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系列-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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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为武器向日本企业发动了强大攻势。1983年3月11日,向新日铁、日立金属以及西德的巴克姆施梅尔公司发起进攻。 以专利权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为由,向美国ITC起诉。 经过长达一年之久的调查、审理,1984年10月15日作出最终裁决,决定全面禁止进口日立金属、新日铁、TDK三家日本公司和联邦德国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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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姆施梅尔公司的非金属制品,将他们赶出了美国市场。 接着阿莱德公司又乘胜追击,进逼日本本土,打进日本市场。为维护日本国内市场的销路,由东芝、三井造船、三井石化、日本制钢、三井物产五家日本企业合资筹办的“日本非金属公司”不得不每年交付总额为2300万美元的专利权使用费,在销售时,提取产品价格3%的专利权使用费为代价,才得以生存下来。由此可见,激烈的市场竞争,就是技术竞争,技术竞争最终体现在专利权获得的竞争上,拥有专利权与不拥有专利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
小企业打败大企业
美国王子公司是一个生产锻模、食品加工机械、汽车附件的小企业。1981年12月11日,该公司向联邦地方法院控告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侵犯了王子公司“轿车遮光板上附带反光镜的合页结构”和“在反光镜上安装照明灯”的两件专利权,起诉要求禁止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几种丰田汽车并赔偿损失。12月18日,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提出了同样的要求。被告丰田汽车公司根本就没想到会有侵权之事,而且也不知道有上述两件专利,于是赶紧查找专利资料,结果发现,在出口美国的几种汽车中,遮光板附带后视镜的盖子与王子公司的专利相似。 由于答辩时间紧迫,诉讼费用昂贵,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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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果不堪设想,丰田汽车公司考虑再三,最后以“丰田”向“王子”支付专利使用费,一次付清,王子公司撤消向ITC以及地方法院的起诉为条件,达成了和解协议,“大丰田”输给了“小王子”。
此案告诉我们,一个小部件的专利权就能置装有这一部件的汽车于死地,专利权的威力是巨大的,同时还告诉我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专利调查工作,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反 攻
非晶体合金是以每秒数百万度的速度把液态金属突然降温制成的。这种金属具有高强度、耐腐蚀和磁性好的特点,在电子产品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种合金又称奇妙的金属,各国都在争先研制,于是围绕非晶体合金展开一场专利混战。最早注意到非晶体合金性能并且进入商业化生产的是美国综合化学厂A公司。 该公司于1972年12月向美国申请了非晶体合金的专利,于1974年获得专利权。 又于1973年向日本提出申请,直至1980年得以发布公告。日本企业也在研究非晶体合金,他们不情愿让A公司轻易在日本获得专利权,来卡自己脖子,有六家公司提出了异议书。 此后,法官采纳了异议书的意见,于1982年驳回A公司的申请。A公司于1982年又请求上一级审查,结果于1984年3月历经10年才在日本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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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非晶体合金的方法并非A公司专利那一种,而A公司专利提供那种方法重复性很差,实质不具备专利性。 这就给日本企业创造了机会,日本也极力开发该技术并获得了非晶体合金的专利权,也投入了生产。日本的生产触怒了A公司,开始还苦于专利申请还未批准,待1983年专利批准有望,就迫不急待地向日本企业发起进攻。针对A公司的进攻,日本一家企业寸步不让,积极应战。他们首先分析本公司专利与A公司专利的异同点,从而肯定自家没有侵权;其次,又针对A公司专利不具有重复性的弱点,想彻底瓦解A公司的进攻。A公司是向ITC起诉的,ITC是为保护美国产业,调查能影响美国产业的产品进口情况,并发出必要命令的准司法机关。由于日本这家企业不断向ITC阐明了各种意见,所以1984年5月ITC作出有利于日本企业的最初判决。ITC认为A公司三件非晶体合金专利只有一件有效,另两件无效,但日本企业对这一有效专利也有所侵犯,故判定日本不得向美国出售侵权的产品。这一仗之所以说对日本有利,也就是将三件专利化为一件,这就为日本的最后反击创造有利条件。日本先是将生产工艺改进,排除在A公司这件专利之外,而后于1985年2月,日本这家公司主动向ITC提出修改决定的要求,其申请目的在于阐述自己公司产品没有侵犯别人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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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的调查组访问了日本公司,对他们的技术做了实地考察,确定没有侵犯A公司的专利权。A公司虽经努力,终无法挽回败局。尚若日本企业遭到A公司袭击,而不积极反攻,即使调解和好,也需承担ITC25万~50万美元的诉讼费。一旦被判侵权,其巨额的赔偿费在等待着日本。 由于强烈的反攻,不但保护了自己,也击毁了A公司的垄断。
