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引发的纠纷 -刘春田-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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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简介: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简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和人们对知识成果的重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因为职工跳槽而引发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日益增多。具有关统计显示,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有80%是因为职工跳槽,顺手带走商业秘密引发的。
那么,在人才流动日渐增多的今天,我们如何看待职工跳槽的现象?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当事情发生时,我们如何处理?这个是今天讲座的主题。
(全文)
什么叫客户?客户就是市场。市场是什么?市场就是金钱。你等于把我的钱,拿到那边去了,是吧?客户名字就是一个销售网络,就是一个体系。你这个利益应该属于这个企业,那你拿走。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不为公众所周知,并且能为它的控制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由控制人予以保密的这种技术的和经营咨询。也就简单它不是公有领域的一些知识,不是公知的技术,也不是这个专业里的普通技术人员就显而易见,轻而易举可以得到的这样一种东西。并且由控制人加了保密措施,他为什么加保密措施?它能够给他造成市场当中竞争优势。按照我们国家工商局的一个解释,说商业秘密都有哪些内容呢?就是设计、程序、产品的配方、数据,还有就是管理的诀窍,还有在经营当中的客户名单,还有一些货源情报,还有产销策略。另外还有什么招投标的一些资料,底标等等这些东西。所以可见商业秘密大体上就分为两大类,一个是技术秘密,一个是经营方法的秘密。
技术秘密我们知道它可以说是直接的生产力了。经营方法之所以给予保护,主要是意在鼓励,在经营当中的创新,你只要不断地创新,你才可能在经营管理当中,经营营销当中,不断地采用新的方法,降低成本,扩大销售,从而带来就是比别的平均利润高的那些利润。所以我们界定什么是商业秘密,大概有这么几个要点。
第一个是刚才讲的非公知性,就是不是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大家知道全聚德的烤鸭好吃,同时便宜坊的烤鸭也好吃,但两个炉子不一样,两个烤制的方法不一样。首先是设备不一样,工艺也不一样,那个鸭子的来源也不一样。你问他哪儿的,他绝对不告诉你。这是商业秘密。否则都成了全聚德,是不是?之所以是全聚德,就因为它,你要是要叫全聚德,你再开个分号,你该给我钱给我钱,就跟连锁店一样,甚至于我可以控制技术。
另外,它和设计技术的原理不一样,也和公知的技术又有区别。我最近接触这么一个案件,一个企业靠这个工程技术人员长期几十年的摸索,搞出一个生产首饰的一种成套设备。所谓成套设备也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就是体积不大,但是它是一个机械化设备,在竞争当中有显然的优势,质量好,产量又高,价格那自然非常高,长期保持优势。结果后来被上海的一家企业花高好几倍的工资,把他的工人挖走。事先他还有所防范,他把自己的设备磨床、什么装配、维修,他把工艺都分开,就是没有一两个人能把它攒起来,各干各的,你也不知这干什么用,但是最后弄来一起。人家就根据这种现状,各个岗位上都挖走一个人,然后把那个维修工又格外高挖走了。人家到那儿就生产出设备,很简单,就是知道了就很简单,一下子就产品一样,马上冲进市场,造成他竞争优势的丧失。
后来发生诉讼以后,被告人一方也是一个大学的老师做代理人,很有意思,他理解错了这个案子。他请人做了一个技术鉴定,请专家,上海市很有名,上海交通大学的教授,这个行业的专家给他做了一个法律意见书。后来我看了觉得很有意思,这个法律意见书恰恰支持了原告的观点。为什么?说这些设备所使用的机械原理都是大学的教科书当中可以找到的。在法庭质证的时候,这个教授还出庭了,就是说这些原理都非常简单。后来审判长问他说,如果根据这些原理,能不能就制造出这个设备?他说还不能,还需要进行开发、研制、设计才能。他就是恰恰支持了原告的观点,也就是把科学和技术混为一谈。他觉得是啊,没错,什么飞机翅膀都是流体力学原理,对不对?那肯定是这样。但是飞机跟飞机翅膀不一样,那个是设计,原理就是科学,设计就是技术,所以在技术秘密当中首先要把科学原理排除出去,它是抽象的。技术是什么?技术一定是具象的。此外,在这个设计当中,技术当中还要区分公知的技术和非公知的技术。
