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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股市基本分析知识-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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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申请)公司应在签署群众上市合同后5日内缴清上市费和当季度的上市月费,以后每季度的上市月费,应在其前一季度结束前缴清。 

(二)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规定,证券经纪商于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受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付身份证影本,委托人由代理人签订受托契约者应加具委任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应于签订受托契约时,留存印鉴卡或签名样式卡,凭同印鉴中签名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交割其他相关手续。委托契约应载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并认定以证券交易所章程、营业细则、公告及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为其契约之一部,委托书属于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兰色印制,委托书应载委托人姓名、帐号、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2。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3。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4。书面或申报委托者应黏附函电;

5。买入证券未填明(保管方式)者,视为集中保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委托开户:

1。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雇员;

3。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公营事业出纳人员;

4。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5。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6。本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股东或职员;

7。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许可者。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证券经纪商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 应拒绝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1.曾因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有案未满3年者;

2.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主管机关通知停止买卖证券未满5年者。

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受托证券经纪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卖出与买入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拖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商得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秘密的义务,但答复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案件时,不在次限。

证券交易所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分下列三种:

1.普通交割买卖:即买卖成交后的次一营业日办理交割;

2.成交日交割买卖:须经买卖双方以书面表示于当日办理交割;

3.特约日交割买卖:其办理由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有关证券经纪商佣金、交易所经手续费率的标准如下:

证券交易商代客买卖,须成交后按规定比率向客户收取佣金,代客买卖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佣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得向参加该所集中交易的证券商(经纪商与自营商)征收交易经手续,其费率规定是:

经纪商按佣金收入的10%计收;

自营商按成交金额的3/10000计收; 

经手费按周结算,周末一次向本公司缴纳,拖延或拒不缴纳者,交易所得拒绝其参加该所交易。
第七章 股票的交易程序与方式

第一节 开户

一般客户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的,而要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为进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基本方式,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理客户(投资者)在场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活动。股票的交易程序一般包括开户、委托买卖、成交、清算及交割、过户等几个过程。

我们要想买卖股票,首先要寻找一家信誉可靠,同时又能提供优良服务的证券公司作为经纪人。投资者选择证券公司一般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必须是信誉可靠。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因为,投资者本人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的买卖。同时,他也不能全面了解有关股票交易的有关信息。在变化无常的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交易,选择一个信誉可靠的证券公司作为经纪人,毫无疑问,将是保证其资产的安全,进而能够盈利的重要前提。

2.是该证券公司应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席位。因为,只有取得了证券交易所席位的证券公司才能派员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的买卖。不然的话,证券公司只能再委托其他获得席位的经纪人代理买卖,如果这样将会徒然增加委托买卖的中间环节,增加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费用。

3.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还应考虑该公司的业务状况是否良好,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是否高,公司的交易设施是否完备、先进,收费是否合理等多方面。

当投资者选定了一家证券作为其买卖股票的经纪人之后,接下来就是在证券公司开户。所谓开户,就是股票的买卖人在证券公司开立委托买卖的帐户。其主要作用是在于确定投资者信用,表明该投资者有能力支付买股票的价款或佣金。

客户开设帐户,是股票投资者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为买卖股票时,与证券商或经纪人签定委托买卖股票的契约,确立双方为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证券商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的主要规定有:

1.证券商必须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在证券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

2.代理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股票,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股票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

代表证券商受理买卖股票的,是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出市代表。

委托某证券商代办股票买卖交易,必须先向该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手续,以建立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名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联系电话并留存印鉴和签名样卡。法人名册主要包括法人证明、法人授权书、法人姓名、证券商名称。在我国上海,这种工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投资者出具身份证、银行存折办理股票帐户,股票帐户类似于股票存折,既是股民的代码卡,又是股民分红派息、买卖股票的有效凭证。

在深圳,凡要购买股票者,都必须首先到市内任意一家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综合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有全市电脑联网、办理通存通兑的储蓄所办理存款手续,确定开户银行和帐号,以便作日后分红派息之用,此帐号也可作为委托买卖资金专户,以便清算交割的顺利进行。投资者凭身份证和存折到登记过户公司办理股东代码卡,每一个投资者只能建立一个代码,投资者在认购新股、委托买卖、代理股票过户时,必须在有关凭证上填写自己的代码。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证券商有权拒绝下列人员开户:

(1)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及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与雇员。

(3)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

(4)证券公司的职员。

(5)被宣布破产且未恢复者。

(6)未经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允许者。

(7)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8)曾因违反证券交易的案件在查未满三年者。

一般除了答复证券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外,证券商对于客户的一切委托事项均应严守秘密。同时,证券商须按客户委托的具体要求办理买卖,不得超越客户委托的范围和权限。但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况之一者,受托证券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买入或卖出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托人作含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买卖。

证券商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委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定受托契约并交验居民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正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复印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正本。委托契约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联系电话和地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开户银行帐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受托契约的有效时间,由契约双方当事人约定。

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开立以下几种帐户:

