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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13-或有事项指南-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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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指南
       目录
    一、基本要求
    二、说明
    三、举例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本准则涉及的主要概念 
   本准则涉及较多概念,比如或有事项、资产、负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概念是正确运用本准则的基本前提。 
   在本准则中,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债务担保等就是或有事项。或有事项与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但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并不都形成本准则所指或有事项。比如,折旧的提取虽然涉及对固定资产残值和使用年限的估计,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固定资产原值本身是确定的,其价值最终要转移到产品中去也是确定的,因此,固定资产折旧不是或有事项。类似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正常维护等,也不是或有事项。又如,坏账准备的计提,虽然涉及到账龄和坏账比率的估计,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是确定的。因此,坏账准备的计提不是或有事项。从性质上讲,它只是根据资产的定义,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所作的调整。类似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均不属于或有事项。 
   资产、负债、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都可能是或有事项的结果。比如未决诉讼。对于预期会胜诉的原告而言,因未决诉讼产生了一项或有资产;该或有资产最终是否转化为企业的资产,要根据诉讼的最终调解或判决来定。而对于预期会败诉的被告而言,因未决诉讼产生了一项负债或或有负债;如为或有负债,那么该或有负债最终是否转化为企业的负债,也只能根据诉讼的最终调解或判决而定。
 
   (二)企业应注意“可能性”档次的划分及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本准则中,较多地使用了可能性这一概念,比如第4条中的“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第9条中的“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和第11条中的“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等等。对此,企业应给予特别关注,以便正确地核算和披露或有事项。 
   在本准则中,各种可能性及其对应的概率如下: 
   结果的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 
   ——————       ————————— 
   基本确定         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极小可能         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三)企业应持续地对与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有关的因素进行评价 
   影响或有负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这些因素处在不断变化当中。企业应持续地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价,以判断潜在义务是否已转化成现时义务。如果或有负债对应的潜在义务已转化成现时义务,则应进一步判断履行该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企业应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否则,应按本准则的规定作相关披露或不披露。 
   同样地,企业应持续地对与或有资产有关的因素进行评价,以判断或有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发生变化,并相应地做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应披露或有资产。但是,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企业应对其进行披露。 
   (四)企业应正确地核算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 
   为正确地核算和披露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企业应设置“预计负债”科目,并在该科目下分别不同性质设置“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债务担保”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预计负债”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单项列报。
二、说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第2条明确了不涉及的或有事项,即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在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件涉及或有支出,那么该或有支出是否转化为实际支出,将由债务人未来经营情况是否好转来定。根据或有事项的定义,债务重组所涉及的或有支出(对应于债权人,则为或有收益)属于或有事项。这些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范,不在本准则中涉及。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也涉及或有事项。当合同总成本预计超过合同总收入时,建造合同便成为亏损性合同。根据或有事项的定义,这种亏损性建造合同形成的或有支出属于或有事项。这些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范,不在本准则中涉及。 
   此外,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引起的或有事项,本准则也不涉及,而由相关的其他会计准则规范。
 
   (二)关于定义 
   本准则第3条对以下术语作了定义:或有事项、负债、资产、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 
   1。或有事项 
   本准则第3条将或有事项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等。 
   或有事项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 
   或有事项作为一种状况,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引起的。比如,产品质量保证是企业对已售出商品或已提供劳务的质量提供的保证,不是为尚未出售商品或尚未提供劳务的质量提供的保证。未决诉讼虽是正在进行当中的诉讼,但它是企业因过去的经济行为起诉其他单位或被其他单位起诉引起的,是现存的一种状况,不是将要存在的某种状况。或有事项是现存的状况,说明或有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的一种客观存在。它的结果对企业是产生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或虽已知是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但影响有多大,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来确定,现在尚不能完全肯定。 
   由于或有事项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状况这一特征,因此,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未来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未来可能发生的经营亏损等事项不构成本准则所指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 
   或有事项内含不确定性,指的是或有事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首先,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为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如果被担保方到期无力还款,那么担保方将负连带责任。对于担保方而言,担保事项构成其或有事项,但最后它是否应履行连带责任,在担保协议达成时是不能确定的。再比如有些未决诉讼,被起诉的一方是否会败诉,有时是难以确定的。其次,或有事项的结果即使预料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时间或发生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比如,某企业因生产排污治理不力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而被起诉,如无特殊情况,该企业很可能败诉。但是,在诉讼成立时,该企业因败诉将支出多少金额,或支出发生在何时,是难以确知的。或有事项的这种不确定性,是其区别其他不确定性会计事项的重要特征。 
   (3)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 