比如说,刚才我们说到的那些工人,工人所身上有的东西是什么,是技术,对不对?是技术,磨床,磨得很好,维修也维修得很好。我们管它叫手艺。你所具有的这样的一般的技术或者手艺,是你能够进入一个企业工作的前提条件。你说你什么都不会,人家企业不负责培训。那么这个企业所具备的能够生产出这种设备的那一套数据,那一套技术,恰恰是非公知的,那个就是企业的技术秘密。被告的代理人就是那个大学的教授,就是弄错了原理和技术的那个概念的人,他说他说出这样一种观点。说一旦这个工人获得了这些知识和技术以后,你这个设备他已经掌握了。这个教授提出了叫人身依附性这么一个观点,它已经成了他自己的技术了,他原来不会,虽然就一般的技术,但他进来了以后他会了,他会怎么忘也忘不掉,他走到哪里仍然会,难道他用他自己的技术不可以吗?大家分析,我说商业秘密,它的关键点就在这儿。知识产权保护就在这里,你享有你的手艺是公知公用你的训练,你可能很成熟,是一个八级工,过去标准。可现在你获得的这个新的信息,从生理上讲已经为你所掌握,但是在法律上它属于别人的,属于别人的。就是说对它进行商业性支配利用控制的权力,你当然有权利知道,熟悉掌握这些没关系,这是很正常的,但是你不能拿它来做商业性的使用,你不能拿它来赚钱,也不能卖掉这个技术。因为这个东西从法律上不是你的。我会背李白的一首诗,转眼我就出版了,说我跟出版社要稿费,可以不可以这是不可以的,商业秘密在法律上就这么简单。
第二个,它就是具有价值性,也就是它有商业价值。这种商业价值来源于它的具有创新性,但这种创新就是创造程度和专利法当中所要求的创造性不一样。创造性它要有一个所谓高度,要有和现有的技术有什么突出的特点和实质的进步。你们听这说法,突出的特点和实质的进步,全都是主观标准。但也是一个可以感觉出来的。美国人管它叫非显而易见性,当然也是主观标准,可是商业秘密并不要求这么有多高的创造性,也不问你的创造过程有多少投入,你也可能千锤百炼,也得不出来,也可能妙手偶得,只要你用在实践当中,用在经济活动当中,有了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恰恰是由于你这个东西造成的,你就是有价值性。
第三个是要保密,要有保密性。保密性呢?法律上给一个原则,就是说你的控制人给了它一个合理的保密措施。什么叫合理的?最终发生纠纷的话,由法官来自由裁量。通常由于法律的进步,社会的进步,对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增强会产生一些具体的办法。比如要订立在劳动合同当中,雇佣劳动合同当中有保密条款,甚至有专门的保密合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在你的企业当中有章程,也就是说,你不必签订保密合同,有这个章程就可以,不让外传的一些口头交代,一些书面的警示都是可以的。也就是说,你尽到了使你所有参与这个商业秘密活动的当事人,都意识到这个东西对我们这个企业是很重要的,要是流失的话,对这个企业会造成损失,这个企业跟我利益是利害相关的,我如果泄密的话,对我没有好处,这就可以了。
我们知道深圳特区开通了一个条例,它是很刻意地想保护商业秘密这个权利人。实际上他们好心办了坏事。它要求,它说凡是商业秘密必须签订合同,那没签订合同的怎么办呢,那就不是商业秘密?言外之意就是,它看起来是很严格的保护,实际上是把那些可能由于知识上的原因,工作上的疏漏等等原因造成了他们没有签订合同的人,他的商业秘密居于一个被任人侵犯的这样一个地步?所以,为什么叫进行了合理的保密?实施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实际上是一个对权利人来说,不苛刻的要求,我们不是苛求权利人,不是苛求那个商业秘密的控制人,这是非常公平的,它是诚实的东西。就像美国一个判例说,敞开着大门,敞开的大门并不意味着,敞开的大门对路人来讲并不是意味着一张请帖。说人家门开着你就可以进去,人不在你拿走了。《经济日报》有个记者说得非常深刻,他说你不能因为傻这个东西就变成你的了,你不能因为人家傻这个东西就是你的。他举一个例子特别好,他说一个傻乎乎的孩子,在银行里取了一万块钱一摞,他顺便塞在这个兜里了,一半露在外边,在街上那么走,说因为你露着所以别人可以拿走,归根到底商业秘密它是保护权利人的方便权利人的,不是方便那个侵权人的。
另外商业秘密还有一些特点,就是通常控制人对他的利益所享有的利益是相对的,不能排除其他的人也开发出同样的技术,合法的,是吧?开发出同样的技术,享有这个权利,也不能排除别人通过对他这个控制人的产品的解剖,也就是反向工程,得到这项技术也是合法的。当然他也面临这种危险,什么危险,有可能别人去申请专利。同样的技术别人申请专利了,就公开了。专利就是公开了,公开换取保护,那你这个也就变成一种被公开的技术,所以对它的控制权就变成别人的了。所以商业秘密,实际上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但事实上又不是特别稳定的一种可期望的利益。