侏儒与巨大的较量
专利这把宝剑,令人不寒而栗,谁拥有它谁就有取胜的机会,即使在一个侏儒与巨人之间,侏儒若能掌握这把宝剑,巨人也惧其三分。被誉为软件巨人的美国微软公司,正准备向全世界推出微机操作系统的新版本——MS—DOS6。
0。
这一操作系统是所有IBM个人计算机及其兼容机正常运行所依赖的基础。加利福尼亚州一家名为Stac的小公司同微软公司相比,只能算是侏儒一个,但这个侏儒却拿着专利这把宝剑威胁着软件巨人,致使巨人不敢轻举妄动。 同时,Stac起诉微软公司侵害了他的专利权。微软公司为了吸引用户购买新版操作系统,决定在MS—DOS6。
0中建立数据压溶系统。在市场已有多种数据压溶系统,其中Stac公司的Stacker软件是最流行的一种。 自1989年以来,Stac公司已从25名雇员,年收入不足100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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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发展成为200多名雇员,年收入达15亿美元的公司。 微软公司DOS若加进数据压溶功能,那么类似Stacker系统将一文不值。 为保护公司在市场中不被淘汰,侏儒拿起了专利这把宝剑,以捍卫自身利益不受侵害。Stac公司请求路易斯安娜州中心区法院制止微软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据Stac公司说,早在191年,微软公司与Stac两家公司的老板曾就在MS—DOS中使用Stacker软件技术这一问题,进行过磋商。 在192年,谈判又反复进行过多次,均未达成协议,Stac公司最后退出谈判。Stac公司已经“解剖”了微软公司的MS—DOS6。
0版原型,声明虽然“双倍空间”技术与Stacker软件略有不同,但它仍然侵害了Stac公司在美国的两项专利。巨人在手持宝剑的侏儒面前,也谨慎小心,虽然Stacker软件技术对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果微软公司不能证明这种技术在1985年之前就已很普遍或已使用,或已见于正式出版物,那么微软公司势必骑虎难下,MS—DOS6。
0恐怕要破产,或被Stac公司宰割。企业竞争的势力在技术发达的今天,专利的重要性在某些情况下要比资金更重要,微软与Stac的较量正说明了这一点。 有远见的企业家,应抓住专利这把宝剑,以应不测之需。试想如果微软早弄到Stacker软件的专利权,何必有今日之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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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脏纷争
生物技术专利的诉讼案比较特殊一些,有时并不象其它专利那样简单,仅仅涉及侵权。往往参杂着人道主义的成份。如果欧洲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强烈要求取消生物技术专利权保护,这些牵扯道德的专利诉讼孰是孰非,还真难以述说。有个恶性肿瘤患者叫穆尔,1976年,加里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医学中心为他切除了增大的脾脏。 该大学的免疫学专家哥尔德博士,从脾脏的遗传原质中培养出了一种细胞链,用它制取的药物有望治疗某种癌症,甚至能治疗爱滋病。1984年3月,哥尔德及助手和加利福尼亚大学校方取得了关于细胞链的专利。 他们发现,通过控制遗传原质,穆尔的脾细胞可成为潜在的抗癌物质的培养基。由于该研究事先没有同患者协商,引起患者的极大不满,患者于1984年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哥尔德、助手及校方,要求赔偿数目可观的经济损失。 此波未平,彼波又起,1985年,患者修改了起诉书,把被告扩大到了两家庞大的跨国制药公司——瑞士的桑塔资公司和美国波士敦遗传工程公司。两公司被控未经患者允许,协助哥尔德及校方生产盈利性商品,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哥尔德接受了波士顿公司的7万5千份股份。生物技术是高新技术领域的一枝新秀,其技术性不言自明。 然而,脾脏之争终会解决的。 该专利在人们心目中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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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刚刚形成,涉及到人自身的专利,引起纷争势在难免。
胜利在“国箭”
全国最大的药用机制硬胶囊生产基地——青岛国箭公司与美国沃纳。 兰伯特公司的专利纠纷最终以“国箭”获胜,这一胜利挽回了企业经济上数千万元的巨大损失,避免了遭受外国公司吞并的危险,保住了企业的自主权。191年10月30日,美国沃纳。 兰伯特公司向山东省专利管理局提出了青岛明胶厂(国箭前身)侵犯其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同时也对我国其它几家大的引进胶囊生产技术的厂家所在地的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 美方要求对何时开始的胶囊生产、年生产能力以及正在招标的八台胶囊机等情况进行回答,并要以此计算侵权赔偿损失金额。 并提出要以此赔偿金作为兰伯特公司在国箭公司的投资额。 使国箭公司变为其合资公司。 如果侵权成立,国箭公司创造的价值不但将全部作为索赔金额,而且对我国医药包装行业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面对现实,国箭公司拿起专利法律武器积极应战。 在外方的协助和努力下,从专利文献中查出两篇非常有价值的国外专利文献。 