   或有事项的结果,在或有事项发生时,是难以证实的。这种不确定性的消失,需要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比如未决诉讼,其最终结果只能随案件的发展,由判决结果来确定。又比如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如果被担保单位不能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则企业需要履行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但该担保事项是否真的会要求企业履行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一般只能看被担保单位的未来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如果被担保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且有较好的信用,那么企业将不需要履行该连带责任。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证实的特征,说明或有事项具有时效性。也就是说,随着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因素发生变化,或有事项最终会转化为确定事项。 
   (4)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因素不能由企业控制 
   或有事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因素不能由企业控制。仍以债务担保为例。担保企业将来是否会因提供担保而履行连带责任,不是企业能控制得了的。未决诉讼的最终结果如何,也不是企业能控制的。 
   2。负债 
   本准则第3条将负债定义方“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以上定义所指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法定义务,通常是指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中,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责任。比如,企业与另外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产生的义务,就属于法定义务。因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产生的义务,如企业按税法要求交纳所得税的义务,也属于法定义务。推定义务,通常是指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产生或推断出的责任。比如,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到A国创办了一家分公司。假定A国尚未针对甲公司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制定相关法律,因而甲公司的分公司对在A国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法定义务。但是,甲公司为在A国树立良好的形象,自行向社会公告,宣称将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甲公司的分公司为此承担的义务就属于推定义务。 
   负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负债是企业的现时义务 
   负债是企业的现时义务,即是说、负债作为企业的一种义务,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已承担的义务。比如,银行借款是因为企业接受了银行贷款形成的,如果没有接受贷款就不会发生银行借款这项负债。应付账款是因为采用信息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形成的;在这种购买未发生之前,相应的应付账款并不存在。 
   (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无论负债对应的现时义务是法定义务还是推定义务,其履行预期均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具体表现为交付资产、提供劳务、将一部分股权转给债权人等。对此,企业不能或很少可以回避。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企业能够回避义务,则不能相应地确认一项负债。 
   3。资产 
   本准则第3条将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即是说,形成资产的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发生的固定资产购买交易才形成资产,而计划中的固定资产购买则不形成购买企业的资产。其次,资产必须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果企业不能拥有或控制能创造经济利益的某项目(资源),则企业不能将该项目视作其资产。比如某项专利权,如果企业不能通过自创并申请成功、购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它,那么企业就不能将该项专利权视作其资产。又比如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企业不能控制它,因而不能将其作为企业的资产;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企业不拥有其所有权,但能够控制它,因而应将其作为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存在,对于判断某项目是否是企业的资产是至关重要的。 
   (2)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所谓经济利益,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资产之所以成其为资产,就在于其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换句话说,如果某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该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比如待处理财产损失,由于其是已发生但未批准处理的损失,预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而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资产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方式有多种。比如,单独或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换取其他资产、用于偿付债务等。 
   4。或有负债 
   本准则第3条将或有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通过来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负债具有以下特征: 
   (1)或有负债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比如,20×1年12月25日,甲企业状告乙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至20×1年12月31日,法院还没有对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乙企业是否败诉尚难判断。对于乙企业而言,一项或有负债已经形成。它是由过去事项(乙企业“可能侵犯”甲企业的专利权并受到起诉)形成的。而企业计划在三个月后购入一批原材料可能须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则不属于或有负债。 
   (2)或有负债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或有负债包括两类义务: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特殊的现时义务。或有负债作为一项潜在义务,其结果如何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比如,200×年12月2日,甲企业因故与乙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并且被乙企业提起诉讼。直到200×年末,该起诉讼尚未进行审理。由于案情复杂,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从200×年末看,诉讼的最后结果如何尚难确定。200×年末,甲企业承担的义务就属于潜在义务。 
   或有负债作为特殊的现时义务,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其中,“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指的是,该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不超过50%(含50%)。比如,200×年12月2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承诺为乙企业的三年期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担保合同的签订,甲企业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是,承担现时义务并不意味着经济利益将很可能因此而流出甲企业。如果200×年度乙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则说明甲企业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从200×年看,甲企业不是很可能被要求流出经济利益以履行该义务。为此,甲企业应将该项现时义务作为或有负债披露。 
   “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指的是,该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难于预计。这一特殊性表明,作为现时义务的或有负债其结果是不确定的。比如,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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