下面,举几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就是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大体有这么几种。一种是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就是他有权力接触、使用和利用这些商业秘密,但是属于在企业内部,是他的工作职责,他以私人的名义把它卖给别人,或者是一方面又在本企业工作,还另外搞第二职业,实质性的,就是另组其他的企业用这个商业秘密入股。第二种情况就是跳槽。跳槽一种是被动的,一种是主动的。刚才我们说那个案件,被人挖走,挖人,技术人员,利用技术人员工作人员脑子里掌握的商业秘密用高薪,高的职位,用其他的物质利诱,就是个物质关系。人为什么工作?为了追求财富。为什么跳槽?为了追求更好更多的财富。非法的跳槽就是违反了游戏规则,这种情况。
还有一种主动的跳槽。就是自己拿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作为加入新的企业的资本。像客户名单,其他的技术成果。
技术对企业来说太重要了,就是它的生命线,技术没有它死定了。所以,对于企业的职工跳槽你想他拿走你的心脏,拿走你的最重要的东西,要害的东西,你对他的恨,那真是恨不得灭九族。大家知道,背叛企业的,因为企业现在也讲企业文化,企业感情,他能够背叛这个企业,就像吕布一样。吕布那么勇敢,最后被曹操擒住以后,他就想用自己的勇武打动曹操。能不能我跟了你,我跟你打天下,咱俩天下无敌,您是这里厉害,我是这儿厉害。那么刘备他就提醒曹操,他就说,你记得丁袁、董卓?你三姓家奴,这种逮谁管谁叫父亲,这就是,所以企业的职工跳槽是对一个人的人格自己人格,按罗马法的说法,就是人格大减等。
我在1995年的时候正好跟着咱们国家的商业秘密法起草小组我是它那个小组的顾问,去美国考察。正好到洛杉矶的时候,洛杉矶发生一个影响很大的案件。就是一个大企业的软件工程师带着商业秘密,从加利福尼亚州,跑到内华达州去了,他就规避法律,跑到那个州里干什么去了?把他那些所掌握的技术,就给一个竞争对手,你们大家觉得如果一个中国公司会怎么对待这个竞争对手?美国这个公司怎么对待?我当时是很感慨。美国这家公司一方面报警,报警就通知内华达警方去把他抓起来,同时又通知他原来的公司,他觉得他丢不起这个人,他不能做这件事情。再要懂游戏规则,他要做大事,他眼光大,他要做大事,他就不能做这些小恶,不以小恶而为之。而且这是大恶,他做了这件事就很丢人,他既丢官司又丢人,这是很不幸的事情。
第三种情况就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当中,把一些进行当中的一些技术成果,通过合法的工作调动,带到新的单位。这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有一个国字头的研究所,几个工程技术人员从80年代中期就立项了,搞了好几年了,它也快出来了,他辞职了,说心情不舒服,说环境不好,说这儿压抑,就辞职了。辞了以后到了一个新单位,马上就立项,三个月以后他那成果就出来了。就他在那边好几年都没出来,到一个新单位三个月就出来了,但这个在司法事件当中怎么来证明这件事,那是另外一回事。就是能够证明这一点也是需要有一个正当的程序,但是这种情况我觉得可以考虑。
第四种就是合作开发的一方,就是违约的。总之商业秘密的案件随着法律意识提高经济活动规则加强,就像过去是洪荒时期,现在是水落石出。水高的时候底下什么动物都有,等把水落下去了,石头露出,割了蒿子露出狼,水落石出。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侵犯商业秘密。但是现在,不多的原因就是发生诉讼不多的原因,一个是证据不大好找。第二,企业实际上怕公开,怕经过司法审判它好多东西要公开。公开倒不要紧,他可能失去了已经有的市场,那些合法买他的人,他一看一公开,他可能干脆你又发生诉讼了,干脆我不买你的东西,所以这也是诉讼不多的一个原因。
最后一个问题,就落脚到从商业秘密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其实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其他的知识产权法律一样的,归根结底的是保护人类的创造成果激励创造的、激励创新的。那么到现在可以说,承认知识是财富。准确地说承认对知识的利用是一种财富,已经成为一个世界的潮流。当然知识也就是知识技能艺术科学本身不是财富,艺术无价,知识无价但是对它的利用可以产生价值,可以产生价值。那么这个已经被人类普遍认可,而且形成了一套可以说是通行天下的一个游戏规则,成为一个世界潮流。
那么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从我们的能力来讲,我们对知识的占有量,尤其对先进知识的占有量,导致我们对利用知识的这些市场规则当中,我们很少有发言权。那么你又算了一笔账,我们通过加入这样一个游戏规则,我们可以获利,当然会有痛苦,你想得就有失,你要失去东西你必然得到东西,你得到这东西就有失去的东西。那么我们实际上得到什么?得到我们一个广阔的市场,更大的发展机会。所以,我们就得认可和接受现有的游戏规则。其实现有的游戏规则还是虎狼的规则,山林的规则,是强者的规则。知识产权制度我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