据此,国箭公司以美国兰伯持公司的专利不具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改进的胶囊形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192年8月,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主案,受理了此无效案,根据规定,山东省专利管理局中止了处理兰伯特公司告“国箭公司”的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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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年1月,被告就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做出意见陈述。194年1月,原告对此意见陈述再次进行书面答复,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经过近2年的调查与审理,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于194年6月23日宣告美国沃纳。 兰伯特公司“改进的胶囊形状”发明专利无效。此例告诫我们:在技术引进中,对引进技术进行充分的分析、了解、包括技术所处的法律状态、那么就会对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胸有成竹、应付自如。
小心专有技术的陷阱
日本A汽车公司在美国开设了一家分公司。1976年1月有位年青的美国工程师Z来到这里,他想出卖一份在1975年申请的美国专利,这是一件关于改进节油汽车发动机结构的发明。该厂的技术人员对此很感兴趣。为了与B公司竞争,A公司加快调查的步伐,把20年来有关的技术查了一遍,没有发现与Z相同的专利。于是,该公司与Z签定了为期一年的选择性合同,原方案是这样的:在一年的选择期内,Z有义务向A公司的技术人员提供专有技术……如果试车达到预期结果,即签定正式合同,Z按每台3美元收取使用费。如果试车失败,A方有权拒绝签定正式合同,并负保守Z的未公开“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就在选择期即将结束的1977年6月,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公开了一项与Z的专利发明十分相似的节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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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 原来,Z的专利与1952年公开的一件德国专内容毫无二致,Z的资料也是从那里获得的。1978年8月,A公司向Z发出拒绝签定正式合同的通知。 同年10月,A公司公开了自己新的节油发动机,并宣布将要参加今年欧洲和美国的赛车大会。就在会议开幕前夕,A公司收到一封Z的代理人寄来的警告信,指出:A公司的新型发动机是利用Z未公开的专有技术生产的,如果在赛车会上公开出来,即违反了合同最初规定的保守秘密的义务,假如出售,则每台应付3美元的使用费。 否则,他将不惜一切代价诉诸法律。Z所提供的专有技术早已由专利公开出来,没有任何新的东西。 而属于无形技术的专有技术,是很难在法庭上说明的。Z的代理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对A公司及在美国的分公司提出控告。Z的代理人知道Z的所谓的专利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因为西德早已注册过内容类似的专利,但他却把这一事实隐瞒起来,利用专有技术顶替原专利合同的手法,蓄意设置了一个诱人上当的圈套,即使A公司以后发觉,也摆脱不了对合同的承诺。所以,这项合同实际上是在欺骗的基础上签的,理应无效。在强有力的证词面前,Z的代理人无言以对,自伺高明的一场骗局被揭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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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一时,此一时
专利的竞争,是当今技术竞争乃至企业市场竞争的主要形式之一。 专利的拥有量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乃至国家实力的重要标志。日本人有着非常强烈的专利意识,日本国内每年约有60—70万件专利申请产生。 如日本索尼公司,为了及时掌握国内外专利水平和动向,专门设置了“专利信息数据库”
,快速、分门别类地把信息发到企业决策层和研究人员手中,以决定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时机。 正是这种“专利意识”
,使索尼公司始终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当今,随着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对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已成为企业立足于市场的头等大事。 不仅对基本专利应予以申请,对足以构成一个独立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或新开辟的高新技术领域,也应将其外国技术申请专利,逐步形成该技术领域的“保护网”
,防止被竞争对手攻破。几年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专利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不断发展着。10年间,他们共累计申请专利50余项,这些专利都是广大的科技人员及职工针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搞的发明创造,有些项目科技含量很高。 如“发动机点火喷油提前角及转速测量仪”“发动机进气真空度智能测量仪”等专利技术,不仅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可观的社会效益,而且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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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的今天,对科学技术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