确地确定杀人地点,才能顺利地发现犯罪痕迹物证,进而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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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活动情况等作出正确的推断,而且有时还可能直接找到作案分子。要想判明发现尸体的地点是否就是杀人地点,在勘验时应注意:1。尸体躺卧的位置、姿势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2。尸体上损伤的性状、严重程度与现场上血迹的形状、数量和分布情况是否相吻合。3。
现场上遗留脚印的数量和种类,尤其要注意有无搏斗和拖拉的痕迹。4。
尸体上是否有从其他地点带来的附着物,如泥土、草叶、草籽、油漆、煤灰等。经过勘验如果断定属于移尸现场,则应根据现场上的拖拉痕迹、脚印、交通工具痕迹,以及血滴线和尸体附着物的来源等,推断移尸的方法、工具和路线,查找杀人地点。 对于江河湖海中发现的尸体,还应结合水的深度、流速及当时风向、风速和潮汐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四)判断杀人的方法和凶器杀人的方法和凶器,主要是指行凶杀人时所采用的手段、工具和作案过程,同时还包括凶犯对杀人地点和时机的选择,进出杀人地点的方法,以及凶犯与被害人当时所处的位置、距离和相互关系等。 实践表明,搞清凶犯用什么方法和凶器杀人,对于杀人案件的侦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仅能据以推断凶犯的性别、年龄、职业、爱好、生活习惯、生理特点,而且还能从中分析凶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杀人动机和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 同时,也有助于查找和认定杀人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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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杀人的方法和凶器,主要是研究尸体的姿态,损伤的部位、性状、数量、大小、深浅及严重程度;现场血迹、脚印、交通工具痕迹以及其他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 尸体上如果有多处损伤时,要注意研究是几种凶器形成的,各处损伤形成的先后顺序,有无生活反应,有几处是致命伤。 在现场上如果发现凶器,要弄清该凶器(如刀、斧、棍棒、绳子等)是死者家中的,还是凶犯带来的,并注意观察所发现的凶器与尸体上损伤的性状是否相符合。对于枪击致死的现场,还要注意寻找弹头、弹壳及其他射击痕迹,以确定枪支的种类和型号。(五)判断凶犯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判断凶犯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研究凶犯是否熟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奸情、私仇及其他特殊关系。 据此,可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仔细研究尸体现场所在的位置、尸体的姿势、伤痕的性状、血迹的分布,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物体、痕迹的陈设和遗留情况等。例如尸体躺卧在室内,则应着重研究凶犯进入现场的方法,联系现场上家具用品的陈设使用状况和被害人平时的生活规律,推断凶犯是否与被害人熟悉,以及熟悉的程度;杀人现场如果在野外、河边、山洞及其他偏僻场所,应联系死亡的时间,研究死者自己有无可能到此处,如果查明死者自己不可能来此处,而周围又无移尸迹象,说明很可能是被熟人骗到现场,或者是在暴力威逼之下来到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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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断杀人的动机杀人的动机,是指凶犯实施杀人行为的内心起因。 犯罪分子总是在某种动机的驱使下而行凶杀人。 杀人的动机是各色各样的,在大多数杀人案件中都有较明显的反映。 通过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就可以对杀人的动机作出初步的判断。 根据杀人动机,不仅可以判明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而且从杀人的因果关系着手,往往能够迅速排出犯罪嫌疑人。分析杀人动机,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1。
了解现场是否有被盗窃、抢劫的现象,进而分析判断是否图财害命。2。
被害人如果是女性,应注意其是否有被奸迹象,是否怀孕,以判明是否奸情杀人。3。
对尸体所在的地点,躺卧的姿势,致死的方法,损伤的部位及现场痕迹物品的分布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4。
了解死者生前的生活作风,思想品质,经济情况,是否与别人有矛盾冲突,以分析判断有无仇杀和情杀的可能。5。
了解死者生前的政治态度、工作情况,分析判断有无反革命谋杀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