(1)现金帐户。开立这种帐户的客户,其全部买卖均以现金完成。当通过经纪商购进股票时,必须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交清全部价款,用现金支付。同样,当卖出股票时,也须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将股票交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将价款收入帐户。我国目前使用此种帐户。

(2)保证金帐户。保证金帐户又叫普通帐户,开立这一帐户的客户,在买进股票时,只需要支付部分现款 (即保证金)就可以买进全数的股票,全部价款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证券商代垫,按市场利率计息,买进的股票则存在证券商处作抵押品。例如:若规定保证金比例为55%,则开立保证金帐户的客户在买进股票时,只需支付所购股票价款55%。余下的45%价款,由证券经纪商公司提供贷款。

(3)联合帐户。 是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的个人共同在经纪商那里开立一个帐户,如一方死亡,另一方不需等到法院的判决就可以出售股票。这种情况多见于夫妻双方、父子等亲戚关系间,两个以上的没有亲戚关系的人也可开立联合帐户,以减少佣金。

(4)信托帐户。 这是专为未成年人的保护人开立的交易帐户。许多国家的法律禁止未到法定年龄,由于继承遗产或亲友赠送等原因,就拥有一定数量的股票。为解决这个矛盾,证券公司设立比帐户,由未成年者的保护人代其交易。

(5)授权帐户。这是一种特殊的帐户。 投资者开立此帐户意味着他将授权证券公司,可以事先不与其商量,根据市场情况随机处理,代其进行股票的买卖,它通常是在投资者完全信任证券公司的情况下,才开立此类帐户。但日前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规定禁止使用这种帐户,不少证券公司为避免纠纷,也拒绝开设上类帐户。

以上第(2)、(3)、(4)、(5)种帐户,我国目前尚未使用。

开立帐户之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作为授权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就基本确定。投资者作为授权人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负有认真执行客房的委托的责任,并为客户的委托事项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如果失信,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买卖

在委托交易方式中,根据委托内容与委托要求,可做出多种委托方式。目前我国主要的委托方式有:

1.按委托人委托的形式划分

(1)当面委托。即委托人以面对面的形式当面委托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与要求,由证券商受理股票的买卖。

(2)电话委托。即委托人以电话形式委托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和要求,由证券商、经纪人受理股票的买卖交易。

(3)电传委托。即委托人通过发电传给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委托证券商代理买卖股票。 

(4)传真委托。即委托人以传真的形式,将确定的委托内容与要求传真给证券商,委托他们代理买卖股票交易。

(5)信函委托。即委托人用信函形式,将确定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告知证券商,并委托他们代办买卖股票的交易。

我国深圳、上海目前主要是当面委托。当面委托一般要委托人加以确认,受托证券商才予办理委托手续,而电话委托,则必须在证券商具备录音电话的条件下,才可办理。委托人以电话委托买卖成交后应补交签章,如有错误原因不是由证券商造成的,证券商不负责任。

2.以委托人委托的价格条件划分

(1)随市委托。即指委托人在委托证券商代理买卖股票的价格条件中,明确其买卖可随行就市。也就是说,证券商在受理随市委托的交易中,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决定股票的买入或卖出,即最高时卖出,最低时买入。大部分委托均属随市价委托。

(2)限价委托。委托人在委托证券商代理股票买卖过程中,确定买入股票的最高价和卖出股票的最低价,并由证券商在买入股票的限定价格以下买进,在卖出股票的限定价格以上卖出。

3.以委托人的委托期限划分

(1)当日委托。即指委托人的委托期限只于当日有效的委托。

(2)五日有效委托。五日有效委托即指开市第五日收盘时自动失效委托.

(3)一月有效委托。一月有效委托即指每月末交易所最后一个营业日收时自动失效的委托.

(4)撤销前有效委托.撤销前有效委托即指客户未通知撤销,则始终有效的委托.产生此种委托的理论认为,有的客户深信市场力长期发展的作用,因而无须计较暂时的得失,也不计较较长时间的等待.

4.以委托数量为标准来划分

以委托数量为标准,可将委托分为整数委托与零数委托两种,前者指委托的数量是交易所规定的成交单位或其倍数。股票交易中常用“手”作为标准单位。通常100股为一标准手。一标准手发股票一张;若是债券,则以1000元为一手。后者指委托的数量不足交易所规定的成交单位。

虽然证券商一般不接受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委托,但经纪人可将客户的零数委托转变给专门从事零数买卖的零数自营商。零数自营商一方面必须在交易厅内零星买进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股票,凑成整数股后后转卖给佣金经纪人;另一方面又必须在交易厅内买进整数股,然后化整为零地转卖给需要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佣金经纪人。这样,零数自营商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5.以委托性质来划分

以委托性质划分,委托可分为买进委托或卖出委托。前者指可户委托证券商买进某种证券,后者指客户委托证券商卖出某种证券。

证券商的工作人员接到客户的委托指令后,应立即填写委托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委托,买进的委托书必须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蓝色印制。委托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股东代码、委托日期时分、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内容:

1.未填写"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2.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3.书面或电报委托者应粘附函电.

4.未填写“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第三节 成交

证券商在接受客户委托,填写委托书后,应立即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去执行委托。由于要买进或卖出同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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